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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身边的英雄”

2021-09-10宋婷婷

公民导刊 2021年5期
关键词:张山自治县事迹

宋婷婷

《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于2021年3月31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不仅解决了见义勇为基金设立、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等突出问题,还对人们的意见建议给予了明确回应。

落实弘德立法

重庆市司法局局长张德宽在作说明时表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于2000年5月25日颁布施行,对维护正义、弘扬正气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完善,《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中部分规定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全市见义勇为工作新形势。于是,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将该条例修订纳入2020年立法计划。

修订后的《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见义勇为工作责任主体和实施机构,完善了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程序,强化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待遇,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权益保护,对于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见义勇为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弘德立法的明确要求,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立改废释”具体工作。修订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和社会正气,正是一大体现。

在条例获表决通过的当天下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在解读条例时表示,修订后的条例从不同角度加强规范,努力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比如,条例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求媒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普及科学实施见义勇为知识,及时报道见义勇为事迹;进一步拓宽认定途径,除了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公安机关主动认定外,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让见义勇为人员的光荣事迹更好发挥激励作用。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通过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利于更好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效。”张山说。

完善奖励优待措施

今年3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前往梁平区调研,并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对条例修订的意见建议。曾获2018-2019年度见义勇为嘉奖的邱华作为参会人员,在会上提出更加细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优待内容的建议。

对此,张山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优待措施。”

张山介绍,条例以事迹和贡献为标准,设立了三个不同层级的表彰奖励标准,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给予奖励,三个层级的证书和奖励各不相同。

其中,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一万元的奖金;事迹突出,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由区縣(自治县)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予不低于五万元的奖金;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向市公安机关申报,市公安机关组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证书,给予不低于十万元的奖金。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市政府再追加不低于十万元的抚慰金。

同时,在完善优待措施方面,条例从帮扶就业、优先录用、优先入伍、教育优待、税收优惠、住房优待等方面,规定了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的优待措施。

条例还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垫付医疗费用的有关内容,而这是条例对现实面临的问题的有力回应。

“实践中,见义勇为人员因负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通过诉讼等方式获取有关费用的周期较长,不利于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张山说,为了及时解决相关费用,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产生的相关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与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协议,由见义勇为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自向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垫付相关费用之日起,在垫付金额范围内有权向加害人、其他责任人追偿。

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在前期立法调研中,见义勇为基金如何筹集、使用和管理成为讨论的热点,建议增强见义勇为基金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

“条例全面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消除后顾之忧。”张山表示。

一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市、区县(自治县)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做到“不差钱”。条例规定,见义勇为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赠等途径,用于表彰、奖励、慰问、救治见义勇为人员及抚恤、救助其近亲属。

另一方面,条例还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应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同时,条例也对见义勇为人员伤亡做到了有保障。因见义勇为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烈士、因工死亡等相关待遇;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享受工伤保险或者相应待遇;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成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特困人员供养条件、孤儿供养条件的,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

此外,见义勇为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也将受到特殊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在法律援助、诉讼费用、安全保护等方面,依法得到照顾;因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优化评审认定程序

去年11月14日,在江津区中山古镇,一女孩不慎落水,正在附近的英国驻重庆总领事馆总领事史云森见此情况,毫不犹豫跳入水中施救,最终在现场群众的合力协助下,女孩被成功救起。

记者注意到,《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不仅将名称改为《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的“见义勇为公民”也修改为了“见义勇为人员”。据悉,这是为了准确体现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适用范围,意味着如果再发生类似外籍人士的见义勇为行为,也适用于该条例,可对其进行奖励和保护。

那么,如何认定见义勇为人员?这在前期立法调研中备受关注,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成为大多数人的呼声。

张山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优化了见义勇为人员的评审认定程序,并分项列举了较为常见的见义勇为情形。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具体而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抢险、救灾、救人;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等5类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此外,条例还规范了见义勇为人员认定方式,明确了启动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三种方式,即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以及公安机关主动认定。

“何种事迹才能达到‘突出’,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答案。”张山介绍,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要求市公安机关制定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贡献的认定标准,并根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奖励,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调查核实、完成认定、予以公示、书面告知等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条例还优化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推荐以及启动主动认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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