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 新理念 新《安法》 新作为
2021-08-23丁斌
文/丁斌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本文主要梳理了《安全生产法》的修正历程、此次修正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安全生产法》修正后法律制度有哪些变化?以及笔者对实施《安全生产法》的几点思考,突出展现了新《安全生产法》的突破与创新。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于9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所修改的42个条款中,突破与创新贯穿全篇,其中最为突出和重要的就是展现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策略、新举措”。
《安全生产法》修正历程
从《安全生产法》颁布的2002年到中国共产党迎来百年华诞的2021年,从时代发展的大背景看,过去的20年,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是党和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体系持续调整、优化的历史时期,是从高速发展转变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安全生产法》不断修订更是党的执政理念适应国内外发展大势、不断优化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生动体现,是习近平总书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集中展示。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对《安全生产法》修正,当日实施。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作第二次修正,2014年12月1日实施。
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在近20年进行了3次大修正,既反映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体现了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问题的高度关注;又表明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问题的紧迫性、必要性、现实性。
此次修订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按照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黄明在全国人大作的《安全生产法》修法说明,此次修订的必要性,主要基于以下3点: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关键性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新的重大部署,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贯彻落实。
二是适应我国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的客观现实,对过去长期积累的隐患集中暴露,新的风险不断涌现,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是根据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划入应急管理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责也作了调整,需要通过修法对原来的政府各部门法定职责进行修改。
与其对应的,《安全生产法》此次修订的总体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3点:一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定,确保落地见效。二是突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推进依法治理。三是完善政府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责任制度,强化基础保障能力,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安全生产法》修正后法律制度的变化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 贯彻新理念
本次修改突出强调了中国共产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政治站位前所未有。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人民群众对平安的需求向往,着眼解决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在法律制定实施上 落实中央近几年来的重大决策部署
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出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这次修改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增加规定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在安全法治实践上 不断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 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深刻汲取近年来发生事故的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得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实施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产生的新风险,强调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在吸取事故教训上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一,罚款金额更高。《安全生产法》本次修改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就大家关注的事故罚款,由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20万元~2 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80%,提高至40%~100%。
第二,处罚方式更严。例如,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先责令整改,拒不整改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修改为,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拒不停产整顿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三,惩戒力度更大。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增加了加大执法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合法权益。
经过本次修正后,《安全生产法》展现的亮点可以概括为政治站位更高了、安全责任更明了、违法处罚更重了、监管手段更有效了。可以总结,新《安全生产法》正是对过去20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实践探索、成功经验、基层创新、事故总结基础上的全面吸收、完善的产物,是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法治思想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集中体现。
对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思考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以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为契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价值观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成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行动自觉。
二是在现有工作体制、机制基础上,进一步理顺“统与分”“防与救”的职责边界,细化各监管部门职责,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并及时公之于众,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化、常态化。
三是加快推进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的立改废工作;加快研究出台与《刑法第11号修正案》《行政处罚法》、两高司法解析衔接的政策文件,真正把安全监管纳入法治化轨道,不仅让《安全生产法》长出“牙齿”,而且通过具体的案件执行形成威慑力。
四是要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注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问题,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精准执法,让主动尊法守法的企业尝到“甜头”,让心存侥幸、违法违规的企业痛彻心扉,让新《安全生产法》构建的法律体系成为企业不敢触犯、不能触犯、不愿触犯的红线和高压线。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对原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既有思路方面的调整,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总结。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此次《安全生产法》修订的核心思路和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和调整自己的职责定位、工作重心,以尽快符合和适应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毕竟,合法合规,这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不可突破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