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族·镇戍·体制:辽朝部族军研究回顾与展望
2021-06-24武文君
武文君
摘 要:辽朝部族军战时出征,平时则负责镇戍地方和防御外敌,是辽朝重要的军队系统。学界目前对于部族军的研究取得的成果较为可观,着重突显出了部族军的职能与大体管理架构。然从已有研究看,前贤集中关注部族的镇戍军队,而忽视了部族行军系统,且鲜少提及部族军军权结构问题。进而,部族军事体制与辽朝整个军事体制、国家体制之间的密切联系也就容易被忽视。故在当前文献与学术条件下,有必要通过深入挖掘史料和跨学科知识等途径,对辽朝部族军进行全面研究,以便更深入地理解部族的军事运作,乃至辽朝国家运作等诸体制。
关键词:辽朝;部族;部族军;镇戍;军事体制
中图分类号:K246.1;E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21)02-0013-07
出自部族系统的军队是有辽一代立国之根本。辽朝享国二百余年,部族军既有征战四方之功,也有镇戍地方和防御外敌之力。通过对部族军的了解,有助于理解辽朝军事体制的运作模式,及其国家体制的运作机制。本文将在综述学界有关辽朝部族军研究的基础上,对围绕部族军与镇戍而形成的军事运作体制和研究的不足之处,做出概要分析和反思。
一、何以为军:部族与部族军
学界一般认为辽朝部族为军政合一的组织,文献中对部族的记载要远多于部族军。特别是在辽朝早期部族的居住地和戍守地还未分离的情况下,通过辽朝部族来透视部族军成为研究者的必要途径。
《辽史》关于部族的记载集中于《营卫志下·部族下》《兵卫志中·众部族军》《百官志二·北面部族官》。《营卫志》分为辽内四部族、太祖二十部、圣宗三十四部;《兵卫志》分为北宰相府下辖二十八部、南宰相府下辖十六部;《百官志》分为大部族、小部族、诸国、大部、诸部。依据不同的史料主体,研究者划定出不同的部族范围。
以《营卫志》为依据者,皆将辽太祖十八部和辽圣宗三十四部纳入部族范围,但对辽内四部族是否包含在内存有争议。韩滨娜[1]、赵鸣岐[2]、岛田正郎[3]认为不应将辽内四部族算入部族。武玉环[4]、张国庆[5]则认为辽朝部族应包括辽内四部族。
依据《营卫志》《百官志》者亦存在分歧。程妮娜认为部族仅包括辽内四部族、四大部族、诸小部族[6];舒焚在程妮娜界定范围之外,将诸国、大部、诸部都划进了辽朝部族范围[7];关树东进一步将部族范围扩大,认为还应包括属部[8]。
以《营卫志》《兵卫志》为依据者,对部族范围另有界定。肖爱民《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两翼制度研究》一书指出辽朝实行两翼制,其表现形态是三部。包括中部由随行官署、斡鲁朵人户、辽内四部族组成的皇帝行宫部落,北宰相府统辖的二十八部和南宰相府所辖的十六部[9]。
除去以辽《志》为依据,还有学者从其他方面进行论述。刘浦江探讨了辽朝文献中的“部族”一词,认为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部族是相对于宫帐而言的。广义的部族则是包括宫帐在内的一种泛称,比如辽内四部族。文章将辽朝的部族组织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部落,包括太祖二十部和圣宗三十四部,即狭义的部族;第二种是宫帐,包括诸斡鲁朵、辽内四部族;第三种是部族,包括五院、六院、奚王府等那些虽以部落形式存在,但包含若干帐族的部族组织[10]。张宏利《辽朝部族制度研究——以行政区划的部族为中心》认为辽朝部族属于行政区划,具备行政区划诸要素者才能被视为部族。五国部、斡鲁朵所属部族和辽内四部族皆不具备行政区划的要素。据此,最终将《营卫志》所载部族中的五十部纳入部族范围[11]。
