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犯罪治理对策

2021-07-26桑志强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借款人网贷借款

□张 郁,桑志强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已进入规范监管期,良莠不齐的发展模式已被遏制,而日益成风的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成为P2P网贷行业有序发展的一大阻碍。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在“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情况下有必要对P2P网贷行业中的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加以重视。另外,在当下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网络借贷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依据犯罪被害理论,人们的生活方式向潜在的犯罪人提供了与被害人之间充分的接触机会,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便大大提升。因而,倘若不能及时抑制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减缓借贷双方信用矛盾,一方面会阻碍P2P网贷行业规范发展的良好势头,另一方面将有可能在P2P网贷行业衍生出新一轮的行业发展危机。因此,应对当下P2P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图保障出借人根本利益、推进P2P网贷行业规范监管稳步推进、维护民间借贷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一、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刑法认定

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因此,有必要对涉嫌犯罪的恶意逃废债行为进行分析,以图在保证刑法谦抑性的同时及时对相关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以震慑不法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通常意义上的拖欠到期债务尽管对债权人的债权形成损害,但其并非属于刑法规制范畴,往往通过征信体系予以控制。在P2P领域恶意逃废债所涉及的不法行为应当分为如下三类:

(一)通过欺骗性手段获取借款进而恶意逃废债行为

通常来说,贷款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贷款→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贷款→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1]倘若行为人与P2P平台签订借款合同之时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方法获得平台贷款则具备刑事违法性,应以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论处。但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单位无法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由于我国《刑法》第30条所确定的惩罚自然人犯罪为原则、惩罚单位犯罪为例外的基本立场,在《刑法》第193条的罪状中并没有明示单位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的情况下(1)有论者指出《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问题实际上有其难言之隐,带有计划经济留下的痕迹。参见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0:463.,单位通过欺骗性手段获取借款进而逃废债的行为如何处理尚且需要做进一步探讨。刘宪权认为应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依据对单位实施上述不法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2]首先,以合同诈骗罪这一法定刑低于贷款诈骗罪的罪名论处显然无法实现罪刑均衡,更无法对社会公众实现一般预防效果。其次,贷款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犯罪位于《刑法》第191条洗钱罪所设定的上游犯罪之列,倘若将上述不法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显然将不当地限缩刑法的打击范围。对于行为人以合法方式取得贷款,但事后由于其他情况产生不归还意思的行为,倘若其事后使用欺骗方法,意图使债权人免去债务,应以普通诈骗罪论处。若其事后并没有使用欺骗方法则应当认为其并不构成犯罪,贷款诈骗罪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目的犯,在认定目的犯时应当遵循重合原则,即无论如何,某个犯罪的所有要素都必须在一个确定时间点内一次性地加以实现。[3]

行为人在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时实施欺骗手段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则该当于骗取贷款罪。区分上述两类不法行为应当以借款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标准,倘若具备该目的,那么这一行为该当于贷款诈骗罪,反之则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在骗取贷款罪的场合下应当注意的是,若行为人的欺骗手段并没有使P2P平台基于遭受欺骗产生的错误认识而给付贷款则行为人并不该当于此罪,相对应的P2P平台发放贷款人员明知真实事实仍然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具备清偿能力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恶意逃废债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解释》,这一立法解释明确将法院的判决、裁定解释为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且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因而作为具备执行裁判文书义务的特定债务人,倘若其具备清偿能力仍然不予执行的这一典型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实践中债务人往往通过隐瞒、转移财产等方式拒绝向P2P平台偿还贷款,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不论执行机关是否立案,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均应以本罪论处。但倘若在裁判文书生效前行为已经实施隐匿行为,则其行为并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与此同时,如果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了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予以控制,行为人对上述财产进行隐匿、转移的相关行为同样是刑法所规制的不法行为,应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认定。

(三)职业反催收逃废债行为

2019年互金行业的有效投诉超过60余万件,是2018年的2.9倍。其中不乏以恶意投诉抵抗催收,进行牟利的情况发生。例如2020年3月份,上海市警方破获职业投诉人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网络接取逃废债业务,通过重复投诉、拉条幅、喊口号等手段向P2P平台索取虚构的资金损失,从而获得经济收益。[4]上述行为人实质上是对被害人的名誉恶害相告,使得被害人产生对此的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实践中债务人往往对P2P平台名誉进行胁迫,对于恶害种类不应做出限制,只要其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此外,债务人在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中往往声称其所进行的系维权行为,但大多债务人所主张的“权利”显而易见的系属捏造,因而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尽管实践中逃废债者往往并不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但在此仍然需要强调的是,认定该类行为时应当谨慎把握其与正当维权的区别,防止将不当的正当维权行为认定为犯罪。

