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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历史时期

2021-05-28何一民

民族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乡约宗族

[摘要]以清代基层社会组织重建和社会治理为视角进行考察,清代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构建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清朝建立后,不仅继承了明朝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也继承了明朝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重点对宗族、保甲、乡约以及会馆等民间组织的恢复与重建予以支持,并让渡部分公权力,使其统治触角向下延伸,“皇权”也由此渗入县以下的城乡基层社会。满族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员,而非域外之人,因此,他们一旦取得政权之后,除了保留满族的部分政治文化和风俗传统外,更多的是在大中华文化体系中寻找生存智慧与治国理政之道。在清代,不仅汉族、满族,也包括蒙古族、藏族或回族以及其他中国境内各民族,都主动或被动、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历史进程之中。正因为如此,民族融会才升华为“中华民族”这一新概念。

[关键词]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宗族;保甲;乡约;自治性;满汉一体

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391(2021)03-0001-09

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是一个长期历史过程,清代是其重要的历史时期之一。清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经过长时期的交流、交融,国家认同、社会认同和民族认同得到很大提升。清朝是满族贵族所建立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政权,清代满族原为长期居住在东北地区的“白山黑水”之间的女真人,其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肃慎,以及后来的挹娄、勿吉、靺鞨和女真。清代满族由于历史等多方面原因,早在建立大清国以前就开始了主动融入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他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都努力地吸取以汉文化为主的中华文化;满清统治者入主北京,定鼎中原以后,一方面强调“满汉畛域”,主要表现为“官缺分满汉”,禁止满汉通婚,满族人享受生活特权,法律上满汉也有一定区别等,强调民族差异性;另一方面也重视“满汉一体”,如对部分汉族官员的任用,对某些法律条文的修改与制定,在经济和文化等方面推行民族融合政策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民族矛盾,推动了各民族的交流、交融,满族更是主动或被动,自觉或自觉地融入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进程。

在明清政权更替过程中,充满了屠杀、镇压等血腥暴力,大规模长期战争,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政权和治理体系彻底解体,经济凋敝,财政匮乏,人心思乱,反抗斗争此起彼伏。但是清朝作为一个少数民族贵族为主建立的君主专制王朝,却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大一统多民族国家,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综合国力远超明朝以及历史上的多个王朝。其原因何在?学术界对此虽多有研究,但仍然有所不足,大多数研究都关注国家层面统治秩序的建立,而基层社会控制与治理的研究较为薄弱。①可以说正是政治文化落后于明朝的满清政权,在取代明朝之后,不再囿于入关前的满清政治制度和治理体系,而是全面吸纳明朝的各种政治文化与思想,不仅继承了明朝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而且也继承了明朝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对相关的社会组织加以恢复与建设,并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发展,由此使基层社会秩序较快得到恢复,社会治理出现较为稳定的局面,从而推动了社会经济与文化的重建。

清朝建立后,面临社会重建等诸多重大问题。如何来重建社会治理秩序,是摆在清朝统治者面前的头等大事之一,其关系到清朝政权能否巩固。清朝在明朝基础上所建立的国家地域广大,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十分复杂,而且各地民众充满敌意,反抗活动此起彼伏。因而要恢复社会秩序,重新治理国家,僅靠少数官员是不可能办不到的,必须动员更多的非体制内人员参与基层治理。清以前历朝地方政权最低层级为县级政权,故有着“皇权不下县”之说。但实际上皇权并非不下县,只是在县以下不再设立正式的政权机构而已。历史上,统治者通过让渡部分公权力给民间自治组织,利用这些组织来控制和治理基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政权与民间自治组织相表里,从而让民间自治组织在基层社会控制与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研究者认为:古代中国“城镇和乡村一样是被两种不同的组织机构联合管理的;其一是自上而下,直到各家各户的帝国中央集权辖区网,其行政治所只设置于县城内;其二是各种相互交叉的社团、陈陈相因的非官方组织,这些组织并非由于有目的,或有明确公认的权利而产生,而是由一群有经常性联系、同住一个街坊、同参加某些活动与祭祀、有共同利益、或总体上都是休戚相关的人时时处处自发地形成的。”[1]自上而下的各级国家政权机构是城乡管理的核心组织和力量,但对城镇乡基层社会的管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赖那些非官方的民间社会组织。从先秦以迄清代,不同时代衍生出各种不同的基层社会组织,而每一单体的人都被纳入到这些基层社会组织之中。这些组织在维系城乡社会正常运作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清朝建立后,清统治者十分重视对中国历朝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继承,重视对传统的民间自治组织的恢复和建设,重点对宗族、保甲、乡约以及会馆等民间组织的恢复与重建予以支持,并让渡部分公权力,使其统治触角向下延伸,“皇权”也由此渗入县以下的城乡基层社会。这些民间社会组织在清前中期的恢复重建,对于清前中期社会秩序稳定和政权巩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前中期的社会认同和国家认同,加快了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进程。

