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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唯物主义”的阐释局限及其解决路径

2021-08-30李志

理论探索 2021年3期
关键词:唯物史观

李志

〔摘要〕 近年来,“新唯物主义”开始成为阐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主要方案,就《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其后《德意志意识形态》等文本的密切关系而言,“新唯物主义”逐步拓展为能够对唯物史观进行有效说明的阐释方案。然而,“新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有待说明的理论形态,不仅不能对《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形成充分的阐释,还可能遮蔽这一文本所包含的丰富意涵。与之相比,以“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作为参考系的解释框架,能够有效地解释马克思为何在批判的、革命的意义上强调实践活动的意义,而且能够有效地在《提纲》与其后的唯物史观及政治经济学批判等理论之间搭建一条更通畅的“思想之桥”。

〔关键词〕 “新唯物主义”,唯物史观,《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175(2021)03-0029-07

迄今为止,有关马克思主义的各种阐释方案,不论试图将马克思主义概括为“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还是“实践唯物主义”,不论倾向于将马克思主义描绘为“决定论的”还是“非决定论的”、“科学主义的”还是“人本主义的”,都共同强调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界定马克思主义。在后世关于“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的解读中,唯物主义的阐释路径进一步升级为“新唯物主义”的阐释方案——“新唯物主义”作为一个高频词汇,不仅被视为马克思主义与其他“主义”学说的分界线①,还被视为是最具说服力也最具主导性的对《提纲》的阐释方案。这在2015年前后为纪念《提纲》写作170周年而发表的一系列成果中呈现得愈加明显 〔1 〕,或者说,“新唯物主义”已经成为学界理解《提纲》的一个基本共识,存在争议的并非这一方案本身,而是这一方案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理解《提纲》与其后文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内在关联②。

不可否认的是,马克思与恩格斯(尤其在二者的思想成熟时期)确实表达了明显的唯物主义立场,但就本文而言,仅仅阐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立场是不够的,或更进一步而言,仅仅在这个立场上加入“新”依然是不够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已经有学者指出,理解《提纲》的关键点不在于马克思与旧唯物主义的关系,而在于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学术思想的关系,这个文本不能简单地阐释为“马克思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间是有所侧重地批判了唯心主义并同时改造了唯物主义” 〔2 〕23。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在于,“新唯物主义”依然强调根据“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这一参照系来界定马克思的思想。但是,就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以及二者的对立依然是理论传统的不同表达而言,其难以回答如下问题:马克思何以在批判整个理论传统(旧唯物主义同样是一种典型的传统理论)的基础上开辟了一种新的实践哲学传统 〔3 〕、何以在克服和扬弃“思维与存在”“可知与不可知”这类理论问题及其回答的基础上致力于人类历史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理论研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本文试图说明,“新唯物主义”的阐释方案并非如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完美无缺,指明该方案在某些方面的限度并将其纳入到实践哲学这一更为广阔的解释框架之中,或许有助于描绘一幅在“新唯物主义”的名下未曾言明的理论图像③。

一、“新唯物主义”阐释方案的局限性

在“新唯物主义”所统称的各种阐释版本中,《提纲》第1条通常被视为一条强有力的文本证据——最为典型地体现了一种以“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作为参照系的阐释路径。为了具体分析以及指出这种路径的限度,我们先来回顾这段经典的文本:

“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费尔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体确实不同的感性客体,但是他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gegenst■ndliche〕活动。因此,他在《基督教的本质》中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因此,他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的活动的意义。” 〔4 〕499

根据通常的解释,这段文本至少包含相互关联的三层含义:第一,马克思批评了包括费尔巴哈在内的一切旧唯物主义,因为这类学说虽然肯定了从感性的角度理解“现实”,但只是从直观的、直接作为结果而呈现出来的对象世界或客体世界来理解“现实”,未能从“活动”(实践)的角度把握到“现实”,进而不能认识到“现实”自身并不能成为解释自身的根源。第二,马克思批评了唯心主义,尤其是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和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的理论主张,因为这类主张对外在的感性世界持有一种不信任与怀疑的态度,共同地将理解世界甚至改变世界的基石置放于主观的世界之中,从而单方面地强调了作为思想观念活动的实践。第三,尽管马克思共同地批评了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但在对传统主客观二元论的扬弃中,马克思的立场依然是偏向旧唯物主义的,或更准确地说,他将主体性因素、作为精神的“活动”褪去唯心主义的外衣并嵌入唯物主义之中,从而将旧唯物主义改造为“新唯物主义”。

