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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政策的价值取向分析

2021-08-27杨川黄敏娟

中国德育 2021年15期
关键词:价值分析

杨川 黄敏娟

摘 要 基于儿童权利视角审视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儿童政策,有利于确证儿童作为主体人的绝对价值与基本权利,重塑儿童作为主动人的形象,实现儿童政策的“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促进社会的法治、小康进程。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是灾害中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阵地,家庭教育是灾害中受教育权的重要实现途径,是儿童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家庭教育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儿童权利实现的程度。基于此,儿童权利视角下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儿童政策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价值取向:儿童为本,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保证平等,灾害面前权利同享;整体治理,结合家庭政策与儿童政策。

关键词 灾害应急管理;儿童政策;儿童权利;价值分析

作者简介 杨川,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讲师;黄敏娟,成都市武侯区教育科学发展研究院教研员,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

在全球合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背景下,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陆续出台显示了我国各级政府治理水平的提高。儿童作为社会的重要成员,因其发展的不成熟性得到了社会各界不同程度的关注。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本中也都不乏与儿童相关的条款,可见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提高。

儿童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能产生何种效果取决于儿童政策的价值澄清。对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政策进行价值澄清,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价值是政策制定的逻辑起点。政策的形成过程,就是政策主体把自己的利益放到政策制定系统中,由政府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选择和整合的结果。[1]政策制定是政策主体将价值观进行可操作化表述,对利益进行权威分配的过程。整个过程的逻辑起点就是价值取向。其次,价值是政策制定的内在核心。政策制定的每个环节都紧紧围绕最初的价值判断。选择追求怎样的政策价值,满足谁的、怎样的价值需要,决定一项政策具有怎样的政策理想,规定了政策动机、政策目标、政策方向和指导原则,与政策过程各个环节直接相关。[2]最后,利益多样性是政策制定的现实困境。利益的多样性是政策制定者无法规避的现实问题。多样性体现在同一利益主体利益选择的多样性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在灾害面前,政府既有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人民尽快摆脱灾情的需要,也有控制预算实现国家稳定持续发展的需要;既要面对家长对儿童教育的需求,也要面对儿童健康发展的需求。对价值问题进行澄清是灾害应急管理中频繁出台儿童政策的基础,是儿童、家庭、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

一、儿童权利视角之于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政策的意义

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常采用经济视角、人力资本视角,但这两种视角侧重实证分析,很难触及价值理念。在灾害应急管理过程中,关注投入产出率的经济视角与关注人力当下价值的人力资本视角表现出更加明显的不适宜性。权利视角则能为政策选择提供人类共享、受法律认可的价值判断。[3]权利提供了一个透镜,所有影响儿童的事务都应该经由其进行检视和解决。[4]基于权利视角制定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儿童政策则具有关照儿童的特殊意义。

(一)确证儿童成为主体的人

灾害面前儿童的脆弱性与儿童的能力成为两个对立的立场,但因为儿童身体发育的不成熟性,易出现认知偏差—脆弱性被过分关注,能力却易被忽视。相应地,儿童政策也是强调保护或事后补救,而儿童作为一个主体人的事实被忽略。为此,基于儿童权利视角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确证儿童拥有主体人的绝对价值。人类对儿童的发现是儿童作为主体人的起步,人的绝对价值体现在人是否有尊严。康德曾论及人类因为理性和自由而获得一种绝对价值,这种价值乃是内在于每个个体的尊严。[5]尊严即人不可剥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基于此,自尊是充分地理解、尊重、维护自己的义务、责任与权利,而尊重则是充分承认并赋予他人应该拥有的义务、责任与权利。由此可见,权利的诞生与人的尊严和完整性密切相关。尊严是权利产生的道德基础。[6]捍卫尊严是实现权利的根基,实现权利是捍卫尊严的途径。《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公认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中有24处提到“自由”,8处提到“尊严”,20处提到“尊重”。可见,自由、尊严于个体的意义。

其次,确证儿童享有主体人的基本权利。儿童权利是实现社会正义和儿童尊严的基础条件。[7]拥有权利,儿童才可能捍卫尊严,作为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协调关系。一旦失去权利,儿童的基本属性不再完整,作为主体的地位将岌岌可危。《公约》强调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项基本权利,其中既有与成人共享的共同权利,也有儿童独享的特殊权利。从儿童权利视角审视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儿童政策,首先要承认和尊重儿童尊严,使儿童有机会成为一个主体的人;其次要承认并实现儿童权利,使儿童有可能成为一个主体的人。只有这样,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儿童政策才能真正关照儿童主体。

