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治视阙下社会征信体系的构建
2021-08-10吴春香钟晓玲
□马 龙 吴春香 钟晓玲
(1.太原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2.山西财经大学,山西 太原 030006; 3.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7)
中国社会的诚信更多是一种伦理道德层面的哲学思辨,在传统法文化的发展背景中,讲究“礼法同体”,中国的法制建设最早可追溯到春秋时期,而在此之前的夏商周阶段,国家治理是以礼仪教化配合暴力压制,礼由人定,但并不由人随意改动,从而产生一种社会约束性[1]。往后,奴隶制社会的绝对服从发展到春秋至秦时,开始出现一定规模性的社会体系,实现由“礼制”到“法制”的转变[2]。当时的法文化“刑起于兵”,刑是法律体系中的主旋律,一些酷刑也由此应运而生,法制淡化了礼教在社会中的地位,却也因重法律、轻道德的制度体系,引发了一系列的诚信缺失问题。直到汉清时期,统治者开始注重礼、法的同等地位,由此,中国才真正走向“礼法同体”的时代。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一面加强对法制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针对道德缺失的社会威慑性不足等问题,也在始终不断努力和探索,征信体系的诞生便是中国法制与道德建设完美融合的成功探索。
一、法治社会下征信体系构建的意义
征信体系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历史中由来已久,但对中国而言,作为2003年刚开始试点的新领域,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信用体系建立的初级阶段。面对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复杂的市场经济形态,征信立法工作的展开势必会面临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和阻碍。但征信体系的建成“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法治社会的民众更注重规则意识,也更自觉遵守法律的准则和底线[3]。以法制推动的社会征信体系,是将个人和企业信用融入立法条文中,这不仅仅是对全体民众共同的约束,同样也是对每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诚信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立命之本。特别是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形态的多元化,导致市场经济的管理更加复杂和多变。企业是连接消费者与市场的纽带,一旦企业的诚信出现问题,最终导致的是消费者对整体行业丧失信任。而这种信任危机的蔓延甚至足以上升到国家层面。
征信立法体制的建成,最先获利的就是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言,诚信伦理更像是一种隐性资本。以无形的宣传在消费者和市场中打下口碑,这种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意识到诚信本身所涵盖的重要价值。中国从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发展至今,变成全球经济共同体的一部分,任何行业的发展都不可能脱离社会资源的依附而独立生存,正由于各企业间的相互依托和密切联系,商业诚信才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以法制为保障的征信体系,是对道德行为的明确规范和制约,在经济利益化时代,这种体系的建立对市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持市场秩序。文明社会的规则意识是人人应该树立的价值观念,但道德约束更多的还是依赖于个人的自身素养,我们无法要求社会群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严格的道德底线,这就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约束。征信体系针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惩治措施,当个人利益因为失信而受损时,诚信的重要性则得以凸显,当社会普遍认识到诚信的价值时,市场秩序的稳定才得以保障[4]。第二,降低交易成本。纵观中国延续上百年的产业老字号,能够在历史的洪流中始终长盛不衰的,除了百年不变的服务和品质以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值得信赖的口碑与声誉。群众对品牌的信任,不需要再以任何商业推广的方式加以宣传,这样就保障了产品的交易成本,从而让消费者获利,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5]。
(二)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实力的重要举措
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竞争越发激烈。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从最初那个西方人口中的“东亚病夫”变为如今的世界强国,随着国家实力一块应运而生的是“中国崛起论”和“中国威胁论”相关话题。世界惊叹于中国速度,却也担忧着中国雄起对他们所造成的威胁。有关中国的负面词汇依然铺天盖地。西方政客公然在媒体上对中国大放厥词。但偏向性的言语无法掩盖的事实,是中国越来越高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
自古代社会延续而来的中国传统文化发展至今,儒家学说中的仁爱思想更是走向世界。中国人自古以来的诚信、勤劳、勇敢的美好品质始终在国际间享有盛名。国家整体竞争实力提升所依托的,是不断为美好生活勇敢拼搏的乐观心态。诚信对国家层面而言,是一种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在正确的价值观指引下,民众才能树立良好的道德意识。经济全球化缩小了各国之间的实际距离,国人外出旅游、留学的情况变得越发常见,当中国人走向世界时,比个人身份更重要的,是背后的国家形象。加强对国内征信体系的建立,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中国国际形象的维护。当中国人的诚信行为在世界社交网站上广泛传播时,带来的积极影响胜过任何形式的宣传。与此同时,中国国门开放欢迎更多来自不同国家的优秀人才和企业进行招商投资,除了对经济的考量之外,一个良好的国家形象和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也是决胜的关键[6]。
