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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内部审计配合国家审计工作机制研究

2021-08-05马广军

现代审计与经济 2021年3期
关键词:联络内审审计工作

马广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作为特殊的内部审计力量,应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配合国家审计工作,促进审计监督体系健全完善,提升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国企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具有特殊的关系,两者性质相似、职能互补、主从协作,使得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合国家审计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這种特殊关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性质上看,国企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在国有企业的延伸。就国有企业审计而言,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在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如:二者的审计目标都是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审计内容都包括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审计;审计程序具有相似性,其主要审计环节大体相同;国企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的着重点有一定的重合度,二者都更加关注合法性和效益性,更注重合法合规性审计。

(二)从职能上看,国企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具有互补性。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侧重点不同,国家审计注重问题导向和事后监督,具有宏观性、外向性特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注重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具有微观性、内向性特点。二者的审计技术与审计方法也存在差异,国家审计擅长于大数据审计、结果导向审计等,而内部审计则更倾向于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内部审计部门熟悉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和内控流程,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评价结果具有较高的可信赖程度;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质量进行评估后,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对审计流程进行优化设计,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

(三)从地位上看,国企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是主从协作关系。现阶段,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虽然都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二者地位是不同的,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是主导与配合、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内部审计最初是为服务于国家审计而产生的,随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多次修订以及新规章的出台,两者的关系经历了直接监督指导、间接监督指导、加强指导监督力度形成监督合力等阶段,但是这种主从模式一直没有改变。因此,国企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要基础和补充,在两者协同发展过程中,国家审计应发挥主体作用,而内部审计主要是做好配合工作。

国企内部审计配合国家审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在构建协同机制、发挥监督合力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也付诸实践进行尝试,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配合国家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前,一部分内审人员对内部审计的认识比较片面,认为内部审计范围小、权威性低、影响力弱,难以与国家审计机关相提并论,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国家审计工作的作用有限。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规模大、企业主体数量多、涉及行业面广,而国家审计机关力量有限,单靠国家审计机关难以实现审计全覆盖目标。目前国有企业面临审计署、地方审计机关日常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以及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的延伸审计监督等,迎审配合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不断增长。因此,加强对国家审计的配合工作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配合国家审计主动性不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主从关系模式决定了内部审计在与国家审计协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长期的被监督角色也使内部审计习惯于接受国家审计的工作指导。从理论层面看,对于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协同发展的研究,主要是站在国家审计的角度进行探讨,对于内部审计如何配合国家审计工作的研究甚少。从实践层面看,多数国有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国家审计日常联络和汇报工作机制,个别企业联络汇报集中于集团总部,全面对接国家审计机关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三)配合国家审计工作机制不完善。内部审计配合国家审计目前还没有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配合工作机制,如:在审计力量协同方面,一些国有企业派出内审人员临时参审、协审国家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不定期配合审计机关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在审计计划制定过程中,存在国企内部审计部门与国家审计机关与缺乏沟通的问题,审计机关不了解内部审计成果,内部审计不了解国家审计关注重点,可能会出现审计范围重叠、重复审计等问题,浪费审计资源,无法实现审计全覆盖目标。

国企内部审计配合国家审计的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配合国家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审计计划制定、力量整合、整改协同、成果共享、工作联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推进,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审计工作“一盘棋”格局,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一)建立审计计划统筹机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审计项目计划,综合考虑国家审计机关审计计划和本单位中心工作,将国家审计年度计划的重点内容细化分解到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内部审计部门在编制好年度审计计划后,应向对口的国家审计机关备案。特别是对于当年接受审计的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将配合国家审计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与国家审计机关协商审计方案,与国家审计开展同步审计或联合审计,如审计机关审计企业总部和重要二级单位,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则负责审计三级及以下单位,节约审计资源,避免审计范围重叠。

(二)建立审计力量整合机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协助国家审计机关履行监督职责,一方面,鼓励内审人员参与国家审计项目。大型国有企业应建立内审人才库,定期选派内审人员参加国家审计项目,既可以缓解国家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又可以培养锻炼内审人才队伍。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力量协同模式,如国家审计机关在审计大型国有企业时,可以采取联合审计、授权审计等方式,委托内部审计部门承担部分审计任务,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提高审计效率。

(三)建立审计成果共享机制。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向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工作总结等审计成果资料,为国家审计机关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提供参考。国家审计机关在评估内部审计质量的基础上,对审计成果加以利用,对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再重复审计,对在内部审计中发现且已经整改的问题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审计资源、减少重复劳动,还可以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价值和地位。

(四)建立审计整改协同机制。对于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督促所在单位积极整改,按时向国家审计机关反馈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审计整改落实到位,走好审计整改“最后一公里”。一方面,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整改检查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内容之一,在项目审计过程中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另一方面,对于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存在较高风险的单位,结合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探索开展审计追责问责,尝试以行政手段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强化警示作用。

(五)建立审计工作联络机制。国有企业应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和良好的沟通纽带关系,主动将国家审计监督转化为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的动力。日常联络汇报工作应纳入企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定期联系对口国家审计机关,通过开展拜访、汇报工作、开展座谈等多种方式的活动建立良好关系,建立固化交流方式和平台。国有企业领导应重视与国家审计的日常联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应落实日常联络工作责任,制定联络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联络活动组织方式、活动内容、工作经费等,为联络工作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单位:中国电建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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