(二)形塑儿童成为主动的人

传统观念中儿童是脆弱且被动的,需要成人的关心、保护和教导,甚至成为成人的附属。在长期占据主导话语权的儿童发展心理学视域下,儿童形象是单一且机械的。儿童应按照常模生长,一旦偏离则被定义为不正常和有问题。这种话语建构了自然的、抽象的、去情景化的、本质的和常模化的个体。[8]人力资本理论研究关心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关注儿童发展成人力资源的最终结果,忽视儿童发展的过程,视儿童为为将来作准备的欠成熟个体。

各种主流话语理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否认,但是儿童形象固定化、负面化的现实也不容忽视。儿童权利视角的引入恰恰能够转变对儿童的认识,将儿童形塑为更加主动的人。儿童不再是父母的附属品,不再是未来的劳动力,而成为拥有权利的主体。作为主体,儿童具有能动性,能够拥有并实践自身的权利。基于此,社会权力關系将可能实现重组,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将与家长、教师、国家共同影响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政策的制定也应该摒弃儿童弱小、易受伤害、亟须保护的固化认识,重新审视儿童及其需要,真正做到以儿童为本。

(三)实现“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

传统政策制定依托的经济学、人力资本等理论能够让政策更加“合目的性”,实现经济增长或增加人力资本。权利理论则能使政策实现“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公约》是全球公认的儿童权利保护的基础,其精神已融入各国的国别法,成为儿童权利“合法律性”的有力证据。同时,履行责任、维护儿童权利能够捍卫儿童作为人的完整与尊严。传统政策中“赋予儿童权利”“保护儿童权利”的说法比比皆是,但这恰恰是不认识儿童、不尊重儿童的表现。在此种话语体系下,儿童依然是被赋予权利、请求保护的角色,而不是权利所有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论述“人是生而自由的”,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不能出让、不能放弃的权利。儿童权利并非他人赋予,而是自有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儿童权利的“合道德性”。

儿童权利研究者弗里曼指出,权利理论“提供了权利所有者的视角,这是儿童利益倡导者作出道德判断和论证的强有力工具,权利的反对者通常没有对等的理由进行反驳和回应。如果没有权利理论做基础,当儿童利益倡导者呼吁决策者和公众重视儿童利益时,只能提出请求,希冀于利益相关者的善良和合作,乃至敏感和远见”[9]。而基于权利理论制定儿童政策时,需要成人与儿童进行角色转换,成人要从权利的施予者变成履职者,儿童从被保护者变成权利的行使者。只有政策制定者视儿童为权利所有者,将儿童权利的框架运用于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等各个环节,儿童政策才能真正成为“儿童的政策”。尤其在灾害应对过程中,儿童易表现出脆弱性,政策制定者更应该坚定儿童的权利所有者地位。

(四)促进社会的法治进程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灾害应急管理过程正是检验我国政府法治能力的时刻,而应急管理的成效如何也将直接影响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进程。每一位社会成员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是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和表现。每一位社会成员享有自身权利并尊重他人权利,社会法治体系才得以建构并运行。在灾害面前,成人在为儿童提供发展保障之外,更应在生活和学习中培养儿童的权利意识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共同营造成人负责、儿童有权的法治文明社會。

时至今日,小康社会具有经济学、政治学、法学、文化学、生态学等多重意蕴。在我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儿童能否幸福、健康成长也会起到重要作用。“儿童的幸福,不是物质生活的优裕,不是廉价肤浅的快乐,而是与人身心健康成长相关的积极感受,是能让儿童不断地创造、探究和成长的力量。”[10]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类具有一些先天需求,各种基本需要一般按照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的顺序出现,但并不一定全部都是按照这个顺序出现。[11]在灾害应急管理中更是如此,解决儿童生理、安全的需要更多地指向儿童生存权的实现,而借助权利框架应对灾害时,成人还应该考虑到呼应儿童高层次需要的发展权、参与权等其他权利。

二、家庭教育是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权利

实现的关键

儿童权利虽然具有先验性,无须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道德层面的合理与行为层面的实现间的鸿沟却很难跨越。在灾害面前儿童虽易被关注,却常以被动、无助的弱者形象示人,成人的保护多是居高临下的、施舍的。儿童权利从应然走向实然需要相应社会文化下社会制度的支持。在灾害面前公共教育容易被现实困境打乱,但家庭却自始至终是儿童成长的教育场域。因此在灾害应急管理过程中,家庭教育成为实现儿童权利的关键性环境。这一方面体现在灾害应急过程中家庭很可能成为儿童受教育权、发展权实现的唯一场域;另一方面体现在家庭教育成为实现其他儿童权利的基础,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实践机会。

