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内涵及制度机制研究
2021-08-05王军利孟贵成
王军利 孟贵成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河北石家庄 050000)
首次提出“文化生态学”概念的是1955年美国文化人类学家J.H.斯图尔德,此后逐渐形成一门新的学科。我们这里所说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从非遗保护的视角,依据整体性保护的原则而实施的一种首创性非遗保护措施。自2007年以来,我国已建立23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197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边实践边研究,边创建边探索。但由于各个保护区的设立的缘起、特色等情况各不相同,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和机制的研究仍需持续开展。
一、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探析
(一)从保护理念审视其内涵
首先是保护优先理念。文化生态保护区,顾名思义,是对“文化生态”进行“保护”的区域。“保护”是措施,“文化生态”是保护对象,“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1]既然是保护区,当然要遵循“保护优先”的理念,即保护区必须将对非遗的“保护”放在第一位,并尽可能优先给非遗的保护传承提供适宜的条件。比如要处理好保护传承与文旅融合的关系,相对原生态保护与创新发展的关系等,一切方法措施的制定实施,都要在保护优先的理念下进行。
其次是整体性保护理念。“生态”本身就是个注重整体性的概念。自然生态也好,文化生态也好,只有在整体性保护理念下,才能在较长时间里维持其复杂而微妙的平衡。对非遗,无论设不设保护区都要牢记整体性保护理念。一是非遗自身具有整体性。任何一项非遗都是由多个要素构成的,比如河北梆子,由唱腔、脸谱、服装、道具、音乐、曲目、方言等等构成,缺一不可。二是非遗与所依存的环境是个整体。非遗靠人来传承,人离不开自然和社会。农耕时代人口流动性小,非遗与族群、地域的关系密切,非遗存续相对稳定。全球化时代,彼此的捆绑关系减弱,因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必须考虑非遗传承与地域、族群等的关系是否密切,是否属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时空。
为便于非遗名录的评审,我国在工作开展之初便采取了分类法,这是不得已之举。以至于在实际评审中,经常出现非遗项目门类归属不清的问题。比如我省非遗项目猴打棒,归入了传统舞蹈,但它有一整套音乐伴奏,还有严肃完整的属于民俗范畴的祭祀驱邪仪式,这种例子举不甚举。评审名录可以分类,保护必须遵循整体性原则,尊重其本来面目和传承发展的自然规律。
第三就是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这一理念体现在“生态”二字上。生态是活的,不是死的,一成不变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不是非遗博物馆,而是当下的生活本身,融入当下生活才是对非遗最好的传承与保护。非遗要活在社区、群体里,自自然然地“不断地再创造”[2],而不是一成不变地被复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客观地去看待它的变化、承认它的发展和流变,而不是人为地‘化石化’,这也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原则中应含有的理念。”[3]非遗的独特性、活态性体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也体现在进校园,进景区,交流展示,培训学习等传承传播活动中。
文化生态保护区要以保护为主,注重整体性、活态传承,这是设立之根本。从保护理念认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内涵,可以指导我们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措施,处理好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本真保护与现代化生活的关系,非遗与文物古迹的关系等等,使非遗所依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能保持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顺其自然地传承保护下去。
(二)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命名审视其内涵
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命名,或冠以地名,或冠以民族,或冠以非遗项目,无非是对保护范畴、对象等内涵的概括。从命名的类型可以看到不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缘起、特色和重点,这也决定了其保护机制、措施的差异。从目前已设立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来看,我国整体性保护经历了从注重地域、民族的整体性到单项(类)非遗的整体性的过程。
简单梳理一下,大概有五类。首先是以地域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的。如闽南、徽州、晋中、潍水、陕北、河洛等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些保护区所保护的文化生态范围与地域范围基本吻合,其内涵必然离不开地域特征;第二类是以少数民族名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的。如羌族、客家(梅州)、藏族等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些保护区都是某个少数民族聚集地,保护对象为该少数民族的所有非遗,其内涵必然侧重民族特征;第三类是以“地域”加少数民族名称命名的。如武陵山区(湘西)土家族苗族、大理白族、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等文化生态保护区,说明要对该地的某个或几个少数民族文化进行整体性保护。第四类是以地域加“民族”二字命名的。如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等,表明该地为不同少数民族聚集地,属于对多民族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第五类是以地域加某类(项)非遗命名的。如:海洋渔文化(象山)、铜鼓文化(河池)、宝丰说唱文化、景德镇陶瓷文化等文化生态保护区。
