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确认及应用
2021-09-03宋玉琴王彦厚
董 芳,宋玉琴,宋 青,王彦厚
(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 淄博 255086)
仪器设备是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获得数据的重要技术资源和手段,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对使用的仪器设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要求,由技术机构根据其资质能力范围,按相应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是实现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测量结果可溯源性的重要环节。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结果是否满足预期用途,需要通过结果确认来识别判断。确认是指机构使用检定和校准证书的数据,判别仪器设备是否能使用的活动。对仪器设备进行结果的确认是我们获得准确可靠的检验检测结果的重要保障手段,也是近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和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时关注的重点。药品检验机构作为药品行政执法的技术支撑部门,所提供的检验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药品检验用仪器设备除通用的以外,有些是针对特定的检验方法专门设计的,在使用和校准时中国药典也规定了详细的参数技术要求。药品检验机构应认真开展结果的确认工作,制定完善的检定/校准计划,明确检定/校准指标、关键点和范围,做好确认记录,正确应用确认结果,降低或消除管理风险,保证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1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的法规准则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以下简称《计量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明确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这就要求需要进行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检定,其他情况要进行自行检定或送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送审稿)》规定:(计量检定、校准制度)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这就是说应按照量值溯源的几种方式对其他计量器具进行量值溯源。现行的《计量法》中出现计量检定17处,没有出现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的要求描述,正文中也没有对计量检定的解释和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送审稿)》中首次出现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的概念,还对这些用语附注了说明。
1.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1:201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2]中规定:当设备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规定要求。该条款要求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准确度、测量范围和不确定度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或技术规范或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验证,仪器设备通过验证达到要求才能投入使用[3]。
1.3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4]中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该条款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用于检验检测和抽样的设备及其软件达到要求的准确度,并符合相应的检验检测技术要求。设备(包括用于抽样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检验检测机构在设备定期核查、检定或校准后应进行确认,确认其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后方可使用。
2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结果的确认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确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需要确认的关键信息均可从检定/校准证书上获得。
2.1 检定/校准服务机构资格的确认
识别不同类别证书的关键点,才能准确判断确认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目前我国检定/校准机构主要有4类:(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证书上应有计量检定机构授权证书号,如:(鲁)法计(2021)37001号;并应在有效期内。(2)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政府授权的机构),出具的证书上应有授权证书号;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国家海洋计量站青岛分站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授权区域:从连云港到鸭绿江口,证书编号:(国)法计(2021)00055号。(3)第三方机构,应有计量检定行政主管部门计量授权证书,在进行确认时特别关注授权区域范围。如:东营市东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授权第三方机构XX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4)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上应有认可标识,注意识别应是带有实验室专属编号的认可标识。
2.2 检定/校准证书中关键信息的确认
2.2.1 证书基本信息 证书上应当包括申请检定/校准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及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证书签发日期等信息,确认与实际情况相符。笔者在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时发现有的证书中对应栏目内填写的内容为其他单位的仪器设备名称、地址写错、规格型号写错等情况都有发生;有的机构给客户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证书)而不是校准证书。
