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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监管”的赋能逻辑、技术路径与未来图景

2021-08-16刘建义李莹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区块链

刘建义 李莹

摘 要:

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是均衡权力、资源、技术、制度等要素间关系的结果,“区块链+”赋能就演绎为一个激活“睡眠”要素、挖掘优势潜能、重塑组织结构的递进过程,表征为不同阶段区块链从工具到要素再到催化剂的角色转变。具体而言,通过重塑监管信息的存储、流动和消费模式,区块链提高了政府监管的信息质量、重构了政府监管的组织结构、重建了政府监管的制度规范、重塑了政府监管的理念思维,其结果催生出“区块链+监管”的化学反应,驱动新时代政府监管逐步走向全面化、协同化、智能化和精准化。

关键词:区块链+;政府监管;全面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1)03-0030-10

一、研究缘起

政府监管何以失灵?制度论者认为,碎片化的职能设置、分散化的资源配置束缚了传统监管的成长性[1],层级化的信息通道则放大了“噪音”、降低了信息质量[2]。信息论者指出,监管能力与信息质量正相关,信息失真降低了监管的效率[3]。权力论者发现,被“俘获”的监管者将进行“选择性监管”,制造漏洞空白[4]。文化论者则强调,“污名化”会导致监管实践的瞄准偏差[5]。此外,理性论者的“成本-效益”分析、激励论者的激励错配框架、管理论者的注意力分配模型等都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释。

而在技术论者看来,技术治理的简约化、通用性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之间存在矛盾[6]。 “数据鸿沟”的扩大、“数据霸权”的崛起固化了“信息烟囱”“地盘病”,技术创新驱动的产业细分更是挑战了传统的监管体系。即便如此,技术治理依然利大于弊,被理论、實务界人士认可并接纳,相关部门出台了《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指导意见》等规划、意见,用以指导其发展。如ICT在监管实践中能够从信息采集、标准设定、行为修正等环节监控对象[7],驱动政府监管走向协同化、全面化、动态化、智慧化和精准化[8]。

具体到区块链,去中心、去信任、可溯源、不可篡改的技术设计提高了监测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9],重建了政社、政民、部门之间的信任[10],构造出一种协同型的监管架构[11],诱致监管组织的扁平化重塑[12]。区块链在数据金融、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带动了“区块链+监管”研究的兴起,但相关研究尚处起步阶段,应用性、对策性研究较多,探究性、学理性研究较少,描述性研究较多,解剖式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监管解读为一个政策执行的过程,试图基于监管履职、履职监督两大环节,从监督者、监管者、受动者三类主体和技术、组织、制度、理念四个维度出发,透视“区块链+监管”的理论归因、技术路径和发展趋势。

二、“区块链+监管”的赋能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要探索‘区块链+在民生领域的运用,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教育、就业、养老、精准脱贫、医疗健康、商品防伪、食品安全、公益、社会救助等领域的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智能、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13]。

作为商品防伪、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区块链+监管”是“区块链+”在民生领域的具体实践。借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中有关“互联网+”的概念界定,“区块链+监管”特指区块链技术与政府监管各环节、各业态、各要素的深度融合状态,是依托区块链的政府监管新形态。借鉴结构功能主义语境中组织关系、社会结构与社会功能发挥之间的关系,“区块链+监管”本质上是一个区块链由表及里“介入”“嵌入”并“融入”政府监管、助力甚至重塑监管能力的递进过程,具体表现为区块链技术从工具到要素再到催化剂的角色转变。在“介入”和“嵌入”阶段,区块链是“外人”,扮演“帮手”的角色,通过使部分要素恢复功能或使部分结构功能更充分地发挥出来,实现对政府监管履职能力的物理提升;在“融入”阶段,区块链就成了“自己人”,不仅形成了对部分要素或结构的替代,还激活了既有要素、结构的潜在能力,实现了对政府监管履职能力的化学变革。

(一)介入:补齐政府监管的信息“短板”

