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21-09-11何炯英刘梅娟李婷
何炯英,刘梅娟,李婷
(浙江农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杭州 311300)
全球气候变化引发国际社会对CO2等温室气体排放的深切关注。1997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各国的CO2排放标准,建立了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与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JI)这三类减排合作机制来解决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问题,从而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森林碳汇因其相较于其他减排方式更经济与高效的特点而成为碳减排的主要替代方式[1-3],因此中国对森林碳汇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活动与理论研究[4-13]。2011年,中国率先在上海、北京等“两省五市”开展的碳交易试点采用总量交易机制,相应逐渐形成了基于配额与若干抵消产品的碳交易市场,其中森林碳汇作为兼具生态、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抵消产品被一同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意味着森林碳汇在碳交易市场中可通过碳信用自由转换成碳排放权,正式构成一项可供交易的商品。针对碳排放权交易下逐渐产生经核证的减排量等全新资产形式,营林组织有望将森林碳汇交易收入作为新的利润增长点。对于营林组织而言,森林碳汇作为一项新型会计实务,尚无相应的会计规范可循,其价值在会计主体的账面上未能得到很好体现,进而导致森林碳汇经营主体账实不符与会计信息失真[14-16]。同时,鉴于微观层面对于森林碳汇相关会计问题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森林碳汇会计核算难题亟待解决。有鉴于此,对碳排放权交易下森林碳汇的会计核算研究文献进行整理、归纳与述评,并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研究趋势进行展望。
1 森林碳汇资产相关概念及其内涵研究
碳排放与碳固会计(Carbon Emission and Sequestration Accounting,CESA)这一概念最早由Jones提出,主要涉及碳排放、碳交易与鉴证等会计问题[17]。除了政府配给所获得的碳排放权这一碳资产形式,企业内部创造的可出售或抵消其碳负债的能力资产也构成一项碳资产,其中包括林木一类的碳汇资产[18]。由此,森林碳汇作为CESA所涉及的资产类型之一,与碳排放权、碳信用、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配额、核证减排量等概念密切相关。
对于碳排放权的定义,学者普遍认为碳排放权是市场主体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经政府许可的能够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无实物形态的一种权利资产[19-2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草拟的 《中国林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指南(草案)》行业标准中规定“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称碳权,指经过授权减排机构认证的,企业通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能源使用总量等方式减少碳排放,可以进入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碳排放计量单位。”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首先由戴尔斯提出,指在政府管制下建立合法的排放特定标准污染物的权利,准许其以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进行的碳交易[23],交易标的物主要包括碳排放权配额与若干抵消产品,其实质是以产权交易制度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21-22]。其中碳排放权配额,是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在于监管机构登记系统的由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24-25]。至于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则是CDM下经指定机构核证并颁发证书从而转换成碳市场上交易的碳信用额度,用以抵减碳控排企业实际碳排放量的交易产品[22,24],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是基于中国碳交易试点市场形成的包含若干抵消项目的碳信用额度,其中包括可供交易的森林碳汇产品[26-29]。中国在“两省五市”各碳交易试点均引入中国本土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抵消机制,即允许控排企业在完成配额清缴义务过程中,使用一定数量的CCER抵扣其部分碳排放量(各地对CCER的使用比例为5%~10%不等)。
