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教育惩戒的教育性
2021-06-07傅维利
傅维利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终于出台了,这对于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不意味着教师从此可以像法官那样对照规则轻松地解决教育惩戒问题。许多研究都证实,“一张明确而具体的规则和后果的清单将会导致一种相互对立的氛围”(埃尔菲·艾恩《奖励的惩罚》,2006)。当成年人使用包括“高度控制”“强力推行”或只是简单惩罚等各种惩戒性措施时,一些孩子会变得更具有破坏性和侵略性,并更加充满敌意。不当惩罚的最大问题是孩子自主意识,特别是自我管理能力的丧失。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是“盲从”“计算风险”或“逆反”。要想尽可能减少教育惩戒的这些负面效应,教师就要将教育中的惩戒与社会中其他类型的惩戒区分开来,全面提升教育惩戒的教育性特征。
首先,在功能定位上,不能只看到懲戒的管理和约束功能,更要注重惩戒对违规学生改正错误、实现长远发展,特别是社会性发展的价值。只有这样,教师才能真正找到合理使用惩戒方式、强度和时机的内在依据。一些不当惩戒或许当下能让学生“老实”一些、课堂秩序“稳定”一些,但会对学生身心的长远发展造成持久性伤害。我们之所以严禁体罚,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多数情况下,体罚对学生身心的伤害会远远超出遏制学生当下的不当行为。教师要学会从学生长远发展的视角综合考量教育惩戒的功能实现。
其次,在惩戒目的方面,要把消减学生的违规动机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社会中的惩戒一般会把重心放在遏制违规行为上(如警察对闯红灯司机的处罚),而教育中的惩戒必须把目标实现和效果评估的重心放在学生违规动机的消减上。只有帮助学生消减了违规动机,学生才能在没有外部惩戒和监管压力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正确的行为方式。这是教育性在惩戒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传统的“慎独”道德教育思想的精华所在。为了达成消减违规动机的目标,学校中的任何惩戒过程都应当伴随着一定方式的说理,否则学生难以理解“我错在哪里,为什么错了,错误会对个人和集体带来哪些伤害”。有人以道德发展阶段理论为依据,认为对于年龄小的孩子不用说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不是不用说理,是不要以成人才能理解的方式说理,而用特定年龄阶段学生能听懂、能接受的方式说理。
在教育中合理使用惩戒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只有对惩戒功能有合理定位,依据科学理论进行不断尝试,根据效果好坏不断进行反馈调整,教育者才能逐渐找到合理有效的惩戒措施。
【作者系深圳大学湾区教育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中国教育学会德育学术委员会副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