二、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难点分析
依法治国体制下的社会征信体系是必然选择,但必须要落脚到中国的实际情况,相比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目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国民整体素质不高,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也面临着一系列社会问题,因而征信体系在建立过程中也会遇到相应的阻碍与挑战。
(一)征信体系的相关法制建设尚未健全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法律是对社会文明的基本保障,一切文明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一个良好的法治体系上。征信体制的建设也只有在征信立法的推动下,才能真正具备社会意义[7]。就目前来说,我国征信相关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专项立法滞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不衔接问题突出。目前为止我国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只有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这两款,而且这两个条例属于部门立法,立法的层次比较低,对于地方制定征信方面的规章制度缺乏实际参考意义。《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刑法》中虽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很少有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第二,征信的具体立法较为宏观。“十五”初期,国家就着手修改制定的《征信管理条例》和《信息披露条例》,由于审批环节多,涉及部门广而迟迟没有出台。虽然近年来各地自主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数量比较多,但是这些规章都属指导性文件,立法的层次相对来说较低,缺乏法律和法规的威严性和刚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所发挥的效力和作用也很有限,很难做到对征信业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整理和整顿。此外,由于我国的现代征信业起步发展较晚,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政府信息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企业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个人信用数据的开放与保护个人隐私的关系,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所规定,但由于它们并不是专门针对征信来规定的,相互不衔接的矛盾较为突出。第三,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和征信立法过多侧重在失信惩戒和守信奖励的建设,而对失信后的救济体系和立法不够健全。
征信立法是对征信体系建成的基础和保障,在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诚信始终作为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是因为,传统的失信现象大多在于个人生活中的日常小事,对社会发展没有造成大的影响,而新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国家的社会形势也变化多端,发生在商业往来中的信用缺失,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有些已经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亟待新的法制体系加以制约。但一套法制体系的建成前期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去验证、考察、分析当前的社会现状,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加以大量的实验论证和漫长的试用阶段,最终面向社会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从实际案例中证明其在社会中的价值是否有用,并经过多次修正后,才能真正为社会所需要。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相比,法律体系的制定显得过于缓慢和滞后,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征信工作的开展,但这是改革开放的必由之路,从立法到适应的过程,法律空白的时期不可避免。
法律权威性的缺失也导致了监管方面的不利,征信和法制系统的不健全体现在我国性的征信部门和执法机构的体系建设不够完善。其他部门在征信问题的管理上权责不明,没有系统的体制作为划分的标准,容易出现多头管理和无人管理的乱象。同时缺乏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机制,也就导致了征信体制的混乱。
(二)社会整体素质影响征信的意识和行为