二、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整体特征

恶意逃废债行为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及时对P2P网络借贷行业中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进行分析,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当下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整体“画像”,并制定相应的规制对策。故而根据2019年网贷之家发布的19万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分析,可以看出,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年龄分布在19岁—75岁之间,可见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年龄分布较为宽泛,这主要是由于P2P网贷行业借款人整体年龄分布多元所致。而在分布较为宽泛的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中,以27岁—37岁间的行为人基数较大,约占样本总量的47%。[5]总体来看,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呈现偏年轻化的结构特征,这主要是由于此年龄段的群体收入来源单一且薄弱,同时面临买房、子女教育、赡养父母等压力,形成较为旺盛的借款需求与相对薄弱的还款能力之间的矛盾,当借款人心存侥幸或入不敷出时极易出现逾期还款、逃废债等情形。

图1 2019年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年龄分布图

从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地区分布来看,其中河南、广东、山东、四川等人口大省居多,四地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约占样本总量的28%,这一方面是由于这些省份人口基数大、市场容量广阔;另一方面是由于这些省份P2P网贷行业发展迅速,平台规模远高于其他省份,如在2018年四地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达到321家,约占同时期全国P2P平台数量的31%,[6]在较大的人口基数与规模庞大的P2P网贷行业相互作用下,一定程度上促使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集中于这些省份。

图2 2019年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地区分布图

从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逾期金额来看,逾期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达到78.5%,原因在于借款人大多为年轻群体,此类群体的借款用途金额较小,同时鉴于其还款能力薄弱,在借款评估阶段P2P借款平台及出借人出于谨慎、按时收款等考量主要向借款人出借较小标的的借款。另外,从样本中可以看出57.45%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尚未失联,此类群体在合法催收的情况下仍具有较大可能收回借款,而42.55%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处于失联状态,其在一定程度上发映出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主观恶性且催收难度较大。[7]

图3 2019年恶意逃废债行为人逾期金额分布图

三、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诱因

(一)规模化趋势明显

自2018年以来,我国P2P网贷行业频频“爆雷”,在其背后是大量P2P网贷平台或倒闭或被清退。“爆雷潮”的出现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广大投资者而言是灾难性的,而对于借款人来说,却成为其逃债赖债的契机,一些借款人在经济利益的诱导下心存侥幸放弃基本的契约精神与诚信意识,通过多种手段逃债赖债。更有甚者,在贪利心理的诱导下已悄然形成逃债赖债的灰色产业链。在实践中已出现一批声称可以帮助借款人“减少还款金额、减免高额违约金或利息”的公司与团队,其以此为业务标的收取借款人10%—70%的费用。除此之外,一些借款人在各大网络媒体上组织形成了“反催收”联盟,其一方面利用国家相关政策抵制平台催收行为,尤其自2018年1月《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将暴力催收行为也纳入严打对象之后,一些“反催收”联盟借助这一契机对抗P2P网贷平台的正常催债行为,只要P2P网贷平台工作人员打电话进行催债,借款人便向公安机关举报P2P网贷平台暴力催收,使得P2P网贷平台资金回笼困难;[8]另一方面,“反催收”联盟线上线下向广大借款人销售宣传反催收课程、伎俩以扩大反催收成果。例如“反催收”联盟群中将发布故意煽动非法维权、逃废债的信息当作每天的任务,硬性要求每三天提交一张在网络平台上投诉的截图,鼓吹“趁着平台还没完全上报征信之前,赶紧把平台弄倒”等,其猖獗程度可见一斑。更有甚者,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借助疫情防控的特殊需求恶意反催收,并对所欠债务置之不理。例如2019年12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协助上海市公安局抓获以谢某璐、张某为首的职业投诉人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通过多人同号、投诉虚假诉讼、频繁重复投诉等方式向支付机构施压。与此同时,该犯罪团伙根据网络接单的不同需求指挥外线人员以“维权”的名义在相关机构场所拉横幅、喊口号以及信访、聚众等方式向相关支付机构施压,要求赔付资金损失,待目的得逞后按事先约定取得赃款。[9]因此,社会民众在日益完备的逃废债“链条”驱动下极易形成“羊群效应”,极大地促使恶意逃废债犯罪行为高发。