政府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是主体资源、制度规范、技术手段、文化环境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多种要素均衡关系的产物和功能表征。受限于监管资源有限、技术手段落后、思维理念陈旧等“短板”,信息、技术、对象等要素陷入“沉睡”“休眠”,原先的组织结构出现了坍塌,不再能够支撑起监管功能的发挥,结果造成传统的政府监管不再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纵向不到底、横向不到边”,错位、缺位、越位问题严重,选择性监管、模糊性监管、随意性监管现象十分普遍。究其根源,一方面,“人能够同时使用的工具的数量,受到人天生的生产工具的数量,即他自己身体的器官数量的限制”[14](p.430),人的精力、体力、知识的有限性制约了监管的幅度,监管者注意力有限,造成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传统的信息采集、传输、存储、挖掘等技术落后,执法实践“重源头、轻过程”“重资格、轻内容”,造成了严重的监管信息不对称现象,降低了监管事实的清晰度[15],导致了监管履职的瞄准偏差,也带来了履职监督的“盲人摸象”问题。

因此,作为一种信息“运输”工具,区块链之于政府监管的直接作用是缓解监管信息不对称。事实上,在区块链与政府监管的初次碰撞中,监管者就是将其看成一种纯粹的监管技术,希望借由监管信息在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以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分布式存储,从规模、结构、新鲜度等多个维度提高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即时性,以有效克服监管实践中的信息不对称“疾病”,弥补政府监管的信息短板。例如,去中心化的组织建构,实现了监管者精力、体力、注意力、知识等在机器、技术维度的延伸,突破了感觉器官在信息能力上的局限,使人们有条件充分、及时地搜集、传递和利用信息[16]。又如,去信任化的信息互动,能建构起一个诚实的文化环境并驱使监管者与受动者守信:受动者主动提供真实、可靠、即时的行为信息,监管者和监督者严格而严肃、公平、灵活地履职执法。这就克服了不同层级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执法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嵌入:强化政府监管的数据“长处”

1957年,波兰尼提出“嵌入性”的概念,强调“交易行为通常是嵌入在包含着信任和信赖的长期关系之中的,这种关系往往能消除交易的对立性”[17](p.53),暗指舶来品的复制或移植,包括功能发挥都具有情境性。本文使用“嵌入性”这一概念是为了表明,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发挥需要契合政府监管的制度、文化、资源、环境等。换言之,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区块链不仅能够弥补政府监管在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不足,也应该能够放大政府在资源、数据、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使权力、权威、政策等要素释放更多的潜能、更大的作用,从而驱动政府监管水平的整体提升。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布局区块链创新时就强调,既要解决问题,也要凸显优势,双线推进“区块链+”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13]。

相较于“介入”对“沉睡”“休眠”要素的激活,“嵌入”旨在进一步开发部分要素潜能以及巩固传统优势或特色。“长”即长处、优点,是相较于他者或第三方而言,具体包括两个维度:一是“优势”,指在相同维度或内容方面,A比B更强,更有助于实现目标;二是“特色”,指在不同的维度或内容方面,A、B存在差异,各有所长,都有助于目标的实现。就政府监管而言,其最大优势是对数据、资金、人才、权力等资源的掌控与调度。早在2016年5月9日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就指出,“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又如,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根据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广告等业务隶属差异,路政、交通、卫生、健康、工商、环保等部门分别掌握了不同角度、不同规模、不同结构、不同内容的数据信息,将这些信息整合起来就能拼凑出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完整生态。

区块链在政府监管体系中的“嵌入”,直接价值在于对既有技术的补充与增强。通过单一要素的变更驱动政府监管体系的局部成长,“区块链+”赋能整个监管系统,驱动监管目标的有效实现。通过底层数据库存储、共享监管数据,区块链突破信息共享的行政壁垒,拼凑出完整的监管信息拼图,并能够充分调动所有的监管力量,尤其是实现专业机构与管理机构的互动、协作。至少在信息不对称语境下,区块链嵌入将进一步弱化监督者与监管者、监管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信息失真,增强监督者和监管者的管理决策能力,提高监管、监督对象的清晰度、识别度,提升政府监管的整体水平。