中国14亿人口,截止到2020年文盲率为3.6%,本科率为4.43%。国民整体的文化水平偏低,而文化也是决定素质的关键因素之一,这是教育的基本内涵所在。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需要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和自觉遵守,但国民整体素质不高导致社会的诚信缺失,包括在征信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很多群众没有意识到诚信对社会发展的价值,也不理解征信体系构建的意义,从而在信息工作采集过程中不主动、不配合,导致我们无法让所有的民众统一步调。但时间最终会证明,征信的构建是社会文明进程中的一大步[8]。“征信”一词从走进中国大众的视野发展至今,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社会普遍对其缺乏了解和关注,群众加入征信体系建设的主动性不强,很多人认为征信体系的建设仅仅是用于银行信贷,因而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觉得自己没有贷款就没有提供征信信息的必要。除商业活动的信用评价影响贸易往来和贷款之外,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征信的作用和价值并不能得以充分体现。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缺乏一定的宣传教育工作,很多人对征信体系的制定和划分区域不明确,不知该从何查询自己的信用等级,从而也就觉得体系的制定没有意义和使用价值。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由政府主导的,政府是市场活动的管理者和推动者,但在征信体系问题上,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条文,很多政府部门对于征信管理的理念尚且不足,公职人员缺乏系统性的指导和专业技能培训,对征信体系的理解不够全面,从而在工作展开的过程中,没有理清自己的定位就盲目下手,导致摸不清头绪,造成事倍功半的效果。
(三)社会征信系统全覆盖面临很多客观困难
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容纳了56个不同风俗的民族。在上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传统文化演变至今,留下了无数意识形态的瑰宝。征信体系的建成,需要整合社会各个层次的资源包括文化、经济、政治、生态等等,但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征信体系作为一项全民化的大工程,必然要覆盖所有的区域和人口,庞大的工作量为信息资源的整合带来极大困难和精力耗费。从征信体系的三类主体来看,政府作为主导地位,其征信资源的整合涉及多个部门,重新进行责任划分和打破原有的平衡框架,制定新的行业要求和行为准则。对企业来说,当前的企业规模相比此前的中国,可谓是实现了数倍以上的增长。尤其是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行业为企业的发展另辟蹊径。企业的发展不再以实体经济为唯一途径,通过网络化的虚拟空间,实现流量背后的巨额收益。同时,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放开了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限制,信用贷款成为很多创业者的资金渠道。但也正是因为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为企业的征信工作开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阻碍。加上征信系统的初始化阶段流程较为复杂,很多企业对信息的填报和更新工作不主动、不配合,也在很大程度上妨碍进程的推动。对公民来说,一个诚信社会是对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和保障,社会上失信、诈骗的案例花样百出,很多人防不胜防,原因就在于征信立法体系的不完善,无法准确追踪到罪犯的违法记录,从而也就难以制衡。随着征信体系的完善,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就反向推动征信工作的展开。但目前我国正处在征信建设的初级阶段,征信体系尚未健全,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检测才能让社会看到其存在的价值。当前阶段下无法让公民感受到征信工作带来的益处,自然也就很难得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9]。
三、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构建创新实践的路径
通过对征信体系的意义和困难分析,我们了解到征信体系为国家发展建设带来的巨大价值和潜在提升空间,西方国家的征信系统已经相对成熟,中国的征信步伐也必须要尽快落实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目前对法制视阈下的征信体系探讨最关键的环节还是如何构建出最具社会价值的体系机构。这是现阶段亟待探讨的核心问题和研究方向所在[10]。
图1 我国征信体系要素图
(一)加大完善征信各环节的立法
这是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构建中的重点。商务部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关于信用立法的问题,目前中国的失信行为较多,一定程度上的信用立法是十分有必要的。总体来讲,信用立法是当前社会所需要的,主要用于明确规范联合惩戒的界限问题、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及使用等。但立法不能过度泛化、笼统,应该尽量具体化,从而达到规范公共信息和市场信息,解决联合惩戒界限不清等问题的目的,充分肯定了立法工作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我国征信体系的法制层面构建,要遵从整体性原则,从国家整的框架出发,结合市场经济的综合性发展脉络,展开详细的调查研究。立法工作是一项细碎且严谨的科学探索,它包含着社会生产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完善征信立法绝不是一朝一夕的成果,在立法工作展开过程中,必须要加以大量的实地考察和实证研究,针对市场的失信现象,分析其背后的因果关系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策略。法律是适应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准则,立法程序的制定,也必须要结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开展全面化探索才能符合大众所需。同时法律条文的制定并不是静态的文献积累过程。而是要随着时代的演化不断改进和推陈出新,一项新的法律融入社会,必然会出现很多无法预料的形势和状况[11]。但也只有经过社会的检验和反馈,才能发现其中的不足,从而加以完善和修订并真正为时代所需要。这是立法工作漫长的原因所在,也是对法律严谨性的论证。征信体系在构建过程中,信用信息公开是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前提和基础,而这种公开势必会加大另一层面的信息泄露风险,从而引发信息资源的不安全问题,这是征信立法工作必须要考虑到的核心。如何能在合理范围内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不受侵害,同时又能有效做到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并重?对当前的行政、司法部门也要制定明确的征信职能划分,以确保社会法制程序的平衡与稳定。