随着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启动与建设,森林碳汇作为碳排放权抵消机制中依附于森林资源而生的特殊资产类型日益受到关注与讨论。关于森林碳汇资产的定义,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中,有学者认为森林碳汇资产作为CO2排放空间的具体载体,是指依托于森林资源的碳汇能力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或抵消实际碳排放量为其持有主体带来收益或减少损失的无形资源[30-31];有学者分析指出森林碳汇资产实质上是森林资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凭借其固碳功能与林木资产相伴而生的一种碳排放权,是指企业过去的生产事项形成的、由其拥有或控制的、预期通过生态效益补偿的形式转化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无形资源[32];还有学者认为森林碳汇资产基于碳吸收的角度是指由林木资源碳固活动吸收森林碳汇持有主体实际碳排放量所产生的碳信用额度,是一项能力资产。与此同时,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森林固碳所积累的结果,静态上体现为碳存量资产,这种碳资产在动态上产生的碳汇服务是一种增量资产,可供交易的森林碳汇资产需符合额外性原则,即实际用于交易的碳信用额度须为新产生而非现有的碳汇量[33]。专家学者对森林碳汇资产的表述不尽相同,但从相关研究中可以发现,森林碳汇资产的定义至少包括两方面的特征:⑴固碳是依附于森林资源的重要生态功能,这种“功能”是一项资产[34]。森林固碳累积的结果在静态上属于碳存量资产,在动态上产生的碳汇服务则为增量资产,事实上用于交易的碳信用额度是增量而非存量[35];⑵森林碳汇资产的本质是一种碳排放权,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碳信用额度。根据交易品种的不同,碳排放权交易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与基于抵消信用的市场,前者交易品种是总量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配额,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最核心与最基础的组成部分;后者交易品种为核证减排量,是配额市场的补充。《京都议定书》下的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以及国内碳市场创设的抵消机制,都是基于抵消信用项目的交易市场。森林碳汇作为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重要部分,是“两省五市”碳交易试点及福建、四川等区域碳市场普遍接受的碳抵消项目类型,其本质是一种碳排放权,也是一种碳信用额度。
可见,学者对于森林碳汇资产的界定因其研究角度不同而形成各自的观点,但学者都认可森林碳汇资产吸收CO2的能力,并指出增量碳汇资产可供交易。关于森林碳汇资产的内涵,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主要应重点考虑其会计学特征,对会计学视角下森林碳汇资产的定义仍需进行深入讨论。作为森林资源资产中无形的资产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特殊的抵消产品,森林碳汇体现为森林资源吸收CO2的能力与碳排放权表现为允许释放CO2的权利在本质上相一致。基于此,森林碳汇作为一项碳排放权被置于碳交易市场用以抵消碳排放量从而实现经济利益,其资产定义既要注意汲取会计学基本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也应当充分考虑森林碳汇的特征以及碳排放权的资产定义。
2 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研究进展
2.1 森林碳汇会计规范研究动态
从国内外的情况来看,尚未针对森林碳汇制订专门的会计准则,与森林碳汇有关的会计规范主要体现在碳会计准则之中。因此,主要梳理与归纳国内外与森林碳汇有关的碳会计准则的研究动态。
起初基于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问题被纳入排污权会计框架进行探讨。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于1993年首次就排污权的会计确认、计量与信息披露等制定了较为详细的会计处理规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则在2003年发布了《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试图规范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规定了排污权资产分类核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4年针对污染排放所持有的排放权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2010年,FASB和IASB联合概念框架项目基于总量交易机制中分配的碳排放权资产和负债的计量问题达成共识,并发布了《排放权交易计划决议概括》文件,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完成了重大突破[24,36-41]。国际碳会计准则机构对于碳排放权归属于何种资产、选择何种计量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等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讨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如表1所示。此外,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 120对碳源和碳汇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形成了碳会计系统的碳账户体系[41]。
表1 国际碳会计准则演进——碳排放权
随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碳排放权配额和抵消产品转化为经济事项,进而对相关会计主体的会计要素产生影响,使得相关会计实务需求与规范建设十分迫切[14,25,42]。在借鉴《排放权交易计划决议概括》的相关思想下,中国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6〕41号),建议设置“碳排放权”科目,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并在财务报表和附注中予以列报和披露[24]。随后根据试运行过程中各方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于2019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9〕22号)的通知,规定单独设置“碳排放权资产”科目核算碳控排企业通过购入方式获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进行计量,进而披露相关会计信息[43]。此外,有学者指出,树木凭借其碳固能力成为碳会计中森林碳汇载体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一项特殊的生物资产,还应与IAS 41、AASB 141等会计准则相挂钩[44]。