一、宗族组织的重建

中国从远古时期起就强调血缘宗法关系,很早就以血缘为基础形成了宗族。有研究者认为中国社会的形成是以家族为本位,②由家族而为宗族,由宗族扩而为民族,故国与家常常并举。宗族是在家庭的基础上以“宗”统“族”的社会组织,由人们在聚族而居、各家各灶“家”的基础上,通过“立宗收族”的手段组成的社群组织。[2]120宗族在宋代以后发生很大变化,一是发展迅速,遍及城乡;二是形成了以血缘为基础的、以男性为中心的族人共同体;三是有着较为完备的、以族法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和运作机制,成为从政治、经济和思想等方面控制基层社会的自治性组织。四是宗族成为各成员建立社会关系网络的立足点与最可靠也是最终的归宿。[3]143宋明以来所形成的宗族制度,包括祠堂、族长、族谱、族田等内容,其核心就是祠堂族长的族权。宗族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包含了两个共同体,一个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经济共同体,一个是以宗族为单位的血缘共同体,家庭是宗族的基本单位。宗族组织机构建立的任务就是主持宗族内族人集会,检查族人善恶,处理族内纠纷。[4]宗族还往往通过设立和控制义学、堡团、乡兵以及义仓、养济院、香会等组织,实现其对底层社会的控制。[2]121可以说,宗族通过多种方式在思想感情、文化教育、价值规范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族内家庭和成员实施有效控制,有研究者认为:“对于宗族成员,……宗族就是一切”[3]144。

经过明末清初激烈的社会动荡后,清王朝建立起了对全国的有效统治,他们在对历史文化基础上,深刻地认识到,要恢复和强化传统社会秩序,不仅要“刑禁于已然之后”,而且必须要“礼禁于未然之先”。他们在全国以宗族为基础,大兴教化,推行孝治伦理政治。顺治九年(1652),清统治者借鉴明朝治国经验,将明太祖朱元璋的“圣谕六言”颁行于八旗及各省。[5]康熙继位后,鉴于“风俗日敝,人心不古”的态势,继续加强教化,于康熙九年(1670)向全国颁布了以教化风俗为主要内容的“上谕十六条”。雍正帝继位后推行“以孝治天下”政策,其目的在于讲孝道是为“移孝作忠”。[6]在对康熙“上谕十六条”逐条解释的基础上,制定了《圣谕广训》,[5]于雍正二年(1724)颁行全国,形成了清朝以孝治天下的政治思想纲领。清统治者通过对历史的借鉴和反思,深知宗族制度下的祠堂、族长、家长在教育其子孙遵守国家法令等方面的作用,因而在重建社会的过程,大力支持宗祠的重建,并赋予宗族对社区的管辖权,将宗族内部事务的处理与决策权交给宗族,给宗族组织以极大的内部控制管理自主权,使宗族组织成为维护清朝统治秩序的重要力量。

清朝建立后,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宗族与保甲并列而成为向国家负责的一级地方社团组织,正式授予族长有处理本族中承嗣权、教化权、经济裁处权、治安查举权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宗族作为辅助地方政权、维持地方秩序的一级非官方组织,与保甲并行,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代统治者对于宗族地位和影响的认同和依赖。[2]123冯尔康先生认为:“清代宗族活动具有自治的性质,宗族的自治,只是在政府允许的有限范围内进行的,并且在其内部实行宗法族长制,极其缺少民主成分,与近代自治团体不是一回事,故而谓其具有自治性,而不是近代概念的自治团体。宗族自治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增强了宗族内部凝聚力,令宗族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某种中介组织,促使贫乏的社区生活的面貌有所改变,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7]

宗族成员之间的内部民事纠纷,绝大部分都依据的是宗族组织中的宗族法在家族内解决。清代国家政权对于宗族法的司法功能,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了承认,并加以利用,将其纳入国家的强制管制之中。其规定:城镇中“保、甲长管理一甲之事,族正为一族之纲,而两邻住居切近,更当休戚相关,互相稽查”。如有“纠众持械互斗者,该保、族、邻即预防阻止,如劝阻不从,即赴地方官报明,免其连坐”③。

清朝建立后在城乡社会中形成了这样一种司法系统,即国法与家法并存的司法系统。国法指《大清律例》,家法指各地的宗族法。清代的宗族法規定包括身份制裁、经济制裁、身体制裁、甚至是剥夺生命的处罚体系,迫使宗族成员接受其约束。宗族法包括了《宗约》《宗规》《宗禁》《族规》《族约》《族范》《祠约》《祠规》《祠禁》《家诫》等,内容相当广泛。

