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作用的发挥
2021-07-14甘露
甘露
[摘 要] 随着国家普法工作的加强和网络的普及,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走上维权之路,甚至部分人故意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劳动争议案件获取不当利益。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出现一些企业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这不仅给企业声誉带来不利影响,而且给企业内部管理带来诸多问题。文章从企业的角度,分析如何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率和败诉率,为企业应对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新的思路。
[关键词] 工会作用;劳动争议;职工大会;民主程序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09-0018-03
当前,仍有不少企业没有成立工会,有些企业虽然成立了工会,但是工会的作用远远被低估。很多企业管理者认为工会的作用仅仅局限于开展活动,增加员工福利,提高员工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实则不然。工会不仅仅赋予了工会会员权利,如果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关于工会的有关规定和法院相关案例,就会惊喜地发现,工会也是法律保护企业正当权益的利器,企业若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工会的规定,则能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尤其是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
在讨论工会的作用前,需要先解读工会与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在企业民主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对工会做了规定,对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也做了规定,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根据这一规定,处理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事务时,企业工会委员会有权直接处理,而处理非日常事务时,企业工会委员会可以以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身份,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另外,相关案例显示,在民主程序上,工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而经过的民主程序,目前法院是支持的。因此,法律规定有关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民主程序,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可由工会直接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但是,为长远考虑,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更为明智。后文中,除特别强调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区别外,对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描述之处,不再赘述工会的作用。
一、工会的作用及其充分发挥
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已经发生的单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而且体现在企业日常管理和劳动关系管理两方面,通过在事前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实现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率和败诉率的效果。
(一)工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的作用
1.“平等协商确定”不是“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很多企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理解有误,认为必须协商一致才能确定,因此,很多企业对民主程序望而却步,担心有些人不同意,最终无法确定规章制度,或者浪费时间通过程序确定了规章制度,但因未能“协商一致”而不符合法律要求,因而直接省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这一重要程序。众口难调,企业规章制度确实很难被所有人接受,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很大,但是,法律并不会苛责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获得参与协商的全部人员同意,“平等协商确定”的要求低于“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但为了体现其合理性,企业可以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争取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人员同意。
2.讨论和协商缺一不可。首先,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企业可以先既成方案草稿制定,然后通过对草稿的讨论,给出建议,也可以直接提出方案。其次,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还须体现平等协商这一过程。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最终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虽然不要求协商的结果是所有人员一致同意,但应当有一个平等协商的过程。讨论和协商这两个程序都是必需的,但企业往往忽略第一个程序。如果企业为了提高效率,可以考虑在一次会议中通过讨论和协商两个程序,但应当特别注意将两个程序按顺序先后分开进行,记录上也应体现两个程序是严格分开的。
(二)工会在签订集体合同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若需要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首先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工会讨论合同版本,通过这一程序后,签订的集体合同即具备法律效力,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可以引用集体合同的条款处理争议。
(三)工会在有关职工利益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中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八条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为使企业在相关劳动争议中获得仲裁机构和法院支持,以下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是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二是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三是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工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方面的作用
1.企業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通知工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因企业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而被判定违法解除的案例比比皆是。因此,企业解雇员工前,应当向工会发出通知以降低劳动争议败诉风险。为了使风险降低的同时保证办事效率,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通知工会”不等于“取得工会的同意”
企业只需要将解除劳动合同及其理由事先通知工会,如果工会不同意或有其他意见,并不意味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此时,企业坚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可以解除,只需要告知工会企业的最终决定是解除劳动合同,即可满足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
