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次收取住房租金超过3个月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2021-09-10法制网
公民导刊 2021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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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提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除了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之外,《意见》还明确加强从业管理。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營业执照,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