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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代部族军、政二元管理体系研究

2022-05-31武文君

古代文明 2022年2期
关键词:辽代部族民政

武文君

关键词:辽代;部族;军事;民政;二元管理

《辽史·营卫志》将部族的军事和民政划分为二元隶属关系,1而《百官志》仅罗列一些部族职官,2部族军事与民政之间的关系尚不清晰。且部族节度使与司徒分驻两地,二者如何管理部族,文献记载也存在矛盾。是故,治辽史者长期致力于辽朝部族管理模式的研究。针对部族上属机构方面,前贤多赞同北枢密院是部族的最高管理机构,主要分歧在于北枢密院之下的统辖体系。何天明提出诸部族既分属北、南宰相府,又分隶诸路军事机构。3岛田正郎认为,部族具体事务归北、南宰相府,两宰相府之下,各地区分别由统帅机关管辖。4关树东则主张,辽内四部族直接对北枢密院负责,其它各部落军分隶于北、南二宰相府,再受统于枢密院。5针对部族基层管理和内部统辖,研究者更侧重考察部族节度使的权力,1而对部族内部军事管理体系则鲜少涉及。本文综合出土辽代墓志和传世文献,揭示辽朝部族的军事和民政二元管理体系,以期对研究其背后构建的政治蓝图有所启示。

一、军事路与部族军营:部族军事统属体系

《辽史》中的《营卫志》和《兵卫志》记载部族军的军事机构包括西北路招讨司、西南面招讨司、乌古敌烈统军司、东北路统军司、黄龙府都部署司、咸州兵马司、东京都部署司、南京都元帅府。2诸高级地方军事机构基本可自成某一军事路。

未隶属军事路的部族军,大概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和奚六部的军队。四大部族的军队由四大王府统领,大王府大抵与军事路同级,4甚至地位略高。5另一类是镇戍于隗乌古部和倒塌岭两个要塞的部族军,6统治者在两地设节度使司管理戍军。7简言之,除军事路外,部族军所隶机构还包括四大王府和二节度使司。

部族军以何种形式、规模镇戍,又以怎样的建制隶属于诸军事机构,《辽史》并未明晰记载。《辽史·营卫志》称部族戍军隶节度使,各部族节度使又归相应军事机构统属,8反映出部族节度使具有率军外出镇戍的职责。不过,散见于《辽史》中的记载却透露出石烈长官亦率军镇戍。《辽史·营卫志》提到辽太宗会同二年至三年(939—940),将五院部的瓯昆石烈、乙习本石烈和六院部的斡纳阿剌石烈迁往北方“乌古”、“海勒水”之地(乌古敌烈统军司辖区)。9五院、六院部大王与都监平时驻辽朝腹地及边境,10并不在“乌古”、“海勒水”区域,镇戍地的部族军平时当是由三石烈长官夷离堇统领,遇事直接向乌古敌烈统军使汇报。《辽史·萧敌烈传》称辽圣宗开泰初年(1012),萧敌烈巡察西边,“时夷离堇部下闸撒狘扑里、失室、勃葛率部民遁,敌烈追擒之,令复业”。11闸撒与弥里同级,12长官为闸撒狘。参照五院、六院部三石烈的统辖方式,应直接由夷离堇向萧敌烈上报闸撒狘率部民出走一事,而未经部族节度使。

从《辽史》记叙来看,部族军镇戍,存在节度使率部镇戍和石烈长官夷离堇率本石烈军民镇戍两种模式。二者的关系和差异,仍有待考辨;其与诸军事机构之间统属关系,亦有待澄清。幸而,出土文献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

《耶律宗福墓志》记载,辽朝“西北路之所辖者,节度金吾逮二十部,精兵勇士余二万众”。1所谓“节度金吾逮二十部”,王曾瑜认为,“‘节度、金吾,应是指部族或属国首领拥有辽朝封赐的节度使、金吾卫上将军、金吾卫大将军之类头衔”。2张宏利则提出“节度”是西北路招讨司下辖部族节度使,“金吾”为虚衔,“二十部”属概称。3二说为认识西北路节度、金吾二十部提供了线索,但仍可进一步探讨。