(三)融入:驱动政府监管的方式“创新”

马克思说过:“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8](pp.2-3)区块链作为当前社会最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必然寻求一种与之相匹配的生产关系,其对信息流动路径的重塑和主体关系的重构,以及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重新整合,极大地提升了人类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同时倒逼监管制度、流程等的革新。如果说“介入”和“嵌入”依然是“1+1=2”,“融入”则是“1+1>2”,“融入”状态下的“区块链+监管”实现了从物理反应到化学反应的升华。

区别于“介入”“嵌入”阶段的物理强化,“融入”阶段的区块链技术已经形成了对原有元素的替换。其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结构化要素,是连接抽象和具体、宏观和微观、制度和行动的纽带,是促使治理模式转型升级并与新的环境相适应的动力,也是一种必备的投入资源,在深层次上重塑了国家治理的理念和模式[19]。具体到政府监管,去中心化的网络结构、去信任化的节点关系、去“黑箱化”的集体维护,改变了监督者之间、执法者之间以及政策受众之间的关系,也重塑了监督者、执法者与受动者之间的关联。信息流动路径的变迁及其对传统权力结构的终结,催生出一种新的监管要素均衡和功能结构,从而通过乘数效应、化学反应谋求政府监管职能的创新性履行,最终创造出一种全新的、面向大数据时代的、适应区块链技术发展的政府监管新形态。

“區块链+监管”脱胎于传统监管,是一种全新的、适应新时代的政府监管形态。一方面,它超越了传统监管政策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它还嵌入于监管体系和实践之中,有可能演变为一种新的制度的建构。

三、“区块链+监管”的技术路径

政府监管本质上是一个政策执行的过程,涉及监管履职①与履职监督②两大环节,其效能主要受制于监管者素质、政策质量、受动者素养以及组织结构等。区块链在政府治理领域的嵌入与融合,将重塑治理的主体、话语和权力结构[20],带来政府治理的全方位变革。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组合,区块链重塑了监管信息的存储、流动和消费模式,克服了层级、部门以及区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重塑监管权力结构;作为一种替代的治理机制,区块链诱致了传统制度的变迁,重新配置货币、经济、法律和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21];作为一次重要的理念革新,区块链则倡导诚信、鼓励自治、强调参与。正是基于技术、组织、制度和理念维度的赋能,区块链分别嵌入、融合进而驱动监管履职与履职监督环节的变革,激发区块链与监管的化学反应。

(一)技术赋能:信息质量的重生

技术赋能的直接路径是重建治理信息系统,驱动客观事实的显性化,降低治理过程的不确定性和信息失真水平,提高治理对象的清晰度、可辨识性,促使治理主体更好地解决问题。作为一个数据存储系统,区块链技术具有如下特征:分布式的结构设计、去中心化的数据传递、弱信任化的数据生产以及公开透明的数据消费。这些特征既保证了监管信息的完整性,也保全了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还保护了信息传递的时效性,从规模、内容和时效三个维度提升了监督监管信息的质量。

之于监管履职,“算法信任”要求个体、企业、社会组织等监管受众如实提供活动信息,并承诺内容的真实、有效[22],一旦信息不实或不被认可,系统将拒绝新信息的写入、新区块的生成与添加。集体维护式的信息供给与开放、透明的信息共享,叠加去中心化的信息互通,不仅实现了监管信息来源的多元化,还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即时化。智能合约对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壁垒的突破,则创新了不同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交流的方式,方便了不同元信息的“碰撞”,有助于还原受动者的活动真相。

