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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嵌入体育治理的主要障碍与突破路径

2021-06-09夏漫辉李乐虎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政策政府

夏漫辉,李乐虎

(1.贵州民族大学 体育与健康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2.华中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已经成为实现我国政府职能转型和体育“善治”的重要途径。据考究,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提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设想,并明确强调“提倡国民体育”,引领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事业走出艰难的第一步[1]。随着我国公共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公共体育服务早已成为全国各级政府体育治理的常态化手段。在一系列重大公共体育战略实施以及政府职能深入转型过程中,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与体育治理实践的演化态势逐渐呈现出“嵌入性”特征。政策所包含的目标、内容、方法、测评等手段以一种工具理性影响着具体的治理实践。治理实践中所蕴含的政治因素、社会形态、经济形势、价值观念等也会对政策产生价值判断的反作用。此二者在公共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与工具理性之间所形成的特殊张力,可称其为“嵌入性”(embeddedness)。追溯之,“嵌入性”一词来源于波兰尼(Karl Polanyi)的《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是社会学与经济学相互遏制的理论,核心观点认为所有的客观主体都嵌入社会体系之中,不存在独立的组织体系[2]。也就是说,政府制定的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以及体育治理实践不可能仅依靠政府或者市场单个主体,必然受到其他社会主体或者社会因素的影响。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需遵守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在实践与政策本身处于合理的互动范围之内,两者将会呈现相互嵌入的良性状态;相反政策本身与购买实践处于相互博弈的状态就极易引发“脱嵌”行为,进而造成购买失真。当前,我国民众公共体育需求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从单纯的公共体育服务的数量向公共体育服务数量和质量演变,且供需失衡问题突出,致使政府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与体育治理实践之间存在一定的“嵌入性障碍”。因此,政府制定的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以及体育治理实践不可能仅依靠政府或者市场单一主体,必然受到其他社会主体或者社会因素的影响。以“嵌入性”理论为指导,破解基层体育治理过程中的政策指导实践的力度不足和实践缺乏政策指导的相互“脱嵌”问题,同时探求治理政策与治理实践的双重嵌入路径,为实现政府有效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以及政府体育治理的“善治”目标提供理论借鉴。

1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嵌入体育治理的维度解析

1.1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对体育治理的行动性嵌入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开始嵌入体育治理,并成为政府体育治理的重要工具,标志着我国体育公共事业逐渐向现代化方向转型。一方面,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是以行为取向(action-oriented)的社会行动作为体育治理过程中的一种行动方案或者策略,通过特定的行为主体执行,进而达到预期治理的目标。从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十一五”群众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以来,全国各地都将这一政策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实践的范围之中,公共体育服务在体育活动、体育场地资源供给等方面都开始呈现出一定的活跃状态。另一方面,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往往具有“问题意识”,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进而推动公共体育服务的实践深入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经历多次变迁,并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1992—2009年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共体育服务开始纳入《全民健身纲要》和《体育法》之中,法律地位逐渐增强,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市场化手段的使用,部分服务项目政府可向其他主体开放,促使政府行动逐渐呈现出多主体状态,并开始具有规范的法律和政策文本支撑。尤其是21世纪之后很多“国字号”政策如《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和改进群众体育工作的意见》《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等重大文件均体现出公共体育服务的体系建设需要多元协同参与,但因不同地区的基层的实际发展战略、区域位置、经济、政治及文化等因素在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和关注点也有所不同,决定了各省政府的思路与发展方针有所差异,使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战略规划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使得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所体现出的治理行动存在很多难题。由此可见,为突破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与体育治理一直处于“嵌入”内卷化的困境,公共体育政策行动性嵌入模式在不同地区体育治理的每一阶段都带有显著的时代烙印。

1.2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对体育治理的工具性嵌入

社会政策嵌入公共治理的工具属性主要体现在政策工具在其治理领域中的实际运用。社会政策中所有的工具手段都是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为了实现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具体的行动[3]。不同时期的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有着不同的目标,选择的政策工具往往具有较大差异。从宏观层面来看,政策工具主要体现在公共体育资源的供给、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机制的优化、公共体育服务结果性考评等层面。例如,国家针对全民健身建立全民健身的信息采集和监测体系,开展全民健身的实施效果和满意度调查等。从中观层面来看,政策工具是某一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部署,其中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便是中观层面的政策工具。截止到2019年约有13个文件提到对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进行过强化,“政府购买”也成为地方政府进行体育治理的重要手段,这种地方政府购买政策的工具性嵌入也愈加明显(表1)。从微观层面来看,政策工具主要是根据中观政策的要求所设置的具体的实施办法,如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过程中的“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怎么评”等具体的工作办法。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暂时没有出台国家层面的购买方法,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等四部委起草的《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之外,地方政府的具体操作各自为政。因此,微观层面政策的工具性嵌入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与罗杰·斯贝翁所提出的,政策目标实现与政策执行效果存在直接关系,同时政策执行效果极易受到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4]。