从设立趋势上看,第五类对某类或某项分布范围相对集中的非遗进行整体性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可能会越来越多。因为现代生活的流动性导致地域、民族文化特征的迅速减弱,不同类别的非遗项目集中、少数民族氛围浓厚的聚集区已屈指可数。而以单类(项)非遗形式聚集的区域相对较多,且设立较少。这些区域非遗内涵相对单一,以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形式进行整体性保护在管理机制上可能更容易落地。
由此可见,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命名可以看到其设立的缘起、特色等重要内涵,在设立伊始便对当地非遗进行深入挖掘、准确定位,直接关系到下一步相应保护措施的制定。
(三)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边界感审视其内涵
自然生态保护区地域边界是清晰的,可度量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地域边界则很难清晰,往往是个模糊的概念。这是由其文化属性决定的。非遗的活态文化属性决定了为保护非遗为主而设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一定程度上其边界也属于意识和认知层面的。同一个区域的文化也有这样那样的差异,而且是流变的,核心区域与其周边甚至有很大的不同。相同相似的文化也可能会跨不同的行政区,加上古今行政区域的变化,在表述上就可能要古今结合了。比如徽州文化,就涉及了安徽省(黄山市、绩溪县)、江西省(婺源县)。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从根本上说,就是通过维持“相对稳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使非遗与当地社会经济生活深入融合,可持续健康发展。将无形的文化流布与有形的行政区划相结合理解其保护对象和范畴,可以更好地理解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特定内涵。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机制思考
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进一步融入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从纯文化部门的单项工作上升为牵涉众多行政管理部门的整体性工作。从人类社会学看,它是政府主导、全面参与的管理行为,是追本溯源、传延魂脉的主动行为,同时也是润物无声、根植生活的文化行为。
(一)高屋建瓴,勇于探索
必须认真钻研《公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以此为指导深入挖掘当地非遗的特色,考察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可行性、重难点等,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机制和措施。要做好调研,摸清底细,广泛吸取现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成功经验,取长补短。处理好非遗保护的整体性与当下生活的关系,可持续发展与现代化、产业化之间的关系,非遗保护与文物古迹保护的关系等。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上,不要因循守旧,也不要盲目跟风,要有探索创新的精神,在政策指导下,一地一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二)在文旅融合视野下开展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需要维持的不仅仅是文化生态,而且是一个包罗一切社会事象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整体生态。文旅融合是实现非遗活在当下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不是说所有的整体性保护区域都必须文旅融合,而是能融则融、宜融则融,因地制宜规划。整体性保护不是真空,必须将生存放在第一位。只有遵循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理念才能真正活化非遗。
(三)以人为本的原则
要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才能更好地调动各方面力量和积极性。无论是管理机制还是具体保护措施,都要切实注重人的作用,把人的需求放在第一位,使传承人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惠,广大群众普遍受益。要鼓励传承人利用可能的机会提升自身文化素养,拓展眼界和思路创新发展,通过传承人的积极传承和宣传推广,营造浓郁的非遗传承保护氛围。
(四)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要“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编制问题,独立的机构和人员很难到位。在现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只有青海成立了专门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其他文化生态保护区大多缺乏这样的专门机构,人员多为兼职,队伍流动性大,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较难。要想真正达到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目的,就要努力在建设伊始就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尤其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
总之,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要注意挖掘其内涵范畴,机制建设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摒弃一刀切,主张特色鲜明。文化生态正在为国际社会所重视,整体性保护作为非遗保护的重要理念将逐渐成为非遗保护的主要措施。我省已设立11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出台了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其中吴桥杂技文化生态保护区正在积极申报国家级,这也是结合我省实际,以单项非遗为支撑而申报的案例,希望在相关机制建设等方面有所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