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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审判机构专门化改革从这里起步

2021-07-21侯劲松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9期
关键词:长宁家事刑事案件

本社记者 侯劲松

>>1996年7月,上海长宁法院举行“十八岁成人意识”法律讲座,邀请专家为少年上课。 作者供图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首开先例,成立全国首个少年犯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刑法惩罚和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机结合。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改革性尝试。

长宁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顶层设计、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供了可靠的实践依据。同时,在全球少年审判领域与各国相互交流借鉴,为推进中国少年司法工作发展作出了独有的贡献。

迈出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第一步

上世纪80年代的“严打”初期,青少年犯罪率从1977年的53%上升到65%,成为社会治安的一个顽症。而且,一些青少年实施一次犯罪后,如不进行有效矫治,很容易再次犯罪,有很多成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正是他们未成年时期犯罪行为的延续。

1984年10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一次讲话中,深刻指出:光打不行,还要抓综合治理,教育挽救那些失足的青少年。

当时,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被告人与成年被告人不加区别,查明事实后即定罪量刑,且有时存在量刑畸重的现象,审判效果往往不能尽如人意。

惩罚不是目的,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以教育挽救为主。

长宁法院经过调研,认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必须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特点和所处的特殊阶段,采用有别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方式方法,以专门化的审判方法、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为此,在刑事审判庭的五个合议庭中选择了一个,抽调了一名懂心理学、犯罪学等相关知识的女审判员担任审判长,指派一名热心做教育感化工作的老审判员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少年犯合议庭”,集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全国率先开展少年审判机构专门化改革的探索。

少年司法的目的,是为了让成长中出现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帮助与支持,通过适当的处理方式,避免他们失去健康发展的机会,最终帮助他们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未成年人喻某是家中独子,家庭对其过分溺爱,父母及5个姐姐对他有求必应。他还交往了不良群体,此前曾多次因流氓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因涉嫌奸淫幼女,1984年11月29日,他成了少年犯合议庭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运用未成年人能够接受的交谈方式,启发、疏导、唤醒他内心的愧疚,最终让其明白自己行为的恶劣性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从而真正起到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目的。

为了做到准确量刑,法官亲自到喻某居住地居委会、学校等地走访,了解其成长过程、身心状况、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等,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依法判决喻某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法官保持着与喻某家人的联系,期望喻某能走上正道,将审判效果向后延伸。

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犯合议庭积极发挥探索创新的开拓精神,大胆探索了寓教于审、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不公开审理、判后回访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特色机制,初步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986年5月,少年犯合议庭提出了两条重要建议,第一条是建议公、检、法、司应由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第二条是建议看守所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分管。这两条建议被1987年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青少年保护条例——《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所采纳,之后又被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经过长宁法院与各相关部门的努力和配合,于1987年11月率先形成了羁押、预审、起诉、辩护、审判、管教互相配合的工作体系,简称“司法办案一条龙”机制。

长宁少年法庭走出了一条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路子,为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供了许多好的经验。

>>少年法庭启动“圆桌审判”,把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置于缓和的环境下进行开庭审理。作者供图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第一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推广长宁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经验。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1988年7月,长宁法院将少年犯合议庭升格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并制定了全国首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细则》。该细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开庭前调查内容、庭审程序、处罚方法、回访考察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1989年,“为孩子父母学校”成立了。开办至今,累计参训学员达6000余人,接受咨询7000余人次。1992年被全国妇联、原国家教委评为全国优秀家长学校,1995年学校录像资料被选送到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作为交流材料,在国际舞台上展示了中国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社会教育工作的卓然成效。

1990年,首先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独任审判,庭审中增加了法庭教育环节。从此,长宁法院少年庭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不断开拓创新举措,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第一。

1991年11月,经长宁区人大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少年刑事审判庭更名为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扩大了受案范围,受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993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试行了暂缓判决。1994年5月,建立了“长宁区特殊青少年劳动教育考察基地”。1995年,长宁少年法庭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的制度化。1996年7月,开展了“十八岁成人意识”系列教育,共建了“青少年法制园地”。

