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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赈贷到敛财:地税背景下的唐代义仓

2021-08-24邓德志

文教资料 2021年15期
关键词:义仓

邓德志

摘   要: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黄金时代与重大转折点之一,其经济、政治等各项制度都对后世产生了极大影响。唐代的仓储制度较之前更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混淆使用、仓库职责不甚分明的情况。义仓貫穿唐代中前期,而且与之后的两税法深有渊源,在唐代经济生活中有比较重要的作用。研究义仓的发展能看出租庸调制崩溃而两税法还未出现时唐代经济的一些情况。

关键词: 义仓   义仓税   地税   两税法

义仓是中国古代为了防备荒年而设置的粮仓。中国古代社会以传统的农业为主。粮食是重中之重,民以食为天更是成了一条亘古不变的道理。粮食种植和征收都是短暂的季节性的,但粮食的消费确是经常性的,因此需要有相配套的仓储系统储藏征收的粮食。在交通不便、效率低下的情况下,面对各类自然灾害,古代政府的救灾措施很多时候都不是很及时,为了救灾及自救,自然而然就出现了建设一个义仓——专门赈贷用的粮仓的要求。

关于中国古代仓库的研究开始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有于树德《我国古代之农荒预防策——常平仓、义仓和社仓(上、下)》[1](14-15)、林朴初《仓的研究》[2]等论文发表,论述比较全面,把社仓和国家财政相联系,论述了国家财政与隋唐社仓制度的相互影响,观点新颖。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各个方面研究了中国古代的仓库制度,论述了一些唐代义仓的情况[3](6)[4](53-59)[5](213-214),都有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前人的研究已经很清晰地说明了中国古代及唐代义仓的情况,但义仓的发展肯定也是随着时代需要变化的,前人的研究多是只关注义仓的社会救济或者仓库属性,并未与一项具体的税收政策结合。一个新的制度肯定不是突然间出现的,随着土地兼并,逃亡和隐匿的农户越来越多,政府的收入必定越来越少,但从唐初期到唐中期,政府的各种花费是越来越多的。那么在租庸调制实际已经崩溃新的两税法还未制定的这个间期,是什么作为主要税收在支撑唐朝政府呢?我想义仓税在这两个制度中间应该发挥过一定的作用,因此试着简单地分析义仓作为一个自发的救济公益粮仓,最后却变成固定的剥削税收这一过程。

一、隋唐时期义仓的创立及其原初功能

在隋唐以前我国已经有各种各样的仓库。作为储存官方征收粮食赋税的正仓、专门供给首都军队官吏使用的太仓、供给军队边疆镇守和跨国远征的军仓、平抑物价调节价格的常平仓、用作路途中转运输的转运仓等[6]。直到隋代又出现一种新的仓库,即义仓。

中国古代的义仓是在开皇五年由度支部尚书长孙平建议设置的,这应该是隋朝的首创,以前历朝是没有的,之后被历代所继承延续下去[7](58-65)。不过在义仓的起源问题上,隋代以前还是有过一些相似的组织机构的,陈满光认为义仓起源于东汉的五斗米道:“由五斗米道的义舍发展为北齐的义租,再由义租而发展为义仓。”[7](58-65)潘孝伟认为“考中国历史上的义仓,源于北齐的‘义租”[8](18-23)。尽管在源流问题上有争议,但是,义仓在隋代以前是有雏形的这一点应该是确定的。

隋代义仓具体的运作方式是“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账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若时有不熟,当社有饥谨,即以此谷赈给”[9](289-290)。可以看出当时的征收方式是“劝课”而非强制缴纳,管理机构是“社司”,缴纳的粮食储存在本州县的仓库里,能够得到救济的只限本社成员,只限平时参与了自愿缴纳的人。这里基本上都是民间自发的行为[8](18-23)。初创的义仓制度和现代的保险很类似,平时缴纳一定的费用,到需要时可以获得返还。这无疑是很先进的一项创举,在当时无疑是一个好事,减少了农民遇到意外灾害时的损失,分担了国家机构对赈灾的压力。

