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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转拍为影视作品的法律适用问题探究

2017-05-18高嘉妤沈雪菊姜晓妮

东方教育 2017年3期

高嘉妤+沈雪菊+姜晓妮

(江苏大学)

摘要:网络小说近年来大受制片商的偏爱,越来越多的制片商选择买断网络小说的版权再对其改编成影视作品。在法律实践中,制片商对于原著的再创作常常与原著作者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以及相关期限问题发生纠纷,我国著作权法对以上问题及其相关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定较为粗浅,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小说原著作者与制片商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有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近几年的大热IP剧[1]原作者与制片商之间的法律纠纷问题的分析,来探究网络小说转拍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网络作品;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摄制权

网络小说是以互联网为载体而创作和传播的文学作品,网络小说以其类型多样,语言通俗易懂,阅读方便等优点吸引了众多读者。网络小说拥有为数不少的原著粉這一极大的优势吸引着制片商将网络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2011年,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出品的根据桐华的同名长篇小说改编而成的电视剧《步步惊心》收获了极好的市场回响,自此以后,在影视领域便掀起了一股转拍网络小说的热潮。然而,司法实践却没有跟上市场繁荣的脚步,对于将网络小说转拍成影视作品的相关侵权问题仍有较大争议,因此,本文试图以网络小说转拍成影视作品的实际案例来分析相关的侵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一、改编权在网络小说转拍成影视作品中的具体辨析

(一)改编权性质及其行使方式

改编权是指改编作品的权利,即改变原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使用,也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在将网络小说转拍为影视作品的过程中,原著作权人一般是将改编权转让给制片方。改编权转让是著作权转让的形式之一,是著作权人将作品的改编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改编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行为。关于改编权的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二)改编权的侵权问题—以《致青春》为例

《致青春》原系辛夷坞所著小说,2012被相关制片方买下电影改编权,将小说改编为电影,随后该电影的编剧李樯便出版了该电影的剧本作品集。据辛夷坞方面称,改编的剧本进行再出版有侵犯原著作者权益的嫌疑,因为辛夷坞只是授权了原著小说的电影改编权,但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针对“改编剧本能否再出版”进行约定。《致青春》是作者辛夷坞的代表作,拥有一定数量的原著粉丝,也正是基于此,制片商才希望得到辛夷坞的授权,将电影改编为影视作品。辛夷坞本人也曾出版过该小说,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力,而编剧李樯出版的编剧作品集在人物、内容和故事情节上均与《致青春》原著有较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且在该剧本作品集封面并未注明“改编自辛夷坞同名小说”等字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剧李樯的作品集虽是对于电影作品的收集整理,但在其内容上与原著小说更接近,不能算作电影的附属品,需要单独获得辛夷坞的授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对原著作者在授予制片方改编权及摄制权后,制片方再制作其他文化产品有明确规定,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 :“根据文学或艺术作品制作的电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艺术形式改编,在不妨碍电影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仍须经原作者授权。”中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对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适当借鉴或遵守。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而笔者认为,编剧李樯出版《致青春》编剧作品集不仅要获得制片方的许可,也应获得原著作者的授权,并注明“改编自辛夷坞同名小说”等字样,而且支付原著作者相应报酬。针对以上情况,改编权若想被得以重视,最重要的是立法规范和在版权合同中对改编权范围作出明确的限制, 版权合同中必须有清晰的条款规定贸易双方对改编范围大小的可接受程度,预防原作者以翻拍后的影视作品脱离其作品基本内容为由而引起的版权矛盾。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标准和适用问题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性质及其判断标准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对于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认为只要违背作者意思对作品进行了改变,不管客观上是否损害了作者声誉,即构成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违背作者意思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未经同意对作品的修改“等同于“歪曲、篡改”作品行为本身。另一种做法是,认为只有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客观上损害了作者声誉时才有可能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针对上述不同做法,我国《著作权法》也没有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在网络小说转拍为影视作品的过程中,制片方通常遵循所谓的“影视作品的自由改编方式”,极易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具体辨析——以王晓頔《匆匆那年》与搜狐视频纠纷为例

王晓頔系网络小说《匆匆那年》的原作者,2014年,搜狐视频与王晓頔签署《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作者王晓頔将小说《匆匆那年》之剧本改编权以及电视剧、网络剧改编权转让给搜狐视频。2015年,搜狐视频播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据搜狐视频所说该剧是搜狐公司另外组织人手完成剧本创作和拍摄,新剧剧情是对原小说人物按照时间脉络发展的延伸,是一个完全崭新的故事,同《匆匆那年》原著小说并无雷同或冲突。而原著作者在此前的申明称:“本人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改编《匆匆那年》文字作品、影视作品之续集。”

