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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话语分析视角下刑事判决书特点研究

2021-09-10夏梦

客联 2021年6期
关键词:批评话语分析特点

夏梦

摘 要:当前我国刑事判决书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语言和判决书说理方面,但未有将刑事判决书作为一种话语实践而进行的研究,在批评话语分析视角下,刑事判决书作为话语具有的特点是:具有交际功能、有实践过程、其书写有特定目的。

关键词:批评话语分析;刑事判决书;特点

一、研究理论概述

批评话语分析理论(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简称CDA)是当前应用于研究多领域多种语篇的跨学科研究理论。CDA不是一个具体语言理论或语言分析方法,而是一种多角度的语篇分析框架,它所追求的目标在于揭示语篇 “隐含的意识形态与权力关系”。在批评话语分析的理论框架下研究分析我国刑事判决书其文本意义和其存在的社会背景,并基于这一理论视角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刑事判决书的改进建议,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增强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公开度与公信力,实现司法权威与文明。

具体而言:

(一)从学术层面来说,近年来我国刑事判决书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语言、文本格式研究及判决书中的量刑说理问题上,问题研究易浮于形式,缺乏理论支撑。本文从批评话语分析出发,为刑事判决书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在当前传统法学理论日趋饱和的形势下,在新的理论视角下进行研究,有利于打破传统法学理论研究的框架,拓展法学研究的范围。

批评话语分析的主张是,话语有力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实践,因此通过分析话语特征以及其生成的社会文化背景来挖掘话语中的意识形态,并展示话语在社会权力关系的构建和维护中起的作用,进而揭露话语、权力和意识形态三者之间的关系。批评话语分析理论没有固定的分析体系,认可多维度分析。因此,在批评话语分析视角下分析刑事判决书,在涉及到其它话语的情况下,可以针对不同的话语运用选择不同的理论方法进行阐释,并表明选择的合理正当性。这种多理论、多方法或多维度的分析方法可以更深刻地揭示刑事判决书作为话语的构建过程,并揭示隐藏背后的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

(二)从实践层面来说,尽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均以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为格式标准,在内容上都遵循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逐渐加强判决书的说理,但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判决书仍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以批评话语分析理论为视角,刑事判决书具有如下特点。

二、刑事判决书具有交际功能

从费尔克拉夫的“话语三维概念”来看,刑事判决书首先是一种有交际功能的话语,拥有特定的受众,受众有时会影响刑事判决书的书写。

(一)受众的界定

“受众”指的是信息传播的接收者。因此,刑事判决书的受众即是指刑事判决书中刑法信息的接收者。这意味着:(一)接收信息以及论证、推理都是思维活动,只能通过人来完成,因此判决书的受众主体是人而不是机构或组织;(二)判决书的受众所接受的是判决书传播的刑法信息,具体表现为判决书的说理和论证;(三)受众对判决书中刑法信息的接收是一种客观接收,无论判决书呈现出何种状态,受众也不一定会赞成判决结论。

判决书的受众范围广泛,尤其在当前的大众传媒发展势头下,几乎所有人都可能成为判决书的受众,一般来说,既包括普通公众,也包括法官、律师和学者等等。

判决书的受众有如下几种分类方法:

1.对于不同法系和不同审级来说,受众的地位有所不同。例如,英美法系中判决书的主要受众,对于上诉审法院来说,是下级法院的法官等法律实务者,因为要考虑到对下级法院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影响。同时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还必须考虑学界的反映,引起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通常以上诉审司法为例。大陆法系的法官制作判决书时则更看重当事人和一般社会公众的反应。因此按照主次地位,可以分为主要受众和次要受众。

2.判决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等其他主体的利益,因此当事人是唯一的直接受众。所以按照与判决的关系程度,可以分为直接受众和间接受众。

3.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一般会考虑判决书将可能对哪些人产生影响,这些人被称为预期受众。在判决书公布后,实际上受判决书论证影响的人为现实受众。因此,以公布判决书为时间节点,分为预期受众和现实受众。

4.按照受众自身的法律水平,可以分为普通受众和职业受众。大多数受众为普通受众,因此特点是人数多,但法律知识水平较低;职业受众以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为代表,法律水平较高,更关注判决书说理。

(二)受眾对判决书交际功能的影响

刑事判决书的受众在一些情况下决定刑事判决书的书写。在撰写判决书时,法官会选择预期受众,这时他的论证就会受到影响。如果预期受众是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人,判决书会呈现更强的专业性、学术性和逻辑性。如果预期受众是一般社会公众,判决书则要求通俗易懂,利于公众判断判决书中的道德是否与他们公认的相合。其次,判决书说理必须以主要受众的法律水平为支点,如果判决书不能被受众解读或接受,则判决书的社会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法官要考虑受众主体的法律水平。第三,还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可能反应。如果刑事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舆论声音大,法官撰写判决书时容易被公众情感甚至情绪支配。最后,法官要考虑当事人对于案件结果的态度和当事人本身的性格。当事人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撰写判决书的努力程度。因此,虽然法官在判决书说理过程中必然带有个人主观性和心理预期,一定程度上影响判决书的成文。但实际来说是主要受众决定了法官将选择何种方式来呈现出判决书的说理部分。

