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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

2016-05-14侯建良刘玉华

党建文汇·上 2016年4期
关键词:考核制度晋升任期

侯建良 刘玉华

中国古代考核制度源远流长。古人在长期的用人实践中,创造了若干不同的考核形式:有结合任期的定期全面考核,称为“考课”“考绩”“上计”“考满”等;有以廉政、整顿官员队伍为目的的考核,称为“考察”“刺察”“访察”“京察”“外察”等;有以选拔任用为目的的考核,一般称为“考察”等。这些考核形式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考核体系。

考核在人事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察贤否”。考核是识别人员行为善恶、能力大小的重要手段,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对人员实施升降去留的直接依据。二是“明功过”。通过考核明确人员有哪些成绩和过错,赏功罚过,对人员直接起到激励进取、督促工作、监督行为的作用。

考核不是摆样子,不是为考核而考核。考核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有用。考核的用处,就体现在考核结果要与任用、奖惩相结合。考核结果如与任用、奖惩不挂钩,考核的作用就会变得苍白无力,长此以往,考核便无人重视,形同虚设。

北宋的李觏,创办过书院,在太学任过职,有很多著述,是当时的知名学者。他对当时“考绩”中存在的升降赏罚不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弊病,进行了不留情面的批评。他说:“有功者晋升,有过者贬退,无功无过者职务不动,这样就可以激励有功者而惩罚有过者。然而现在的考绩却不是这样,而是无功无过者晋升,这就意味着晋升不必有功;有过者仍然担任原来的职位,这就意味着有过也不用贬退。像这样有功劳无益处,有过错也无损失,那激励和惩戒的作用又体现在哪里呢?”

尽管在实际考核中,一些地方和部门长官将考核视为具文,敷衍塞责,破不开情面,不愿认真鉴别分等,也不愿按照考核结果认真实施升降赏罚,但历代关于定期考核的规定里,都明确要求考核结果要分出等次,并按等次进行升降赏罚。两汉时,考核好的称为“最”,差的称为“殿”,“最”者或升或赏,“殿”者或降或罚,即所谓“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北魏孝文帝下诏规定,“实行三年一考,考了就升降”,并规定“考其优劣为三等”,“上等的升迁,下等的贬降,中等的保留原职务”。唐代考课结果分为九等,一年一小考,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加禄或减禄的赏罚,四年一大考,决定官阶的升降。宋代一年一考,三考为一任,“定为三等,中等的不赏不罚;上等的或者升转官职,或者缩短任期,提前进行任满考核;下等的或者降官,或者延长任期考核的年限”。明代三年一小考,九年一大考,结果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根据考课结果,还要参考原任职务的繁简程度,决定奖罚。奖赏一般是晋升官阶等次,有时还采用升职、荫子、封赠、加禄等激励办法;处罚一般是降官阶等次、罚俸,太差的要降三四等,甚至不安排官职而在“杂职内用”,直至罢免回家。清代的考课,既包括对“才、守、政、年”的全面考核,也包括对“贪、酷、疲软、不谨、年老、有疾、才力不及、浮躁”八类问题的考察,称为“八法”。全面考核合格的升级,被列为“一等”或“卓异”的列入候选升职名册;“贪、酷”者革职提问,“疲软、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退休,“才力不及、浮躁”者酌量降调。

关于考核与赏罚的关系,宋代学者苏洵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其核心思想是:有官员就要有考核,有考核就要有赏罚。有官员而无考核,就等于无官员;有考核而无赏罚,就等于无考核。如果没有考核,那就等于对官员队伍无管理,只是虚置官位而已;如果考核不与赏罚挂钩,那考核就没用了,考核制度便形同虚设。这两句话言简意赅,概括了考核的作用以及考核必与赏罚挂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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