1997年,长宁法院少年庭作为全国未成年人刑事简易程序案件的试点庭,对简易程序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实践,总结出了“法庭教育不简、社会调查不简、未成年人诉权不简”的“三不简”审理方法。

2000年7月至2002年7月,长宁少年法庭陆续推出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监管令”“一卡制”及“社会服务令”等制度,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多样化进一步提供了实践的方法和载体。

>>2003年11月,泰国法律代表团到长宁法院考察少年司法工作。 作者供图

2002年2月8日21时许,范某某、裘某、沈某、周某某到一电脑房玩游戏机,身上的钱花完后,四人通过对被害人胡某某拳打脚踢的方式抢走30元。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予以处罚。四人均系在校学生,作案动机系为玩游戏机而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系初犯,以前在学校、社区均没有违法情况,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到案有悔罪认识,并对被害人的损害进行了赔偿。

四名被告人能依照法院发送的监管令和社会服务令的规定,利用暑期在特殊青少年劳动教育考察基地接受劳动教育考察、为老人无偿服务劳动一个月后,又主动要求延长半个月劳动。开学后,又在所在社区接受帮教小组的教育,为所在社区提供公益劳动,从而在思想上行为上积极悔过,考察基地和社区帮教老师均反映四名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思想上积极改过,行为上表现较好。

四名被告人也表示要通过自己的行为修正自我,重新体现人生价值。同时,被害人也希望四名被告人吸取教训,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因此基本上达到了惩罚犯罪、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为教育、挽救并鼓励被告人健康成长,对四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但为了帮助四名被告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有必要责令四名被告人在本案判决后,继续执行新的社会服务令,为社会提供无偿服务。

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原少年法庭)庭长顾薛磊表示,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但因为是上海法院系统首例适用社会服务令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而变得不同寻常。本案中,少年法庭对四名未成年被告人使用监管令的同时,创造性地使用了社会服务令,最后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全部免于刑事处罚。结果正如预期,四名未成年人从“要我改”变为“我要改”,均能按照监管令的要求严格自律,按社会服务令的要求认真劳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基本实现了刑罚所要达到的教育挽救功能,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监管令、社会服务令的施行是我国少年法庭探索青少年犯罪轻刑化、非刑罚处罚以及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新举措,为教育、挽救、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探索了新的司法方向,也为少年刑事司法提供了新的裁判思路,对我国未成年人多元化非刑罚处置方式探索也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案结了关爱却还在延续

“案子结了,但孩子将来还会遇到什么问题?还需要我们做些什么?这句话经常挂在少年法庭法官的心中。”顾薛磊说道。

顾薛磊1997年到长宁法院工作,1999年来到少年法庭,不久后就被孩子们称为“法官爸爸”。“法官爸爸”操心的事也越来越多,“孩子们的一声谢谢,一个微笑”,让他有一种特别的满足感,觉得自己所做的一切非常有意义。

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出于“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的传统思维,很多人对于身边发生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不以为意,甚至听之任之。

王某与丈夫廖某离异后,获得女儿廖某某的抚养权。之后,王某在家全职照顾女儿的学习和生活。2014年10月,王某以女儿撒谎、不用功学习为由,多次采用殴打和体罚方式,致使女儿躯干和四肢软组织挫伤,学校老师和邻居多次劝说,王某仍置若罔闻。2015年4月7日,廖某某到校学习时,被老师发现身体异常,遂案发。经鉴定,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未成年人廖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王某系初犯,确有悔改表现,亦表示愿意接受心理干预,法院认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于缓刑考察期起六个月内禁止未经法定代理人廖某(被害人廖某某之父)同意,接触未成年人廖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廖某。

本案判决后,王某真诚悔过,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时,继续接受心理干预,女儿廖某某在其父亲处得到了妥善安置,重新露出灿烂的笑容。