上述有关《提纲》第1条的阐释路径是非常经典的,而且从表面上看,这条路径已经将“实践”作为一条核心线索,指明了马克思经由“实践活动”扬弃了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并在后来提出了唯物史观。不过,即使我们从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批评中找到了“感性活动”(实践)这一主导唯物史观的核心范畴,也不足以回答“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在范围如此之广的实践领域中,格外关注其中的某些实践领域,尤其关注历史的变革与资产阶级社会之中的剥削、剩余价值等”问题。

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发现并强调实践范畴,并不一定能够导向唯物史观,因为正如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评述,当传统哲学从理论的立场上理解“实践”时,“实践”并不指向真实的实践领域,只是从属于理论领域的一个概念罢了。因而,我们在强调“实践”在《提纲》中的重要性时,与其在理论批判的意义上强调“实践”如何扬弃了传统哲学的主客二分的理论问题,毋宁进一步说明,马克思对“实践”的看重如何将现实的实践领域带入理论考察的中心。正是在这一点上,马克思与费尔巴哈是不同的:费尔巴哈站在理论的立场之上,“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是真正人的活动”,并同时对商业活动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或只是从理论家所预先假定的道德标准与人性标准来理解商业活动,由此将商业生产这个现代社会中最重要也最为广阔的实践领域驱逐出“实践”之外;与之不同,马克思站在实践的立场之上,从现实性的角度划定实践领域,并不因为商业实践所可能带来的道德上的恶感(商人似乎都是唯利是图的一群人、商业活动导致利己主义等)就拒斥这一领域,相反地,鉴于商业实践是现代生活领域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活动形式,这种实践形式理应成为现代社会历史理论的主要对象之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没有觉察到费尔巴哈对商业实践以及现代社会的批评,但对于已经完成了宗教批判与政治批判的马克思而言,从理论的角度(包括道德的角度)批评现存的社会与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真实的现实。事实上,当马克思决意以16世纪之后的西欧社会作为其主要的理论对象时,他从来没有打算粉饰并不美好、甚至相当糟糕的社会现实。只不过,秉承辩证法精神并同时坚持现实性原则的马克思,将自身长达几十年的理论任务设定为从事实出发理解费尔巴哈眼中“可鄙”的实践形式、揭示使人的实践变得“面目可憎”的社会结构并寻求改变这一既有社会结构的现实途径。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费尔巴哈这位坚定的唯物主义者在政治上走向了保守主义,为什么同样自称唯物主义者的马克思却走向了革命(“实践批判的活动”)。上述马克思与费尔巴哈的分歧,还向我们指明,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将“实践”带向实践领域,是因为他将传统理论(包括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理论立场变革为一种前所未有的、将理论“从天国拉到地上”、使理论不再超脱于现实并独立自存的实践立场。由此而言,僅仅停留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及其对立的传统理论立场,难以全面地呈现《提纲》中实践范畴的重要意义。

当然,作为一套完备的阐释方案,“新唯物主义”的解释并不止步于《提纲》第1条。事实上,从《提纲》第2条至第11条,我们似乎都可以依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这一框架进行解释。比如,第2条关于思维的此岸性及现实性的理解,很容易被归为对唯心主义的批判;第3条关于教育与环境之于人起到何种作用的理解,呈现为对旧唯物主义的批评;第4条至第7条关于费尔巴哈的宗教异化思想、直观方法、类本质等思想的阐述,同样被划归为对旧唯物主义的批判。第9条至第10条,更是直接表明了新唯物主义的立场,以此与旧唯物主义划清界限,正所谓“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 〔4 〕502。

针对上述文本证据,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即使马克思在《提纲》中明确提到了自己站在“新唯物主义”的立场上,并由此与旧唯物主义决裂,也仍需进一步说明:“新唯物主义”究竟是一种同旧唯物主义不同、但仍属于立足于理论立场的唯物主义学说,还是一种在某些方面吸收了旧唯物主义的因素、却完全超出了理论立场的新型学说?很显然,这两个问题所要求的回答是截然不同。换言之,这两个问题所指向的关键之处是不同的:“新唯物主义”与旧唯物主义的根本差异究竟是什么?这一差异,只是旧唯物主义缺失了“主体性”因素,还是由于二者持有的立场根本有别所以导致对现实的理解是截然不同的?