(二)加快信用修复体系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应用领域不断拓展,失信惩戒、守信奖励的社会效应不断凸显。同时,因失信而被纳入到“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也逐渐增多。通过企查查公布的近几年来的失信报告数据,自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实施以来,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被执行人增加了1578万。2013-2015年这三年,失信被执行人每年新增200万左右,2019年增加了300万,2020年又新增249.84万。可见,因“黑名单”制度也导致大批量企业和个人的生产和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4-2020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提出了信用修复体系建设的要求。“十四五”规划纲要中,也对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建设以及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做了重点强调。目前,从国家层面分析,将信用修复体系分为企业信用修复体系和个人信用修复体系,国家对失信修复项目和程序进行宏观界定和指导。由于信用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障信用修复体系与法治社会建设内在要求一致,并反映信用体系整体的价值趋向,应当首先加大信用修复的立法度。信用修复的内涵价值是通过对社会主体因失信导致的减损权益的恢复,是提升失信人信用意识行为的一项活动。失信主体被减损的权益的来源、界定、行使、保护、恢复等必须要以相应的法律为基础。信用修复就是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大立法,依法明确信用修复的分类、内容、标准、程序,用法律保障信用修复整体过程的法治化。其次,加强信用修复制度化建设。信用修复是一项程序化实施过程,加强信用修复制度建设,以制度明确和分类细化各项失信行为修复的程序要求,明确承担修复的具体机构和责任,并加大对失信修复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从而能够依法依规保障信用修复的规范化。
(三)加强征信人才培育及引进力度
费尔巴哈指出“人的本质是哲学上最高的东西”。人与动物最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是有“类意识”的生命而动物没有,他认为人先有类意识,后有类生活[12]。马克思提出相反的哲学思辨,认为是先有生产活动的诞生,才激发了人类的思维和意识。他提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变迁为人类的灵感创作提供了源泉和动力,征信体系的构建则是社会发展自然演进的过程,加强征信立法工作的推进,就要随之加强对社会各界人才的培育,以适应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人才队伍的培育和引进首先要制定系统的科学方法,以科学为指导的前提落实高校的征信课程讲授,鼓励高校开设信息管理相关的专业课程,为国家征信体系建设培养一批专业化的信用信息人才。其次,成立社会性质的征信协会,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学习西方先进的征信体制方法,互促交流学习技巧,同时,也借助这一平台在日常的生活中加大对社会成员的征信知识讲授和培训,动员社会力量,广纳民智。最后,优秀的人才队伍除了要拥有专业化的知识以外,良好的道德素养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尤其是在征信行业中,从业人员必须要具备客观、公平、公正的立场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这是专业教学中无法学到的知识点,因此,制定符合征信体系要求的行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也很有必要。
(四)健全征信行业标准和市场化监管体系
中国市场经济是由政府主导的社会体系。征信行业是一门特殊的行业,征信企业掌握着大量单位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和隐私,一旦企业信息泄露,将直接威胁到国家的信息安全,因而健全市场化的监督机制很有必要。政府要发挥对市场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展开,加强对征信部门的督查,制定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行业安全。而一个良好市场秩序的维系,不能仅靠政府一方的力量,社会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政府、企业、个人都是社会参与的部分,只有各部分之间相互影响和变化,才能动员整体的力量发生改变,从而促使整个征信系统的改进。征信体系的数据来源主要依靠金融行业,银行在中间发挥着很大的连接作用。为此,可以在市场运行中制定以银行为主导的监督体系,并给予银行相应的法律授权,明确其在征信体系中的职能和责任,政府作为上一层部门,对银行进行监管和制约,定期组织银行职工专业技能培训和道德教育,以确保行业自律。同时,发挥市场自身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功能,市场经济的运转是随着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而改进的,良好的社会风气会在无形中净化市场的环境氛围,从而起到一种监管的作用。当立法和相应教育系统趋于完善时,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也会随之加强,这种力的作用会反促于企业和个人,推动行业系统的优胜劣汰。