(二)借款人信用风控薄弱

自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拍拍贷”出现到当下P2P网络借贷行业进入平台监管的收官阶段。短短13年,我国P2P网贷行业经历了发展探索期、快速增长期、盲目爆发期、规范监管期等几个阶段。由于我国P2P网贷行业属于舶来品加之我国政策支持互联网经济,因此在P2P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P2P网贷行业规范未能及时跟进以及国家监管立法尚未完善,使得P2P网贷行业在我国畸形发展,进而促使我国P2P网贷行业“爆雷”不断,同时导致最初的平台纷纷或被清退或倒闭到现在的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出现。[10]如今,我国P2P网贷行业已进入规范备案阶段大量问题平台被清退,平台与投资人之间的矛盾已日益平缓,取而代之的是大量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出现,成为当前P2P网贷行业向规范发展的一大障碍。而一时间出现如此大量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究其原因是在P2P网贷行业发展前期,除上述行业规范尚未形成等原因外,主要是由于各P2P平台为快速抢占市场,对借款人的借款信用、借款程序审核能简则简,致使各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风控十分薄弱,如一些P2P平台只需要借款人上传身份证、绑定信用卡便可借款,同时各P2P平台之间并未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极易出现一个借款人在多家P2P平台借款的情形。此类情况的出现一方面为恶意借款人提供契机,其往往取得大量借款后便逃之夭夭;另一方面诱使一些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行为人心存侥幸大量借款,然在取得借款后难以按时还款形成逾期甚至出现逃债、赖债等情形。

(三)借贷信息难以对称

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活动参与者往往存在趋利避害的心理同时会以自己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在这一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往往会采用一些不利于其他行为人的行动进而诱发道德、犯罪风险。而在P2P网络借贷关系中,出借人通常以需求优质借款人为目标以保证自己保本收息而对借款人进行多重审核,与之相对应,借款人希望自己可以顺利便捷地借款而将自己进行“包装打造”。在这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博弈”中,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使出借人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般而言,借款人会根据自身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状况发布借贷信息,在银行等传统借贷中其规范的审核模式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而在P2P网贷行业中,借款人为顺利取得借款往往会编造自己的“信用清单”以获得借款并取得自我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一过程中由于P2P借款平台尚未规范,致使出借人很难从实质上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因此在现实中极易出现大量的“优质借款人”,其本质是通过粉饰自我的信用资质以隐藏背后较高的借贷风险。而当投资人难以做出理性判断时,借款人逾期欠款的风险便会大大增加。与此同时,在借贷关系成立后,出借人并不能实时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及预期还款能力,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借款人借款的真正用途通常与借款合同所述大相径庭同时即使借款人已具备还款能力也存在恶意欠款的风险,只要欠款所带来的损失小于偿还借款的成本时便极易诱发借款人恶意逃废债。

四、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治理难点

(一)法律适用仍需细化

随着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日益增多,为督促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及时归还欠款提升平台兑现率,我国已逐步从刑法层面对恶意逃废债行为人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中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多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尽管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出台以来,已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对本罪的适用进行了完善,但面对P2P网贷行业的新变化以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新情况,本罪在规制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方面尚有不足之处。我国现行法律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构成尚未表述清晰,实务界与理论界对此具有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争议,造成我国公安机关在办理P2P案件初期就未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固定,一定程度上影响后期的起诉审判。比如在实践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算时间难以准确把握,对于界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模糊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对于本罪的“情节严重”列出了八种情形,[11]但并未明确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并且该解释所列八种情形的规定中,并未明确界定金额、转移财产数额等情形,导致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出现“同案异判”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权威。另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客观行为规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P2P网贷行业的恶意逃废债行为认定略显乏力,比如恶意逃废债行为人通过网络虚拟账号或保险等方式转移财产且此类行为的出现大多早于P2P平台难以兑付之前。尚未明确细化的法律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相关证据的调取认定、犯罪行为构成的裁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二)司法执行困难

在处理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实践中通常以公安局、法院发布公安等形式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但随着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日益增多,为保障P2P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的同时及时挽回出借人损失、维护司法权威。当下主要以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为主,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小阻碍。

第一,由于P2P网贷行业发展良莠不齐致使出现大量的问题平台,这些平台在进行交易时并未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信息,[12]因此导致在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时恶意借款人极易出现失联状态,如上文所述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处于失联状态的高达42.55%。与此同时,由于P2P案件涉及众多的行为人、地区及行业,难以在短期内执行完毕,客观上迫使执行机关不得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催告执行,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益。另外,在涉及通过欺骗性手段获取借款进而恶意逃债行为时,借款人借款之前便对自己的财产或隐匿或转移,加之其借款的“信用清单”多为伪造,在执行过程中便会诱发财产难以保全、执行等风险。