如前所述,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不满,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实践”的缺失,而在于现实的实践领域被旧唯物主义驱逐出理论的视野之外。这一不满,同样地体现在马克思对唯心主义的批评上。而这一点恰恰是绝大多数的“新唯物主义”阐释方案未能言明的。事实上,除非我们尝试着同马克思一道超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所局限的理论立场,否则就只能对“新唯物主义”作一种循环解释:受黑格尔唯心主义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客体概念进行改造;同时,马克思受旧唯物主义的影响,对唯心主义的主体范畴进行批判性的借鉴;对这两个方面的扬弃,就建构了“新唯物主义”。可是,问题在于:扬弃究竟是如何实现的?为了回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稍稍越出“新唯物主义”以“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对立”为线索所建构的阐释方案,尝试寻求一种比“新唯物主義”更为基础的阐释方案。

二、另一种解释框架:从“理论的态度”到“实践的态度”

如前所述,如果我们将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放在一起考察的话,就能够发现,两个相互对立的哲学派别在很多情况下也能够殊途同归,即所谓的下述情形:无论是旧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持有一种“理论的态度”,而共同归属于传统的理论形态。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对这两个哲学派别的批评,就不只是针对其各自的理论主张的批评,更是对二者所共同持有的“理论的态度”及其消极效应的批评。通过这种更深层次的批评,马克思提出了一种针锋相对的“实践的态度”,并开始尝试着以“实践或行动”作为理解社会、历史乃至思想观念的核心线索。

事实上,当我们将“新唯物主义”的解释框架暂时悬置起来,并转而以“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为参照系来阅读《提纲》时,一些原本被视为单纯的针对唯心主义或旧唯物主义的批评的那些文本,就会立刻呈现出另外一些曾经被忽视的意义。比如,《提纲》第1条的最后将“理论的活动”与实践作比较;第2条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 〔4 〕500;第8条指出“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4 〕501。换言之,即使我们不对这些段落作出更为细致的考察,也可以知晓,马克思是在与理论相对的意义上阐述实践领域的。

更明确地说,仅就《提纲》这一文献而言,马克思并不仅仅是在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相互对立的背景下引入实践范畴的,毋宁说,他延续并明确了此前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所运用的“理论的态度”与“实践的态度”的区分 〔4 〕169,从而以一种超越以往理论之理论立场的方式表明自身的实践立场。这意味着,他不仅要揭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界限,更要揭示包括旧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在内的传统理论与坚持实践立场的新理论之间的界限。换言之,《提纲》所要完成的理论任务,与其说是要构建一种新的唯物主义,毋宁说是要构建一种超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传统哲学范式之外的新型理论。由此,关键不在于马克思以一种新的唯物主义取代了旧的唯物主义,而在于他以一种新的、或许依然可以称为“新唯物主义”的理论超出了传统哲学的范式与框架。

这里有一个无法绕过的问题:不管传统理论以何种面貌呈现出来,或哲学上的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或古典政治经济学、社会契约论、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等,其所持有的“理论的态度”究竟是怎样的?“理论的态度”带来了怎样的消极效应从而使马克思与之决然背离呢?简言之,“理论的态度”强调以理论自身的标准来刻度现实生活(包括人类历史),并且,这里的“理论”表现为由前提到结论的一整套圆融的、前后一致的知识体系。这类致力于构建内在一致性的理论学说,当其面对与之无法兼容的现实问题时,要么将之吸收至自身的体系中,要么(在很多时候)将其排除在理论体系之外,并统称为“偶然情况”“例外”“反常”等。一言以蔽之,在理论与现实之间,理论自身的立场、观点与体系是更为重要的,现实只是论证、辩护这一既有理论的佐证和材料,当某些材料不能发挥这一辩护功能时,就会被理论家毫不犹豫地加以摒弃,或被理论家作一种扭曲式的阐释。