辽朝属国军并非常备军,“有事则遣使征兵,或下诏专征……助军众寡,各从其便,无常额”,4不当在西北驻军之列。而且,《辽史·地理志》称:“镇州,建安军……选诸部族二万余骑充屯军。”5“诸部族二万余骑”恰与“精兵勇士余二万众”相合,“二十部”精兵勇士,当指征发自诸部族的兵马,并不包含属国军。

检《辽史·营卫志》,西北路征发部族包括品部、楮特部、突吕不部、奥衍女直部、室韦部共五部,6它与二十部的数量相差甚远,故“节度金吾逮二十部”为概称的可能性亦不大。显然,“节度金吾逮二十部”之“部”,并非部族之“部”,而有其他含义。这也意味“节度、金吾”需要另作解读。其中“节度”指部族节度使,当无疑义,关键在于“金吾”究竟所指为何。这可以从文献中找到一些线索。

辽朝西北路“金吾”在文献中多次出现。《辽史·圣宗纪》载太平元年(1021)十月己未,任命“聊了西北路金吾”。7《辽史·道宗纪》载大安八年(1092)十月辛酉,“阻卜磨古斯杀金吾吐古斯以叛”。8如学人所论,“金吾”指金吾卫上将军、大将军,是辽代武资官,标识武官品级。9但就《辽史》载“西北路金吾”来讲,金吾作为武资官,虽为虚衔,任“西北路金吾”者却有实际职事;从“金吾吐古斯”来看,其似为镇戍西北、羁縻阻卜的统兵官。

辽代官制上承唐制,兼采宋制,其职官体系包括职(使职)、官(职事官,包括文资官和武资官)、散、勋等,尤以职、官最为紧要,前者表示具体职掌,后者表示品秩级别。10“西北路金吾”,金吾为官,而统兵官则为职。那么,“西北路金吾”具体可能担任哪些统兵官?金吾卫上将军、大将军,在唐代诸卫将军之列。诸卫将军,在唐后期逐渐阶官化,成为虚衔。11唐宋时期,带诸卫上将军衔者,多为节镇节度使,而带诸卫大将军衔者,则为节度副使、防御观察使、兵马都监、刺史或节镇大将等。比如,唐僖宗乾符年间(874—879)“左金吾衛上将军齐克让为兖州节度使”;12唐《承天军城记》记载带金吾卫大将军者有陈遵峤、吴庭宝、张如珪等诸副使、武将;13唐德宗贞元二年(786)七月,右金吾大将军论惟明为鄜州刺史、鄜坊都防御观察使;唐德宗贞元七年(791),张茂昭为左金吾卫大将军、节度观察留后;14宋太宗雍熙二年(985),陈万友为右监门卫大将军、河阴兵马都监;15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赵惟忠“进左监门卫大将军、叙州刺史。

图1:《萧图古辞尚书墓志铭》第10行契丹文与汉译对应图

辽朝同样如此。如辽兴宗重熙十八年(1049)五月,授五国部节度使耶律仙童左监门卫上将军。2再如,辽朝出使北宋使者,授节度使者,多带上将军衔。仁宗皇祐四年(1052),辽顺义节度使、右监门卫上将军萧昌等至宋贺乾元节;仁宗至和二年(1055),辽归德节度使、左骁卫上将军萧知微,保安节度使、左监门卫上将军耶律防等至宋贺乾元节;辽忠顺节度使、左金吾卫上将军耶律元亨至宋告哀。3部族节度使带上将军衔,契丹小字亦可为证。《萧图古辞尚书墓志铭》第10行契丹文与汉译对应,如上文图1。