可能受当时写作模式的影响,就辽《志》而谈部族者并未指明选择某一《志》或者两《志》作为依据的原因。仅张宏利一文总结了前人对三《志》的史源考察,认为《营卫志·部族》出自耶律俨《皇朝实录》;《兵卫志》出自陈大任《辽史·兵志》;《百官志》系元朝史官编纂而成。这样的话对于部族研究的史料依据取舍似乎一目了然,张文也正是依据《营卫志·部族》对其行政视角的部族作了界定。然而,研究者不能就此忽视其他两《志》的史料价值,从《辽史》别处的记载和其他文献中,可以发现《兵卫志》所载的部族在时间断限上较《营卫志》要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辽朝末期部族的情况。所以不仅要从《营卫志》中找寻部族变化的时段性,还要结合诸志的记载。
相较于仅依靠某一处或几处的记载,刘浦江对部族的定义,尤其是将汉字文献和契丹小字中对同一字词的不同解释运用到其中,对于治史者具有启发性。这也引起我们对《辽史》各志史源问题的再次思考。史源问题不仅仅是要判定哪一部分为辽朝史家所写而更具有真实性,还涉及到在书写《辽史》的历代史家眼中何谓“部族”的问题。
出自部族系统的军可称之为部族军。辽朝的部族、部族军与文献中的“乣(糺)军”之间的关系复杂,学界也因此出现多种观点。早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日本学者箭内亘《辽金乣军及金代兵制考》即指出“所谓各部族乣军者,为部族军队之全部,抑为其一部。……所谓部族者,‘分镇边圉,则此乣军为戍守边境军队之一无疑矣。”[12]朱子方《辽金乣军考略》认为“辽之乣军,专为行宫、宫分、遥辇、部族、群牧守卫,以防叛逆盗贼,且维秩序,似不仅担任边防任务。”意为乣军不单出自部族,还包括其他系统的军队[13]。谷霁光《辽金糺军史料试释》[14]、陈述《乣军考释初稿》[15]认为乣军并不能称为一部。陈述指出,乣军只是部族军的一部分,当中担任戍边任务的,用青旗曰“乣军”。杨若薇认为《辽史》中的“糺”意为“军”,部落也可称为“糺”,糺官就是部落之官。并且进一步提出辽朝部族中,入内地“番居”的,是暂时的、少数的;驻扎在边地的人户是长期的、多数的。与“番居内地者”相对而言,他们被称作“边防糺户”[16]。
一些学者提出乣军是由一些特殊身份的人组成的。李桂芝《辽朝糺军管见》一文指出辽朝的“糺军”不完全等同于糺人、糺户,也不完全等同于部落。“糺军”是契丹各部族贵族属民组成的军队,与由贵族子弟组成的郎君军同为契丹诸部族所属的军队[17]。苏航《乣音义新探》认为,辽代乣和乣军是从部族和宫帐属民中选出来的亦兵亦民的军户组织及其军兵,乣在史籍中亦有稱为军者,但可能只是一种泛称[18]。
关于“乣军”的文章较多,王恩厚《辽金元乣军考释》[19]、蔡美彪《辽金元史十五讲》[20]大体持以上观点,在此不一一论述。就目前的研究来看,乣军与部族军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乣军等于部族军;乣军中包含部族军;部族军中包含乣军。可见,乣军与部族军之间的关系至今仍未形成通说。
二、分镇边圉:部族军镇戍
《辽史·营卫志》有言“分镇边圉,谓之部族”,是对部族军职能的重要概括。受部族组织形式的影响,辽朝部族军的镇戍地和镇戍区与部族的居住地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学界一般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研究。基于部族镇戍地与戍地分离而出现的戍户和留后户,也成为学者解读部族军镇戍形式的一把钥匙。与之相对应的戍军(戍户)长官也自然在讨论之列。
(一)镇戍地和戍区
有从整体研究部族驻牧地者,也有对部分或个别部族驻牧地进行研究者。舒焚着重介绍了辽圣宗三十四部的居住地与戍守地[21]。高井康典行列举了五院、六院等十八部戍军与留后户的所在地[22]。岛田正郎对四大部族、隶属于各个地区性军事机构的部族居住地、戍守地进行了考证,并对《营卫志》和《兵卫志》记载差异之处进行讨论[23]。张宏利分时间段探讨部族的居住地和镇戍地。文章以辽圣宗统和二十二年为时间点,认为在此之前,部族的居住地、镇戍地多位于同一地,但已出现分处两地的发展趋势;在此之后,部族居住地、镇戍地以分居两地为主[24]。
孟广耀《唐以后奚族诸部的对应关系及奚王府所属诸部剖析》[25]和《试论辽朝直辖奚族诸部营——兼论奚人契丹化问题》[26]结合唐代以来奚人的分布地,就隶属于奚王府的伯德、楚里、遥里、奥里及辽朝直辖的乙室奥隗、撒里葛、窈爪、讹仆括等八个奚人部族的居住地进行了论述。