这类情况并不鲜见,从1843年至1845年(即《提纲》前后)的许多文本均有提及“理论的态度”及其缺陷。比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虽然肯定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及黑格尔关于劳动与财富(私有财产)之间关系的一致性论述,赞同劳动之于理解财产权的重要性,但同时指出,现实情况与这些理论是恰好相反的:在商品生产中,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越多,获得的财富就越少;劳动者与私有财产之间是分离的,劳动者是无产的,反倒是那些不参与劳动的人成为有产者。针对这个明显的不一致状况,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选择暂时离开经济学的阵地而去求助于伦理学,将劳动与财产的分离归结为劳动者个体德性的缺失,这在某种意义上启发了当代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的联姻;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哲学家则求助于法哲学,试图通过在市民社会之上构筑一个完美的理性国家,以此来彻底消除市民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劳动与财富的分离。

黑格尔之后,青年黑格尔派乃至费尔巴哈也未能摆脱“理论的态度”,从而错失了理解那个时代所不应回避的现实。中肯地说,马克思恩格斯并非全然否定青年黑格尔派对德国现实所作的宗教批判与政治批判,这些批判当然有其自身的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他们认为这类仅限于理论的批判是不够的,因为它们只是用词句反对词句,却不思考这些词句与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这正是《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本著作力图说明的核心观点之一。在《提纲》第1条的最后,马克思批评费尔巴哈说:“他在《基督教的本质》中仅仅把理论的活动看作真正人的活动,而对于实践则只是从它的卑污的犹太人的表现形式去理解和确定。” 〔4 〕499正因为费尔巴哈从“理论的态度”出发,只能在直观的意义上理解与人的类本质相一致的爱的关系,所以,当费尔巴哈碰到利己个体为私利而相互竞争与冲突时,他通过将之归为一种卑污的实践形式、犹太人所擅长的活动形式而轻易取消了研究这类活动的意义。理论家是不屑研究这类与人的本质相左、不能体现人之理性与自由的实践形式的。在这一点上,作为唯物主义者的费尔巴哈甚至比作为唯心主义者的黑格尔走得更远。如果说《提纲》的上述批评只是提纲挈领的,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相似批评就更为具体了:

“诚然,费尔巴哈与‘纯粹的唯物主义者相比有很大的优点:他承认人也是‘感性对象。但是,他把人只看作是‘感性对象,而不是‘感性活动,因为他在这里也仍然停留在理论领域,没有从人们现有的社会联系,从那些使人们成为现在这种样子的周围生活条件来观察人们……他从来没有把感性世界理解为构成这一世界的个人的全部活生生的感性活动,因而比方说,当他看到的是大批患瘰疬病的、积劳成疾的和患肺痨的穷苦人而不是健康人的时候,他便不得不求助于‘最高的直观和观念上的‘类的平等化……” 〔4 〕530

根据“理论的态度”,那些与理论不相一致的情况都是反常的、偶然的、可以被忽视的个别情况,不归属于真正的重要的“现实”之中。但根据“实践的态度”,凡是真实存在的皆是现实,不能因其与某种理论相悖或超出了理论的解释能力就被摒除在现实之外。因而,那些之前被古典政治经济学、德國古典哲学、青年黑格尔派等忽视甚至不屑一顾的例外情况,都是现实的一个部分。即使根据我们的道德直觉,这些现实是不受欢迎的,影响了我们关于自身是理性的存在者因而人类社会必定具有不同于动物社会的合理性这类长久以来的看法,也不能改变其作为现实一部分的事实。换言之,“实践的态度”对理论家提出了新的要求:无论是否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无论是否符合理论长期以来对人以及人类社会的价值预判,现实的就是现实的,不因任何人的好恶及解释而有所变化。这是马克思在从事新闻评论工作而接触到不太美好的各类现实中所得出的深刻教益。他从一开始试图为这些不合理的现实作合理的说明,到后来批判性地接纳这些不合理的现实,并终其一生找寻造成这些现实的“现实”原因。