2.2.2 检定/校准能力 机构是否具有所有参数的测量能力,需查看其证书附表,包括测量参数是否取得计量授权或CNAS认可;其测量范围是否满足需求。如:实验室使用的温度计测量范围0~300 ℃,而检定/校准机构具备的资质能力范围0~100 ℃;应确认是否均满足了这些要求。
2.2.3 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在检定/校准证书中应当包括使用主要标准器的计量溯源性信息。如: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名称、测量范围、准确度/测量不确定度/最大允差、证书编号、有效期等信息;或出具的数据可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国际单位制的声明。注意确认报告中检定/校准日期与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有效期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笔者在监督检查中曾发现检定证书中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在进行检定时已过有效期的情况;注意辨别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证书号、测量不确定度表述形式是否存在逻辑性的错误。
2.2.4 满足客户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在提出检定/校准申请时,必须明确项目(参数)的测量范围或测量点,确认检定/校准计划中要求的项目和关键点位是否满足客户的要求;确认需要校准的参数是否全部进行了校准,证书中是否给出了标准值、示值或示值误差等信息。
2.2.5 满足预期用途 确认检定/校准结果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仪器设备的预期用途可从以下方面获得:检测能力表中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设备检定/校准所参照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JJG)或计量校准规范(JJF);有时还可从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极限值等要求中获取。这是开展结果确认的关键环节,许多检测人员往往不会识别或难于识别设备的预期使用要求而使这一工作未做到位。如: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JJG 178-2007)仪器波长准确度(示值误差)按计量性能从高到低将仪器划分为I、II、III、IV 4级;将仪器的工作波长划分为3段,分别是A段(190~340 nm)、B段(340~900 nm)、C段(900~2600 nm);如检定结果A段IV级合格或B段III级合格,检定证书中结论为合格,但显然不能满足药品领域对波长准确度±1 nm的要求[《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401(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规定波长允许误差紫外光区±1 nm,500 nm附近±2 nm][5]。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JJG 178-2007)规定的仪器波长最大允许误差见表1。
表1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检定规程(JJG 178-2007)规定的仪器波长最大允许误差/nm
2.3 检定/校准结果确认记录
仪器设备结果确认后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填写结果确认表,确认表的格式和填写信息内容可根据实验室实际使用情况完成设计并受控管理,一般情况下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设备编号、预期用途、使用部门/单位、检定/校准周期、仪器设备溯源方式、证书/报告编号、证书/报告确认的内容(证书/报告的标志标识、检测校准能力范围、使用的标准器具的量值溯源信息、检定/校准的依据、提供数据或不确定度等必要信息)、证书/报告数据确认内容(项目参数、测试结果数据、使用标准或技术规范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要求、是否满足要求)、确认结论(确定仪器设备是否能够投入使用或降级使用、确定是否使用校正因子对仪器进行修正)、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技术负责人批准意见。
3 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确认结果的应用
3.1 仪器设备使用的依据
确认该仪器设备在确认范围内是否可以使用,是否满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实验室如有必要可设置合格标志以明示该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或校准、验证合格,并确认其符合检测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要求。
3.2 仪器设备降级使用、部分功能限制使用或停用的依据
当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预期用途的准确度等级,但符合下一准确度等级时可降级使用。但使用时必须符合试验方法中对仪器的准确度等级的要求。如:某准确度等级为I级的电子天平,当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I级而符合II级技术要求时,可降为II级使用,或者在下一次检定/校准时直接按II级送检。当仪器的测量范围内仅在某一区间的检定/校准结果符合仪器技术要求时,可以限制该仪器的准用范围。
3.3 仪器设备分类标识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仪器管理员依据确认结果在仪器设备上粘贴计量合格标签(一般为绿色、黄色、红色)标明使用的范围、有效期等信息。
3.4 服务商评价的依据
实验室每年度应对外部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服务机构的检定/校准能力变化情况和服务质量,结合仪器设备检定/校准确认结果,对外部提供服务的机构满意度进行评价,确定和调整合格服务商名录。
3.5 修正结果的依据