“都使”即“度使”,亦即节度使。此处意指授于骨里部节度使,加上将军衔。可知,辽朝部族官,加上将军衔者,主要为节度使。

辽代部族官,加大将军衔者,则为石烈长官和部族都监。石烈长官,在会同改制(938)后,多称夷离堇,相当于州刺史。5《续资治通鉴长编》称辽朝“内外官多仿中国(北宋)”,“夷离巾,刺史也”。6石烈长官,所带官阶(武资官),暂未见记载。然辽代刺史往往加大将军衔,比如《韩橁墓志》载张崇一任左监门卫大将军、知檀州刺史事,7可知石烈夷离堇应带大将军衔。另外,都监为部族统军官,为节度使的军事副手,也可加大将军衔。道宗咸雍八年(1072),乌古敌烈部都监萧阿鲁带升任详稳,加左监门卫上将军。8此前都监所带衔等级当比上将军低,为大将军衔。

可以看出,辽代部族官加上将军衔者,为部族节度使,而加大将军衔者,为部族都监和石烈长官夷离堇。明晰此点,可知“节度金吾”二十部之“节度”为部族节度使,“金吾”当指带上将军或大将军衔的部族都监和石烈夷离堇等部族统兵官。“节度金吾逮二十部”,当即节度使和带金吾上将军、大将军衔的部族统兵官,共计统领二十部。

上文已论,镇戍西北部族仅五部,远不足二十之数,“部”的含义需要重新审视。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北面边防官”条下西北路诸司中的“西北路金吾军”;9而辽阳路诸司中有“金吾营”。10“营”显然指军事单位,“金吾营”当与“金吾军”同,此为“节度金吾二十部”之“部”真正含义。更言之,不仅石烈夷离堇统兵,以石烈为单位建置一“金吾营(军/部)”,部族都监,乃至节度使领兵镇戍,亦按石烈为单位建“营”统兵。其实,辽代同一部族往往镇戍于不同地点,或者同一部族内部民轮流镇戍,即便节度使统兵,也不大可能统领整个部族的部族军,往往也只能以石烈为单位征调兵马建营,与都监、夷离堇统兵,并无本质差异。这也是“节度金吾二十部”中“节度”、“金吾”并列,看上去大体同级的原因。

各部族按石烈征调兵马建“营”,1由节度使、都监或石烈夷离堇统率镇戍。各“节度”、“金吾”营军在镇戍区(路),皆直辖于各路统兵机构,构成“军事路—部族营军”二级军事统属体系。

二、营军与营部:石烈的双重性质及其演变

“营军”为辽代部族军镇戍的基本单位,大抵以石烈为单位征调组成。不过,回顾契丹历史发展,则会发现部族“营军”与部族、石烈关系复杂,既存在军、政分工,又存在互相转化关系,并伴随着历时性变化。

《辽史·营卫志》记载,迭剌部祖先益古之时,其部“凡六营”。辽太祖天赞元年(922),迭剌部析分为五院部和六院部。五院部包括大蔑孤、小蔑孤、瓯昆石烈、乙习本4个石烈;六院部包括辖懒、阿速、斡纳拨石烈、斡纳阿剌4个石烈,可知迭剌部析分后共计8个石烈。其中五院部大蔑孤石烈和小蔑孤石烈当由原先蔑孤石烈分割而来,六院部斡纳拨石烈和斡纳阿剌石烈当由斡纳石烈分割而来。更言之,迭剌部未析分时共6个石烈,恰与迭剌部“六营”相当,益古时“凡六营”之“营”,即指石烈。