(一)家庭是灾害中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阵地

在灾害面前儿童的脆弱性会愈加明显,而牢固的家庭和社区纽带可以减轻儿童的脆弱性。[12]儿童往往依赖父母来满足他们的情感和心理需求[13],作为孩子经历创伤事件后唯一可获得的支持来源[14],父母可发挥关键的核心作用。然而有研究表明,受到同一恐怖事件困扰的父母可能无法认识到孩子的心理社会需求,他们的消极行为可能会影响孩子的恐惧。[15]在恐怖袭击后,母亲可以影响孩子的康复。当母亲用孩子能听懂的语言与孩子进行公开对话时,这种情况就会发生。然而,当父母避免这些讨论时,可能会导致孩子更加恐惧和焦虑。[16]很多国家已经在灾害应急管理的实践中通过家庭政策实现对儿童的保护,政府的家庭政策提供了保护儿童的重要工具。例如,澳大利亚的许多政策发展都集中在“工作家庭”上,如带薪育儿假计划、支持儿童保育改革等重要发展。[1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明确提出:“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23处提及“家庭”,43处提及“父母”,并将“家庭保护”章节置于各章之首,可见家庭在儿童权利保护中的核心地位。在灾害应急管理中,家庭是儿童的避风港,更是其权利保护的基本单位和重要阵地。

(二)家庭教育是灾害中受教育权的重要实现途径

灾害中公共教育被迫中止,部分地区虽有在线教育的补充,但受经济发展、地理位置等差异的影响,无法完全弥补公共教育的缺失。即使能够参加在线教育,家庭环境及家长参与度也极大地影响着儿童的学习效果。为此,在灾害面前家庭教育成为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家庭教育中受教育权的实现需要从机会、目的、方法、内容等方面考察。首先是机会,《公约》明确“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强调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在灾害面前,大部分儿童脱离公共教育回归家庭,家庭教育更易于实现教育机会的均等。但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特性又决定了参与家庭生活并不一定享有家庭中的受教育权。其次是目的,《公约》从五个方面指明了教育的目的:发展儿童身心能力、培养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培养民族价值观、培养对不同民族和文化的尊重、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如果将教育目的仅仅着眼于儿童知识和能力的养成,那就过于狭窄了。在灾害面前,通过家庭实现受教育权也要考虑教育目的的全面性,灾害的发生及应对本身就是很好的生态教育、文化教育和价值观养成的契机。再次是方法,《公约》强调“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这对灾害中的家庭教育颇具指导意义。家庭教育不能只有好的教育初衷,运用适宜的方法才能让儿童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也实现权利。最后是内容,内容反映的是家庭教育的质量。教育环境、内容、过程都是质量考察的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因此家长不仅要尊重、保护儿童权利,还应关注儿童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能力。因而家庭教育中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在考虑教育机会可得的同时也要关注教什么、以什么方式教的问题。

(三)家庭教育是儿童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

对儿童来说,获得教育的权利是最基础的权利,教育能够帮助儿童获得其他权利。[18]在灾害面前儿童教育权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现时和延时两个方面。首先,儿童通过教育获得自我保护的意识、知识和能力,在灾害发生时更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能力,教育权的实现促进了生存权、发展权的实现。其次,通过教育获得的广阔知识和能力还将影响儿童成年后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儿童获得的完整人格与复原力更可能影响其一生的发展进程。在灾害中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是家庭的基本责任,儿童利益最大化则是家庭教育该遵循的标准。如此,在受教育权实现的同时,也有利于儿童获得其他权利,以实现全面发展。

在灾害应对过程中,如果儿童能够获得优质的家庭教育,那么无疑能够减少疾病、奠定发展基础、增进公平、积极复原,有效促进儿童权利的整体实现。反之,如果忽略家庭教育,则可能导致儿童间的巨大差异,也会影响公共教育的公平。

(四)家庭教育質量高低决定儿童权利实现程度

高质量的家庭教育能够提供宽松自由的教育环境、相互尊重的家庭关系、支持儿童权利的教育内容及蕴含实践机会的教育过程。高质量不仅体现在物质环境层面,更体现在家庭环境层面;不仅体现在行为层面,也体现在理念层面。

