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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平衡路径的研究

2021-09-10闻渊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摘  要:互联网时代新媒体技术快速创新、层出不穷,给予了全民掌握话语主导权并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当代网民具有更强的理性与反思意识,他们对社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反应极为强烈,对司法裁判投入了大量关注,并对司法裁判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因此,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构建两者之间平衡的路径,对推进新时代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本文针对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平衡路径的构建展开相应研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与想法。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司法裁判;平衡协调;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052(2021)06-00-03

随着互联网技术及智能设备的普及,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和传播信息,提升网络舆论对社会事件的关注度。不少对社会有负面影响的案件在吸引社会公众注意力后,形成巨大的网络舆论并冲击司法裁判。以2016年的“于欢案”为例,一审判决于欢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群情激奋,网上一片哗然,并引领了社会舆论的走向,最终二审法院经过上诉审后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从并不鲜见的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司法裁判案件的情况来看,司法裁判如何科学合法地应对网络舆论监督已经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新热点。如何构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平衡的路径,从而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当下我们应当研究与探讨的重点[1]。

一、建立健全合法依规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

(一)完善相关立法

互联网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匿名性,对于绝大多数网民来说,他们无法判断海量信息的真假。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规范管理,网络谣言会以几何倍数的增长充斥网络,甚至会影响正当网络舆论监督的形成,并最终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认可度,降低参与网络舆论监督的主动性[2]。

第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还未出台系统化、成文化的网络媒体报道规范化管理法律法规,这是新闻立法工作应当重视的问题。要及时立法以规范媒体的新闻报道行为,夯实叛逆报道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也离不开新闻立法的健全。無论是传统媒体还是新媒体都必须严格遵守客观性与公正性的原则,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从事实真相出发,发布、引用或评价新闻。同时,设立网络媒体新闻报道的界限,明确具体的罪名及量刑规则。网络媒体一旦出现违法违规干扰司法工作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3]。

第二,健全对网民不实、不法言论的责任追究制度。互联网高度开放,只要接入网络,任何人都能随时随地发布、转发、评论、点赞新闻。在这个过程中,有不少不实不法言论乘机制造、扩散、传播不实新闻。健全对网民不实不法言论的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以法律手段规范网民的网络言行,减少网络舆论中的不实不法内容,营造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为网络舆论规范监督司法裁判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政府应当加快立法步伐,用法律手段追究网民不实言论的责任,细化网络舆论监督时的各项要求,给予网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规范其责任与义务,构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平衡。

(二)规范媒体报道行为

大部分司法案件是由媒体率先以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的。不管是法官在法庭的发言还是法院对案件的新回应等,普通民众基本都通过媒体获知。媒体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联系与沟通的重要桥梁,媒体的报道能够将晦涩难懂的法律问题大众化,使公众易于理解与接受。因此,必须规范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的报道行为,在报道时严格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报道与评论相分离的原则。从近几年发生的影响性司法案件可以看出,网络媒体是影响甚至左右舆论的重要力量。网络媒体在报道具体案件时,要客观公正地陈述事实部分,不添加任何个人的情绪或诱导性、倾向性的词汇;在评述观点时,可以加入一些自己的主观看法,但必须表明“仅代表个人观点”等警示词,同时要严格控报道中评述的权重,不能成为报道的重点[4]。同时,互联网中汇集了各种声音,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些不和谐的杂音。网络媒体应当提高自身舆论引导的力量,主动承担更大的责任,以正面、正能量的评价,压制、消除那些不客观、不理性及情绪化的言论,以权威与主流的声音帮助民众正确认识、理解整个事件,引导网民正确运用网络舆论监督的力量。

第二,分阶段报道原则。网络媒体在报道具体案件时,应严格区分司法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报道方式,以减少网络舆论对司法裁判造成不正确、不必要、不合理的干扰。案件审理前的报道,媒体不应透露太多关于当事人的信息,防止可能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报道,媒体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已确定的案件事实,但应控制评论数量,防止以偏概全的报道出现;案件审理完成后,媒体可以全面报道案件的整个过程,并全面发挥网络媒体应有的舆论监督力量。