第二,2013年7月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自该《规定》实施以来对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及时履行,提升司法权威具有现实意义。自P2P网贷行业恶意逃废债行为频发以来,失信人名单制度毫无疑问成为打击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主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各地的协助执行机制不畅,在实践中相关惩戒机关一般以“意见”“备忘录”等作为执行依据,导致执行法律位阶较低,各地难以形成统一的惩戒机制进而影响惩戒效率。此外,一些地区并未就限制行为人出境、限制高消费等举措进行细化落实、相关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而在P2P网贷行业中恶意逃废债行为人众多,一个案件通常涉及多个地区、行业,致使该制度在打击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中收效甚微,未能完全威慑主观恶性较大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另一方面,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容易出现“一刀切”情形,由于并未将惩戒工作进行细化,在实践中难以因案施策、具体执行,对于被执行人惯用的惩戒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其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限制高消费旅游等。但这些惩戒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并未对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形成良好的惩戒效果。比如,对于地处偏远地区的被执行人其没有出境、高消费等需求,该惩戒措施难以起到实质性效果。亦或若其亲属朋友承担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费用是否应加以限制等问题缺乏统一惩戒标准。

(三)征信+P2P体系尚未完善

2019年9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强P2P网带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运营的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以保障P2P网贷行业清退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期遏制愈演愈烈的逃废债现象的同时惩处恶意逃废债行为人。整体来看,P2P网贷行业接入征信系统将会打破各平台的“信息孤岛”,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多头共债、逃债赖债等风险。与此同时,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降低平台运营成本,促使P2P网贷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但由于P2P网贷行业早期的畸形发展加之征信系统介入较晚,故在P2P网贷行业与征信系统的交融中仍出现一些矛盾,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借款人恶意逃废债提供了一定契机。

一方面,在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监管缺位、行业规范不一等因素导致P2P平台的经营能力与安全预期远低于传统金融机构,在接入征信系统后P2P平台一般难以达到征信系统的相关要求,难以保障征信用户信息的弊病将会诱发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维权”赖债的风险。[13]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的规定,要求P2P平台在报送征信信息时需要取得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人的书面授权,而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人数量庞大且逃废债的主观恶性愈演愈烈,因此,取得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授权是一大难题。同时由于没有行业规范,大多P2P平台在签署借贷合同时并未一并签署授权书,在接入征信系统后只能通过事后补签的方式加以授权,但对于借贷清晰、借贷双方可以联系的情况下平台进行回访已属不易,更何况大量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处于失联状态,即使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取得联系也未必愿意补签协议,这便为在征信系统接入之前已进行借款的借款人利用征信监管的漏洞逃避惩戒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治理对策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从2014年LendingClub减少信息披露所引起的违约率的上升可以看出,“薄弱”的信息量将加剧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矛盾,投资人难以从少量的信息中筛选优质借款人进而诱发逃债赖债风险。而在我国随着P2P网贷行业的不断规范化,市场准入门槛低、监管缺位等弊病不断得到缓解的情况下,为缓解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所引起的违约率的上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成为当前打击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的重要手段。

第一,在现有信息披露制度的基础上,适时披露更多的借款人信息。从2014年底LendingClub收入验证制度的改革来看,披露的借款人信息量与违约率成反比。当前我国P2P网贷行业为预防逾期违约行为的再次出现,披露更多的借款人信息已成为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此外,除披露借款人收入、借款用途、工作生活近况等刚性信息外。应对借款人如社会关系等个人软信息进行适当披露。从LendingClub的改革经验可以得出,借款人的社会关系披露得越多,投资人的筛选将更为准确且借款人更容易取得借款。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抑制了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发生。

第二,优化信息评级体系。目前P2P网贷行业针对借款人的信用评定主要依托我国的征信体系,而当前我国政策体系建设尚在发展完善之中且P2P网贷平台在接入征信体系过程中也出现一些不相统一的部分。因此,在接入我国征信体系的基础上有必要结合P2P网贷行业的现状建立优化信用评级体系。可以借鉴美国P2P平台针对借款人的风险评级体系,设置类似“信用”分数进行评价定级。除此之外,由于我国P2P网贷行业起步较晚,评价体系的精确性远不如发达国家P2P平台,故可以鼓励中介信用机构的发展,尝试将我国征信信息与第三方评价信息相融合,为投资人提供更为准确、全面的借款人“信用清单”。

(二)优化法律环境

在立法方面,如前文所述在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所涉犯罪风险主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主,而本罪的刑法条文相对精简、抽象且现有的法律解释又难以与其条文形成有机体系。因此在立法语境中,有必要针对当前网贷行业的新形势、行为人逃废债的新手段出台较为完善的法律或法律解释。具体针对本罪的犯罪时间、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构成等予以细化说明。比如,扩大该罪的执行范围除传统的判决、裁决书、支付令等,可以适当引入已经公证的债券证书等以提升执行效率。