之于履职监督,哈希值、时间戳的应用以及所有参与者对某一交易活动信息的同步记录能够防范信息被篡改,使监管者的执法记录不可更改,从而有效避免了案件线索在工作流转过程中产生的举报信息泄露、经手人修改、压案不查、非法查处等问题[23]。由公有链、联盟链乃至私有链建构起来的、开放透明的信息获取平台,在防范监督者与监管者“共谋”的同时,还能够为监督者提供监管者履职的实时动态,保证监督信息的时效性。以广州市荔湾区的“三资”交易平台为例,监察人员可以登录高权限账户,实时访问中央数据库,对经济联社的合同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等业务、事务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各经济联社财务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监管制度严格执行③。

(二)组织再造:权力结构的重建

卡斯特说过:“流动不仅是社会组织里的一个要素而已,流动是支配了我们的经济、政治与象征生活之过程的表现。”[24](p.383)作为权力的重要来源,信息的流动代表着权力的流动,影响信息流动的种种安排就起到了授予或剥夺权力的作用。伴随着社会数据化,技术的变迁革新了信息的流动路径与分布形态,终结了等级制的权力结构,使集中于政府的权力流向社会、组织和大众,催生了新的、扁平化的权力结构。作为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重新组合,区块链驱动信息的流动从多中心走向无中心,信息的分布从集中化走向分散化,重建政府监管的权力结构,再造政府监管的基本架构[25]。

纵向地看,点对点的信息流动、分布式的信息存储以及开放透明的信息获取,完成了对政府监管权力的祛魅;去中心化的网络设计以及信息传递路径安排,则剥夺了监督部门、监管机构、调查组织等对治理信息的垄断权力,进而解体了传统的等级制权力结构。区块链解决了上下级部门之间庞大的信息交互与处理问题,它使信息流通加快,上下级间距离缩短且关系更为密切,行政层次减少,从而在政府内部建立起一种更加紧凑、更加扁平的组织结构。监管者与受动者之间不再是严格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节点参与者和政府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一样,具有同等的主体地位。

横向地看,区块链技术还主要解决了政府监管过程中的协同问题。作为监督监管主体的政府在行为模式上不再单纯强调权力支配,而是努力塑造一种治理主体之间、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普遍合作的协同治理模式[26]。对第三方担保力量的摒弃,去中心化的信息流动密切了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监管主体间的关系,对行政壁垒的打通克服了“地盘病”带来的合作困境、资源整合难题,这些都助于建立起协同型的组织体系。

(三)制度变革:游戏规则的重置

技术进步往往伴随着制度变迁。“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27](p.222)技术革新引起的生产力飞跃以及“技术+”驱动的传统产业复苏、新兴产业崛起改变着既有的经济生态,必然引致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度的变革。区块链技术提供的功能拓展、产业细分契机,不仅调整了要素结构、优化了资源配置,还重塑了经济关系,对传统的监管规则从覆盖面、监管内容、评价标准、监管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挑战,这些都要求制度作出相应变革。此外,区块链对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则提升了监管者获取监管信息的能力和清晰度,有利于良好政策的制定。

一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崛起及其在经济社会诸多领域的广泛嵌入、深度融合,在赋予传统产业新生的同时,还催生出了数字货币、区块链金融等新兴产业,对传统的金融监管等制度体系造成挑战,这就要求我们改革既有监管制度的内容、工具、覆盖面、奖惩标准等。事实上,在某些人看来,区块链本身就是一种制度,交易双方一旦达成智能合约,计算机程序就会“不反悔、不可篡改”地自动执行合约,这就是“代码即法律”的新型交易规则[28]。

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分布式的数据存储系统,去中心化的信息流动机制、去信任化的信息生成机制、可溯源性的信息查询机制以及不可篡改的信息存储机制都有助于提高监管的信息質量,从信息规模、信息内容和信息时效三个维度加强监管者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获知与辨识,它们能够为监管规范的修订、完善以及更新等提供全面、对称、及时的信息支持,从而提高监管制度修订的科学性、针对性和瞄准效率。