在对检定或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后,需要考虑是否利用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如在实际应用中已考虑了示值误差后仍在标准要求的范围内,可不利用示差值;实际应用中应注意修正值、误差值的区别。如:药品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凝胶法)试验用恒温器温度要求37 ℃±1 ℃,校准证书结果显示设定值37 ℃,仪器显示值37 ℃,实际温度值36.2 ℃;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参数校准规范(JJF 1101-2019,2020年3月27日实施)[6]中环境试验设备温度、湿度技术要求,-80~200 ℃温度范围内温度偏差(温度偏差包含温度上偏差和温度下偏差)在±2.0 ℃范围内。温度下偏差(℃)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Δtmin为温度下偏差(℃);tmin为各测量点规定时间内测量的最低温度(℃);ts为设备设定温度(℃)。
该恒温器温度下偏差Δtmin=36.2 ℃-37 ℃=-0.8 ℃,符合温度偏差的技术要求,可在进行校准结果确认时通过计算得到修正值为“实际温度值-仪器显示值” (-0.8 ℃),可将设定值调到37.8 ℃进行直接修正。
3.6 改进检定/校准计划的依据
利用经确认的检定/校准结果改进实验室的管理和技术活动,如:建立校准结果趋势图[7],根据设备的稳定性适当调整核查周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原因,改进检定/校准计划方案,避免因出具的检定/校准证书信息不全而无法确认。
4 小结与讨论
4.1 正确理解检定证书的合格判定结论
一般检定结果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合格出具检定证书、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证书不出具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结论。检定证书的合格结论不一定证明该仪器设备适用于检测/校准项目的要求,在用于不同的被测量对象时,由于规范或计量要求规定的标准不同,也有可能确认结果为不满足要求,即检定结论为合格的证书,不一定能满足本实验室的具体使用要求。简单地把检定证书的合格结论理解为就是符合相应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不进行结果确认,存在检验检测质量风险。如:电子天平按照JJG 1036-2008《电子天平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后,其检定结论会注明设备符合的等级,实验室要确认这个等级仪器的性能是否符合实际使用要求。
4.2 正确区分检定和校准的适用范围
笼统地讲,检定包括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校准包括(外部)校准、内部校准。强制检定的范围是指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明确需要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产品目录;除此目录之外的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我国计量法制定时没有校准的概念,校准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理解为检定的概念就是计量法中的强制检定,校准就是计量法中的非强制检定,在国际标准中对计量器具的量值控制只有校准,没有检定的概念。并非实验室的每台仪器设备都需要校准,实验室应评估该仪器设备对结果有效性和计量溯源性的影响,合理地确定是否需要校准,并根据校准证书的信息,判断设备是否满足方法要求。对不需要校准的设备,实验室可采用核查的方式验证其状态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4.3 正确区分内部校准和自校准
4.3.1 内部校准[8]是指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组织内部实施的,使用自有的设施和测量标准,校准结果仅用于内部需要,为实现获认可的检测活动相关的测量设备的量值溯源而实施的校准。开展内部校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所开展的内部校准活动,校准设备的标准应满足计量溯源要求;限于非强制检定的仪器设备;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接受相关计量知识和校准技能培训,并经考核授权上岗;环境和设施满足校准方法要求;优先采用标准方法,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确认;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可不出具内部校准证书,但应对校准结果予以汇总;质量控制和监督应覆盖内部校准工作。相关法规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测量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定,不能进行内部校准。内部校准的结果只能在实验室内部使用。
4.3.2 自校准(self-calibration)一般是利用测量设备自带的校准程序或功能(如智能仪器的开机自校准程序)或设备厂商提供的没有溯源证书的标准样品进行的校准活动,通常情况下,其不是有效的量值溯源活动。如:电子分析天平开机后显示的内部校正模块就是测量设备自带的校准程序,能够完成开机自校准;这属于利用测量设备自带的校准程序或功能进行的自校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904可见异物检查法第二法(光散射法)项下规定要求:仪器应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在检测供试品前可采用粒径为40 μm和60 μm的标准粒子溶液对仪器进行校准,并规定了具体的校准方法;《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903不溶性微粒检查法第一法(光阻法)项下规定要求对不溶性微粒测定仪至少每6个月校准一次,对取样体积、微粒计数、传感器分辨率进行校准[9];《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991比表面积测定法仪器校准要求定期使用比表面积与供试品相当的标准物质(如α-氧化铝)进行校准;上述活动均属于利用没有溯源证书的标准样品进行的自校准。还有一种情况如《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中规定,为使药物的溶出度测定结果准确,应定期进行溶出度仪的适用性及性能确认试验,用溶出度标准片对仪器进行性能确认试验,按标准片的说明书操作,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片的规定。此类活动使用的不是标准样品而是参考标准片进行性能确认,因此不属于自校准的概念范畴。
4.3.3 实验室内部计量建标不是内部校准,也不是自校准,严格意义上讲这个活动是检定而不是校准,是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后授权的量值传递活动。如:有的实验室使用的玻璃量器数量较多,如全部送检,费用高且周期长,该实验室向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标并通过考核,取得了玻璃量器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则可认为该实验室对玻璃量器的检定符合量值溯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