《营卫志》又言迭剌部“析五石烈为五院,六爪为六院”。3《辽史·国语解》解释“六爪”道:“爪,百数也。辽有六百家奚,后为六院,义与五院同。”4照此,六院部源于“六爪”,指六百家奚;五院与之同义,源出“五石烈”,则一石烈与一爪同,皆指“百家”。统计五院/五石烈和六院/六爪,共11院(石烈),与上述契丹建国前后迭剌部共6或8营(石烈)的数目显然不合。又《辽史·皇子表》称肃祖长子洽昚任迭剌部夷离堇,曾分五石烈为七,六爪为十一。5洽昚任迭剌部夷离堇,在遥辇氏统治时期,从《皇子表》记载来看,当时所谓“五石烈”、“六爪”进一步析分,共分成18“石烈”和“爪”。这与上述契丹建国前后迭剌部营(石烈)的数目更不相合。显然,在这两种语境下,“石烈”的含义是不同的。在迭剌部“六营”、“八石烈”语境下,“石烈”是部族之下的二级行政单位;而在“五院”、“六院”语境下,“石烈”相当于“爪”,指百人、百家。

“五院”、“六院”之“院”,在汉文语境下,

有營军、兵营之义。比如唐后期西川节度使刘辟部下有“五院子弟”;6景福元年(892)置“五院兵”;7元和十二年至十三年(817—818),李愬征讨淮西,所部牙兵号“六院兵马”。8再如镇海军节度使李锜帐下设“四院随身兵马使”。9“五院子弟”、“五院兵”、“六院兵马”、“四院随身兵马”等,是唐后期节度使所置亲兵,或称“后院兵”。以“院”称呼营军、兵营是当时通例。10此种用例,至辽金尤存。例如《金史·太祖纪》提及宁江州“惟四院统军司与宁江州军及渤海八百人耳”,11所谓“四院统军司”,盖指东京契丹、奚、渤海、汉四营(军)统军司。

辽朝迭剌部“五院”、“六院”之“院”,当亦指“营”(营军)。“五院”本出“五石烈”(五营),在洽昚任迭剌部夷离堇时,析分为七营;“六院”,出自“六爪”(六营),洽昚时析为十一营。那么,“五院”(五营)和“六院”(六营),在迭剌部未分部时,为何已有区别?盖二者来源不同,五院出自契丹(迭剌)本部,六院则为俘获奚人。就此来看,契丹语“石烈”一词,可译为汉语“营”,但既可指行政组织(营部、营帐),亦可指军事组织(院军、营军)。1也正是因此,造成辽代“石烈”和“营”的复杂情况。

不过,契丹部族军事组织和行政组织难以截然两分。部族军一般征调出于部族组织,即便是常置军队,亦必然有依附士兵之亲属,这是北方游牧民族兵民关系的惯例。按军事管理之“营”(营军),随着亲属繁衍,也必然要从军事组织向行政组织(营部、营帐)转变。《辽史·营卫志下》载:“奚有三营:曰撒里葛,曰窈爪,曰耨盌爪。太祖伐奚,乞降,愿为著帐子弟,籍于宫分,皆设夷离堇。圣宗各置为部,改设节度使。”2其中二营“窈爪”、“耨盌爪”之“爪”,疑与“六爪”之“爪”义同;“撒里葛”,或亦当作“撒里葛爪”。此处“爪”,等同于“营”,最初当即营军。盖奚人初被征服,按军事管理,“籍于宫分”。“设夷离堇”,当在辽太宗时,即改“营”为行政组织石烈。至圣宗时,随着人口繁衍,又从宫分中独立出来,升建置为“部”,设节度使管理。此即“石烈”(营)由“营军→营帐→部族”转变之实例。再如“五院”、“六院”析分成部后,“院部”连称,“院”原本的军事意义也已淡薄。在契丹小字中,“院”与“宫”相同,皆作“”,3已作为行政组织“院部”、“院帐”。

“石烈”(营)兼具民政和军事二义,正是契丹游牧民族的特点。但随着契丹从部落联盟(或酋邦)向国家的发展,部族的政治组织性质突显,“营军”意义渐从“石烈”上剥离。最初剥离,可能是征调为首领亲兵等常备兵,比如挞马狘。随着部族体制完善,部、石烈成为辽代地方(部族)行政组织,“营军”剥离形式更多的变为外出镇戍,以石烈为单位抽调“营军”,即如上文考辨之“金吾营”。