该纠纷涉及的是在原作小说基础上进行在创作而引发的版权纠纷,例如续写原作小说、续拍原作小说或电视剧,争议点在于沿用原作小说名字、主要角色等是否侵害了原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2014年,网络剧 《匆匆那年》一经播出便好评如潮,而2015年,搜狐视频拍摄的《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沿用了《匆匆那年》名字,且对于主要人物也未作修改,从一般角度理解,这是对原作的一种续写再拍摄续集的行为,而绝大多数王晓頔的粉丝认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是王晓頔的新作品,笔者认为搜狐出品并播出《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在一定程度上对原著作者王晓頔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被续写的作品一般是已经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吸引了一部分的阅读群体的知名作品。原作品所取得题材、体裁、创作风格、美学价值,所包含的观点以及作品中暗含的某种思想意识等因素,都代表了作者的创作水准。而续写作品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大多数不能达到原作者的创作水平。现实中,更有人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不负责任的乱写滥造续写作品,为迎合社会潮流和一些低级趣味,故意歪曲原作品中的角色,曲解原作品中的某种思想观念等。这些行为必然会对原作品的整体形象造成非常大的影响,也不利于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因而笔者认为,对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应该不仅限于以损害作者声誉为侵权构成要件,保持作者表达与作品思想的同一性才应该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首要功能。

三、网络小说转拍过程中的摄制权纠纷——以《何以笙箫默》为例

《何以笙箫默》是网络热门小说,在被拍摄成为电视剧后,电影版也继而上映。2014年12月,乐视影业公布了该电影2015年上映的消息,随后原著作者顾漫却在微博上发出版权声明,称此前授予乐视影业为期3年的电影版权已于2014年9月10日到期。而在合约到期后,她与光线影业签订了该小说的电影版权合约。乐视影业表示,公司在合同期内完成了剧本改编,合法拥有剧本完整著作权及电影拍摄权,并于2014年8月20日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而小说的现有电影版权所有者仗着手中货真价实的版权也不让步,造成了现有的僵局。其实在影视圈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影视公司囤积项目和电影拍摄周期过长等原因导致合同期满时无法完成摄制工作、行政审批、合同期满,作者不愿与原影视公司继续合作,拒绝续约等原因导致了内地影视改编交易混乱的局面。

在本案中,乐视影业于2014年12月2日发布声明称:“乐视影业在合同期内完成了剧本改编,合法拥有剧本完整著作权及电影拍摄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是存在疑义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若对该演绎作品进行利用,除了取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外,还要取得被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因此,乐视影业对其改编的《何以笙箫默》剧本享有完整著作权,但若要对其进行拍摄,必须取得原作者顾漫的同意。笔者以为,摄制权纠纷主要是合同上规定的不完善,要解决摄制权纠纷,最重要的是明确版权的存续时间,因为电影摄制权的转让别于普通的版权转让,对于摄制权许可合同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不应该完全以双方自由意思表示为限,著作权法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不予批准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四、结语

因为受众多是年轻一代深受网络文化影响的90后、80后,网络小说转拍为电视剧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会是影视圈的潮流,但由于行业形成之初,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完善,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的限制也有待健全,在网络小说转拍为影视作品的过程中,常常存在着多方的纠纷,网络小说原作者处于弱势一方,自身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笔者以为,网络小说转拍为影视作品主要是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在《合同法》中添加专门的版权转让的相关条文规定可以有效规避以上纠紛,将版权交易的相关内容限定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下可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更好地促进这一行业的发展,为观众带来更好的影视作品。

参考文献:

[1]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J]. 张玲玲,张传磊. 知识产权. 2015(08)

[2]论著作权实质性相似规则的司法适用──以琼瑶诉于正案为视角[J]. 孙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5(04)

[3]论影视作品中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冲突和平衡[J]. 马晓明.中国版权. 2016(01)

[4]论改编权的行使[J]. 张革新.政法论丛. 2000(01)

[5]网剧间的竞争实质:IP与“思维众筹”战——以2010—2016年上映的电视剧、网剧为案例[J]. 倪珍臻,韩强.新媒体研究. 2016(16)

注释:

[1]指在有一定粉丝数量基础上的国产原创网络小说、游戏、动漫为题材创作改编而成的影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