(五)加大社会成员信用宣传教育力度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变迁基于历史发展的脚步,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落脚到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引上。我们提倡文明与诚信,就是要扭转失信的现象,由此,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创建文明城市”、“征信立法”等,从具体问题入手,针对社会大众制定普遍适用性的社会法则。但具体问题的落实并不是根本性质的扭转,横向的剖析最终要深入到纵向的根落:世界观的扭转。当失信现象屡禁不止、花样百出的时候,有关社会层面的另一种深度思考开始运转,找到问题的本源,才能系统性的提出解决策略。法制视阈下的征信体系建设,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准则,群众对诚信制约的遵守,是在法律的压迫之下,被动接受的,而真正的诚信社会,仅仅依靠法律是完全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整体社会意识形态的转变,是从行为到心理上的双重认可,加大对社会诚信的教育宣传工作的目的便是如此。诚信工作的宣传与落实,首先可以从学校出发,从幼儿抓起,“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在教育伊始对学生进行诚信道德方面的培养,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注重德育与学科教学同等重要。其次,加大对市场经济的诚信宣传活动,通过公益广告、条幅、网络推广的方式,让受众从思想上适应并接受诚信价值观的熏陶。最后,在国家层面上,政府部分也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典范,起带头作用。对公职人员失信现象进行严厉打击,定时召开关于诚信宣传的主题活动,从社会的各领域出发,培养良好的诚实守信价值观[13]。
(六)创新核心价值观与征信结合的制度
诚信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所体现的是文明社会从古至今对诚信价值的肯定和推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中多次强调,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切实践行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方向,注重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同等重要的社会地位。努力丰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时代内涵。诚信是社会总体意识的集中表现,社会生活决定社会意识。在当前的城市建设中,诚信道德滑坡问题导致社会生活中的失信现象愈演愈烈,征信体系的构建,是从生活的所有前提中,树立一种标准和守则,当诚信行为以法律约束的方式变成社会生活中的习以为常时,征信意识的诞生也就由此而来。西方国家的征信体系从19世纪末就开始萌芽,到20世纪80年代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进展。随着时代的演进发展至今,国外的征信市场已经形成标准化、规模性的社会体系。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律健全。涉及金融、信贷、银行保密、信息自由、债务催收、房屋抵押等等系统而全面的法制条文,有效规范了社会的征信执行系统。第二,监管落实。美国的监管体系分为行政、司法和行业自律三部分,涵盖社会各个方面,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欧洲国家采用政府主导的方式,以中央信贷系统为主体,制定统一的银行接口,从源头把关。第三,核心技术掌控。征信体系构建的背后是庞大的信息资源整合和数据系统的挖掘、评级。从多个数据中心甄别出个体信息,并整合完整,这需要绝对成熟的信息技术才能达到的水平和效果,而中国在此方面的技术尚显薄弱[14]。西方国家的征信体系为中国征信工作的展开带来很大的参考和研究价值。我们可以借鉴其先进的科学技术,引进高效便捷的信息系统,去提高当前的信息整合方式。但中国征信系统的建立,还必须要落脚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形态中,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经济活力,联系整体的意识形态,从实际出发,才能打造出最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征信体系。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社会主义体制具有开创新和独特性。制度的构建与形成,需要一定的价值导向为依托,并凝练着社会精神的核心内涵[15]。从征信体系来说,中国的经济发展更注重对群众的价值引导和精神文明创建,传统的儒家礼义思想流传至今,是中国人固守的精神守则。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中国是人情社会,社会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民众间的诚实与守信,皆是整个国家的文明与诚信。系统的科学发展观落脚到当前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就是社会发展的形势,结合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加以价值观引导,共同推动中国征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四、结语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中国的改革开放道路指引了前进的方向和思想保障,马克思曾指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前提。”[2]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是结合在一起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始终以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利益和幸福为宗旨。践行好征信体系的构建,是对人类幸福权利的保障,法治社会与文明社会是密切关联的两个方面,即使时代的演进过程中会不断面临新的困难与阻碍,但纾解的过程也是一场自我净化和洗涤的过程。真正的自由是在文明的框架内合法享受自我权益的自由,这便是人的解放和科学文明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