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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反思与优化

2021-09-10武风奇

红豆教育 2021年12期
关键词:考核

武风奇

【摘要】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是对传统博士招考制度的变革和延伸,凭借其自身的诸多优势,正越来越受到各招生单位的重视。本文尝试围绕“选拔拔尖创新人才”这一核心,根据“申请-考核”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申请-考核”制的路径和方法,从而激发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的内生动力。

【关键词】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选拔机制

一、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发展与优势

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核心在于招生单位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筛选、审查,并通过综合能力考核实现人才选拔的方式[1]。自2000年复旦大学率先试点开展部分博导自主招收博士生试点至今,国内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发展,可归纳为破冰试点、探索试行、缓慢扩散、政策层面引导改革、全国大范围实施5个阶段[2]。诸多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考方式,可以根据学科需求设计多样的综合考核办法,充分发挥导师,可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同时保证社会公平。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1.选拔的公平性受到质疑

“申请考核”制最大的特点在于博士生招生录取中的行政权与专业权之间的调整,这种方式赋予了导师很大的招生自由,整个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增加不可避免[3],由此带来的公平性问题实应值得深思。

2.选拔機制及标准有待完善

博士“申请-考核”制,较传统招生模式,仍存在换汤不换药之嫌,与选拔高层次创新人才这一根本目标,仍然存在差距[4]。一方面,申请者的准入门槛的设置不够灵活,无法实现灵活选才的目的。例如,外语水平一票否决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考核内容不够全面、方法不够科学,无法从基础知识、科研素养、创新能力、个人兴趣、团队精神等各个方面,量化考生的综合能力,实现考生、专业以及导师的进准匹配。

3.选拔的规范性有待加

责任和权利的下放,并充分发挥导师的招生自主权,是“申请–考核”制和关键要义所在。但简单粗暴的权利下放,缺乏程序性和强有力监督保障措施,是否能充分保障学校、导师、申请者的合法权益耐人深思;同时,部分高校在未充分考虑自身校情的情况下,在未做好顶层制度设计的情况下,以简单复制的方式,仓促步入“申请-考核”制招生的轨道,由此引起的“水土不服”、程序混乱、暗箱操作等问题,势必会加剧考生的无序竞争,与“申请-考核”制实施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三、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制的优化

2020年9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准选拔人才,健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申请-考核”制在顶层政策上的地位又一次得到明确和加强,未来的全面实施成为大势所趋。因此如何进一步优化“申请-考核”制招生方式,实现科学选才、精准匹配、公平竞争,成为当下亟需思考的问题。

1.规范考核程序,持续强化公平公正

机会公平中,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而教育公平中,招生入口的公平是源头也是关键。“申请-考核”制的公平中,一方面涉及考生申请的准入门槛。应灵活设置准入条件,杜绝出身歧视,能让更多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者,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5];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挥导师自主招生权的同时,应健全科学的机制和考核程序,提升导师对于人才选拔专业性素养。全力规避因个人主观因素带来的区别对待。

2.制定科学的考核体系

较传统的考试方式相比,“申请-考核”制的最大优势在于以高效、灵活的方式选拔人才,实现申请者、专业、导师的精准匹配。但纵观国内高校的实践,招考过程中考核内容的灵活性和涵盖内容的广度、深度都有待提高,存在和传统模式相比有换汤不换药之嫌。因此,引入权重理念,从申请者的材料、基础知识、科研能力、外语水平、学习成绩等必备素养,以及思想道德、兴趣爱好、个人品质等非智力因素,全方位构建评价的指标体系,才能更加科学的实现综合评价[6]。

3.健全制度保障,加强监督管理

“申请-考核”制虽是一种极具优势的招生方式,但仍离不开健全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在“申请-考核”制的实施过程中,应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的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和控制,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具体负责实施的院级单位进行规范和约束。其次,应实行导师组评价制度或第三方评价制度,杜绝导师个人一语定音的现象。同时,考核办法及结果应及时予以公开,畅通投诉监督渠道[7]。

四、结语

“申请-考核”制实施中,只有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我国教育特色,科学设置考核标准,健全制度保障,才能真正实现科学选拔拔尖创新人才目的。

参考文献:

[1]陈然,王备战.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探析与实践[J].石油教育,2017,{4}(01):87-90.

[2]潘峰,张立迁.博士生招生“申请–审核”制的自治路径探析[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4}(03):15-20.

[3]张宇迪,贾晓明,王战军.我国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公平性制度设计[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4}(03):48-51.

[4]张立迁.博士生招生中若干重点关切问题探究[J].高校教育管理,2013,7(01):107-111.

[5]李玮,杨郁茜.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与优化完善[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9(03):38-41.

[6]郑曌.在制度框架下规范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机制研究[J].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4}(02):47-49.

[7]王凯,孙芳,鲁世林.我国博士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公平之维与改革之径——以地方非“双一流”高校教育学硕士为研究对象[J].高等理科教育,2021,{4}(03):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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