(三)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与能力

第一,在网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间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普通网民未经过法律知识的培训,未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而司法裁判是法官依据具体法律法规及在自己的法律认知基础上做出的专业化判决。要构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平衡,就必须在网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加深他们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与认知,使他们能够基于法律的角度、公正的角度理性看待及分析司法裁判的结果[5]。比如与社区、企事业单位联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一些普法活动;通过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形式大力宣传法律知识;通过网络直播宣讲解读各项法律法规及最新的法律动向,使网民能够从多种途径获取法律法规知识,切身感受到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理性的姿态参与网络舆论监督。

第二,增强网民的法律信仰。拥有崇高法律信仰的网民才能以理性态度与角度参与影响性司法案件的分析。目前,我国网民的法律信仰并不高,亟需加以培养与增强。我国立法机关要加大力度,完善法律制度,构建更完善的法律体系。同时,要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为坚定法律信仰夯实基础,避免其在网络舆论监督中无法保持理性。

二、加快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步伐

(一)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与审判独立

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与审判独立。大多数时候,网民对司法裁判质疑的主要原因就是他们未能掌握案件的真相及审判的进展情况、他们无法理解司法裁判背后蕴含的法治理念。因此,司法裁判应当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独立的状态,排除所有不相关因素的影响,保证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第一,提高司法公开的实效性。很多时候,不当行使司法权与审判过程不透明是网络舆论监督不信任司法裁判的主要原因。一旦网民不再信任司法裁判,就会倾向于相信网络舆论中的片面或偏激言论,这样就会增大司法机关与社会沟通的难度,是十分危险的。所以,必须提高司法公开的实效性,使司法机关更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作中的不足,并努力改善解决问题,使社会公众愿意相信并尊重司法机关及其行为。5G时代的到来,司法裁判有了更多公开、透明的技术基础,应当欢迎舆论的参与与监督。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布案件相关情况,适当的时候还可以采取庭审直播的方式,用公开透明独立的司法裁判来增强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让人民群众能够感受司法的正义,相信司法的正义。

第二,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在强调司法全面公开的基础上,法院仍然应当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独立行使审判权。既要独立行政机关之外,不受行政机关的任何指示,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进行审判;也要排除舆论的干扰,绝不将新闻媒体营造的情绪带入审判,对审判产生任何影响。因此,要淡化法院行政管理制度对审判的影响,减少法官受到可能的行政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要加快立法,规划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将网络舆论的影响控制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层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真正落实法律审判的独立性制度。

(二)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一,裁判文书要准确细致。法官必须严格按现有的语气材料概括和描述案件的真实情况,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分析整个案件,加强论证和说明,让社会公众认同裁决依据与结果。如果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法官要对行使相关权力的原因詳细说明,使社会公众能更为准确地了解法官裁判案件的推理过程,减轻他们对裁决结果的怀疑。

第二,裁判文书要采取说理的方式。裁判文书中要明确侧重点,对于那些十分明确的案件事实无须过多重复,重点应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上,要依据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争议焦点进行解释。同时,减少将个人经验作为说理的依据,个人经验的不确定性较强,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群体的不信任。

三、加强法官队伍建设

(一)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

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体,是司法的象征符号,是司法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核心人物,是案件最终的判决人。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及伦理素养会直接影响其履行司法职能、建立司法公信力的能力。法官的一言一行都会给社会公众留下或深或浅的印象,并影响他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因此,要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建设,统一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刚正不阿的中国法官形象。

第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培训。无论任何时候,法官都应当是司法制度中铁面无私的中立裁判者,既维护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又解决司法纠纷。多重角色、多种职能的融合对法官的道德水平、职业素养及业务能力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缺少任何一项都会影响案件判决或裁定的公平性、公正性。因此,必须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公正司法的能力与意愿。比如要形成定期培训的机制,以长效培训为抓手强化法官的道德自律性;要督促法官主动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培训的考核力度,使培训不至于走过场,而是真正入脑入心,使之能够保持崇高的道德品德展开司法裁判。