表1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主要文本(2006—2019)Table 1 Main texts of Chinese government policies on procurement of public sports service(2006—2019)

1.3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对体育治理的主体性嵌入

我国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提出,社会系统的“脱域”加剧了公共体育服务资源分布的不公平现象,并急需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体育治理机制[5]。从2010年之后“国字头”陆续发布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中可以看出(表2),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参与体育治理的主体性嵌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多元主体的直接参与,通常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承接竞标,提供公共服务;群众参与监督,建设成果共享。二是倡导建立体育治理共同体或者治理体系,治理共同体的建立实质上是形成多元主体参与体育治理的局面,其核心理念是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利,进而搭建一个协同治理的平台,如《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将公共体育领域中的协同治理列为重点任务,目的是借助协商型治理和服务型治理的模式将体育治理向基层延伸。三是政策支持体育治理走向微观,目前基层公共体育服务仍然存在治理低效化、治理形式化、信息传达阻塞、体育人力资源流失、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少而弱等问题[6]。社区、乡村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实践往往反映出我国体育治理的实际效果,但是梳理文献可以发现,关于基层主体参与体育治理的相关研究和实践尚待充实。

表2 国家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多元主体参与的核心文本内容Table 2 Core texts of national public sports service policies on participation of multiple entities

1.4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对体育治理的组织性嵌入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组织性嵌入主要是指政策体系之间的协同性以及公共体育服务主体之间的组织合作,即不同主体之间的组织性参与。按照嵌入性理论的“组织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政策之间的协同性,主要体现在不同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体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指出政府需要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跟进提出各级地方政府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责任主体,《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化政府需要构建惠及全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政策的持续跟进与协同促使惠及全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另一方面是不同主体的组织参与方面,主要体现突出参与主体的单一性,强化了政府的权威性。2016年针对社会组织的发育现状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缺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实践,力求到202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7]。从政策文本的前瞻性来看,政策的层层推进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大部分体育社会组织正在实现“政企分离”和事业单位向市场化转型;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参与体育治理的深度和广度逐渐提升,在承担公共体育服务方面逐渐体现出市场的优越性和专业性,既解放了政府的“手脚”又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2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嵌入体育治理的现实困境

2.1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福利实现与政府的理性选择存在障碍

社会治理是社会服务政策的本质体现,具有明显的“福利性”特征,而福利国家的意识形态是政策制定和社会治理实践的理论基础[8]。根据福利性国家形态的内容和发展,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不同的问题:从社会利益层面来看,公共体育服务属于政府“花钱”的行为,这种福利实现与政府的政治追求存在一定的互嵌性矛盾。从过程视角来看,现代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强调“共治共享”,追求“公平正义”。但是当前我国政府治理依然以“自上而下”的治理体系为主、多元参与为辅,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讲求“程序合法”的原则,并且这种治理模式遇到部门偏好或者局部利益时,极易发生政策执行偏差,或者变相执行,尤其是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这种单纯的“出钱”行为,易遭遇政策的技术理性与政治伦理的矛盾,进而导致基层政府为了“省钱”使公共体育服务流于形式。从实践视角来看,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嵌入体育治理必然遭遇政府理性和政府绩效评价的怪圈。当前我国政府绩效考核多为“压力型”和“绩效型”考核,公共体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可能会对政府考核产生“压力”。各级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的大量投入,必然加剧系统性体育治理与短期内政治利益的隔阂,进而导致体育行政机构有意规避或者减少公共体育的投入,加大对体育产业、竞技体育等绩效性、利益性领域的重视,导致公共体育服务处于“说起来重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