三、刑事判决书话语实践有一系列过程

(一)刑事判决书的生成和传播过程

刑事判决书是参加刑事审判活动的主体,如法官、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庭审参与人一起进行话语实践的结果。刑事判决书中通常载明的被害人陈述、公诉人意见、被告人供述、辩护人意见等,刑事审判活动主体通过审判活动中的话语实践表达自己的观点,传达自己的思想,即是刑事判决书的生成过程。

刑事判决书的话语实践过程包括传播的环节。传播,意指传送或散布。传递信息是传播的根本目的。传播的实现既需要信息本身,在信息的传播者、受众与载体之间,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联系。传播媒介、传播的途径都会影响到信息传播的实际效果,加上当前社会信息化高速发展,使信息的诱导性和信息传播的可操控性大大加强,往往造成实际传播效果与理想效果的差距较大。刑事判决书传播法律信息这一环节的目的是使刑法被公众知悉进而发挥其社会功能,而如何充分发挥这种功能,就要考虑如何有效传播刑事判决书中的刑法信息。

(二)刑事判决书被接受的过程

刑事判决书的话语实践过程还包括刑事判决书被接受的过程。过去刑事判决书未上网公开时,受众范围面较小,而如今在大众传媒高度发展的状态下,刑事判决书的传播变得更迅捷,更容易,受众范围也随之扩大,因此考虑刑事判决书的可接受性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

判决可接受性通常取决于判决受众的主观感受。受众的心理因素与利益需求影响这一主观感受。

司法裁决的社会可接受性,是指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否会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和接受。社会可接受性体现的社会事实包括是民意、公意、民情等等。社会大众的可接受性相对当事人的可接受性更为理性。司法审判要通过审判的过程建立起犯罪与刑罚、过错与责任之间的联系,从而为公民传递刑法信息。司法裁决必须具有权威性才能达成这个目的,而司法裁决的权威性来源于其可接受性。当事人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可,才使司法判决得到尊重,才会对社会公众有指导意义。可见,刑事判决书的可接受性应当是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明过程的核心概念,也是司法程序和诉讼证明理当追求的中心目标。

四、刑事判决书的书写有特定的目的

刑事判决书的书写有特定的目的,其一是给刑事审判活动做一个节点,将刑事审判活动过程和结果以话语为载体呈现给受众,其二则是通过刑事判决书传播刑法信息,提高受众的可接受性和刑法认同感,将这种认同感自然化,从而演变为意识形态。

学者汤普森将大众传播与意识形态联系在一起,认为大众传播的发展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一种社会控制的新机制,主张通过大众传播所调动的象征形式的意义用于确立和维持统治关系的方式来分析意识形态。而批评话语分析理论认为,在现代民主社会,逐渐倾向于通过对话语的操纵间接劝诱和影响人们的观念并最终使其自然化,不再靠武力和强制的手段来操纵权力。

批评话语分析理论普遍的观点,话语实践受社会实践的影响生成不同的话语,而生成的话语又对社会实践有反作用。因此既可以通过对话语的批评的分析透视背后的权力关系和意识形态,又可以利用话语的反作用力对意识形态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刑事判决书中刑法信息的“易认知性”能够借助于信息网络的传播特点充分发挥,促进刑法信息的公众传播。促进刑法信息传播与交流,可以提高公众感知和认可刑法规范及其效果的程度,能够培养公众对刑法规范的忠诚度与认同感,有助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目标之实现。

刑事裁判文书中的刑法信息包含罪名、刑法和危害程度,能直接表明刑法发挥社会功能的状态,体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条文的融合,其中的刑法信息因为有案件事实的佐证而更为生动现实,并综合表现出信息的“易认知性”。

刑法信息和公民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等基本权利直接联系,因此对社会犯罪治理的实际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同时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会随着刑法信息的传播效果增强或削弱。如果忽视刑法信息传播的价值,单纯借助刑法的特殊预防或消极的一般预防手段,很可能会影响刑法传播的社会效益。公开的刑事判决书中包含、传播的刑法信息,不仅能增强公众对于具体犯罪及其适用刑罚的感知程度,还能够增强公众对刑法的感知、认同及忠诚度。刑法追求的公众可以按照刑法规范设定的行为模式活动的预期目标,建立在公众尽可能地理解刑法信息的基础上,这样刑罚机制所最终追求的正效果才能发挥出来,才能实现在总体上强化公众的“一般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五、结语

刑事判决书作为一种话语实践,其具有的特点如前文所述,首先要考虑它的交际功能:刑事判决书有特定的受众,其书写要考虑对受众的影响;其次是刑事判决书的生成、传播和被接受的过程,批评话语分析理论认为社会背景影响这一系列过程;最后是刑事判决书具有特定的书写目的——传播刑法信息,使其自然化,并最终意识形态化。对刑事判决书特点的研究有利于进一步探讨其改进方法,促使刑法信息更准确高效传播。

参考文献:

[1]王贵东:《判决书受众研究》,《人民论坛》2010年第32期。

[2]卢建平,姜瀛:《以刑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推动刑法的公众认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3]杨生平,薛颖:《作为现代社会意识形态的大众文化——约翰·B·汤普森现代文化理論评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4]卢建平,姜瀛:《刑法信息媒体传播助推积极的一般预防》,《人民司法》2014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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