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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的前世今生

2021-07-21王涵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9期
关键词:审判庭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

本社记者 王涵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以及六个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成立,这是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发展史上,值得被铭记的一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关心关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少年儿童保护作出重要指示,为人民法院推进少年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创新举措,是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周强院长在出席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揭牌仪式上表示。

此前的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这一系列举措,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释放出积极的信号。

从无到有,首个“少年法庭”诞生

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上世纪6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很少,70年代末80年代初,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渐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

我国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最初也是源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以及对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

少年司法的起步,源于上世纪80年代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的一次小小改革。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我国首个“少年法庭”,被称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1984年的深秋,正处“严打”年代,青少年犯罪形势严峻,犯罪率一度攀升。上海长宁法院的法官们面对法庭上一张张稚气的面孔,心生惋惜。“对于青少年犯罪,不能只注重打击,还是要教育挽救。”因此,他们做了一次大胆的尝试,少年法庭在长宁法院应运而生。

诞生之初的“少年法庭”,并非一个独立的法院机构,只是刑庭内部的一个专项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分离出来进行专门审判。这勇敢的一小步,开启了我国少年司法的探索之路。少年司法制度在这里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并最终催生了全国少年法庭蓬勃发展的燎原之火。

>>1984年10月,上海长宁法院建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 资料图

>>上海长宁法院少年犯合议庭负责人胡惠乾在阅卷 资料图

上海第一个少年法庭创建后,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江苏、北京、福建等省市相继跟进,积极效仿上海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若干少年法庭,并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第一次专门召开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议,充分肯定了长宁法院的这一试点探索,明确指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会后,各地法院迅速作出反应,少年法庭的建立由个别省市逐渐扩展到各省区市,少年法庭工作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推动少年法庭工作,199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了第二次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经验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于1991年正式下发实施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少年审判工作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它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办案程序。

截至1992年6月,人民法院基本上实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审理的工作目标。

在设立初期,少年法庭审判范围主要局限于刑事案件。但由于社会矛盾多元化发展,单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已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

1991年,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综合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负责对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这标志着少年法庭工作正式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体系,预示着少年法庭工作走上了更加规范、有序发展的轨道。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支持下,少年法庭蓬勃发展,据统计,截至1994年年底,全国法院已建立少年法庭3369个,其中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540个,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综合性审判庭249个,全国已有少年庭法官1万余名。与此同时,涌现出“法官妈妈尚秀云”等一批杰出的少年法庭法官。

综合庭试点,推动体制完善改革

经历了蓬勃发展后,受到案源数量过少的影响,少年法庭的建设步伐逐步放缓。199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州召开全国法院第三次少年审判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对少年法庭的设立进行规范,提出“按照需要和可能设置机构”。加上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刑事诉讼制度发生变革,导致少年法庭审判机构和人员队伍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减少。

虽然少年法庭的数量出现萎缩,但第三次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的召开,提出了“巩固、加强、充实、规范、提高、发展”的十二字少年法庭工作方针,明确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规范性得到明显加强。

1998年,第四次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强调:“各中级法院应当建立专门的合议庭,有条件的应当建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

同年5月,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与海州区法院,率先尝试开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审判的改革。随后,黑龙江、上海、河南等省市一些地方法院,也尝试采取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审理的做法,这为探索成立少年法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虽然司法制度中的几次重大改革,如建立综合案件审判庭、试行制定管辖等,都为针对少年法庭案源不足的问题,但依然没有解决,少年法庭数量在进一步减少。据统计,至2000年年底,少年法庭的数量削减了约1000个。

少年法庭在这几年撤并减少,但是社会各界对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思考并未停止。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首次在法律规定中明确了“少年法庭”的名称;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明确:“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以开展设立少年法院试点工作”;2004年,在中央21号文件提出的“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要求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明确要求:“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在具备条件的大城市开展设立少年法院的试点工作,以适应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挂牌 资料图

