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教育措施的完善
2021-08-27郭开元
摘 要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性模式,涵括矫治教育模式、福利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内容和特质。从层级推进的维度,构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三级预防体系,包括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重新犯罪预防。从家庭、社区、学校等角度完善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教育,则主要是由公安机关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矫治教育措施和专门学校采取专门矫治教育措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防;矫治教育
作者简介 郭開元,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法律。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为家庭、学校、社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和体系
模式(Pattern)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模式是指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问题的方法论,是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犯罪规律和预防规律的认知,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法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提升。[2]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性模式,涵括矫治教育模式、福利模式和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内容和特质。其中,矫治教育模式是基于教育刑的理念和“罪犯是病人”的视角,强调对待未成年罪犯要像对待病人一样,对未成年犯进行个别化处遇,倡导社区刑罚,以社会政策为主,注重教育保护和不良行为的矫治教育。福利模式是基于教育刑的理念,立足人道主义,着眼罪犯的人权和发展,以教育代替惩罚,以保护代替监禁,注重对重点未成年人群体的帮助服务,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是基于行刑社会化理念,对未成年犯的处罚以再社会化和回归社会为目的,注重社会多方参与。
体系(System)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3]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是指为达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目的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的工作体系。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层级推进地构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三级预防体系,包括一般预防、临界预防和重新犯罪预防。一般预防是第一层级预防,指甄别未成年人犯罪产生的外在环境因素,减少导致犯罪行为的诱因。犯罪预防主体主要是家庭、学校和社区等。一般预防的方法主要包括预防犯罪教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和社区预防等。临界预防是第二层级预防,指对潜在的未成年犯罪人的早期识别和干预,及时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和矫治。犯罪预防主体主要是父母、教育工作者、社区工作者等。临界预防的方法主要包括甄别、干预和矫治教育。重新犯罪预防是第三层级预防,是对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惩罚,矫治其犯罪心理,使其不再犯罪,成为守法公民。犯罪预防的方法主要有逮捕、起诉、监禁和社区矫正。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刑事和解、禁止令和社区矫正等特殊处遇制度。[4]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要积极开展预防犯罪教育。首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预防犯罪教育中负有直接责任。家庭教育和父母的品行深刻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了解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异常变化,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并获得更好的效果。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建设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对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5]其次,强化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开展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学校为加强预防犯罪教育,应当将其纳入教学计划,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为增强预防犯罪教育的专业性,学校应当有专门从事法治教育的教师,还可以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拓展法治教育的形式和方式。在早期预防方面,学校要定期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筛查,防止未成年学生产生心理、行为问题。在预防校园欺凌方面,学校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在家校共育方面,学校应当向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告知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并争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配合,以增强教育效果。
三、完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
多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是有规律的,即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行为。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措施中,对不良行为的早期干预非常重要,尤其中学时期是不良行为的发展时期,应给予更多关注。[6]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不良行为的干预属于源头预防。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未成年人本位的角度界定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要及时干预,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家庭干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对于已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纠正其不良行为。另外,不良的同伴关系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影响较大,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净化未成年人的朋友圈。二是社区预防措施。社区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社区预防的措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诸如吸烟、饮酒、逃学、旷课,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加强管教。三是学校预防措施。在犯罪预防中,学校预防具有重要的功能,尤其是校园文化、校园的行为期待和行为规范影响着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社会行为。[7]近年来,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缺乏有效的教育管理措施,致使一些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矫正。针对这一问题,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对未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学校可以采取予以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学校可以结合教育部2020年12月印发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学生的不良行为采取具体的教育惩戒措施。另外,对于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采取管理教育措施。
四、完善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教育措施
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细化和完善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教育措施。一是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9种矫治教育措施。这突破了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治安处罚措施的局限性。基于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理念,公安机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用9种不同的措施,能够有效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二是明确规定了专门学校的矫治教育措施。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在功能上,专门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在性质上,专门教育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属于对未成年人特殊的教育保护措施。在教育内容上,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学籍管理上,为避免标签化,专门学校实行双学籍制度,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参考文献: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894,894.
[2]郭开元.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理论和实务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35.
[4]苑宁宁.论未成年人犯罪三级预防模式的法律建构—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视角[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2):42-50.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N].检察日报,2020-12-27(2).
[6]巴特勒斯,施马莱格,特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M].崔海英,张丽欣,徐超凡,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272.
[7]韦尔什,法林顿.牛津犯罪预防指南[M].秦英,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297.
责任编辑︱何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