部族“营军”与石烈分离的重要表现为部族的属籍制度,即出现军籍和户籍之分。部族军籍开始出现的时间当不晚于辽太宗统治初期。史载辽太宗天显三年(928)正月已酉“阅北剋兵籍。庚戌,阅南剋兵籍”。4奚王府六部在“太祖二十部”中算作一部,5“阅”其下军队军籍印证了辽朝的部族军属有军籍。此外,辽太宗会同九年(946)二月,“鼻骨德奏军籍”的记载,6亦可证明部族隶军籍。

《辽史·营卫志》云:部族“胜兵甲者即著军籍”。7这当是辽代部族军征调制度完善后的定制。所谓“胜兵甲者”,即指满足一定条件或标准的部族民众。辽朝征发负责镇戍的部族军,原则是“选富民防边”,8即按照部民财产多少进行征发;被征发的军队,若有缺额则补以“少壮”。9可见,辽朝征兵,主要选择有一定财产且“少壮”之人。然这些仅是具备了“著军籍”的资格。《辽史·刑法志》记载辽圣宗统治时期,“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10这些有能力自备铠甲的五院部人被称为“民”,未著军籍。故“著军籍”是正式入伍之后才有的。辽兴宗时期,西北路招讨使韩涤鲁曾上言:“请减军籍三千二百八十人。”11韩涤鲁要自军籍中裁减的人为镇戍西北的部族军。由此,部族中“著军籍”者是正式入伍的部族军。值得注意是,辽代军籍可能即按“营”著录。辽太宗天显四年(929)十月甲辰,“幸诸营,阅军籍”。1军队是以“营”为单位编排的,辽太宗所“阅军籍”当亦如此。

辽朝部族著户籍者,主要指部族中未外出镇戍的部民。辽圣宗统和三年(985)三月,“上因阅诸部籍,涅剌、乌隈二部户少而役重,并量免之”。2涅剌部和乌隈部因“户少”而被酌情免役,知辽圣宗所阅“诸部籍”就是部族的户籍。文献中还有其他与部族户籍相关的记载,统和十二年(994),奥里部“以与梅只、堕瑰三部民籍数寡,合为一部”。3并且,从遥辇帐户籍由常衮管理来看,部族还有专门管理户籍的职官。4部族中隶户籍者因未被征发仍留在石烈中,称为留后户,由部族司徒管理。

据文献记载,无论是作为首领亲兵的“营军”、镇戍“营军”,还是行政组织的石烈,亦可转化为部族。6辽圣宗统和十二年,“以奚府二剋分置二部”。7“二剋”指南剋、北剋,“掌军官名,犹汉南北军之职”。8二剋所领军队是奚王府的两支卫军,此为“营军”向部族转变之一例。辽太祖的斡鲁朵最初也与“营军”有关。史载“太祖宫行营,始置腹心部,选诸部豪健二千余充之”。9腹心部最初就是耶律阿保机的个人亲信卫队,初设时至少有6位统领,成员包括战士和其家属。10虽然辽太祖的亲卫军发展为腹心部,并最终发展为斡鲁朵,但其过程依然是对军演变为部的诠释。再如,皮室军最初为辽帝的宿卫军,辽朝末年已转化为部族,与女古部并列为部。11这些皆为亲军发展为部的例子。

镇戍“营军”转化为部,以特里特勉部的发展最具代表性。《辽史·营卫志》载:“初于八部各析二十户以戍奚,侦候落马河及速鲁河侧,置二十详稳。圣宗以户口蕃息,置为部,设节度使。”12这种自各个部抽取兵马镇戍的方式属于个别现象,一般情况下,各部族皆有镇戍地,部族军的征发是以部族为单位。具体到每一部族,是以石烈为单位进行征发。所以太宗会同年间五院、六院部的单个石烈可以整体迁至海勒水、乌古之地。参照石烈长官率领的部族军称为金吾营,从这个层面看,行政的石烈在特定情况下就是军事营。