首先,儿童观是儿童权利实现的核心。区别于以往儿童脆弱、被动的形象误区,《公约》及其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体现的儿童观,是将儿童视为主动的社会行动者。儿童作为独立个体,能够发出多样声音、建构自己的世界,并参与成人社会进程。

其次,家庭教育环境是儿童权利实现的基础。家庭教育是随时发生且潜移默化的,因此家庭教育环境也随时对儿童产生影响。一方面,物质环境的不足将影响儿童的正常生长和生活,物质环境过分充盈也可能导致儿童无法养成良好的习惯;另一方面,精神环境的不足或扭曲将阻碍儿童个性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其一生的发展。

再次,家庭关系是儿童权利实现的纽带。家庭作为儿童长期接触且无法选择的生存环境,其中每个个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家庭关系是儿童最早接触的社会关系,其关系质量、交往方式都是儿童社会性学习的对象。家庭关系和睦融洽,儿童心情愉悦放松,其生活和学习的质量必然提高。

最后,家庭教育内容和过程是儿童权利实现的保证。理念的落实需要转换到具体的行动中,家庭教育内容和过程不仅要体现儿童的适宜性,更要体现儿童的参与性。从社会文化理论的观点来看,儿童是否能够获得参与的权利受到社会和文化情境的影响。若未给儿童提供充分的空间、支持和机会来表达他们的看法,儿童就无法发出声音,建构自己的身份。[19]因此,家庭教育的内容选择、环节设定、环境创设都应让儿童充分参与其中,以保证其权利的完整实现。

三、基于儿童权利的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

政策的价值取向

灾害事件中对儿童权利的保护要从道德和法律的应然状态走向行动的实然状态,需要制度保障。坚定儿童权利的价值取向,并在政策设计和实施中坚持贯彻价值取向,灾害应急管理中的儿童政策才能真正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

(一)儿童为本,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

以儿童为本,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要求儿童政策“以儿童利益为旨归,以儿童发展为根本”[20]。在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政策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实现尊严与个性,因此儿童政策应将“儿童为本”作为最根本的价值取向。在灾害应急管理中,一切与儿童相关的个人、群体、机构都应秉持儿童为本的价值取向,在具体的行动中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儿童权利的存在本身具有道德的自在性,但从道德自在走向法律条款、政策文本时却需要依赖政府,从法律条款、政策文本走向保障行为时则依赖每一位利益相关者。一旦儿童政策制定背离了儿童为本原则,则可能导致儿童政策中儿童权利的失落。因此,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政策的制定要从儿童需要和儿童权利出发,以儿童利益是否最大化来评估政策的作用。

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利益是否最大化要考虑两种状态:一般状态和矛盾状态。一般状态是指灾害中的一般状态,灾害一旦发生,政府制定儿童政策时首先要考虑灾害面前儿童有哪些需求,这些需求是否有时序关系,如何能更好地满足这些需要,以此来制定分阶段、有侧重的儿童政策,既保证儿童的健康发展,又保证权利的完整实现。在灾害发生初期,儿童生存权需要最先得到保障,这也是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随着灾害的衰减或消退,儿童的其他权利也会逐渐得到关注和实现。除了考虑时序性,还需要考虑同时性。参与权强调儿童有权参与一切影响本人的事项,其实现将贯穿于灾害发生后儿童保护的全过程。矛盾状态则是指灾害发生时可能出现的利益相关者发生冲突的状态。不同的价值主体拥有不同的利益需求,同一价值主体也有不同的价值选择,这是必然现象。作为政策制定者,采取何种价值取向至关重要。例如:灾害发生时儿童保护、政府投入的广度与深度间都可能存在张力,政策制定者在进行价值澄清、筛选、排序的过程中要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准绳。

(二)保证平等,灾害面前权利同享

《法学大辞典》将平等定义为:“社会主体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发展机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又是一个社会在形式上所要追求的价值、原则和道德理想,包括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21]灾害应急管理中,基于权利视角制定儿童政策既要考虑公平,也要考虑差异。

