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探讨
2017-10-16徐卓超��
徐卓超��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中越来越多的动物园丰富了市民的生活,但随之而来的事故也逐渐频发。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几起严重的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对于动物园与个人责任的承担,各地也有不同的案例出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动物侵权,国内通说认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该法第78条则规定,个人饲养动物,动物发生侵权,国内通说认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主体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都需要承担责任。发生相同的损害结果,如果仅仅因主体不同,导致不同的归责原则,是否会产生不公?因此,针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并对现行做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动物园;动物;侵权过错;推定无过错原则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26.067
2016年7月23日15时,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一起东北虎伤人事件,当事人赵某未遵守动物园规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东北虎攻击,其母见女儿被拖走,情急之下,下车追赶东北虎,又被虎袭击,此事件最终导致1人死亡,1人重伤。
2017年1月29日下午14时,一名男子在翻墙进入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虎山时,坠入园区,并受到老虎攻击。后该男子被救出并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证实,该男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短短半年内,发生了两起动物园动物伤人事件致人死亡的重大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
1动物园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为责任归属的基本法律原则,是用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归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我国的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原则为过错推定。即先推定动物园有责任,然后动物园如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妥善的管理职责外,就不必承担责任。而与过错推定相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个人饲养动物侵权与动物园动物侵权不同,其由造成侵权的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饲养者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当动物造成损害时,饲养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两者相比之下,我们不难发现《侵权责任法》第81条,考虑到动物园的公立性和社会性,或多或少减轻了其所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对于动物园的减轻责任,相对于游客而言,则是增大了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1.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无论当事人是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都得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则原则。无过错责任的发生并不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是无论其主观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其价值判断标准基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而责任有无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有损害的事实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原则的适用往往加重了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者的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在该原则实际适用中,受害人对加害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由加害人承担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相比较而言,无过错责任更倾向于保护受害人,因为受害人本身即处于弱势的地位,让弱势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无疑加大了其救济自身权益的难度。所以,无过错原则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的救济权利。
1.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某些情形下,直接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如果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过错推定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不同,它仅仅是过错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形式,其特点是将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通过倒置的方式进行认定,即把举证责任給加害人,如果加害人自身证明不了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初稿草案中原是采取无过错原则承担责任,并未对饲养主体进行区分。其如此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08年9月,《侵权责任法》进行二审,并在此稿中出现了动物园动物侵权相关内容。立法者对于新增此内容大概有以下几点考虑。首先,动物园是由政府出资、管理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组织机构。其设立的初衷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在于满足市民的生活休闲需要。其次,动物园对动物的管理相对于个人来说,更为科学、规范,而安全防护设施也更为先进、有效。第三,动物园也是受害者。一些个体事件,往往是由于游客违反相关操作规范,而导致动物损害行为的发生。
2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认定中出现的问题
2.1动物园定义太过模糊