碳排放权会计规范体系的不断发展为森林碳汇会计核算提供了可供参考及借鉴的依据。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财政部新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主要从碳排放权消费方(碳控排企业)角度对于以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进行会计处理,并未针对碳排放权开发方(营林组织)关于森林碳汇抵消产品作出详细的会计核算规定。森林碳汇相较于配额有其特殊性,其以营林组织开发森林碳汇项目的方式产生,且以天然依附于森林实体资产的形式存在,呈现森林碳汇生产经营周期较长以及森林碳汇和林木类生物资产不可分割的特点。缺乏基于营林组织对于森林碳汇的相关会计规范,实务界对于森林碳汇试点项目涉及的森林碳汇这一资产缺乏会计核算的依据,由此导致拥有森林碳汇企业提供森林碳汇会计信息的不一致。
2.2 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研究进展
森林碳汇交易事项的出现致使营林组织对森林碳汇的会计处理产生了需求,依附于林木资产的森林碳汇会计问题逐渐受到相关领域专家的青睐,理论界对森林碳汇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也日趋活跃,主要涉及森林碳汇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森林碳汇入账的计价方法、森林碳汇会计核算中实物量与价值量的相互衔接、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的主要账务处理程序等诸多方面。鉴于森林碳汇具有一系列不同于其他资产的特殊性质,这些性质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森林碳汇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乃至对后续其他环节产生影响。会计确认和计量是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的核心问题,已经有学者开始予以关注。与此同时,通过梳理相关研究文献发现,同样作为会计核算重点内容的森林碳汇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相对较少。以下主要基于森林碳汇的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信息披露角度进行文献的梳理与分析。
2.2.1 森林碳汇会计确认研究
森林碳汇的资产属性已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可。随着强制减排法规的不断出台,森林碳汇成为依托于林木资产且无具体物理形态,为森林碳汇持有主体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并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30-32]。
森林碳汇会计规范的缺失导致其会计处理存在争议。对于营林组织通过森林碳固活动产生的森林碳汇资产如何确认及确认为何种资产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有关森林碳汇资产的确认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⑴林木类生物资产与森林碳汇资产进行整体确认[18,45];⑵林木类生物资产与森林碳汇资产进行分开确认[15-16,22,31-32,46-48]。其争论焦点在于森林碳汇的成本核算对象、各环节成本的归集与分配问题如何得到妥善解决。有学者基于林业碳汇项目视森林碳汇与林木资产为成本核算对象,并指出相关成本应按照上述资产能够带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比例进行分配[45]。有学者以营林企业的林木培育和保持为例,将相关成本按照特定计量模型分配于有形的林木资产与无形的碳固资产[18]。也有学者关注了不同类型林木资产下两者的成本分摊问题,并基于重要性原则指出森林碳汇开发方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可以完全由林木类生物资产承担,而无须分配给森林碳汇资产[47]。还有学者并未考虑森林碳汇所依附的实体资产,将相关成本全额计入森林碳汇持有主体的特定资产科目[15-26,22,31-32,46,48]。
关于森林碳汇确认为何种资产尚未达成共识,观点主要有:无形资产[31-32,45-46,48]、存货[15]、环境能力提升资产[18]、投资性环境资产[22]和碳排放权[47]等。
在整体确认方式下,有学者基于碳汇造林视角,根据碳汇产品依附于林木资产且无法分割的特殊性,指出林木资产与森林碳汇资产应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在会计上进行整体确认,且森林碳汇在认证前以“生态资产”归集成本,经认证后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结转对应比例的“生态资产”[45];还有学者基于林木资产具备的经营性能力与碳固获得收入的潜力,认为有形的林木资产与无形的碳固资产应按照特定的估值技术进行整体确认,其中森林碳固活动所产生的碳信用额度资产确认为“环境能力提升资产——无形资产(碳固)[18]。
至于单独确认方式方面,基于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汇项目,有学者认为森林碳汇应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46,48];同时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林业的CDM项目更符合“存货”的核算规律[15];还有学者在区分碳排放权会计主体的情况下,指出碳排放权生产者开发所得的碳汇应确认为“投资性环境资产”[22]。针对森林资源培育企业等营林组织,有学者指出其拥有或控制的森林碳汇更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31-32];还有学者认为森林碳汇资产的确认方式应根据不同类型的林木类生物资产而定,随后基于重要性原则指出森林碳汇无须承担各项成本支出,进而将其单独确认为“碳排放权”[47];而对于中国碳交易市场下实现的森林碳汇交易,其经济利益应以“碳排放权”的形式计入企业的“无形资产”科目[16]。