首先,兼顾平等与差异。灾害面前儿童政策的制定者既要关注每个个体,也要考虑每项权利,做到不忽略某个个体或某类个体,不遗忘或侵害某项权利。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儿童、被隔离的儿童等等,都需要社会的关注及保护。差异则涵盖儿童与成人、儿童之间两种类型。在灾害发生时,与成人存在巨大生理、心理差异的儿童,对灾害的认识、应对、解决都会和成人截然不同。儿童政策的制定恰恰应该站在儿童视角、洞察儿童需求,才能真正保障儿童的权利。儿童不仅与成人存在巨大差异,儿童个体也是各异的。《公约》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儿童并不是一个生硬、僵化的概念,而是一个生动、鲜活的概念。儿童因自身的差异与外在环境的迥异而形成了不同的类型,家庭和睦的儿童可能很快在灾后复原,孤儿、福利机构的儿童、流浪儿童则可能会在灾后很长时间内受到灾害的影响。

其次,“同享”不等于“享同”。平等不是要实现绝对的平均,阶级社会的平等,不是直接的自然和利益平等,主要是指主体的社会地位平等。[22]制定儿童政策时考虑的“同享”也不等同于完全无差异的“享同”。在灾害发生时,受灾情况、家庭教育资源和水平等都可能存在地区差异、家庭差异,甚至个体差异。政府在制定儿童政策时并不是要削峰填谷,而应该尽可能减少相对差异。对于处境不利或特殊儿童而言,“同享”显然还不够,需要制定积极的补偿性政策,要通过形式上的“歧视”实现现实中的“重视”,通过政策上的“积极差异”实现现实中的“真正平等”。

(三)整体治理,结合家庭政策与儿童政策

论述儿童政策时缘何要谈及家庭政策呢?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家庭在儿童发展中具有基础地位和重要作用。如前文所述,家庭是儿童权利实现的重要场域,提供儿童权利保护的实践机会。尤其是在面对灾害时,家庭是大部分儿童最后的“避风港”。其次,家庭承载了过多社会功能,导致家庭的脆弱性增加。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家庭变革呈现出从“去家庭化”到“家庭化”的趋势,家庭的工具化色彩越来越浓,承担着社会风险兜底者的沉重角色,家庭的功能、责任被进一步强化,政府甚至通过“将社会福利负担打包给家庭”,试图将国家—个人关系之间的种种压力和矛盾转移给家庭。[23]家庭在变得重要的同时也更显脆弱,灾害中则更甚。灾害中家庭承载着救援、保护、养老、抚幼等多方面责任,尤其是“非问题家庭”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隐形问题反而得不到政府的关照与政策的支持。因此,在灾害中单方面把儿童的保护与教育责任直接转嫁给家庭的做法存在诸多方面的不适宜。最后,家庭、家长自身也可能在灾害中成为受害方。灾害面前家长极可能也是束手无策且需要保护的。此时,对于儿童的保护可能成为家长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不能承受之重”。家庭政策除了考虑经济压力,还需考虑到家长的情绪、对灾害的认知、教育儿童的能力等。如果要使儿童保护工作既有效又人道,就必须听取和理解父母的故事,[24]为儿童照料者提供培训和资源,创造一种一致、可持续的长期干预方法。[25]

当前我国家庭政策本身呈现出分散性和碎片化特征,政府在制定家庭政策时也在强调家庭责任,从战略的角度给予家庭以发展型福利支持。[26]整体治理思路需要“一淡化、一关注、三整合”。

“一淡化”是指淡化工具取向的家庭政策取向。将家庭作为灾害应急管理的工具,用工具化操作取向制定家庭政策,可能导致家庭中的儿童保护有应急干预、事后补救的倾向和风险。“一关注”是指关注“常态”家庭的需求。区别于以往家庭政策中关注特殊苦难家庭的思路,灾害中与儿童政策相关的家庭政策需要关注“常态”家庭。事实上灾害面前的“常态”只是区别于特殊问题的表述,灾害面前无论是亲历家庭还是旁观家庭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并无绝对意义的常态。“三整合”则包括家庭成员、相关部门以及家庭政策和儿童政策的整合。一是家庭成员整合,将家庭而非个体作为政策的主体。《公约》在序言中提出:“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員,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这也符合现代家庭教育建设的理念。二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各部门整合。作为社会基本单位,家庭与经济、政治、文化等产生联系,因而出现在各种类型的政策文本中,导致家庭政策分散化,灾害突发时更容易出现多部门政策都指向家庭执行的情况。因此,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间的整合既能提高救灾效率,也是实现儿童权利的最大保障。三是家庭政策和儿童政策的整合。因儿童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灾害应急管理中儿童政策的直接对象绝大多数时候是家长,而家庭政策和儿童政策的整合可以间接整合家长因不同社会角色而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让政策更具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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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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