传世文献中亦载记行政石烈发展为部的例子。早期如辽太祖时契丹八部的“分营而领之”、“以其营为部”、“分营置部”。后来如稍瓦部和曷术部最初先取诸宫及横帐大族奴隶置石烈,至圣宗时“以户口蕃息置部”

辽朝部族的“营军”与行政石烈历经了由合一到分离的过程。随着部族体制日趋稳定,“营军”与行政石烈之間的关系也逐渐明晰。部族军若以石烈为单位外出镇戍,则石烈相当于“营军”;若部族军征发自石烈,构成新的“营军”,则二者不能等同。部族的“营军”和行政石烈,亦可以转化为部族。辽朝统治者通过改变“营军”、石烈与部族三者之间的转化关系,来完成对部族的拆分与增置。

三、部族军事、民政分属机制

辽代部族在军事和民政上,分别以营军和石烈为组织单位,形成军、政二元体系。在部族上属关系上,同样呈现出部族军事和民政的二元管理体系。

前文已述,部族营军隶军籍,石烈部民隶民籍。部族营军直接隶属于各军事路的军事机构或四大王府,而部族民政从《辽史·营卫志》来看,则归北、南宰相府管理。《营卫志》载辽圣宗时期,“奚王和朔奴讨兀惹,败绩,籍六部隶北府”。1然此后奚王仍多次领兵出征,可知六部军事仍归属奚王,“籍六部隶北府”指的是部族民籍。诸部族皆有隶北、南宰相府的记载,民事由各自归属的北、南宰相府管理。神册六年(921),南府宰相苏,“以贿闻,民颇怨”。2辽圣宗开泰年间,萧排押为北府宰相,称其“为政宽裕而善断,诸部畏爱,民以殷富”。3两则史料皆体现出部族民政与北、南宰相府的统属关系。

部族下属的关系上,主要通过设置都监和司徒两个重要职官,并与节度使共治部族,体现军、政的二元管理。部族都监为实职,司徒之称则明显是虚衔,其具体职事尚需进一步商讨。

辽朝部族“凡戍军隶节度使,留后户隶司徒”,4管理部族民户的司徒在契丹部族中具有重要地位,大小部族皆有设置。即使《营卫志》未明确记载的五院部和六院部亦设有司徒:北大王万辛之子马九为“本王府司徒”;5耶律庆嗣为南王府司徒。6契丹部族司徒最早出现于辽太宗时期,会同元年(938)官制改革,由部族属官梯里已提升而来,“梯里已,诸部下官也,后升司徒”。7部族司徒与其他职官一样具有任期。辽圣宗开泰初年(1012),六院部人耶律欧里斯“为本部司徒。秩满闲居”。8从司徒管理留后户来看,其所代指的部族本官的地位较高。

林鹄认为部族留后户所隶司徒系夷离堇之副,9意为节度使之副,但未作进一步解释。部族节度副使在文献中出现的次数较少,辽圣宗统和三年九月,“乙室姥隈(奥隗)族部副使进物”。10辽代不乏部族向朝廷贡物的记载,上贡事务并不归节度副使负责。太宗会同二年(939)闰七月,“罢南北府民上供及宰相、节度诸赋役非旧制者”。11圣宗统和元年(983)十月,南京留守耶律休哥奏:“每岁诸节度使贡献,如契丹官例,止进鞍马。从之。”12这些例子皆表明部族贡赋由节度使负责,乙室奥隗部节度副使向朝廷进奉只能是代替节度使行使职能。辽朝节镇的最高长官为节度使,节度副使是其下首席僚佐。节度副使的职掌涉及行政民政、司法监察、财政经济等方面,甚至可以代行节度使职权。13根据契丹部族官制对州县体制的比附和部族司徒的职能,部族司徒为其节度副使的结论较为合理。因节度使具有带兵远戍的职能,不能时时掌控留下来的部民。故虽然部族的最高长官是节度使,其外出镇戍时由部族司徒(节度副使)负责管理留后户。