三、解决之道:从解释世界到改变世界

对马克思而言,资本主义的秘密就隐藏在那些与传统理论不相一致的社会现实之中,唯有从理论上说明“这类现实何以成为现实的”,才可能真正把握资本主义社会的整体现实,才可能解释这一社会形态“从哪里来、向何处去”,从而为改变不合理的现实提供理论上的武器。因而,与其说“实践的态度”将那些被传统理论排除在外的现实重新纳入理论之中,不如说,它是以一种批判的态度对待这些现实。

直接接受那些真实存在的不合理现实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与接受这类现实并使之成为理论批判的对象,是两类完全不同的选择。如前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先前的各种理论体系放弃或回避的地方,对于现实领域中的各种“偶然情况”“例外”“不正常”“个别”等给予了理论上的充分重视,尝试着在更高的层面上完成“解释世界”的理论任务。从表面上看,“解释世界”同样也是传统理论的基本目标。就这一点而言,“理论的态度”与“实践的态度”似乎并不存在根本区别。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根据“理论的态度”,理论家旨在通过概念或思想的方式把握世界,并进而获得关于世界的真理。在这一过程中,理论的根基在自身之中而非在其之外的现实世界。与之相比较,尽管“实践的态度”依然要求理论家以思想的方式把握世界,并以概念的方式呈现世界的真理,但在这一建构过程中,理论的根基从来不在自身之中。正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对哲学、伦理、宗教的批判一样,理论并不具有自身的独立性,不能成为说明社会与历史的奠基性原则。毋宁说,情况恰好相反,现实才是理论的根基,承认这些现实的客观性,并以主观的方式把握客观现实是理论的基本任务。《提纲》第2条、第4条至第7条、第9条都反映了“实践的态度”之于“理论的态度”的批评性立场。

比如,第2条谈到了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的问题。近代经验论与唯理论为了真理的来源、标准等问题争论不休:一方强调真理来源于主体的理性能力,另一方强调真理来源于主体的感觉经验。但无论如何,双方都停留于人自身的思维能力之内来考察真理的客观性问题,即使是感觉经验也是在强调主体独立性的前提下承认对象之于主体感官的刺激作用。在马克思看来,这些理论都未能将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人)看作共处于一定的、现实的实践活动之中的交互作用的双方,未能认识到认识对象与认识主体是在实践中并经由实践而被不断塑造与改变的,总之,未能从思维何以可能的实践根基处来理解真理的客观性问题。

又如,第4至7条都针对的是费尔巴哈的思想,尤其是其宗教思想。一方面,马克思高度肯定了费尔巴哈的宗教异化思想,如他正确地将宗教的本质归结为人的本质、将宗教世界的基础归为世俗基础;但另一方面,马克思又不无遗憾地指出,费尔巴哈过早地止步于这些观点,而未能更进一步,从实践的角度理解人的本质以及世俗基础。正因为费尔巴哈停留于理论领域之内,所以,他无法解释世俗世界何以分化出宗教世界并使之成为凌驾于世俗世界之上的独立王国 〔4 〕500;同样地,他也无法从现实性的角度来理解人的本质,无法在抽象的个体与类的对立之外将人的本质理解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第9条的批评,同样针对的是费尔巴哈的直观的唯物主义及其缺陷性,即在现实生活的层面上,只能达到对个体及其生活于其间的市民社会的直观理解。可想而知的是,这类理解很难推进关于市民社会的结构以及内在矛盾等方面的深入理解。

根据“实践的态度”,解释世界固然是重要的,但这并非马克思恩格斯的最终理论目标。“实践的态度”反对固守在理论领域的疆域之内,除了强调现实为理论提供对象、新的现实不断要求打破旧的理论并建构新的理论之外,还强调现实与行动相关,不合理的现实不是通过理论被消除的,而是通过革命的行动被消灭的。现实与行动的相关性,必须要从实践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即所谓的现实是人的行动的结果,或更准确地说,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通过与自然对象以及他人的交道而产生的各种现实,或经济的现实、或政治的现实等。既然现实是行动的结果,那么,如果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实压制了行动的主体(人),就只能通过行动的方式来破坏既有的现实,并复原现实与行动者之间的一致性关系。