由此可见,学术界对于森林碳汇的确认方式尚且存在争议,森林碳汇与林木资产整体确认抑或分开确认,其关键在于解释森林碳汇与林木资产的共生关系以及不同项目类型森林碳汇与林木资产的权属关系。倘若采取整体确认方式,针对碳汇造林等项目产生的相关成本如何在森林碳汇与林木资产账户进行归集与分配最为合理有待深入讨论。此外,在森林碳汇确认为何种资产方面学者持有不同意见,其资产确认类型仍有待商榷。
2.2.2 森林碳汇会计计量研究
相较于森林碳汇的会计确认研究,森林碳汇会计计量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在会计计量方面,有学者指出除了计量对象,完整的计量模式还需要包括计量属性与计量单位这两个要素[49]。
从计量属性来看,在森林碳汇入账计价方法的选择方面,有关学者分别就市场价值法、历史成本法、公允价值法等不同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16,50-52]。已有研究主要形成以下观点:第一,公允价值观[16,18,47,51-52]。较多学者认为森林碳汇资产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更为合理。该观点表明,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将面临划分林木资产与森林碳汇成本支出的障碍,故倾向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且当市场充分活跃时使用市场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而市场不够活跃时则采用估值技术(即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51-52]。第二,历史成本观[15,46,53]。该观点指出特别是在碳交易市场发展不活跃的情形下,较大差异与波动的公允价值将影响资产总额与净利润的准确性,故采用历史成本法归集碳减排项目产生的成本,并将其作为森林碳汇的入账价值更加合理[53]。第三,复合计量观[22,45]。该观点的学者认可其初始计量按照实际成本入账的看法,对于森林碳汇后续计量属性的意见则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待核证完成后新产生的森林碳汇在后续计量中应选择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结转对应比例的历史成本[45],还有学者认为后续计量允许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模式共存,即同一时间按照不同碳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由碳交易参与方根据碳交易市场公允信息的充分性水平选择其计量属性[22]。对于包括森林碳汇的碳排放权的计量属性选择,由于受碳交易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影响,混合计量受到较多机构与学者的认同,并且在碳排放权金融属性日益凸显引起的与碳排放权分离的碳衍生品交易活跃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代表了其计量属性的发展趋势[54]。
在计量单位方面,根据计量对象的特殊性与传统会计计量所要求的一般原则,碳排放权(包括碳汇)的计量不仅仅是关于碳排放权价值的转移和补偿,还涉及碳排放物理量的开发和使用时的增减变动[22],进而体现为非货币与货币计量单位。现有研究针对计量单位进行了一般性探讨,认为森林碳汇应采取货币计量单位按金额的形式体现在财务报表中[18,45-56,48,52]。在森林碳汇会计核算中实物量与价值量的相互衔接方面,有学者认为可利用收益法这一估值技术将碳汇增量转换成森林碳汇的公允价值进而以货币形式体现于表内[51]。有学者则基于成本效益原则指出运用经济计量模型可确定碳汇或排放总量,并根据开发投入与市场行情以权衡定价[22]。可以发现,森林碳汇实物量与价值量的衔接问题主要在于选择合适的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方法。
鉴于经济学与生态学视角的森林碳汇计量研究成果丰硕,该领域实物量和价值量计量的研究成果为森林碳汇会计物质流与价值流核算提供了依据[14]。关于森林碳汇的实物量计量的研究进展方面,有关森林碳储量的计量方法主要有生物学方法与基于微气象学理论的方法[51]。生物学方法主要包括生物量法、蓄积量法、生物量清单法;基于微气象学理论则出现涡旋相关法、驰豫涡旋积累法、涡度协方差法等。其中,生物量法与生物量清单法因其计量相对精确、具有成本优势等特点而应用领域较为广泛[55-57]。而森林碳汇价值量计量方法主要有造林成本法、碳税法、人工固定CO2成本法、市场价值法、成本效益法、支付意愿法等[58-60]。造林成本法、碳税法和人工固定CO2成本法是从成本角度正向度量森林碳汇价值量;市场价值法、成本效益法和支付意愿法则基于市场效益角度逆向度量森林碳汇价值量[61-63]。此外,有学者尝试构建碳排放与碳固能力的计量模型对企业森林碳汇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18,64]。
总之,森林碳汇的计量属性日益引起学者关注,其争议焦点在于何种计量属性能更为恰当地反映其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和各试点碳市场制度设计差异所导致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至于森林碳汇的计量单位,主要取决于实物量与价值量这两个方面。众所周知,会计计量强调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而可供交易的森林碳汇表现为碳排放物理量形式,故在将其按照价值量形式反映于表内的情况下,实物量应采取何种方式在会计上进行体现与记录值得进一步探析。
2.2.3 森林碳汇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森林碳汇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较少,主要围绕理论分析与实践研究角度展开。
有关学者从理论分析出发,提出包含森林碳汇在内的碳固业务在注重表外非货币信息披露的同时还应注重表内披露,并就表内信息披露和表外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相应的建议[65-66];有学者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视角认为以森林碳汇为主体实施碳汇造林或森林经营等项目所产生的会计收益应分为表内披露与表外披露两个部分,对于未能在表内披露的森林碳汇公允价值变动的相关信息以及非货币性信息应当在表外进行附注补充揭示和说明,并指出森林碳汇实物量计量和价值量计量的技术选择、计量属性的选取依据等进行披露的难点和重点在于保证其可靠性[67]。