杜承武依据阴山地区发现的几处契丹墓地推测,大约从神册元年(916年)以后,阴山南北就有契丹族居住其间了,其中乙室部可能是镇戍这一地区的主要部族之一[27]。杜文虽然将辽朝开始在阴山屯驻的时间提至辽太祖建国初,但其所列墓志证据当时还未公开,至今也未见发表,不足为证,而且从《辽史》中乙室部的镇戍地看,似乎未至阴山。故而杜说还有待进一步被证实。
爱新觉罗·乌拉熙春、呼格吉勒图认为《萧孝恭墓志》记载的初鲁得就是《辽史》的楮特部,初鲁得氏族本帐在今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境内[28]。任爱君《辽朝对奚族诸部的征服及其统治方略》一文,考证乌马山奚的主体部落锄勃德部即楮特部,乌马山奚原驻地在今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翁牛特旗境内,辽朝时则基本分布在潢河即今西拉木伦河中游的南北两岸地区[29]。楮特部为契丹八部之一,主要是契丹人,将其主体部落定为乌马山奚恐怕不能成立。
围绕辽朝部族军镇戍地而形成的戍区及戍区整合,研究者相对较少涉及。关树东着重研究了辽朝四大部族的屯戍区。他指出五院部、六院部负责“镇南境”,主要针对中原宋朝。乙室部主要是负责宋与西夏的边防。奚王率本部屯戍松花江流域,防遏女真。五院、六院、乙室三部戍地自东至西一线排开,有监视、威慑燕云地区汉军的战略意图,奚部屯戍于东北,也有对渤海军的制衡作用[30]。任爱君列举了太祖二十部中的一些部族居、戍地。他认为辽太宗会同元年对契丹部落戍区(驻牧地)进行调整,契丹部落组织的分镇戍守情况大致在这一时期也确定下来,辽圣宗时期更置的三十四部只是对这种戍守状态的补充[31]。
关于部族军驻地的研究,多数学者注意到了不同时期居地、戍地的变化。然根据居者与行者(戍军)的隶属关系可知,两者绝不仅仅是地点上的合与分,与其政治、军事体制的改革关系密切。大部分学者是就史料而谈部族,也有一些学者将碑刻资料与文献记载相结合,但也只针对于某一部或几部,而未从整体上进行考究。从文献角度来讲,除去辽朝和北宋的资料,《金史》及相关文献的利用率比较低,仅孟广耀在谈及奚六部时,言其下石烈在辽末已转换为部的事实。虽然只是针对奚王府的研究,但从奚部到辽末的变化,提醒我们其他部族也可能存在辽朝文献所未载的转变。这一点,从《金史》中有特里特勉部(得里得满部)的记载来看,是成立的。故而对于此类文献中辽朝部族及部族军的相关记载还有待于深入挖掘。
(二)镇戍形式
杨若薇指出辽朝各部族从戍的原则是选部落中的富民组成戍军,其家属及未尝抽调的部落成员则依旧留在部族牧地,从事畜牧生产,称作“留后户”;由于屯戍地常常距离部族牧地很远,戍军与留后户要分别统领、管理,即戍军隶节度使,留后户隶司徒。由于游牧生产的移动性,戍军与留后户并不总是相距很远,有时部落直接驻在屯戍地界,与戍军邻近[32]。关树东赞同杨若薇将部族分为戍守户和留后户的说法。不同的是,关文提出根据各部的实际情况和军事需要,部族的戍区有的与分地相近或戍守本部,有的则远离本部、戍守境外。并且他认为留后户为戍军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33]。杨、关两位前辈将部族分为戍户和留守户的主要依据是《辽史·营卫志》。然而,部族是否正如杨、关二人所言选富民家的丁壮从戍,戍军家属和未戍部族留后,尚有疑问。余蔚较早关注到这一问题,并指出辽朝驻屯军人大多携眷屯戍,往往是以“户”为单位[34]。那么,戍户与留后户之间关系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此外,关树东在《辽朝部族军的屯戍问题》一文中提及辽朝部族军选富民防边,兼行补役之法。一般情况下,驻军皆有更戍时间。但是,辽朝文献中并无部族军更戍时间的踪迹。关树东所言“补役之法”很可能就是辽朝部族戍军的更戍原则。
(三)部族军长官