法庭考虑到未成年人廖某某的最大利益,将廖某某交由父亲监护,进行异地抚养,是为了避免廖某某及其监护人受到不当骚扰,对其母王某适用禁止令,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接触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本案判决有效纠正了错误的传统观念,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手段的更新,促使从源头上遏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

长宁法院通过上海市妇联和湖南省妇联,落实了1万元的天平儿童基金救助和司法救助,为在湖南与父亲重组的新家庭共同生活的廖某某解决入学问题,并委托湖南省妇联和当地社工组织持续关注未成年人廖某某成长的情况。

2015年12月孩子生日的那天,法官与上海市妇联、湖南省妇联专程上门回访了廖某某,了解到她在新家生活幸福,在学校里学习进步,重新获得了快乐幸福的童年。

据记者了解,这起案件是2015年上海市首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的监护人虐待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顾薛磊说,本案中,上海少年司法两条龙机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司法办案一条龙,二是综治办、教育、民政、卫生、街镇、共青团、妇联等政府和社会相关部门相衔接的“社会支持一条龙”机制,建立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和自我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各方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工作体系及两条龙共舞的长效机制。

探索具有特色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

一直以来,长宁法院少年法庭不断创新提炼,在全国首创的诸如“社会观护”“合适成年人”“心理干预”“回访帮教”等举措,如今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顺应家事审判改革潮流,长宁法院少年法庭于2017年年底率先完成了机构合并,成立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并于2018年1月起将全部家事案件纳入审判范围。改革的目的同样明确——进一步延伸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为此,长宁法院积极转变家事审判理念,探索具有特色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全面规范并建立健全了家事案件审判的系列机制。不懈的努力耕耘,让这棵少年审判之树结出了累累硕果,长宁法院的少审案例多次入选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理论创新亦是成绩斐然,获得了多项国家级荣誉。

近年来,离婚案成为较常见的民事纠纷,其中因探望权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过去一年,我们审结的涉及探望权纠纷的家事案件占总案件的5%~10%,往往是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会给另一方设置探望障碍。这不仅使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孩子的心理健康。”顾薛磊表示。

2021年4月一天的上午9点,青年法官徐莉和家事调解员王俊、书记员邵歆在少年法庭为一个离婚案件开展调解。

通过庭前调查了解到,男女双方在离婚方面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女儿的抚养权归属争执不下。

进一步了解,徐莉发现,男方对于女方对孩子细致入微的照顾是比较认可的,抚养权之所以不愿让给女方,主要是怕女方离婚后刻意阻挠他和孩子的联系。女方虽当场承诺,会定期安排探望,但双方此前发生的矛盾较为激烈,曾经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并报警,彼此之间的信任感已经降至冰点,男方担心上门探望时再次引发冲突。

徐莉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由法院介入保障男方行使探望权,每月定期在“青梓荟”探望,同时保障双方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男方的首肯,同意孩子随女方共同生活。

漫长的调解结束之后,已是下午1点半,徐莉、王俊和邵歆叫了外卖,仓促用餐之后,又匆匆开始了下午的忙碌工作。

据记者了解,长宁区探望监督人场所“青梓荟”为了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探望权履行障碍,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和谐稳定社会环境,在上海市服保办、长宁区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由长宁区人民法院牵头、团长宁区委、市阳光中心支持成立的。

“青梓荟”位于长宁区社会心理服务中心,其中的十个功能室可用于开展家事工作,中心千余位心理咨询师可提供相应的帮助。目前,长宁工作站共有14位具有社工资质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协助未成年人父母在探望权履行中进行有效的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并监督父母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及履行法定义务。

前往“青梓荟”履行探视权的家庭,一般先由青少年事务社工负责带领孩子在活动室进行放松、熟悉环境。若父母双方矛盾严重,则由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室进行调解,待调解结束后,再让心平气和的双方与孩子进行游戏互动,从而达到和谐探望的最终目的。这种“社工+咨询师”的工作模式既以专业精神为家事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也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了有效的服务。

36年来,长宁法院作为少年司法的发源地,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发展,始终向着建立独立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而努力,以最温暖的司法光芒护佑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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