还有学者基于实证研究角度,使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分析了林业上市公司碳汇信息披露的现状,指出虽然中国林业企业低碳环保意识逐渐增强,而且碳汇信息披露质量有所上升,但仍然存在信息披露质量总体不高、不同企业差距大等问题,并以77家林业上市公司披露的环境报告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社会责任报告为对象,基于林业企业自身特征和外部市场等方面7个因子,研究了碳汇视角下影响林业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具体因素,为此提出了针对碳汇信息披露的原则意见与操作规范[68]。
综上可知,多数学者认同森林碳汇会计相关信息应在表内和表外予以列报与披露,但其具体研究成果相对不足。此外,森林碳汇会计信息披露在实证研究方面也逐渐引起了学者的关注。由此,针对森林碳汇的特殊性及碳汇交易实践,如何披露其确认方式的依据、类别的划分标准、实物量和价值量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采用的估值技术、森林碳汇所处的环境状况等内容有待进一步研究。
3 展望
随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森林碳汇日渐关注,森林碳汇会计核算问题的研究日趋增多。现有研究不仅促进了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相关理论的发展,而且涉及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的各项会计规范与实务操作日趋成熟。尽管碳排放权交易下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的研究领域在国内外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从理论基础、研究范围、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来看,现有研究仍存在有待完善之处,未来亟需加强。
第一,从理论基础来看,现有文献缺少对于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理论基础的探讨。一方面,森林碳汇相较于碳排放权配额的相同与特殊之处缺乏理论上较为系统的讨论,鲜有学者对于森林碳汇的确认方式及其依附于不同类型林木资产的确认情形等问题给出理论解释;另一方面,对于森林碳汇会计核算应当具备的制度与机制基础、基本前提与信息质量要求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也较为匮乏。因此,有必要针对上述理论基础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营林主体森林碳汇的会计核算提供理论指导。
第二,从研究角度来看,森林碳汇关于会计核算研究多数是基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宏观核算需要,对营林企业这一微观层面森林碳汇会计核算实务方面的研究较少,且微观层面研究框架下主要集中于森林碳汇资产的相关研究,尤其缺乏碳排放权负债方面的研究。因此,未来亟需基于微观角度加强营林企业森林碳汇会计核算实务特别是碳排放权负债方面的研究,以此建立一个能够匹配森林碳汇资产的会计框架。
第三,从研究范围来看,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较为分散,基于森林碳汇依附于林木资产这一特征,学者提出森林碳汇与林木资产进行整体确认和森林碳汇独立于林木资产进行单独确认两种确认方式,以及区分林木资产类型与不区分林木资产类型两种情形。因此在进行会计确认时需要明确森林碳汇的成本核算对象,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林木资产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以确定森林碳汇的会计确认方式及其情形,进而解决各环节成本的归集与分配问题。
第四,从研究内容来看,在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的研究方面侧重于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而对于同样作为会计核算重点内容的森林碳汇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在森林碳汇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研究方面,大多基于企业特定碳汇项目类型进行理论推导,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案例研究,尤其是缺少森林碳汇资产经营的利益相关者关于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等问题的态度与意愿的调查和分析。可见,研究内容在广度抑或深度方面都存在不足,未来亟需加强。
第五,从研究方法来看,森林碳汇计量主要以经济学与生态学领域的实物量计量与价值量计量为主,而会计学角度大多采用规范研究方法,采用实证方法对森林碳汇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虽有部分文献采用案例的形式进行量化分析,但其应用范围较小,通常仅适用于特定项目类型的企业。因此,在森林碳汇会计核算的研究中,有必要有机结合规范和实证研究方法,从而提高论证的科学性与可信度。
森林碳汇会计核算方面的研究虽逐渐引起学者关注,但在其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方面仍处于学术争鸣阶段,包括森林碳汇的会计确认时间和确认标准、非货币计量与货币计量单位以及具体实物量与价值量计量方法等方面。同时,森林碳汇会计初始确认与再确认层次上具体的确认方式及其依据、会计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属性的选择以及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等方面仍应成为今后重点研究方向,从而更好地配合中国森林碳汇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参与森林碳汇交易机制企业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企业的森林增汇减排行为,从而促进企业低碳转型,确保中国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