辽朝部族的长官曾称夷离堇、令稳,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长官在会同初改为大王,其他部族长官至辽圣宗统和中改称节度使。《辽史》卷33《营卫志下》明确记载“凡戍军隶节度使”,即部族驻军的军事长官为大王、节度使。林荣贵指出辽朝部族节度使的职掌军政、民事和定期选任都与方州节度使相同,部族节度使和方州节度使本质相同,都是地方行政长官,只是部族节度使有一定的自治权[35]。关树东《辽朝部族军的屯戍问题》一文认为各部大王或节度使、都监统帅戍军镇戍边地,司徒负责管理留后户,并為前方戍军提供必要的后勤服务[36]。
《辽史》中关于“详稳”的记载有多重含义,与部族军事长官相关。其中,《百官志》记载,辽朝各大、小部族,皆有“部族详稳司”。《营卫志》记载,辽朝部族“胜兵甲者即著军籍,分隶诸路详稳、统军、招讨司。”显然“详稳”与辽朝部族和地方军事机构有所关联。
陈得芝《辽代的西北路招讨司》指出辽朝的制度是,各较大的属部置详稳治理,而“都详稳”则是统辖某一方面诸部的大员,常常就是招讨使或者统军使的别称[37]。武玉环《辽代部族制度初探》认为地方部族管理机构,以部为单位,每部设节度使与详稳主管军事、兼理诉讼,民事则由司徒掌管。节度使、详稳与司徒管理的区域与办公地点不同,各部下设石烈、弥里实行管理[38]。其结论是辽朝部族中的节度使与详稳是并存的,且具有相同的职能。余蔚《中国行政区划通史·辽金卷》对“详稳”的研究更为细致,他指出辽朝任何性质的机构都可以置详稳。“国内”部族,详稳一般由朝廷直接派出;“国外”诸部则设有双重“详稳”,一重是本族酋长从辽廷获封“详稳”之职,另一重是辽朝直接派出详稳,作为朝廷的代表,行“监治”权。比详稳高一级的是都详稳,是“都详稳”还是“详稳”,不仅与所管部落的大小、多少相关,还因其所管地区的面积、所领兵力的数目、所辖部族对国家生活的重要程度,以及该详稳是否有上级地方机构来判断其层级。在此基础之上,余蔚进一步指出,若仅置详稳,那么该地区的事务,包括兵事在内,皆由详稳全面管理。在某些重要的方向,设置了都详稳司或详稳司之后,因军事行动增多,而专门将军事部门独立出来,故而有都招讨司、都统军司等军事机构,高层军事区划由此产生[39]。
三、军制与权力:部族军运作体制
部族军作为辽朝军队的主力,对于其运作机制的把握可以有效透视有辽一代的军事体制。部族军管理体制的演变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统治者权力控制力度的变化。目前,学界对于部族军运作机制的研究多从机构设置出发,可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一)部族军中央管理机构
多数学者认为管理部族的最高军事机构是北枢密院。枢密院之下的管理机构和统辖方式,前贤有不同认识。关树东《辽朝部族军的屯戍问题》[40],何天明《试探辽代北宰相府的职能》[41],何天明、麻秀荣《辽代南宰相府探讨》[42]皆认为诸部族分属北、南宰相府的同时,又分隶诸路详稳、统军、招讨(方面性边防军政机构)。岛田正郎则认为在北枢密院之下,部族的具体事务归北、南宰相府分掌。两宰相府之下,各个地区分别有统帅机关。各个小部族在军事上属于其统辖[43]。也就是说,岛田正郎认为辽朝的部族管理机构自上至下,依次为:北枢密院-北、南宰相府-地区统帅机关。张宏利梳理了北枢密院与北、南宰相府地位的变化过程。他认为北枢密院逐渐成为最高中央管理机构之后,北、南宰相府的军事职能虽逐渐减弱,但具有部分军事职能。他还提出辽朝对于部族建立了两套不同的军事管理体系,一套为北枢密院-部族军,另一套为北枢密院-方面性军事机构。相应地,辽朝将部族军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北枢密院直辖的部族军,另一部分为隶属于方面性军事机构的部族军[44]。
有部分学者并未提及枢密院,但也认同北、南宰相府掌管部族的军事。比如,林荣贵《辽朝经营与开发北疆》[45]、武玉环《辽代部族制度初探》[46]、肖爱民《中国古代北方游牧民族两翼制度研究》[47]等。
实际上,《营卫志》中已载部族的戍军隶属节度使,节度使又隶属于地方军事机构,而与地方军事机构对接的显然是北枢密院,并非北、南宰相府。研究者需要注意的是北、南宰相府在辽朝早期是部族的军事管理机构,在北枢密院设立之后,其军事职能已逐渐弱化。认为北、南宰相府具有军事职能的学者当是忽视了其阶段性的变化。北、南宰相府仅在前期是部族的军事管理机构,从军事职能来看,他们与北枢密院之间并非上下统属的关系。