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提纲》不止一次地将革命与实践相提并论。比如,《提纲》第3条谈到:

“关于环境和教育起改变作用的唯物主义学说忘记了:环境是由人来改变的,而教育者本人一定是受教育的。因此,这种学说必然会把社会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凌驾于社会之上。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 〔4 〕500

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些强调自然环境之于人类社会、教育之于社会改革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唯物主义,都是站在理论的立场上对待环境与教育以及二者的社会功能。相反地,一旦这些唯物主义学说认识到环境与人的相互作用、认识到教育对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共同塑造,就会重视在实践活动的意义上,在人-环境、教育者-被教育者的实践结构中理解环境与教育的功能问题。对环境决定论与教育决定论的上述批评还在于:既然人类社会的问题不能归因于环境因素(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而只能归因于人自身的活动,那么相应地,这些问题的解决就不能依赖于更换或改变外在环境,而应当变革人自身的活动。既然教育者并非先天地就是教育者,既然社会并非一开始就区分为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既然这一区分只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之一,那么,借助于教育将社会分为精英与大众并使前者统治后者,就是有待改变的一类现实。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将环境、教育与革命实践关联起来讨论,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是合情合理的。

除第3条外,《提纲》第8条、第11条都明确谈到了实践之革命性这一维度。比如,第8条强调“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 〔4 〕501,因而在理论上被引向神秘的那些内容——关于财产权的神话、关于国家的神圣理解、关于宗教生活的敬畏等,最终还是要通过人的实践活动获得理解,以“祛魅”的方式揭示这些神秘领域的现实基础,并同样借助于人的实践活动逐步消除这些神秘领域。众所周知的第11条,更是旗帜鲜明地阐发了马克思本人的实践立场:就实践与世界的关系而言,世界不仅是从事实践的人的认知对象,还是实践所要变革的对象。换言之,就实践作为人的活动而言,实践内在地要求革命与变革。

综上所述,“新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有待说明的新型理论形态,并不适合成为阐释《提纲》的完美路径,甚至还可能遮蔽《提纲》所蕴含的超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争的丰富内容。如果这一结论是合理的并且运用于《提纲》之外的其他文献(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提纲》之后创作的作品),那么在更为宽泛的意义上,这就意味着,我们应站在不低于马克思恩格斯已有的理论高度上理解他们的作品,应始终与他们一起站在“实践的”立场上来理解我们所处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现实以及其中已经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我们所应铭记的,不仅仅是马克思恩格斯在那时那地的观点与结论,更是他们何以得出这些结论的方式、角度与立场——“以实践的方式思考,以实践的方式行动”。

注 释:

①根据《〈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学术影响力分析———基于CSSCI数据(2002—2012)的实证研究》一文所提供的数据,《提纲》中的第1、6、8、11条被引用的频率最高,而这些引用几乎都是围绕着新唯物主义展开的,如新唯物主义关于人的本质的科学理解、新唯物主义对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双重扬弃、新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等。

②学界对这一问题有争议:德国学者英格·陶伯特根據《记事本》中在《提纲》第1条上面的四行笔记内容,推断《提纲》的写作是对《神圣家族》出版后影响的回应,与《德意志意识形态》没有关联。针对这一观点,一些学者持反对意见。参见姚顺良、夏凡:《〈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写作时间的判定及其思想史定位——兼论文献考证与马克思主义思想史研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8期;邹诗鹏:《“实践唯物主义”与唯物史观的相通性———基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探讨》,《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4期。

③有学者试图将“新唯物主义”的解释方案纳入到一个以实践为基础的、更为宽泛的哲学解释之中。这与本文的主题有相通之处,但也有明显的区别,因为本文并不打算将“新唯物主义”纳入实践理论的框架之内,取而代之的是强调“实践”解释在某些方面的优势与意义。参见鲁品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生态基本纲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系统化新解》,《河北学刊》2018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新唯物主义”之“新”在何处——纪念《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写作170周年〔J〕.哲学动态,2016(01):20-36.

〔2〕Etienne Balibar.The Philosophy of Marx〔M〕.London & New York:Verso,2007.

〔3〕李 志. 马克思理论批判的实践哲学解读〔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05):25-35.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苏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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