(四)理念更新:监管思维的重塑

技术进步与理念更新是一个相互印证的过程。技术革新是精神建构的产物,源自于所谓“创意”“跳出原有框架思考”之类的心理过程[29](p.10);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则改变着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塑造了匹配时代需求的价值理念。在信息化条件下,人类社会转变成一个由现实数据构成的世界,复杂公共管理面对的一切问题、行为、关系、过程和结果都以数据的形式录存起来,然后被处理,此时,社会及人与社会关系也成为由各种数据描绘的总和[30]。要想适应这种变迁,监督者、监管者和受动者必须在理念上做出适当改变,因为只有理念改变,才能推动行为习惯的改变。此外,技术变迁也意味着我们将用新的范式来测量我们的社会。作为一架数据显微镜,区块链技术缩放了我们看待社会的粒度大小,我们看待事实、现象的视角和立场发生了改变。粒度越小,社会现象、客观事实能够被分解的程度也就越深,需要处理的关系也就越复杂[31](p.10)。

对受动者来说,去中心化的网络设计及其赋予节点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催生了受动者的权利意识;集体维护机制的运行以及相互验证的实践,则培育了他们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去信任化的互动规则帮助他们建立起诚实守信的基本理念;开放透明的信息获取更是解除了他们对权力的迷信与沉迷。在此背景下,受动者的营商信息上报行为表现出主动性、真实性、规范性和权利性特征。

对于同时扮演“执行者”“受动者”角色的监管者而言,区块链技术不仅塑造了其数据思维、循证思维、法治思维,而且促使其摒弃传统的“官老爷”思想、“单打独斗”思维、“地盘病”念头,使其充分尊重监管对象、企业、民众和社会组织平等的话语、参与权利。一言以蔽之,区块链技术塑造了监管者与受动者、监督者与监管者、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协同共治的监管理念。随着“区域链+监管”时代的来临,监管者还要抛弃传统的“黑箱”思维,树立法治思维、规范理念,真正做到公平、正义地执法,并逐步适应、主动欢迎来自各方力量的监督和质疑。

四、“区块链+监管”的未来图景

作为一种技术、资源和理念,区块链通过转变角色、重塑组织结构等实现了对监管履职和履职监督的赋能。去中心化的信息互动、分布式的信息存储等,保障了监管信息的质量,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监督者与监管者、监管者与受动者以及不同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流动的改变驱动着传统权力结构的变革,促使组织结构从“层级制”向“扁平化”转变;技术赋能的传统产业复苏、新兴产业崛起以及进一步的产业细分在挑战传统监管规则效力的同时,也提高了制度执行的瞄准效率;区块链驱动的理念更新更是驱动着数据思维、参与思维、权利思维和服务理念、协同理念、自治理念的崛起。“区块链+”与国家治理的深度融合,将推动政府监管走向全面化、协同化、智能化和精准化。

(一)全面监管

相对于选择性监管而言,全面监管强调监管覆盖的立体化、无死角、宽视野,具体表现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认知到位。区块链能够打通部门之间的“数据烟囱”“信息壁垒”,使数据化的监管环节、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等实现由碎片化监管到整体性监管、一维监管到多维监管的转变。全面监管使得监督者、监管者和受动者分布在区块链的网络节点上,链条上信息相通、标准统一,既扩大了监管的覆盖面,也弥合了监管流程之间的缝隙。

第一,信息全面。作为对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承继与超越,区块链能够生产并传递多类型数据和信息,并通过整合和比对数据、文字、音频、视频、符号等提升监管者对监管对象认知的清晰度、辨识度,扩大监管实践的事实规模。针对同一事实或对象,不同的监管机构和职能部门能够进行差异化的信息采集和专业解读,相关数据、信息的共享则有助于监管者构建起多层次、多维度、多视角的监管信息拼图,提升监管实践的理论纵深。在信息挖掘、采集、分类、分析的过程中,区块链保存记录各类结构化信息和非结构化信息,信息需求方根据需要调取数据。高度透明、不可篡改的技术设计使得信息在各个环节留痕,可以全面还原监管履职和履职监督的过程,避免“监管失灵”和“监管黑箱”问题的出现。概言之,区块链技术能够提高信息搜集、留存的能力,加强信息披露程度,重塑市场生态环境,为实现全面监管奠定基础。