2.2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价值走向与政府的行政目标发生冲突

在立足本土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群众体育的发展态势,以及健康中国建设纲要的提出,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最终价值应该体现在通过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促进普通民众对健康生活的向往,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内核驱动力。1)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嵌入体育治理最为直接的价值指向,以“公众为中心”的体育服务理念是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嵌入治理实践的根本,也是我国管理型社会向服务型社会转变的本质体现。我国居民的体育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最终归属是构建合理的治理体系保持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保障公民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是公共体育服务政策能否有效参与治理实践的逻辑起点[9]。2)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价值指向相对比政府在公共服务治理实践中的目标选择确有冲突之处,政府职能改革一直强调以人为本,实际中公共体育服务存在严重的行政主导问题,缺乏相应的沟通渠道,民众的实际参与度低,提供的公共体育服务也存在“见物不见人”的弊病,极易导致供需失衡,同时效率优先、政绩优先的价值取向与民众优先的核心理念存在冲突。面对民众体育需求多元化与供给体系单一的问题,政府急需进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前而言,我国公共体育服务协同治理的体系并未完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未完全脱域、权力的无限延伸、市场环境不良、社会组织羸弱、精准匹配的缺失导致民众体育需求的供需失衡问题仍然存在[10]。3)公民的体育权利与政府的行政目标产生冲突,大型的体育场馆实施外包收费不规范、购买的公共体育服务缩水、公园绿地被行政占用或者商用。表1和表2中政策虽反复强调公民的体育权益,但在实际的治理实践中并未对公民体育权利的有效表达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

2.3 公共体育服务参与机制与政策的执行效果不相匹配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创新性地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1]。“国字头”的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文本多次提出构建体育治理共同体,但是在治理实践过程中公共体育服务的参与机制与政策的执行效果不相匹配,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从主体上看,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协同不足,未对社会组织、企业团体、社会民众建立起比较有效的参与渠道,更缺乏相关的制度规范、监督评价、资金补贴、纠纷化解等相关政策工具。“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格局,在治理效果层面体现出“治理通道”狭窄或者阻塞,其他组织的话语权较弱,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模糊、行动迟缓,导致参与主体的嵌入性行为与政府规划性治理产生冲突。2)从工作要点上看,公共体育服务参与机制的不健全与政府体育治理能力欠缺,导致政策执行的“高音炮”现象。主要体现在由于民众的过度参与,政府话语权丧失,“强社会-弱政府”可能导致政府的甩包袱行为,即政府不作为或者选择性作为,使得体育治理实践陷入“集体行动困境”。3)从过程上看,公共体育服务参与政策的笼统化与政府体育治理实践的脱嵌行为。国家层面上除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并没有出台详细的、可操作性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文件,政策的制定完全是由政府或者领导者的集体决定,缺乏深入基层的调研,或对公共体育服务领域的深耕性研究。政府在实际的体育治理过程中极易产生与其他主体的脱嵌行为,难以协调其他主体进行有效参与,也称之为“多元主体结构失衡困境”[12]。

2.4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理念与社会转型迟滞之间的隔阂

社会政策与社会治理之间应该具有高度一致性,且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具有显著的时代特征[13]。公共体育服务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前后体育改革的首要目标,在特定的时代空间下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与政府体育治理实践并未展现出良好的嵌入状态,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存在矛盾。我国正处于第三次社会转型的攻坚时期,社会团体、居民素养、政社关系都与我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不相匹配,社会转型面临多重困境,转型迟滞与政府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存在障碍。结合嵌入性理论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实施与社会转型之间的障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公共精神的缺失导致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执行阻滞。公共精神主要是公共性、公共价值、公共理性在公共团体共同价值中的集中表达[14]。当下我国的基层组织、居民体育素养、政府执政理念、市场环境都与社会转型期所需“公共精神”存在较大差距。2)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执行与政府职能转变的矛盾。社会转型期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尤其是“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向“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转变,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形式;但是政府职能转变的迟滞以及政府绩效式考核导致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动力不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经成为我国地方政府政策执行的集体隐喻,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执行极易陷入“政策洼地”和“逐底竞争”的尴尬境地。3)社会转型迟滞导致公共组织伦理缺失。公共组织的伦理缺失严重阻碍组织体系的目标实现,组织的价值与组织价值观对组织成员价值实现的忽视等[15]。政府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不仅需要政府组织,更加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社会组织作为政府的重要帮手,其组织伦理直接决定了服务质量。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是所有社会组织中最为羸弱和最缺乏执行力的组织,很多社会组织基本形同虚设,组织制度、组织体系不完整,并且充斥着大量的“草根组织”[16]。很多草根组织为了利益经常违背基本的体育道德或者体育伦理。