(2)解雇员工前未通知工会的补救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未能在解雇员工前通知工会,那么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但补救措施应当在起诉前完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前的必经程序,那么企业一旦收到劳动仲裁通知,尽快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未通知工会的,企业有足够的时间在劳动者起诉前补正,满足“通知工会”的程序要求。
(3)未建立企业工会的处理方法
有些企业没有成立工会,对于这种情况,在部分地区有替代程序可以执行。总结有关审判实践可以发现,部分地区支持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江苏省甚至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可以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在实际中,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可以是镇、乡、城市街道的基层工会,也可以是县级以上总工会。如果江苏省以外地区的企业没有建立工会,企业在选择前,应当搜集当地已有法院案例,根据案例选择通知企业所在地工会还是职工代表大会。如果没有找到相关案例,可以考虑两个都通知。
2.企业经济性裁员应当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在执行该条款时,企业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工会或职工参与的步骤有两个,既要有说明情况的步骤,也要有听取意见的步骤,二者缺一不可。其二,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是二选一的关系,但是建议企业首选向工会说明情况。原因在于,根据《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经济性裁员,工会必须参与,并表明是否同意。如果企业选择向职工说明情况,则不能满足《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企业只有选择向企业工会说明情况,才能同时满足前述两个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工会作用发挥的先决条件是工会及其相关组成人员本身的合法性
前述工会的作用及其发挥都是建立在工会及其相关组成人员本身合法的基础之上,若工会或其组成本身就不合法,那么工会参与的法律流程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工会就失去前述作用。因此,企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特别注意避免出现不合法现象:
(一)工会委员会主要成员或组织员应当符合法定任职条件
工会委员会主要成员或组织员的任职条件不能违反禁止性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特别注意的有关工会委员会主要成员或组织员任职条件的禁止性规定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企业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二)工会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1.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等不能由企业或其领导人指定,而应当通过以下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数量须多于应选职位数量,差额率为5%,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二,应当先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选出监票人,监票人不能是候选人,监票人应当监督整个选举过程。其三,候选人员获得的赞成票数应当超过应参会人数的一半,否则即使候选人员获得的票数最多,也不能任职。
2.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除应当符合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外,还应经过以下程序:一是推荐,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或者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二是提出候选人名单,征询会员意见后,统计多数会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提出候选人名单;三是候选人公示,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按姓氏笔画排序。
3.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有任期期限,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虽然连选可以连任,但期限届满应当重新选举,是否连任以重新选举结果为准。
三、实操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集中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重要问题,企业工会委员会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在裁员、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等过程中,企业应当提醒工会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避免程序瑕疵。
(二)应当保留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
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各个环节都需要留下合法、有效、完整的证据材料,否则,即使工会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事,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工会在保存好选票、邮寄通知的EMS快递记录等基本事项外,还应当重点注意有关证据的以下几个方面:
1.制作内容全面的会议纪要。工会会员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会议、职工大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等会议都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要详细记录会议名称、参会人员、会议讨论的事项、每一事项的讨论结果、投票赞成率等,本文前述内容涉及协商等特殊程序的,会议纪要还应当体现特殊程序。
2.对所有重要文件进行签字、盖章。应当要求参会人员在有详细记录的文件上(如会议纪要)签字,要求工会在收到企业单方解除通知后,在通知回执上签字、盖章等。
3.优先采用纸质形式的证据。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據在仲裁和诉讼中被采纳的越来越多,但相对纸质证据和未被采纳的电子证据数量而言,在证据的产生阶段选择电子证据仍然会给仲裁和诉讼阶段带来诸多麻烦,甚至导致出现电子证据不被采纳而败诉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当前的科技水平和法律环境下,尽管已经出现一些提供电子证据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致力于提高电子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是电子材料的举证仍然较难,如果对方不承认其真实性,一旦举证失败,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若想要在今后的劳动争议中占据有利地位,对于重要事项或今后反复适用的规章制度等文件,企业应当优先选择纸质形式的证据。
(三)搜集地方性法规
本文的分析主要基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可能有更严格的规定,企业还应当搜集和分析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合法。
四、结语
企业管理过程中要“不怕麻烦”,才能在今后有“更少麻烦”,也要有能力“解决麻烦”。企业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让工会做较多的工作,这些工作看似复杂,但是企业操作过之后,就会渐渐熟悉,也能较为高效地完成程序,满足程序合法的要求,达到减少劳动争议案件,轻松应对劳资纠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