第二,对象全面。有鉴于区块链技术对个体有限监管幅度桎梏的突破,在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等监管资源有限的背景下,通过整合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的监管资源,新型监管将实现单个监管幅度之间的无缝隙拼图,实现对个体户、企业、社会组织等政策受众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全覆盖,做到空间层面的监管无死角。从纵向视域看,各个管理层级都在区块链的节点上,去中心化的权威机制为监管信息在层级之间的传递疏通权力关系,使监管不再受限于传统的人情、面子关系。从横向视域来看,各个职能部门、人员分布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条上,分布式主体可以形成多个账本,各类主体都可以匿名化、透明化监督,监管的各方资源得到有效整合。例如,在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区块链技术充分为应急管理增能赋势,尤其在防疫物资的生产、流通等环节,区块链技术实现了物资的全过程溯源、全方位监管,有效提升了防疫物资的管理和分配水平。

第三,過程全面。得益于分布式存储、哈希值防伪、时间戳保全技术,以及去中心化带来的不同部门、不同环节之间多源流信息供给和无缝隙信息共享,“区块链+监管”能够客观、有效、完整地保存单案例事实的来龙去脉,监管者能够通过回溯功能还原事实真相,实现对各环节、各步骤、各细节的全流程监管,做到时间层面的监管无死角。目前全球已进入风险社会状态,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大量涌现倒逼监管部门对各个行业,尤其是与人体生命健康有关的行业进行全程溯源管理。这要求产品的生命周期时时刻刻被记录保存下来,各个环节之间形成完整的溯源链条,一旦有突发情况,相关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痕迹迅速找到问题根源并切断风险源,降低发现成本。此外,在层层审批环节,智能合约技术通过编写算法程序对监管者、受动者的权限进行设置,减少部门之间职能的交叉重叠、重复审批现象,提高流程运转的效率,节约时间成本。

(二)协同监管

在传统的监管模式下,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链条上的某一个具体环节,部门之间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形成协同壁垒,监管履职容易出现黑箱化、形式化和盲区化,监管效能难以实现最大和最优。协同监管强调监管实践的同步性、协调性与一致性,具体表现为不同主体、主体与客体、不同方式在信息、内容、行为、理念等方面的合作。协同监管在巩固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将实现权力在部门之间的有序转移,重置监管部门之间的履职规范和履职标准,理顺部门之间的协同关系,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第一,主体协同④。在监管资源有限的背景下,监管者必须与其他监管者、监管对象乃至监督者进行协商、合作,加强与跨行业、跨领域、跨区域监管者的合作,充分整合既有资源,确保监管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内容的真实性和传递的时效性;加强与监管对象的合作,鼓励个体、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积极、主动、真实地提供信息,开展行业自律,并在制定政策、做出决策、管理实践中尊重他们的话语权;加强与上下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监督者的合作,重塑层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信任,提升信息传递的效率、信息共享的质量、资源整合的力度。财政票据是单位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凭证,传统的纸质票据存在成本高、保存困难、效率低下等弊端,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势在必行。重庆作为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的试点城市,将监管部门、用票单位、缴款人、缴款渠道等要素全部集中在一个平台上,既实现了数据的统一管理,又提高了单位缴费的效率,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降低了纸质票据丢失、不易保存、被篡改的风险。

第二,时空协同。时间和空间的协同可以定位监管信息的坐标,还原监管事件的真相,从而为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提供情境信息。横向地看,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之间的监管者要加强合作,步调一致,实现监管信息来源的多元化、内容的真实性;纵向地看,不同环节、不同步骤、不同岗位的监管者也要加强合作,确保监管信息传递的即时化、对称性,从而使监管真正在时间、空间维度上实现融合。区块链技术使监管信息以时间顺序组成链式结构分布在系统内,监管事件发生的时间、空间等要素皆有记录且有迹可循,监管部门可以在节点上查看验证,保证信息的透明、公开、公平。监管者基于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可以知悉监管对象的分布情况,描绘出“监管图”;基于产品的生命周期和流通环节可以知悉监管对象的时间发生过程,刻画出“监管谱”。他们根据“监管图”和“监管谱”能够构造出监管履职和履职监管的“图谱”,为精准监管提供地图指引。