到了唐代,义仓在经济生活中占重要地位,发挥很大的作用。据统计,唐高祖统治的9年间,总共发生11次自然灾害,太宗统治初期贞观二年之前有四次自然灾害,还出现了一次瘟疫[11](64-71)。加之唐代初期统治并不稳定,除了天灾外还有人祸,周边突厥、吐谷浑等少数民族及国内还尚未统一,各地军阀割据,时常战争。对百姓的伤害比较严重,针对这些灾害,在义仓设立之前,官方的赈灾从正仓支出。因为中国古代地方与中央政府联系松散,交通不便,加之官吏贪污等原因,往往不能及时赈贷,所以在本州设立一个专门用于赈灾的专向用款迫在眉睫。

唐代义仓设置于贞观二年,根据尚书左丞戴胄的上言:“水旱凶灾。前圣之所不免。国无九年储蓄。礼经之所明诫。今丧乱之后。户口凋残。每岁纳租。未实仓廪。随时出给。才供常年。若有凶灾。将何赈恤。故隋开皇立制。天下之人。节级输粟。多为社仓。终于文皇。一代得无饥馑。”[12](1611-1612)这时期唐代刚刚建国不久,水旱灾害严重,加之连年征战,设立义仓确实方便赈灾。于是“初诏天下州县并置义仓”[13](34)。此后历代皇帝沿袭之。有很多记载说明了义仓在唐代的赈贷作用,如“(元和)四年九月,舒州太湖宿松望江大水灾,溺民户六百八十,诏本道以义仓斛斗赈贷”[12](786)。“六年二月。以去岁苏湖大水。宜赈贷二十二万石。以本州常平义仓斛斗充给”[12](786)。可以看出直到宪宗元和时,义仓储粮还是赈灾粮食的来源,大大减轻了政府负担。

二、唐代义仓粮的征收及其功能变异

本来“凡义仓之粟唯荒年给粮,不得杂用”[14](84)。太宗也说“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12](1612),表明并不是自己想要横征暴敛。但“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13](3123)。逐渐被挪用成为国家赋税,永徽二年敕“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下户五石余各有差”[12](1612)。四年诏“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近年以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送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12](1613)。可以看出政府规定了具体缴纳的税额,这时期义仓粮已经变成强制性交纳的“义仓税”。一些官僚侵占义仓储粮为自己牟利,如“中丞来俊臣受其货财,断出义仓米数千石以给之”[13](2983)。义仓已不再是创立之初为了应对灾荒的措施。

关于义仓的税额多少,隋代初创时并无具体规定,直到开皇十六年正月诏:“秦、迭、成、康、武、文、芳、宕、旭、洮、岷、渭、纪、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扶等州社仓,并于当县安置。二月,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15](685)。唐太宗时本来只是“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9](290)。税制相对比较简陋,也没有规定户等、商人或是鳏寡孤独者等特殊情况,这时义仓粮应当还是私人性质面向有地的人征收的,政府或者是倡议者的身份。唐代的正式税收法规是租庸调制,按照唐代制度,租庸调制每人缴纳二石,如果如数分地每人永业田口分田正好100亩,那么亩纳二升的义仓税和每人缴纳二石的租庸调正税正好一致,却比隋代税额沉重,而且在纳粮之外得承担的庸调也要从这100亩土地出。到了高宗时,永徽二年九月,颁新格:“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下户五石余各有差”[12](1612)。一下子把原来的二石加到五石,是原来的2.5倍,但如若是下下户,那可能实际缴纳的要少。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又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穀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9](291)。算是正式确定了义仓作为正式税收之一,并规定了各种不同情况所缴纳的不同税额及劣米良米的换算。根据天宝十四年的数据,“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余,计定垦之数,每户合一顷六十余亩”[9](32)。当然这里肯定只是政府能够管理的人口数量,还有很多隐户。按每户一顷六十亩的标准算,平均只需要缴纳3.2石,比起商人所需缴纳的5石还是稍微轻松一些的。按照唐朝初年租庸调制的征税标准来看,每人分到80亩口分田,20亩永业田,每年需要缴纳2石的租,虽说税额一样都是每亩2升,且比隋代缴纳的要多,但唐代初期并没有强制性的义仓税,开元二十五年所规定的义仓税已经和正税租是一样甚至更沉重。

上表是根据《通典》记载的唐玄宗天宝八年所征收的天下诸色粮米数量制成的,可以看出在天宝八年全国征收的粮米之中,义仓税占的比重是很大的,比正仓收入还多,占了一半以上,可见这个时候义仓税已经替代租庸调制成为主要的税收来源[9](291-294)。随着土地兼并,均田制被破坏,户口逃亡,在籍的丁口越来越少,到了德宗建中元年租庸调制被两税法代替。两税法与义仓税有很大的相似性,与租庸调制按人征收统一的人头税不同,两税法和义仓税都是把王公以下每户的实际耕田面积分为各个等级,按照实际耕田面积征收的,每个等级所收税额不一。