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辽朝部族分为戍户和留后户,戍军隶节度使,留后户隶司徒。这样的隶属关系应当不是辽朝建國之初就存在的,亦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这一过程当伴随着军事体制、国家体制的转变而变化。
(二)部族军地方管理机构
《营卫志》《兵卫志》记载了各部族所隶的地方军事机构,主要有西南面招讨司、西北路招讨司、东北路招讨司、东北路统军司、东北路兵马司、黄龙府都部署司、乌古敌烈统军司、东京都部署司。前贤多关注每一军事机构下有哪些所属部族军,前文界定部族范围的学者中多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除此之外,研究者较为关注的是部族军和地方军事机构之间关系,但研究还较为零散。
王国维通过部族(军)来界定乌古敌烈都统军司与乌古敌烈都详稳司之间的关系。王氏对两个机构作出的评价是:“辽时乌古、敌烈各有国外、国内二种:国外者,其本部;国内诸部,则契丹所俘本部之户口别编置成部族者也。……都详稳统国外诸部,统军司则统国内诸部者也。”[48]李锡厚依据王国维的观点,进一步推论乌古敌烈都统军司与西北路招讨司无关,是掌“国内”诸部的[49]。
有学者依据部族军的驻扎范围来界定地方军事机构的统辖范围。比如,“黑山北”是西南面招讨司下部族驻扎的军事重地,这一地点成为界定西南面招讨司北部统辖范围可到达何处的问题。何天明认为北接西北路招讨司辖境,东北至涅剌六部戍守的黑山,即大兴安岭南侧[50]。樊文礼则提出“黑山”应在今包头市北部一带,这一地区是部族驻地,并未到达大兴安岭南侧[51]。
部族军也被用来解释某军事机构下的特殊军队和官职。西南面招讨司下有“五押军”,刘国生、王玉亭认为是西南面五押招讨司统辖的,在各部族或其他部队征集、编组的五支边境戍兵[52];杨浣虽然赞同这支军队由西南面招讨使指挥,但他提出这支军队是跨系统的私人武装,来自于不同部族的混编部族军[53]。
《耶律宗福墓志》记载,西北路所辖“节度、金吾□二十部。”关于“节度”“金吾”以及“二十部”的解释也是学者关注的问题。王曾瑜《辽金军制》研究得出,所谓“节度、金吾”是指部族或属国首领拥有辽朝封赐的节度使、金吾卫上将军、金吾卫大将军之类的头衔[54]。张宏利认为,“节度”指西北路招讨司下辖的品部、楮特部、突吕不部、奥衍女真部、室韦部节度使,属于实职;“金吾”指金吾卫上将军、金吾卫大将军,属于虚衔;“二十部”当属概称[55]。
还有一些部族军驻扎在某一特殊区域,并未设地方军事机构,或者不隶属于各《志》所载军事机构。未设军事机构者,如“镇南境”“镇西南境”和戍隗乌古部的部族。前文张宏利的研究中指出这些是直接隶属于北枢密院的部族军。四大王府的军队是部族军中实力最强的军队,直接隶属于北枢密院有一定道理,但戍守在隗乌古部的部族军是突举部和北敌烈部,这两部与四大王府不能平等而论。
不隶属于《志》载军事机构的是南京统军司,设于南京地区。关树东认为南京地区的部族军由南京统军司统领,汉军由南京侍卫亲军司统领,二者皆隶于南京总管府(元帅府)[56]。余蔚与关树东的观点大体相似,又有所深化。他认为南京地区(即余文所言“南京路”)的军事管理制度大体可用元帅(兵马都总管)府——都统军司、侍卫亲军马步军都指挥使司的体制来概括,三个机构皆驻南京析津府。南京兵马都总管府(元帅府)为辖区内的最高军事机构,在其下,本路战斗力最强的部队归都统军使指挥,而南京本地的汉军则属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下一级控鹤、禁军详稳二司归马步司管辖;南、北皮室军详稳司归统军司管辖[57]。
总体上来讲,部族军中央和地方管理体制的研究比较注重军事体制运作的大框架,而忽视了具体运作的细节模式,使得其上下运作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所以我们从以往研究中认识到的仅是一个比较笼统的部族军事体制,自然也就很难从军制中理解辽朝统治者权力控制的具体方式。
四、总结与反思:辽朝部族军研究