第三,动静协同。定期执法和不定期执法相结合能够动态监管受动者,将监管履职置于弹性范围空间,保证监管政策长期有效执行和真正落地。因此,监管者既要保持定期执法,获取截面数据,形成制度压力;又要实施不定期执法,多环节、多时点、多内容、多形式地推进监管政策的落地、监管信息的获取、监管目标的实现,实现监管方式、方法、途径的协同。动静协同将运动式治理引入监管机制,打破现有官僚体系静态的监管模式,在监管者、受动者和监督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合适的执法力度、合理的监管程序、可持续性的监管履职使得协同效应实现最大化。动静协同需要搭建常规化的监管履职系统和移动性的巡检监管系统,制定定期执法和不定期执法的履职标准,驱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资源优配,使定期执法和不定期执法相辅相成,实现对监管对象全要素、全流程、全周期的监管。

(三)智能监管

智能监管强调监管政策变现的虚拟化、自动化、智慧化,具体表现为线上执法、自动执法和可视化执法。监管的虚拟化要求通过程序的设定和代码的执行打造监管履职的逻辑空间,在区块链条上实现执法行为的全范围覆盖、全数据监督和全过程记录。监管的自动化则是利用智能合约技术使达成共识的规则自动运行、自动匹配需求,降低人为干预的风险。监管的智慧化是基于去中心化的节点分布、去信任化的互动规则、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非对称加密的安全保护等多项核心技术,再生监督者、监管者和受动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强化各个主体对“区块链+监管”的认知,使得监管履职和履职监督智能化、科学化、及时化。

第一,线上监管。线上监管是“区块链+监管”的基本方式,监管者通过摄像头、照相机、传感器、智能终端等采集、接收、存储、整理、分析事实数据和治理信息,同时,利用远程办公系统同受动者一对一沟通交流,进而实现循数监管、以数治数,缓解资源有限性与需求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线上监管的实现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区块链可以接入互联网的端口,任何交易行为都会记录在账本上并形成数据区块,然后随着交易流程的流转传递给下一个数据区块,交易行为被网络实时监控、实时跟踪、实时记录,交易行为透明公开。而线下监管受资源配置、领导权威等因素的掣肘,难以实现公平监管、透明监管。线上监管也可以实现监管信息的及时传递,有效防止时间的滞后性和空间的转移性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证监管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可视化监管。基于区块链技术、中央数据库资源和开放式的数据存取机制,监管者能够充分整合人、财、物等资源,充分调动不同监管者、受动者和监督者的参与积极性,并充分发挥不同专业人士、机构的长处,建立可视化监管平台,实时更新监管信息和动态,其结果是监管者对监管重点、难点、痛点的把握更为方便,便捷化监管理念得以落实。可视化监管平台是将复杂的监管信息通过可视化的途径呈现给信息需求者,比如建立可视化监管信息看板,实时显示监管信息动态,依据数据信息提高监管履职的判断力和精准度;建立数据监控系统,实时追踪交易行为,根据數据变动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提高监管部门的事前预警能力。

第三,智慧监管。智能合约是区块链的核心技术之一,是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运行在可复制的共享区块链数据账本上的计算机程序,能够主动或被动地处理数据,接收、存储和发送信息,以及控制和管理各类链上智能资产。通过智能合约机制在区块链上自动运行,多个政府部门在约定条件下可以共享数据并协同完成一个业务过程,确保数据流动过程中的安全、透明、可控,最终实现数据流转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和可追溯性[32]。