游牧部族的军队中亦存在司徒。《辽史·百官志二》“北面军官”条载:“十二行糺军。诸糺并有司徒,余同详稳司。”14《辽史·国语解》解释“遥辇糺”为“遥辇帐下军也。其书永兴宫分糺、十二行糺、黄皮室糺者,仿此”。15“糺”可专指游牧族军。16“十二行糺”指的应是十二行军,即12支游牧军构成的行军部队。重熙初,耶律独攧“为左护卫,将禁兵从伐夏有功,授十二行糺司徒”。17又,重熙十三年(1044)辽朝征西夏,耶律义先“为十二行糺都监”。18按照辽朝行军设有都统、副都统、都监来看,“十二行糺都监/司徒”可能即是行军都监,“诸糺并有司徒”之意就是诸军皆设都监。辽圣宗统和四年(986)十一月,攻打宋朝前“置诸部监,勒所部各守营伍,毋相错杂”。1统和十四年(996)四月甲戌,又于“东边诸糺各置都监”。2驻扎在各地的部族军皆设有都监,具有军事职能的司徒的职事官可为都监。

部族具有军事职能的司徒(都监)无论是行军还是驻军,一般跟随部族长官。驻军之时,如五院部、六院部“大王及都监”春夏、秋冬皆同驻一地。3行军之时如北大王府耶律元宁,在对宋战争中表现突出,“因是军功达于睿听,宣署北大王府管军司徒”,后在对宋战争中“北大王、惕隐备西轶之虏,以公扼东入之患,两道齐进,一时夹攻”。“管军司徒”由皇帝亲自任命,指的就是都监,而且在行军中,能够与部族長官分领军队者,亦多为都监。辽圣宗统和四年十一月,“褚特部节度使卢补古、都监耶律盻与宋战于泰州”。4辽圣宗太平六年(1026),西北路阻卜围攻三克军,时任突举部节度使的耶律谐理“与都监耶律涅鲁古往救”。5依照部族都监与游牧军司徒职能相同层面,二者也应是同一职事官。

图2:辽代部族二元管理体系示意图

上文所见,部族中司徒所代表的的职事官在不同记载中存异,可指节度副使,亦可指都监。按,司徒为检校官,为一品官员,6是虚衔,表示官员等级。部族的司徒显然还达不到一品官员的级别。唐、五代至宋皆有以司徒之类的称呼代替本官的惯例,7辽朝的“司徒”当适用于多种契丹本官的称呼。辽朝的护军司有护军司徒,卫军司有卫军司徒。8而部族中的司徒可代指两个职事官,一个是管军司徒,即都监,9分节度使的军事权;另外一个是管民司徒,即节度副使,分节度使的行政权。都监和节度副使皆可称司徒,体现出二者实际上是部族大王或节度使的重要僚佐,协助其长官管理部族事务。辽朝统治者对部族基层的二元管理就此展现出来。

辽代部族军事、民政分属,部内民事、军事分管。那么,如何协调部族军民事务呢?这则有赖于南北臣僚会议或宰执会议商议军、政事务和枢密院颁发政令。

辽朝皇帝处理政务集中于冬、夏两季,通过举行南北臣僚会议,商议国家大事。平时不定时召集宰执人员召开小规模会议,商讨治国理政。重熙二十一年(1052)七月,辽兴宗“召北府宰相萧塔烈葛、南府宰相汉王贴不、南院枢密使萧革、知北院枢密使事仁先等,赐坐,论古今治道”。10辽道宗大康九年(1083)九月壬申,“召北南枢密院官议政事”。11部族事务经南北臣僚或宰执会议讨论再下达诏令。

