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致害如何赔偿?
2021-07-06胡珊
胡珊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今年3月1日起施行,“高空抛物”行为首次入刑,再度引发舆论关注。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行为,目前,我国法律采取的是民事、刑事两线并进规范,即一方面入刑,另一方面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方面,早在10年前,《侵权责任法》出台了一条备受争议的条款,“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抛(坠)物者不明,全楼业主埋单”。每一次法院据此判出的相关案例都自带热搜体质,这一条款也因此被媒体戏称为“高空抛物坠物‘连坐条款”。
今年,此条款迎来实施10年来的首次修改,《民法典》第1254条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民事责任——明确由抛(坠)物者承担侵权责任,找不到抛(坠)物者,应当由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此次修改带来了哪些变化?一起看看业内的观点。
案例
3月12日,接近中午时分,在鄞州区甬港北路某教育机构上班的金女士和同事步行经过怡景花园大门附近,一根金属架从天而降,砸在她头部,金女士应声倒地,当场不省人事。
附近群众闻讯赶来,发现肇事的是一根空调外机托架,来自旁边怡景花园15楼外墙。金女士随后被120急救车送往附近的鄞州人民医院。
怡景花园是一个老小区,事发地点有两幢高层住宅。由于建成时间较早,没有固定的设备阳台,所有住户的空调外机都是用两个托架固定在外墙上。经过常年风吹日晒,部分空调外机托架肉眼可见生锈痕迹。
据了解,产生坠物的15楼房屋目前尚无人入住。周边邻居称,房主去年购入该房屋,最近才刚刚开始装修。事故是装修工人在拆卸原有空调外机时下方托架脱落导致。事发后,房主已经中止了装修。
金女士被送往医院后,马上接受了手术,手术后较长一段时间都住在ICU重症监护室。她是长春人,今年24岁,去年夏天大学毕业后来宁波工作,谁知刚工作了半年,就遭遇了这飞来横祸。
由于脱落的空调外机托架的位置基本确定,最后谁来赔、怎么赔,主要取决于户主与装修工人之间的关系。目前,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中。
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几年,宁波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仅去年,北仑和余姚就各有一名装修工人因直接将建筑垃圾从楼上抛下,而收到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的首张罚单。为了防止居民高空抛物,宁波不少小区甚至斥巨资安装了对空摄像头。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频频成为关注焦点,除了行为本身对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跟《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不无关系。这条饱受争议的“连坐”条款是基于社会问题的无奈选择。当时国民素质、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监控设备、侦查手段有限,有些人敢抛却不敢承认,是立法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梁慧星曾指出,出台第87条首先在于救济。高空抛物坠物除了伤害个人,往往还会造成惨烈的家庭悲剧,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分担和弥补受害方的损失,符合社会正义的期待和需要。此外,第87条的作用还在于预防,发挥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带有“连坐”性质的条款,让公众克制高空抛物的冲动,乃至为了避免被罚相互提醒、监督以及检举。
但实施以来,舆论对第87条的诟病颇多。比如,《侵权责任法》直接规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是民事责任,导致公安机关侦查缺位。还比如,只强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没有引入物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无辜被“连坐”的住户对判决的抵触情绪,也大大增加了该类案件执行的难度。
因此,此次编纂《民法典》,立法者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进行完善。法律规定发生了以下几点变化:第一,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第二,强调倘若有具体的侵权人,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若无具体的侵权人,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这一规定意在强调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的高空抛物坠物补偿责任只是一种垫付性质的责任,而非“连坐”责任,减轻他们的抵触情绪。第三,第1254条还增加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以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的規定,以弥补《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不足之处。
《民法典》施行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出了全国高空抛物侵权第一案。当地小区的一名“熊孩子”从35楼扔下一个矿泉水瓶,导致散步经过楼下的69岁的居民庾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送医后经鉴定,庾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今年1月4日,法院判决“熊孩子”的家长赔偿庾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延伸
提到“高空抛物”,就不能不提2000年在重庆发生的烟灰缸砸人案。
2000年5月11日,步行回家的重庆市民郝跃在渝中区学田湾正街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的1.5公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找不到丢烟灰缸的人,事后,郝跃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2户居民及开发商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2001年,法院判决22户业主每户赔偿郝跃8000余元。此案开启了“找不到抛(坠)物者,全楼业主共同赔偿”的先河。但在判决后的十多年时间里,仅三人履行了判决,郝家总共获得的赔偿不足2万元。直到2014年,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下,郝家的账户才又到账6万余元。
此后,全国还发生过数起无主高空抛物坠物案,受害人也将全楼业主告上法庭,但是案件结果不尽相同,因为种种原因,有的起诉被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