(四)精准监管

在社会发展加速、社会职能分工细化和社会网络爆炸的背景下,大量纷繁复杂的过载信息和无效信息输出,尤其是不实信息的传播掩盖了真实有效的信息,给监管履职带来了困难,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现有监管主体、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的不足。精准监管强调监管定位的针对性、过程的清晰性和结果的有效性,具体表现为对称的信息获取、精确的问题锚定、精准的政策执行等。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账本建立可信任的信息链条,从而在横向的主体上设置多向度的信息运维机制,在纵向的过程上建立全周期的信息追溯机制,满足了精准监管的应用场景和实践需要。

第一,源头精准。区块链技术在政府监管体系具体实践中的广泛嵌入与深度融合,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监管信息的质量。多源化的信息生产保证了监管信息的规模,共识机制的有效运转保证了监管信息的真实有效,哈希值、时间戳的运用保证了监管信息存储的安全性、不可篡改性,公有链、联盟链及其集体维系的特性则保证了监管信息生产、传递的及时性。从而,监管者能够通过回溯机制精准把握问题的发生及演进过程,精准发现问题的归因及其责任人等。此外,大数据和区块链技术的叠加使用,实现了对源头危险信息的精准识别和预警预报,它能够找出重难点问题并对其持续跟踪,生成智能方案。“监管”+“监控”的“双监督”驱动,使我们能更有针对性地解决监管的现实问题。

第二,量刑精准。监管是一种负向激励,用好的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约束不足容易造成“不愿为”,约束过严则会诱致“不敢为”[33]。精准的量刑,在法律层面,能够保证处罚幅度与违纪违法的事实逻辑相匹配;在心理层面,能够使处罚所带来的影响在监察对象心理承受的范围之内,契合其心理预期;在约束力层面,则要做到既能“容错”,也能“纠错”,要鼓励创新、宽容试错。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可以有效减少人为监管漏洞。通过将法律法规、政策规则代码化,并设置合理的弹性区间,该技术为社会打造出一个公开有序、合理有效的技术监管系统,在保证监管信息精度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合约信度和技术效度。

第三,问责精准。区块链的运用有助于理性追责,在该链上生成、传输的所有信息痕迹都是透明的、可追溯的、不可修改的,这些特征充分地满足了“证据”的要求。一方面,材料的清晰性和信息靶向的唯一辨识度,便于根据固化的信息流动轨迹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违法扩散消息或扩散虚假信息的主体、职能监管部门及不作为的具体领导进行责任衡量和精准定位,避免事后因信息痕迹消失或遭刻意隐匿而产生不同主体之间推诿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区块链能对监管全程进行可追溯和透明化的技术运用,促使监管程序运行和审定过程更加追求合法路径,避免监管权力的乱用、滥用和错用,倒逼监管追责过程和结果的精准性。

注釋:

①即监管者对监管政策的遵从及其职责履行过程。

②即人大政协、党委监察等力量对监管执法行为的监督。

③有关荔湾“三资”监管交易的数据、资料等,均由荔湾区水务和农业局提供。

④此处的主体特指利益相关者,包括监管者、监督者、受动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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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双跃]

Enabling Logic, Technical Path and Future Prospect of “Blockchain+Regulation”

Liu Jianyi, Li Ying

(Guangzhou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6)

Abstract:

The effective performance of government regulatory functions is the result of balancing the relations among elements such as power, resources, technology and system. “Blockchain+” enablement can be interpreted as a progressive process of activating “sleep” elements, exploiting advantages and reshaping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represented by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blockchain from tool to element and then to catalyst role change.In particular, by reshaping the storage, flow and consumption mode of regulatory information, blockchain improves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ory information, reconstructs the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government regulatory, reconstructs the institutional norms of government regulatory, and reshapes the conceptual thinking of government regulatory. The results are promoting the chemical reaction of “blockchain+regulation”, and driving 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the new era to gradually become comprehensive, collaborative, intelligent and precise.

Key words:blockchain plus, government regulation,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collaborative regulation, intelligen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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