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的分析
2021-09-10曹珂
摘 要: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升,对精神上的提升需求也变得更加迫切。其中,小说、影视等作品是人民的精神文化主要产物。目前,小说IP的开发呈现出一种百花齐放的状态,但同时也有质疑声音出现。由于改编小说影视剧的受众范围广,成本下降等多方面的优点,越来越多的行业人士选择了这种创作方式,为日后侵权纠纷埋下了隐患,导致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大量增加。目前,我国的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改编版权的保护范围,让小说改编侵权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方法,可以对当前的小说改编侵权案进行整理,发现了背后藏着的问题,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关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的背景小说改编版权侵权案侵权鉴定
中图分类号:F016.3;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1)04-068-02
一、网络背景的小说改编侵权案的判决情况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小说与以前纸媒体的时代相比,在传播方式、创作主体等各个领域都存在着更广泛的传播,途径也更多样,速度更快的特点,小说改编权也更容易被侵犯,常不会被权利者察觉。不难找到,随着大热小说改编为影视剧的潮流,类似改编权侵权的案件持续增多,但由于改编小说的法律关系复杂,责任分配、立法上的空白及滞后,侵权判决标准的不一致性,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上存在许多困难。
(一)小说改编权侵权的案件分类
现阶段我国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的类型大体上有三种:游戏侵犯改编权、影视剧本版权侵犯和同人著作品版权侵犯的纠纷。影视剧本侵犯小说的改编版权争端比例最高,很大原因是近几年热门的小说被改写成影视剧,大受欢迎,使剧方得到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许多小说没有获得原作权人的授权,就被改写成影视剧本,进而导致影视剧改编小说的侵犯权案件大增。
(二)小说改编权在判决中的内涵
小说的改编权是由小说作者依法行使的,它属于著作财产权,不仅由小说的作者自己享有,而且还可以由他人授权行使,或转让给其他人,交由其他人来行使权利。如果没有法定的免责原因,则不经许可改编的行为即属于侵权。影视剧本侵犯小说改编权的争端主要体现在对核心内容和作品类型的改编。广为人知的例子有:“天下霸唱诉九层妖塔案”“琼瑶诉于正案”,等等。游戏侵害小说改编权纠纷案件占样本总数的20.5%,不是特别大。
二、网络背景小说改编侵权案件的判决问题
在对典型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的整理后,我们通过对此类侵权案件的深入了解,发现了存在的共性问题并加以总结。
1.小说著作权主体不明确。网络小说的著作权主体具有特殊之处,在互联网的背景中,绝大部分网络小说的作者都有网名,与其真正的姓名相对应,因此在判决过程中网络小说难以明确版权的主体性。为大众所公认的就是小说作家,也是原著作者。著作权是可以转让的,但仅限于著作财产权,改编权属于财产权,因此可以转让。小说作者可以自行改编,也可以转让影视的改编权给其他主要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组织。因此,很容易导致小说与影视剧之间的改编权属于争议,具体情况需要综合案件进行分析。
2.改编权侵权行为司法认定上存在争议。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文学产业的崛起,导致了小说改编侵权的种种和形式的多元化,但我国《著作权法》对小说的改编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解释,这使得关于将小说改写成影视剧的纠纷变得更加困难。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规则。它把作品划分为思想和表达,著作权仅保护思想概念的独创性,却并不保护思想概念本身。这种法律是判断改编版权侵犯的重要标准,目前在世界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互联网和网络文学行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小说改编侵权争端中出现新的种类,再有“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在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判决标准,因此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裁决结果。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缺乏一个系统性的研究来解决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把判断抄袭的任务一律移交给审定人。
3.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中的举证困难。一个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小说改写权侵权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特殊的举证规定,关于改编小说权侵权的争端,因此可以参照适用民法的谁提出、谁举证。实践中,权利者需要提供侵权证据。但在这类诉讼诉讼中,或多或少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这也导致了举证困难的归责原则,决定了改编权侵权责任的组成要素和抗辩事由是否适用于改编权的侵权责任。小说被改编成影视作品的主要关系较多,法律上也更加复杂。由于没有一个统一的侵权鉴定标准,法院对举证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这导致了法庭对举证的认定问题的存在。
4.改编权侵权案件判决中是否构成侵权难以确定。虽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改编权争端的责任原则,但我国法院现阶段在此类争端中主要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小说的改编权侵权责任构成因素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主观错误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并没有严格地按照四个要件进行核实,这种作法并不严格,因此究竟构成了侵权还是有待证实。
三、网络背景小说改编侵权案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对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和是否构成侵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后,发现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裁判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在此笔者想要针对这些问题提些立法和司法方面有可行性的建議。
1.完善著作权法关于小说改编权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思想和表达是一个重要的原则,对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梳理了一些典型的案例后,我们发现,在审判实践中,适用的思想与表现二分法仍然不能清楚地界定改写后的剧本和小说之间的关系等一些相关的问题,原因之一是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给出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具体分类,与思想表达法的二分法一直伴随着出现。这就是独创,只有独创性较强的作品,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使著作权法中对客体的细化保护,就应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和独创性理论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的界定和科学分类。
2.完善改编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当今我国小说改编权侵权案件纠纷中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此类侵权案件中证明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难度很大,经常会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这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适用的相关规定,所以在此建议确定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用明确的条文来填补法律空白。
3.严格适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严格适用并不是说强制要求每一个法院做到以侵权四要件的标准去评判每一个小说作品改编权侵权的案件,它是树立了一个标准。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不是每一个法院都对改编权侵权案件的构成要素严格要求,有些法院是适用于侵权责任的一些要素,而且有些法院是根据侵权责任构成的。建议将这些法院作為一个引导性的例子,鼓励更多法院对侵权责任的适用构成四个要件,同时不能过于严格,要让法院在案件具体情况下选择适用,给法官留一定的自由裁判空间和权力。
4.规范小说改编权的授权行为。如今我国网络小说的授权费用天差地别,在市场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参考标准和典型的例子,这导致了双方(影视公司和著作权人)在商讨之后,一些阅读量大,书粉众多的热门小说版权费用达到了数千万,这样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也会导致交易存在很大的风险,为日后一些不法侵权行为埋下了隐患。市场看似一片繁荣,实则风雨飘摇,此时应当对授权行为进行规制,这需要市场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的双重努力。
需要深入完善的是合同规范。由于一份规范和全面的合同,可以避免许多日后纠纷的出现,网络小说作者和影视公司之间应当存在规范和严格的合同或协议,提前就可能有争议的问题作出说明,做好协议。最好建立一个专业的合同模板,也为后来使用提供了方便。应尽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预留突发事件或遇到不可抗力时的解决方案。通过此种设计,既可适当地避免争端的发生,又可以将矛盾化解到基层,即使最后要通过判决处理争端,也大大降低了诉讼费用。同时,通过此种方式,也增加了相关人士对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认识,可以一举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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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作者简介:曹珂(1995—),女,汉族,辽宁沈阳人,黑龙江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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