3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有效嵌入体育治理的路径

3.1 传递福利社会的“包容性”价值,实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与体育治理的“价值性互嵌”

十九大之后所传递的社会价值以及对公共体育服务思潮引领极大地体现出“包容性”。我国政府在改善民生的同时,秉承“以人为本”核心理念,加大了公共体育服务的普及力度,兴建利于民众的体育场地设施,健全了民众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以满足民众对社会体育“福利”的需要,并有效传递福利社会的“包容性”价值。在此阶段中,公共体育服务的包容治理需要做到3个方面:1)包容治理需体现“包容性公平”,确保政策过程的平衡。公共体育服务已经摆脱单纯由政府提供和公民自助的供给模式,包容性公平需超越传统的福利性国家的供给理念,以保障公民的“基本体育权益”为目标,实现底线公平或者起点公平;以公民“可行能力”为诉求,积极鼓励民众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等各个环节,合理设计公民的参与途径,尽可能地做到过程公平;以倡导建立治理共同体为定位,走开放式供给路线,倡导多主体参与,最大限度地激活社会活力,实现结果公平。2)破除政府考核的“单纯绩效”模式,建立“包容性”考核指标体系。化解政府理性选择与民众体育权益冲突的关键在于体现政府绩效考核的“包容性”,各级政府需建立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平衡推进的指标体系,并不断加大社会发展的考核比重;在健康中国建设的背景下,强化公共体育服务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考核分量,真正形成公共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优势互补,并驾齐驱;合理设计公共体育与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考核周期,设置差异化考量标准,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三大模块包容发展;并针对公共体育服务的特性以及治理过程中的堵点,设置更为科学的社会效益评价方法,实现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保障公共体育服务体系评价的严谨性。3)包容治理需建立“人本包容”,尤其是针对不同群体的公共服务,实现群体间公共体育服务的均衡发展。在公共体育资源供给方面体现差异化供给,要兼顾地区差异、民族差异、经济差异、文化差异、城乡差异等,做到供需匹配不搞一刀切;在公共体育设施方面做到“全纳设计”,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体育需求,完善规划体育设施建设项目,设施选址合理、管理科学高效,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众的体育权益,打破群体间体育参与失衡问题;在优化政策工具体系的同时,建立包容性的政策工具,满足个性化的体育服务,根据居民的生命周期特征、健康状况、体育需求等合理设置“收费项目”“低收费项目”“免费项目”,将公共体育福利最大化地反馈给民众。

3.2 树立“公共体育服务质量”目标,实现体育治理对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社会性嵌入”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民众体育需求的提升都迫使公共体育服务加快从数量到质量的转变,该时期所映射出的行动逻辑体现在“政府质量”向“社会质量”转变;前者关注经济指标的递增,后者关注社会福祉的提升[17]。公共体育服务质量是体育治理质量的综合体现,体育行政部门应该转变思路,建立科学性更强的综合性公共体育质量目标系统。主要体现在3方面:1)建立公共体育服务兜底保障体系,确保民众最基本的体育参与权。按照国家规划的标准,提供基本的公共体育资源,确保底线安全;引导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大幅度扩充公共体育服务的内容,提升居民体育参与的兴奋度和获得感;并将公民的体育权益真正落到实处,完善公共体育服务的法律体系,保障并实现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延续性。2)建立完善的公共体育产品供给体系。积极扩展供给渠道,建立多主体协同参与的公共体育供给体系,激活市场活力,深入改变以政府为主体的供给模式,进一步提升供给效率和供给质量;厘清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实现体育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的脱嵌,逐步实现体育事业单位的转社,鼓励并支持非政府背景的社会组织参与供给公共体育服务;完善社会认知系统,增强民众对政府购买行为的信任度,设定专门的公示、监督渠道,建立民众对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间的互信机制。3)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融入体育治理全过程,实现社会包容和社会赋权。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及《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居民体育权益的核心要领,将“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融入其中,强化居民参与体育治理的自我认同,完善居民参与的制度环境、体育环境,从源头上缓解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体育排斥,实现居民体育参与的社会包容;鼓励社区、街道、居民和社会组织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赋予其一定的政治权利;给予居民自治组织和基层社会组织一定的基金支持、信贷支持、税收支持,赋予其一定的经济权利;提升居民的大健康素养,培育居民的大健康观,定期开展体育健康的相关培训,赋予其体育健康权。

