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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2021-07-21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9期
关键词:王鑫教育权抚养权

心碎!夫妻离婚竟都不要女儿,法院判了……

常说“孩子是父母手心里的宝”,一般来说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是父母必争的权利。有为了争取子女抚养权面红耳赤的父母;有经济条件不好,但哪怕净身出户也要孩子的母亲。不管父母的感情出现怎样的裂痕,可以肯定的是,绝大部分父母还是爱孩子的,离婚时也希望孩子能跟在自己身边。

但江苏的这对90后小夫妻却相当自私,他们因为离婚闹上了法庭,两人态度坚决都不肯要孩子。据了解,该案当事人镇江扬中市的赵先生和刘女士在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个女儿。起初两人婚姻生活甜蜜,但近两年,夫妻感情不和,为了生活琐事、家庭经济开支等经常争吵,嫌隙越来越大。2020年4月开始,两人开始分居。

今年,刘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赵先生同意,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共同债务的处置都没有异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刘女士称,自己收入不高,母亲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赵先生则表示,自己经常出差,父母年龄又较大,而且孩子毕竟是女孩儿,跟着妈妈更有利于成长。

对此,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扬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且年幼,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于法院这一判决,一时间引发“吃瓜网友”强烈围观。有网友叫好,也有网友提出质疑:法院的判决合理吗?父母不合格可以剥夺监护权吗?如果双方再次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

法院的判决合理吗?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就算离婚了,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教育、抚养、保护的义务。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但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不准予离婚。首先,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并且双方都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抚养孩子的一方很可能将其视为负担,甚至将夫妻间的冲突迁怒到孩子身上,这将对小孩儿的成长、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所以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是希望父母先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再去考虑是否离婚的问题。子女抚养问题未沟通一致,无法协议离婚。

父母不合格可以剥夺监护权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父母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或者失去抚养能力才会被剥夺监护权。本案中,小女孩儿并未受到虐待,男女双方并未丧失抚养能力,显然不属于可被剥夺抚养权的情况。

子女抚养问题,首要的责任人是其父母,应通过法规、政策引导父母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收养。

如果双方再次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1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以此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本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有两条思路:第一,可以考虑把抚养权判给女方,在财产分割上对女方予以照顾,并要求男方在法定范围内顶格给付抚养费。第二,若女方不同意,或考虑到判给女方可能影响孩子成长,可以把抚养权判给男方,但主要由男方的父母抚养,由男女双方共同给付抚养费。

身为父母就应该承担起养育子女的责任,婚姻不是儿戏,且行且珍惜。

学生不参加中考,老师需要承担责任?

王鑫(化名)是河北省涿州市某中学2018届初三5班的学生。王鑫父母虽然在身边,但是很少陪伴孩子,平时见不着,也说不上几句话,早出晚归奔波于生意,对孩子疏于管教。处于青春期的王鑫十分叛逆,不仅静不下心来学习,还结识了不少校外朋友,每天与他所谓的“好哥们儿”混在一起,逃学、旷课等现象时有发生。

眼看中考时间慢慢临近,王鑫厌学的心理更加严重了。他打心底排斥中考,为了不参加考试,告知其班主任祖某称自己学习成绩差,不参加2018年中考,并谎称该决定已经取得了其父母同意。班主任祖某便没有再询问王鑫的父母,同意王鑫不参加2018年中考。

中考结束后,王鑫父母才知道孩子没有参加中考的事实。他们既伤心又气愤,来学校找到了班主任。王鑫父母认为学校和班主任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取消孩子的中考资格,侵犯了王鑫的权利,也没有尽到老师应尽的义务。

那么,该中学是否存在过错?王鑫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学校赔偿其损失?

律师点评:

学校侵犯了王鑫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而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绝大多数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中王鑫放弃中考的行为并非是与其年龄及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学校应以适当的方式将王鑫不愿参加中考的行为通知其家长征求意见。案例中的涿州市某中学在未通知学生家长的情况下同意王鑫不参加中考的行为,侵犯了王鑫的受教育权。王鑫家长可以要求该中学赔偿其损失。

如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儿童及少年因经济条件辍学的情况有所减少,而学校等教育机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情况却有所增加。例如在义务教育阶段,一些学校存在通过长期停课、劝退学生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现象。为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机构应当提高依法治教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教师的法治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以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合格人才,推动国家的发展。

同时,作为学生亦应该珍惜学习机会,依法行使受教育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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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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