在司法方面,规范所涉罪名的统一运用。首先,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颁布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对所涉罪名的犯罪金额等犯罪构成进行细化,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保证刑法的谦抑性。与此同时,降低“同案异判”率,统一所涉罪名的裁量尺度。由于当前各地的征信体系建设进度不尽相同,在统一裁量尺度的过程中应避免全国“一刀切”,而应当由最高法对各地所涉罪名的裁量实际尺度、征信体系建设状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台各地区的裁量指导意见,统一当地的所涉罪名裁量标准以推进本地区的“同案同判”,避免量刑不公的境况出现,提升P2P逃废债犯罪案件“结案率”。其次,形成公、检、法三机关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办案机关在查办P2P平台案件过程中应注意对涉嫌恶意逃废债行为的证据线索及时收集固定,为起诉审判恶意逃废债行为所涉犯罪提供完整的证据链。在此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对办案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培训,不断提升查办P2P平台案件的执法能力与实践经验,在查办过程中不仅要对平台、平台工作人员进行排查,还要及时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一旦发现借款人出现失联、转移财产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以审判为中心”的有机推动,统一公、检、法三机关对P2P逃废债所涉罪名的认定标准,通过完善所涉罪名的客观构成要件,加强三机关办案人员对所涉罪名的准确理解,以促使对所涉罪名追诉审判的准确性、及时性。最后,提高P2P网络借贷恶意逃废债行为犯罪成本。在当前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实践中主要依靠征信体系对行为人加以限制。具体而言,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其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因此有必要通过刑法规制提高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如在所涉罪名中运用从重处罚情节,比如针对加入“反催收”联盟的行为人、借“维权”之名行逃债之实或假借和解协议转移财产恶意诉讼等行为从重处罚。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司法权威,威慑恶意逃废债行为人的同时倒逼行为人及时主动履行。

(三)提高P2P与征信系统契合度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尤其是在P2P网贷行业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用危机日益加重,借款人逾期还款风险上升且恶意逃废债行为人与日俱增。P2P网贷平台纷纷接入我国征信系统,试图从源头上缓解借贷双方信用风险,然正如前文所言一方面我国P2P网贷行业有其独有特点;另一方面我国征信系统尚在建设完善之中,故而在两者相交融的过程中易出现一些弊端。因此,有必要对P2P与征信系统进行优化以提升两者契合度,在缓解借贷双方信用风险的同时引导P2P网贷行业良性发展。首先,征信监管部门等应及时出台针对P2P网贷行业的具体监管要求、细则,使整个P2P网贷行业做到对客户信息的统一筛选、处理及报送等,进而加大对P2P网贷行业征信环节的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应及时提升对现有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征信监管部门及时对P2P网贷平台进行资质审查,从源头上提升P2P网贷平台信用风控能力,将恶意借款人遏制在平台审核阶段。[14]其次,P2P网贷各平台要及时根据征信监管要求规范客户信息。针对征信接入之前的借贷双方尤其是借款人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说服其补签相关授权书、合同等。对于恶意逃避的行为人P2P平台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为后续惩处P2P逃废债犯罪提供早期线索、证据;最后,进一步畅通网络借贷异议协调渠道,针对早期大量“问题”平台带来的借贷双方异议与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应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规范异议信息处理机制,同时,结合全国征信系统建立完善在全国步调一致的异议协调处理机制,以保障借贷双方异议信息处理迅速化、规范化,切实维护投资人利益的同时减少异议信息处理周期以抑制借款人乘机转移财产、逃债赖债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六、结语

目前,我国P2P网贷行业被“一刀切”,但我国P2P网贷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难以回避的,对在此次清退工作中出现的借贷双方信用危机剧增及恶意逃废债行为成风等问题仍需进行分析思考。及时惩处逃废债犯罪行为、缓解借贷双方信用风险成为促进P2P网贷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有必要通过适当介入刑法规制、完善信息监管体系等措施,对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及时进行惩处以保障出借人的切实利益、以待P2P网贷行业重新开放之日摆脱“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窘境。

猜你喜欢

借款人网贷借款
微信上小额借款 请务必通话确认
妻子的借款该如何认定债务关系呢
浅论借户贷款情形下隐名代理的法律适用
P2P网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小微企业借款人
网贷平台未来亟需转型
网贷十年:迎来“去伪存真” 时代
热词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确定之我见
中国网贷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