3.3 规范社会参与的政策体系,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参与机制与体育治理的“法制性”嵌入

十八大报告强调提出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之后,“国字号”的文件多次提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问题,在实践中没有起到显著作用,介于其他主体的参与“文本”也仅是嵌入政策体系之中,具体的参与什么、如何参与、参与程度均无操作性描述。因此,在政策层面需要做到3个方面:1)明确牵头部门,制定专门政策。要制定专门的《国家公共体育服务非政府主体参与法案》,而不是将主体参与的政策文本镶嵌在公共体育的大政策之中;政策文本需要明确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的权责划分,避免双方产生“越界”行为。2)完善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体育事业的政策体系。非政府组织参与公共体育事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涉及财税、工商、金融、法律等各个方面,因此除了“专门的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母法之外,还需要配套“质量监督法”“招标法”“资金使用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保证政策文本的可行性,对政策的目标建立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指标,确定非政府主体的法律地位、责任担当、权利构成,删除模糊不清的语言词汇。3)在公共体育服务参与机制与治理实践的匹配方面需要破除多元主体结构失衡的困境。要理顺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关系,尤其是企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体育相关企业和基层政府的关系,进一步构建现代体育公共事业的关系体系。界定各主体的功能,紧紧围绕组织构建原则中的“动员、组织、监管、服务、配置”5个功能,建构新型的体育公共事业的功能体系;为确保多元主体结构的有效运转,建立以“法制、激励、协作”3个基本制度为框架的体育公共事业制度体系;确定“经济、财税、道德、教育、法律、行政”综合运用的6大方法,建构体育公共事业多元参与的方法体系,只有实现政策的完整与体系的完备方可保证公共体育服务参与机制与体育治理的实践实现匹配,治理效果达到最佳。

3.4 培育“公共体育精神”,实现社会转型与当代体育精神的“理念性”嵌入

公共精神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构成的精神实质,尤其是政府职能改革的关键时期以及社会组织逐渐成熟与完善并成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主要力量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公共精神以及对公共体育事业时代价值的认同,成为政策制定及执行的内在动力。社会组织对公共体育事业的责任心以及对公共体育的价值认同度、公共体育政策的理解直接影响着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质量。因此,社会转型期与体育精神的价值互通需要做到3个方面;1)大力宣传体育价值,提升社会的健康素养,普及体育知识。开展社会组织关于体育政策方面的定期培训,加快社会组织的注册步伐,简化注册步骤,筛选并培育一批体育社会组织;强化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的价值认识,并通过视频宣讲、进社区讲座等方式,普及居民对体育与健康、体育权益维护等方面的认识;政府需进一步转变理念,将“市场”与“政府”进行分离,将企业放归市场,进一步实现“管办分离”,并灵活采取“管大放小”的举措。2)建立社会转型期与政府职能改革的“缓冲”模式。社会治理要求全员参与,政府应该从“发言者”向“倾听者”转变,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充分吸纳基层意见,完善政策体系。政府绩效考核需加大公共体育服务的考核比重,尤其加大居民“幸福感”“生活满意度”的指标考核,淡化“GDP”指标,彻底转变政府工作方向;完善的巡查、监督、评价制度,尤其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监督评价,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不定期考核,既可以防止基层政府的“无为”“乱为”,也可以防止社会组织为了利益丧失公共精神,牺牲公共利益,恶意降低公共体育服务质量。3)公共体育服务精神的有效传承与社会组织这一重要载体有显著的关系,我国的体育社会组织难以匹配当前的公共体育服务,组织能力弱、数量少、寿命短,这些特征与社会转型期所提倡的当代体育精神有效传承存在巨大差距。进一步为体育社会组织提供优惠政策,包括金融、财税、场地租赁、人事安排、业务指导等;并强化体育社会组织的内涵建设,帮助其建立组织文化,形成精神内核;帮助其成长,政府可推荐其承接业务,尤其涉及业务指导、市场份额、资金周转、赛事承接等方面,尽快帮助其实现盈利。

4 结语

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嵌入体育治理是确保政策有效执行的关键,也是公共体育服务政策工具价值实现的基本保障。体育治理与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整体性”互嵌,是对公共体育服务政策的价值理性的肯定。当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政策还存在诸多不完备之处,政府的体育治理体系也在完善之中。健康中国战略背景下的公共体育服务急需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考察,“嵌入性”理论的介入可为后续研究提供一定的研究视角,希望本文能够对今后体育治理的理论与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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