第二,树立刚正不阿的中国法官形象。近些年来,司法系统也意识到树立中国法官形象的重要性,不断推出优秀法官评选活动,树立起一批批像邹碧华一样的优秀法官典型,努力使中国法官刚正不阿、公平正义的形象为广大人民群体所接受。人民群众敬畏并尊重法官的同时,就会更尊重并信服他们所作出的司法裁判。首先,要确立新时代好法官新形象的标准,使之既符合法律对法官的要求,也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官形象的要求。这就要求法官既维护司法公正及法律尊严,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执行者也是社会公平的捍卫者。其次,要加强司法机关对新时代法官形象的认同感。法官职业群体能否认同法官的新形象关系重大,只有真正获得这一职业群体的认同,才能激发他们主动学习借鉴提升,使自己的形象向中国法官的形象靠拢。再次,要加强中国法官新形象的宣传力度,使其深入人心,成为每名法官努力的方向,并真正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掌握的自由裁量权自主性极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能够发挥巨大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了监督,但在实际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监督约束力不足的情况。必须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既不影响司法裁判的开展,也防止权力的过度滥用。

第一,规范民事程序。要让民事诉讼的当事双方都明确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并允许双方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提出不同看法,表达异议,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参考依据,从而充分保障当事双方的合法权利。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明确阐述行使依据,确保自由裁量权在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中行合法、合理地行使,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地接受司法裁判结果。

第二,规范刑事程序。针对法官对具体罪名的量刑幅度掌握的主动权,可以考虑在法庭辩论中引进刑事案件的量刑环节,让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进行举证与说理,为法官合法量刑提供更多佐证,使法官能够更准确地运用适当的刑种;要统一量刑方法与幅度,对类似刑事案件的刑罚进行更具体、更明确的细分,防止类似的刑事案件,不同的法官做出的裁判差别过大的情况;要加强对量刑过程的监督力度,使量刑过程更透明,结果更公正,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三)构建严格的法官遴选及培养机制

要构建严格的法官遴选及培养机制,将真正有道德水平、个人素质的优秀人才引进法官队伍,使他们能够真正胜任法官这一正义角色。

第一,构建严格的法官遴选机制。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遴选极为严格,他们既要考虑候选人的才华、法学功底及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等,也要考虑法官的合适年龄。他们认为50岁左右的法官往往具有更成熟的判断力及业务水平,也更能为社会公众所信服。实际上,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详细、具体地规定法官遴选的条件。与此同时,鼓励那些业务能力强、职业素质高的法律从业人员加入法官队伍,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夯实司法权威。

第二,完善培训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类型不断发生变化,法律也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这就要求法官必须适时而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与知识储备,以应对不断变化、更为复杂的矛盾纠纷。对于业务经验足、从业时间长的法官,培训重点应放在法律知识的更新与补充上,使他们始终保持实务经验与法律知识相匹配的状态;对于新进法院系统的法官助理或年轻法官,培训重点应当放在案例教学方面,提高他们独立裁判的能力。同时要给予法官横向、纵向学习和交流的机会,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实现相互促进共同成长;要加强法官应对网络舆论危机的能力,在司法裁判中绝不受网络舆论的左右,而是保持清醒的头脑,公正独立地做出司法裁判。

四、结语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习惯于借助互联网来开展各项活动,其中就包括运用互联网来主张自己对正义的诉求。越来越强烈的公众参与需求集聚了巨大的网络舆论力量,并影响到司法裁判,甚至形成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冲击与对抗。在这个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将司法判断的过程与结果展示于社会公众面前,减少、排除了行政权力等因素的影响与干扰,夯实了法官公正裁判的基础。因此,司法机关要认识到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积极主动地回应网络舆论,理性采取网络舆论中的正面内容,及时处置歪曲事实的谣传,构建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提高网络舆论的合法性、合规性,营造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氛围,形成司法裁判的良好社会环境,实现言论自由、司法公正,并最终实现社会的公正。

参考文献:

[1]何悦.网络輿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2):126-127.

[2]李风槿.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及其制度矫正[J].现代盐化工,2020,47(2):129-132.

[3]王路路,等.论新媒体时代网络与公正司法的互动[J].法制与经济,2019(4):141-142+146.

[4]农江.网络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J].法制博览,2019(33):213-214.

[5]王征.网络舆论监督下的司法运行[J].智富时代,2018(11):90.

(责任编辑:董维)

收稿日期:2021-03-01 修改日期:2021-04-13

作者简介:闻渊(1980—),女,湖北襄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