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典型餐饮油烟达标情况及排放因子研究
2021-08-17江英华
江英华
(上海市黄浦区环境监测站 上海 200011)
引言
现阶段,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餐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餐饮企业也逐渐由分散趋于集中。餐饮业的快速发展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由于餐企位于人口密集的区域,且排气筒高度较低,餐饮业油烟污染问题日趋严重[1]。王桂霞等人通过对北京市环境大气和3 家不同烹调方式餐馆的PM10,PM2.5 样品分析表明:3 家餐馆在油烟排放时间段PM2.5 质量浓度是当日环境大气PM2.5 质量浓度的3.0-7.1 倍。岳浩选取了北京市5 家典型餐饮单位作为典型代表,进而对北京市餐饮业VOCs 的排放特征,处理现状,减排潜力等方面进行了以下研究,发现家常菜的VOCs排放浓度最高可达752μg/m3。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餐饮油烟源成为大气有机颗粒物的主要贡献源之一,也是城市地区重要VOCs 排放源[2]。近年来,我国开展了一些餐饮源颗粒物与VOCs排放清单编制研究。国内餐饮油烟源排放清单主要核算基准包括人口数、就餐人次、食用油用量和灶头数。通过文献调研和实地调研等方式,研究者建立了成都市、长春市、菏泽市、兰州市、上海市等地区以及国家层面的餐饮源排放清单,但少有研究通过大量实测进行排放因子的本地化修正。本研究结合上海市4类典型餐饮源颗粒物与非甲烷总烃(NMHC)实测排放浓度,并通过2018 年至2020 年对上海市中心城区餐企烟气排放的监测,获取上海市不同规模餐饮源本地化排放因子,以期为颗粒物与VOCs 排放清单的编制提供数据支撑。
1 研究方法
1.1 采样点位及方法
采样区域为上海市餐饮企业聚集区域中心城区,以餐饮油烟排放口为采样对象开展排放因子监测工作,测定烟气排放速率、油烟排放浓度,并记录基准灶头数、油烟净化器使用情况、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等信息。采样时间段分别为2018 年11 月-12月,2019 年8 月-11 月,2020 年8 月-11 月,采样时间集中在餐饮企业作业的高峰时段,即午餐(11:30–13:30)或晚餐(17:00–20:30)时间。采样方法依据HJ/T 397-2007,油烟测试方法依据GB 18483-2001,所采用的实验器材有自动烟尘(气)测试仪3012H 型、油烟滤筒、红外测油仪OL1010 型、空盒气压DYM3型、简易数字式温湿度计Testo608-H2 型。同时,选取4 类(快餐1 家、中餐2 家、日式简餐1 家、川菜1 家)典型餐企测量细颗粒物与非甲烷总烃的浓度。采取稀释通道烟气采样的方式获得颗粒物样品,所有滤膜样品经平衡干燥称重,同时从同批次石英滤膜中抽取2 张滤膜作为实验室分析的空白滤膜,同样经过烘烤、平衡、称重等前期处理准备,样品含量与空白含量的差值即为所采集颗粒物中的实际含量。非甲烷总烃浓度参照HJ 1012-2018测定。
1.2 油烟基准排放浓度计算
按式(1)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参照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 31/844-2014)[3],油烟的实测浓度或基准浓度超标即为油烟排放超标。油烟浓度值与排风量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本研究的基准灶头数按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折算,1 个基准灶头对应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式中C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mg/m3;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g/m3;
Q基—单个基准灶头的排风量,以2000m3/h 计;
n—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1.3 排放因子计算
采样的餐饮企业按照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4]划分为大、中、小型三个规模,小型餐饮企业基准灶头数3;中型餐饮企业基准灶头数3 且6;大型餐饮企业基准灶头数6。本研究采样点位于油烟净化器后管道,即实测得排放因子为净化后的排放因子。以灶头数为基准的排放因子由实验过程中排放污染的浓度、排气风量计算获得,公式如下:
式中Ei—不同污染物排放量,g;
n —基准灶头数,个;
Hscale—不同规模餐企的年总经营时间,h;
Vscale—不同规模餐企的单位灶头烟气排放速率,m3/(h·个基准灶头);
EFi—不同污染物排放因子,g/(h·个基准灶头);
Ci—烟气中污染物浓度,mg/m3。
2 结果与讨论
2.1 油烟排放超标率
监测餐企超标情况见表1。小型餐饮企业油烟排放超标率在3 年中都较高,而大型、中型餐饮企业超标率较低。2018 年总体超标率最低,无大型、中型餐企油烟排放超标。2019 年各个规模餐企油烟超标率均为最高,总体超标率为最高。2020 年,各类型餐企超标率均有所下降,总体油烟排放超标率改善。2018 年至2020 年,上海市中心城区餐饮企业油烟超标率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大量的小型餐企集中于综合楼宇中共同使用油烟排放管道,可能超出管道的设计风量,且共同使用的情况使得油烟排放难以精细化管理,易造成油烟排放超标。
表1 餐企油烟排放超标率
2.2 烟气与油烟排放速率
本研究实测的各规模餐饮企业烟气排放速率为小型>中型>大型餐企,呈现趋势与技术手册给定值不一致。在监测的各餐企中,大型餐企更具有独立使用烟气排放管道的能力,当灶头存在空闲时烟气排放速率较低;大量的小型餐企位置集中并共同使用油烟排放管道(部分中型餐企也存在类似情况),并基本不存在具有空闲灶头情况,使小型餐企单位基准灶头烟气排放速率较高。
各规模餐企的油烟排放速率趋势与烟气排放速率趋势相同,小型餐企集中排放的烟气量较大,会使油烟浓度较高。
2.3 排放因子
不同规模餐饮企业单位基准灶头排放因子见表2。由于各规模餐饮企业烟气排放速率为小型>中型>大型,故各规模餐饮企业油烟排放因子也为小型>中型>大型。相比起其他研究,本次PM2.5 实测排放因子较小,主要原因是上海市油烟净化器安装与运行效果较好,并且大型餐企与商业楼宇、餐饮集聚区的餐饮服务企业需设置二级油烟净化装置,根据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净化后细颗粒油烟(PM2.5)去除率达到90%。
表2 不同规模餐饮企业单位基准灶头排放因子单位:g/(h·个基准灶头)
结语
(1)2018 年至2020 年,上海市中心城区餐饮企业油烟超标率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三年中小型餐企油烟超标率均为最高。小型餐企数量多,位置集中,共同使用油烟排放管道,难以精细化管理,容易造成油烟排放超标。
(2)以单位基准灶头为核算基准的上海市餐饮油烟源PM2.5排放因子为大型餐企0.96 g/(h·个基准灶头)、中型餐企1.38 g/(h·个基准灶头)、小型餐企3.07 g/(h·个基准灶头)。
(3)以单位基准灶头为核算基准的上海市餐饮油烟源VOCs排放因子为大型餐企5.14 g/(h·个基准灶头)、中型餐企7.45 g/(h·个基准灶头)、小型餐企16.49 g/(h·个基准灶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