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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

2021-09-10王菲

红豆教育 2021年3期
关键词:我国合同法问题

【摘要】任意解除权作为一种特殊性的合同解除模式,其适用于多种合同类型,能促进合同双方从合同的条款中解放出来,享受自由人的身份。本文立足于我国《合同法》,探究任意解除权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运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问题,以此推助我国《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任意解除权;我国;《合同法》;问题

引言: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未规定任意解除权,但其在我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具有明确的规定。任意解除权也被称之为随意解除权,是指在合同履行之际,合同双方任意一方都可无条件的解除成立的合同。同时,在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也包含法定与约定之分,都为合同的确立及解除指明方向。因此,进一步探究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可促进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性。

一、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运用范围

(一)承揽合同中运用

我国《合同法》适用于承揽工程建设中,在承揽工程建设中,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可随意解除承揽合同,所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承揽人承担。在该条款中,赋予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未规定承揽人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基于承揽工程是一项特殊性的工作,《合同法》的任意解除权在其中的运用,可使双方都肩负着任意解除权益,以此达到合同履行的公平性。

(二)运输合同中运用

在《合同法》中规定:旅客根据自身原因,不能够按照客票上的时间乘坐车次,应当根据旅客的需求,在约定的时间进行退票及改签等业务的办理。同时,规定逾期退票者,运输方将不退退票款,并不承担运输的义务。该规定中,只是赋予旅客一方的任意解除权,使旅客享受乘车的自主权,但该规定中并没有赋予运输方的任意解除权。

(三)委托合同中运用

我国的《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也为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提供保障。在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可随意的解除生效的合同。针对合同解除之后,所产生的损失额,由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我国《合同法》针对委托合同的规定,可为委托合同的进一步实施及解除提供保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谐进程。

(四)保管合同中运用

我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进行规定:寄存人可随领取保管物品。当事人对物品的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事项,保管人可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品。同时,约定保管的期间,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该保管合同的规定,赋予了寄存人任意解除权,但保管人并没有赋予其任意解除权。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运用到保管合同中,进一步维护保管事项中所涉及的寄存与保管内容,为这些内容的进一步实践指明方向,彰显我国法律法规实践的权威性。

二、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问题

(一)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定位

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未规定任意解除权,但其在我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具有明确的规定。但一些法学研究者认为,任意解除权是我国法定合同解除权的一种形式。首先,任意解除权在我国《合同法》中的条款中具有一定的体现,这为向的合同解除提供了支撑,使合同的解除更为法律化。基于此,在《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權规定并无需做出多元的解析,其可在实践实施中,依照相关的法律条款,就可促进合同的顺利解除。其次,在我国法律法规实践中,任意解除权的运用范围维度小,而这一点说明了我国的任意解除权的特殊性,其是在制定的范围内进行实施,以此协调合同双方事项,促进合同的顺利解除。最后,在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信息内容在法规的条款中呈现,但其所阐释的信息较为简略,可根据这一信息,推助任意解除权在多领域中运用,作为多类型合同解除的参照。

(二)任意解除权和合同的严守原则形成冲突

合同的确立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公平的视域下生成的,通过合同规章的确立,双方在合同生成之日,需要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在此背景下,合同的生成彰显了合同的严守原则,包含合同的相关事项、合同的规定、合同的运用范围等,这些都需要双方进行守约,促进合同的进一步实践。而任意解除权与这也规定背道而驰,其主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一方可随意的解除合同,但赔偿响应的合同解除损失。同时,任意解除权的实施,这有符合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才能够促进合同的顺利解除。反之,如果合同的规定及相关制度规章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促进任意解除权运用效能低。基于此,在我国《合同法》发展进程中,应重视任意解除权内容的融入,细化任意解除权内容的适宜,从而完善我国《合同法》体系,促进任意解除权在合同解除在中良好的实践,确保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例如:明确合同的双方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不仅保障合同建构的科学性,也为双方解除合同指明方向。同时,明确合同双方的解除约定权益,立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针对任意解除权的问题,可实施约定放弃的法律规定,以此促进合同的快速解除。

结语: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问题探究,能立足于我国《合同法》与任意解除权之关联,探究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的运用范围,并在此层面,进一步明确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实践问题,以此完善我国《合同法》体系,推助任意解除权更好在我国《合同法》中实践。因此,在我国《合同法》发展进程中,研究任意解除权在其中的实践问题的关键,从而拓宽我国《合同法》法律规制的范围,彰显我国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何丽新,陈诺.利他保险合同下任意解除权的利益失衡与解决路径[J].政法论坛,2021,39(01):101-111.

[2]宁红丽.《民法典》中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要件与法律效果[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0(06):30-43.

[3]于海英.关于我国《合同法》中任意解除权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9(19):151+154.

作者简介:王菲(1973.12-),女,河南开封人,硕士,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 河南郑州 45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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