动物园这个名词与时代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它的内涵实质是在不断扩大的。2004年,建设部出台了相关规定,规定中称动物园类型包括综合性的动物园,专门饲养某一类动物的园区、野生动物园区、小型动物园区、濒临灭绝的珍稀保护动物繁殖园区。这样的定义还是不够完善的。比如,野生动物保护区域算不算动物园?有些观点认为,野生动物保护区域对于野生动物的管理较弱,多为野生动物自我觅食,人为控制与管理的因素较少,尽管收取门票,但其仍非传统意义上的动物园,且我国侵权责任法不调整野生动物带来的损害,对此观点我们仍需进一步的讨论。
2.2动物园是否需要区分收费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动物园都是收费的,从传统意义上的动物园,再到野生动物园,再到小型动物保护区都是如此。但不可否认,越来越多的非营利动物园也在逐渐崛起。需要注意的是,能否因为非营利动物园不收门票而降低其对安全保障及妥善管理的义务?笔者认为,不妥。不能因为未收取门票而就降低动物园的安全保障职责。endprint
2.3动物园管理职责不明确
对于动物园应尽的管理职责、需要进行哪些管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我们大致可以对管理职责做以下几方面的概括。首先是对于入园后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提醒。包括饲养动物的种类、生活习性、喂养食物、是否对人类产生攻击等。其次是对于园区内建立的安全设施。在动物馆舍上,配备符合质量标准、能够真正抗击动物破坏的围墙、栅栏建材,从而能有效隔离游客,防止因身体部位进入动物生活区而受到损害。动物园还需要对馆舍的安全通道进行设计安排、建立园内的通信广播系统、在园舍内、危险地带、人流集中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配备医疗救护人员、车辆,能对游客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护。
2.4法律适用结果的不平等
侵权责任法在对于“个人饲养动物侵权”和“动物园动物侵权”采用两种归责原则,实际操作中给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张新宝教授曾经提出,“动物园饲养动物与跟个人饲养动物发生侵权没有显著的差异之处,都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目前的状态下,客观上动物园减轻了自身责任,而个人饲养动物侵权案件中,饲养者却承担着无过错责任。两者本质相同,却因饲养动物的主体不同,导致两种归责模式,也会引发社会的质疑,为何个人要承担比集体更重的责任?其次,动物园往往收取门票费用,此费用可以用来增加更好地安保设施、可以更好地保护游客,按照获得利益应与风险承担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对动物园理应采取比个人采取更严格的归责原则。且动物园带有社会公益性质,其责任承担也体现社会责任,在动物园动物侵权和个人饲养动物侵权上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颇为不妥。
3对于动物园动物侵权的重构
3.1明确“动物园”及“管理职责”等概念的定义
首先可以通过制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来明确“动物园”这个概念所涵摄范围,这个动物园的定义范围应该更广大,如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动物园、专类动物园、水族馆、野生动物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内涵包括公益性质的或者非公益性质的。其次,明确动物园管理职责的内涵。如,制定动物园管理条例、操作规范,要求动物馆舍建筑质量、安防设施达到相关标准、布置摄像监控设备、配备巡逻人员及医疗设施等。通过颁布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统一各地方对于动物园及管理职责的定义,以达到统一标准的目的。
3.2统一动物园动物侵权与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
王泽鉴先生在“对外经贸与比较法的教学研究”研究会上也对动物园动物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提出了看法,他认为国内法律与国外大部分国家通行立法规定相同,坚持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失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不适。但若对与个人饲养动物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都采取无失错责任,而对动物园采取过失推定,则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此,建议废除《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适用动物侵权的案件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之规定。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条的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此条明确指出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首先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把防止和制裁侵权行为放在最后。由此得出,侵权责任法最重要的用途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对动物园动物侵权选择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更多的侧重于行为人的制裁和惩戒,偏离了立法初衷。通过统一《侵权责任法》第81条及78条的归责原则既能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动物园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当游客故意违反动物园相关规定,故意激怒动物,挑逗动物,导致嚴重后果时,动物园不承担责任。动物园相对于个人而言还是更具有提供证据的能力,如果证据能够证明游客的损害结果是由于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动物园不承担责任。
3.3完善保险在动物园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保险制度的产生,主要有分担风险、经济补偿两项重要职能。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地增快,保险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由此,我们设想加大动物园购买保险的比例,来分担自己侵权后的赔偿风险。这样既能保证的影响动物园的正常运营及保持收益,对于游客也能在受到损害时及时获得赔偿,提高理赔效率。具体来讲,可以加大对于动物园保险的开发力度,设计出符合国内实际的保险产品,从动物园、游客、动物三方面进行投保,以分散相关风险。以期完善保险在动物园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以救济为核心的法律,其宗旨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对于受到侵害的权利予以救济。我国在侵权责任立法时,考虑到社会及动物园集体等因素,区分了个人饲养与动物园饲养动物两种模式,其实质是对法律责任的不公平对待。此于立法精神不符、与立法宗旨不符。法律的制定不是一步到位的,随着时代和价值观的变化,我们需要对于法律进行一定的修改。笔者对动物园动物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以期真正体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中国法学创新网.对外经贸与比较法的教学研究[EB/OL].www.lawinnovation.com/html/zgfk50rlt/4853.shtml.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