纵观既往辽朝部族军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部族及部族军的范围界定、部族军驻地、驻戍形式、军事长官和军事管理机构等方面,澄清了许多重要问题,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除一些问题值得细化外,尚有一些根本性问题有待阐明,包括部族军的镇戍与行军之别、部族军的军权划分以及部族军的兵役制度等。
因《辽史·营卫志》有言“分镇边圉,谓之部族”,学界对部族军的研究,侧重于镇戍方面。但从文献来看,辽朝部族军存在镇戍与行军之别,亦即平时体制与战时体制之别。《辽史》纪传即屡见“行军”记载,并提及行军都统、行军副都统、行军都监等行军长贰。《辽史·百官志二》也提到“北面行军官”,与“北面边防官”有别。这提示我们从“行军”角度,审视辽朝部族军十分必要。当然,也必须注意到,《辽史·百官志》“北面行军官”条罗列的行军官,存在错谬[58],不尽符合辽朝行军官的真实情况,且“北面军官”条目下亦有属行军官者。对此予以考察,无疑既具必要,也有价值。而且,行军制度研究,其他断代已有较好成果,孙继民先生《唐代行军制度研究》一书对唐代的行军制度作了深入的研究,给我们思考辽朝这一问题提供了参照的范本。就此而言,部族军的行军体制,也应当成为今后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
部族军分为镇戍和行军,也就涉及到平时的统兵权和战时的军队指挥权,加上归属中央和路级军事机构的调兵权,部族军的军事权力(简称“军权”),可划分成统兵权、调兵权、指挥权。既往研究亦因侧重于“分镇边圉”,对部族军的军权讨论稍显不足。然这一问题却是军制的重心。辽朝部族军的军权,既不同于唐后期的藩镇军权过大,也不同于北宋中央的“三权分立”。大体而言,统兵权下放至地方镇戍机构乃至各部族军事长官,指挥权归属战时行军机构,而调兵权展现出中央—路级军事机构的“二级制”色彩。从军权的角度予以考察,显然将推进对辽朝部族军的认识。
部族军镇戍和行军的征发,也是一个有待细化和深入的问题。兵役制度是一个时代兵制的重要方面,包括部落兵制、世兵制、征兵制和募兵制。军队实行何种兵役制度基本上决定了军队战时体制和平时体制的分与合,也影响着镇戍系统和行军系统内部的兵员构成和军队组织形式。这一问题可以说是辽朝部族军乃至兵制研究中的基础,有必要分镇戍和行军分别予以探讨。
此外,就现有文献来看,部族军的军事体制从遵循草原旧制,到与中原体制相结合,历经了一个演变过程。部族军管理体制及其变化过程是国家运作模式变化发展及定型的重要方面,也涉及到整个辽朝的发展大战略,对部族军进行整体研究有助于推进对辽朝国家运作的理解。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深化诸北方民族所建立政权的认识。
上述几点,是笔者反思既往研究和借鉴其他断代研究成果,对辽朝部族军研究的展望。鉴于辽朝史料的体量,我们在史料解读和方法运用上,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条途径予以解决:第一,史料的精耕细作与拓展。我们需要对史料进行精读,并拓展记载的范围,综合诸朝相关记载,以从中发掘出新的认识。近年来碑志材料出土和发布渐多,为部族军研究提供了许多重要信息;但碑志信息亦存在零散的问题,必须将墓志与传世文献相结合。如果利用的好,无疑将是治辽史者的福音。第二,跨学科研究。前贤大多从历史学的角度進行研究,较少运用其他学科的方法。相较于其他朝代,这也是治辽史者的整体不足。在不随意套用专业术语的情况下,治辽史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借鉴其他学科来进行研究,比如,运用现代军事学的一些理论知识来剖析辽朝部族军问题。再如,辽朝部族军以游牧经济为主,其戍地受牧场影响,也可能影响其兵役制度和行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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