报道显示,1985年至2002年,人民法院每年判决的未成年罪犯从17506名上升至58870名,上升两倍多;1998年至2007年,人民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平均每年递增11.22%。

未成年人犯罪态势的上升,不得不引人反思: 打击、处理固然重要, 但是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矫治与预防才是当务之急,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将工作前置、实行预防为主,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遵循这条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提出了建立少年审判综合庭试点的设想, 作为试点的综合庭既审理刑事案件, 又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案件上, 其中又以继承、抚养权方面的案件居多。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 未成年人的权益如果能够得到切实保护,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他们在比较良好的环境中成长, 流浪儿童、失学少年的数量就会大大减少, 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就少得多。通过行政案件的审判,法官利用开庭审理的机会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和道德的教育, 从而提高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觉悟。

在实践和探索中,2006年,人民法院第五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会议的主题就是加快推进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这标志着少年法庭的发展迈入新的时期,少年法庭的各项改革和重大工作措施,统一被纳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工作范围。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启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确定了15个省区市的17个中级法院作为试点单位。这次改革试点设立的综合审判庭,不是原来综合审判庭的重复,而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少年法庭司法改革的大幕就此拉开。

6年前,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2004年至2008年,可以说是少年法庭的健全、完善阶段。”这一阶段,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初步方案的出台为契机,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任务为目标,以改革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为中心任务,启动了少年综合审判庭的改革试点工作。“这一阶段改革,是推动体制完善的改革,它不仅限于少年法庭本身的工作,而且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和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殊意义。”蒋明说。

顶层设计,为少年审判点亮“探路灯”

2009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纲要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案件审理方式及刑罚执行方式的改革。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研究室成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少年法庭的指导职能,提出了“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全国性会议。少年法庭各项工作不断得到深化巩固,科学化、规范化的工作制度与机制初步形成。

“少年审判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不知从何时起,这句话屡次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各种重要会议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深入分析了少年法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研究部署了新时期少年法庭工作任务;这一年,经中央司改办批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扩大到49个,基本涵盖了除西藏拉萨以外的各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这项改革是带有体制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的巩固发展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影响深远。

2014年,迎来少年法庭成立三十年。此时,全国少年法庭的力量已发展壮大,数量达到2200多个,有7200余名法官专门从事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少年法庭已经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只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展到综合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只在基层法院设置到在基层、中级和高级法院都设置。当时,全国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50余万人。

报道显示,2010年至201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总体下降趋势,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较上年下降12.13%、1.33%、5.19%、12.49%。

历经30年的发展,少年法庭的机构、队伍建设更加健全完善,少年审判特色工作制度和机制逐步成熟。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18家中级、基层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试点,以江苏省为代表的多个省份广泛建立起少年家事审判庭。至此,少年审判工作迎来新的改革历程。

2021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精神,结合新形势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变化,制定出台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和受案范围。强调加强审判机制和组织建设,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专业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工作。

全国四级法院均已建立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审理,少年审判逐步走上专业化道路。

1984年至2020年11月,少年法庭共判处未成年罪犯175.6万余人。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成立,负责综合统筹未成年人审判指导,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管理,协调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巡回审判等工作。在顶层设计上为未成年人司法审判工作点亮“探路灯”。

同时,六个巡回法庭设立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

随着社会矛盾多元化,少年法庭的工作也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特点,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更加关注,这对少年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寓教于审”“圆桌审判”“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心理疏导”“合适成年人到场”“回访帮教。”人民法院探索创立了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十多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和队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初步架构到日趋完善乃至专业化的阶段。在不断摸索中,少年法庭日益成熟,制度机制更加完备,司法理念进一步发展,从最初的没有任何成熟模式和成功经验可参考借鉴,到如今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法理与情理交融的少年审判之路,积累了一些可推广、可借鉴、可传播的宝贵经验,成就了中国的少年法庭经验和范本,少年法庭工作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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