三、义仓与唐代地税设立之间的关系

现在一些学者如刘玉峰认为,“地税以建立义仓为名创行于唐太宗贞观二年”[16](59-64),义仓税是唐代地税的起源,也是古代税收的一个重要节点,特别是租庸调质废除,标志着历来以个人为单位,要求每个人每年交多少税的“计丁征税从此基本结束”[16](59-64),转为了以土地资产多寡定税的“地税”。对比租庸调制而言,确实取消了人身依附,而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义仓税和两税法确实有很强的相似性和继承性,但是就义仓税来说,义仓本为自发性质的,完全由民间自筹,但是转为国家直接管理之后,实际上成为强制性缴纳的正式赋税的一种,且在正式税收当中占很大比例。

开元、天宝年间,“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9](150)。户口日益减少是正仓税收比义仓少的原因之一。既然义仓税收比正仓税收还多,加之这一时期和吐蕃、南诏等的战争,漕运不济关中缺粮,皇帝官员数次就食洛阳,在这种日益困顿的情况下,政府是不可能不挪用这笔税收的,正如前文所说:“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但在玄宗之前,虽然也挪用义仓粮作他用,但也知道是不正当的,因此多用“借”“贷”等字样,只是暂时挪用,没成为正式赋税[4](53-59)。但自玄宗天宝年间起,“则将义仓粮和正租一样转市轻贷,输送入京。义仓税完全被政府占用,基本成为国家正式赋税的一部分”[4](53-59)。此后的赈贷记载以官方正仓为多,“(贞元)其年九月。以岁饥。出太仓粟三十万出粜。十五年二月。以久旱岁饥。出太仓粟十八万石。于诸县贱粜”[12](1615)。“(元和)十三年正月,户部侍郎孟简奏:‘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等● 斛,请准旧例减估出粜,但以石数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县。得专以利百姓。从之”[12](1616)。“(长庆)四年二月敕。出太仓陈米三十万石。于两街出粜”[12](1616),说明这时专门负责赈贷的义仓已经失去基本功用,直至宪宗元和元年“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12](1615),才又建立规范设立义仓。在这期间缴纳上去的义仓粮作为正式的赋税的一部分,用作其他事情,赈贷的责任由正仓负责,功能混乱,自然又回到了原来正仓赈贷的时候,还多出了一部分赋税负担。

《通典》卷二六记载:“凡天下仓廪,和籴者为常平仓,正租为正仓,地子为义仓。”[9](732)说明在杜佑生活的中晚唐时期,就有义仓税是地税这一共识。建中元年德宗正式下诏颁布两税法,两税法合并了以前的各种杂税,整合了义仓税的两个特点,即按亩征收和划分户等,不再以依附于人为单位,而是以资产为单位征收。这可以看出两税法与义仓税的关系,可以说义仓税是两税法的前身。不过在这之后,即前文所说宪宗时期,又设立义仓,这无疑是另外的加税,这个时期的义仓多用来借贷给百姓,而非无偿赈贷,已然成为政府的放贷机构[4](53-59)。

四、结语

义仓自贞观二年设立以来,在唐代的发展大概经过三个时期,这是前人研究都采用的一种说法,即创立初始是民间自发行为,到玄宗时正式成为税收,再到德宗时正式并入两税。义仓税可以说贯穿唐代始终,并且在均田制崩溃,租庸调收入减少,而且两税法还未实施这一区间,起着重要作用,在官方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一种制度不是无缘无故突然出现的,义仓税对两税法的出现有很大的推动作用。研究唐代的义仓发展,能一窥唐代经济的一斑。可以说不论是前期专门的赈灾作用,还是在均田制崩溃下支撑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又或是对于两税法的承上启下之作用,义仓在唐代有很大贡献,对唐代社会、经济有很大的影响。

义仓创立之初的设想确实是为了赈贷百姓,而且起到了相关的作用,对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灾后重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封建时代,这一有力举措不可避免地成为再次剥削农民的工具,不过义仓仍然对唐代及后世经济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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