部族事务的上传下达主要通过北枢密院进行。统和元年(983),辽圣宗“诏枢密院谕沿边节将,至行礼日,止遣子弟奉表称贺,恐失边备”。12这里的枢密院应即北枢密院,具有代替皇帝行下达政令之责。辽兴宗时期北院枢密使萧孝穆曾上奏请籍天下户口,表明部族的民政归北枢密院管理。至于其军事,辽兴宗重熙十年(1041)二月,“北枢密院言,‘南、北二王府洎诸部节度侍卫祗候郎君,皆出族帐,既免与民戍边,其祗候事,请亦得以部曲代行。诏从其请”。1部族的兵役当由北枢密院管理。天祚帝天庆二年(1112)九月,完颜阿骨打攻打附近女真部族,“女直赵三、阿鹘产拒之,阿骨打虏其家属。二人走诉咸州详稳司,送北枢密院。枢密使萧奉先作常事以闻上,仍送咸州诘责,欲使自新”。2咸州详稳司与北枢密院之间进行的沟通,表明部族军所隶属的军事机构同样归北枢密院管理。《金史》所言:“辽故事,军政皆关决北枢密院,然后奏御”的含义正在于此。

需要指出的是,部族事务并非必须经过北枢密院交涉。宋神宗元丰四年(辽道宗大康七年,1081),宋河北诸路谍报有称:“北界帐前指挥七月中会五京留守及南、北王府主兵官、诸招讨于中京议事。”4 诸军事机构和大王府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与皇帝对接,商讨军务。而北南宰相可参与南北臣僚/宰执会议,较大程度上为两府宰相与皇帝直接对接部族民事提供了便利。

至此,辽朝部族的二元管理体系逐渐清晰,如上图2所示。

辽朝部族营军由节度使或石烈夷离堇、都监统领,隶诸军事机构和大王府。部族石烈由节度使或司徒(节度副使)统领,隶北、南宰相府。于部内,都监分节度使的军事权,司徒(节度副使)分节度使的行政权。辽朝统治者对部族实行这种自上而下的二元管理体系,无疑是为了使权力在每一步都被分散,从而加强中央集权。

四、余论

辽朝统治者无论是对部族的拆分与重组,还是对部族实施军事与民政分离的二元管理,除去社会与战略的需求,皆旨在离散部落,加强中央集权。如果说辽朝对节镇的统治体现出契丹贵族与汉人世家大族联合执政的特点,1面对部族,则恰恰是将诸帐族分离。离开本部族分地镇戍本身就远离了本帐族,而辽兴宗重熙十年(1041)北枢密院的上疏更是在制度上加深了这一意图。北枢密院言:“‘南、北二王府洎诸部节度侍卫祗候郎君,皆出族帐,既免与民戍边,其祗候事,请亦得以部曲代行。诏从其请。”2不出族帐,部族的这类人就必须尽戍边义务,远离族帐;出族帐则免去戍边任务,同样自族帐分离。两种析分,一种是距离上的剥离,一种是人户上的剥离。

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的方式,还体现在对部族军权划分上。诸军事机构主要对部族军的镇戍事务负责,包括“置游兵”、“练简精兵”、3“训士卒,增器械”等,4具有基本的统兵权。部族军的调兵权通常归北枢密院,但根据军队镇戍地的远近,又分情况而论。为了保证军事处理的时效性,统治者赋予镇戍地远离契丹内地的部族军所属地方军事机构长官一定的权力,可“便宜从事”或“便宜行事”。至于战时部族军的指挥权则归临时任命的行军长官。5辽朝部族军权的划分,可以看出其既不同于唐后期藩镇军权过大,也不同于北宋中央的“三权分立”。大体而言,统兵权下放至诸军事机构乃至各部族军事长官,指挥权归属战时行军长官,而调兵权则展现出中央——路级军事机构的“二级制”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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