清代的宗族法维护着血缘、经济、政治关系三重标志的等级身份制,调整着宗法性财产关系,保护了宗法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维系着传统的宗法社会秩序,对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地方治安的维护、社会政治局势的稳定等都起了一定的作用。[2]30宗族是清朝基础稳定器,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多重功能,正如冯尔康先生所的指出:“宗族的自治性体现在宗族事务内部的管理和参与外部事务两大方面。宗族管理的内部事务,主要内容是:一是登记族人户口,二是组织祭祖活动,三是制定族人行为规范和施行家法。四是管理宗族公产和发放救济。五是组织族谱的编修。六是组织宣讲及对族人进行思想教育。七是调解族人间的纠纷。八是村落建设中的管理。”[7]宗族参与外部事务的管理主要“一是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助权。二是职官制度中一些内容的实行,需要宗族的协助”“三是比较细小的民事纠纷责令宗族处理”“四是一度赋予宗族行使家法处死族人的不完整的司法权”“五是允许宗族某种程度干预族人财产权”“六是保护宗族公产”“七是族正制度”成为政府与宗族之间的桥梁。[7]宗族的功能还表现在宗族对族人的思想控制等方面,故而有研究者认为“清代宗族组织通过宗族法实现了经济、政治、精神三位一体的更全面的社会控制功能。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在经过其繁荣时期后仍能长期存续的重要原因之一。”[8]清中期以后,宗族遍及南北城乡。有研究者以鲁中地区为例分析了山东宗族的重构与开发,认为“明清时期鲁中宗族逐渐进入组织化过程,宗族的反复重建成为普遍现象。”[9]也有研究者对清代江西的宗族研究指出:“清代时期,江西农村社会走向全面宗族化,表现在聚居形式的宗族化、基层社会活动的宗族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宗族化和农村宗族势力的强大。”[10]清统治者正是利用这种广泛存在的宗法组织,将家族观念纳入君权观念之中,将宗法与国法相结合,从而达到了对基层社会有效控制的目的。宗族也在清政府的承认、允许、支持下,数量迅速增加,其力量与规模不断得到壮大,甚至发展成为“一种同政治上的统治者权力对等的势力”。清前期社会秩序不仅恢复较快,而且相对稳定,其原因是多方面,与宗族的重建无疑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保甲乡约的重建

清代中前期,清统治者除了高度重视发展宗族,强化宗族的功能外,利用宗族来加强基层社会的管理,同时还通过保甲乡约等组织的建设,来加强对民众管理。

保甲制兴起很早,早在汉代以前,统治者就建立严密的基层社会组织,以加强社会治理。早在汉唐时期城乡就普遍建立了各种基层组织,“五家为伍,又谓之邻,邻,连也,相连接也;又曰比,相亲比也。五邻为里,居方一里之中也,一曰闾。四里为族,五族为党,党,长也,一聚之所尊长也。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向也,众所向也。”[11]宋代王安石变法以后,相继建立了“十户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的基层组织。明代则建立了里甲制度。

明清之际,战乱长期不止,土地大量荒芜,人口大量死亡和逃亡,社会秩序非常不稳定,明代建立的里甲体系彻底瓦解。清朝定鼎北京后,首先推行保甲制度,重建基层统治秩序。清初编审之法,仿明朝里甲厢坊之制,规定每百户为甲,甲有长,十甲则设总甲长。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名称虽有不同,但其等级和功能都差不多。顺治元年(1644),清廷下令:“置各州县甲长、总甲之役。各府州县卫所属乡村十家置一甲长,百家置一总甲。凡遇盗贼逃人奸宄窃发事件,邻佑即报知甲长,甲长报告总甲,总甲报知府州县卫,核实申解兵部。若一家隐匿,其邻佑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罪。”④康熙二十五年(1686),于成龙在直隶省实行保甲制。他上疏清廷:“顺、永、保、河四府旗民杂处,……非力行保甲不能宁谧……应将各庄旗丁同民户共编保甲”。⑤他的建议得到了清廷的赞同和推广。《清史稿》也有对清初保甲制的建立有所记载:“世祖入关,有编置户口牌甲之令。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所往,入则稽所来。其寺观亦一律颁给,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书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查。”[12]3481可见,无论是乡村还是城市,都陆续建立起“互相稽查,以弭贼盗”的保甲制。清初,建立保甲制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和稳定混乱动荡的局面,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维护城乡治安,同时更好地执行“逃人令”,有利于安抚流民,重编户籍和征收赋税等。

由于城镇是经济繁荣、人口聚集之所,其地位与功能与乡村存在差别。因此,保甲制度在城镇贯彻执行的具体办法也与乡村有所区别。另外在城镇对固定人口和流动人口、常住居民和商业铺户、固定商户和流动摊贩等有不同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如将已定居的居民和铺户“造立循环册簿,按年更换”,而对于那些经常接纳流动人口的旅店、车行、寺庙庵观等场所则施行“设立清册,两月更换一次”的措施。[13]对城镇内固定商业铺户,实行“一铺为一户,自店主姓名至管事工役之数均行记入,每十店铺为一牌,设一牌头,十牌为一甲,设一甲长”。[14]7而对在城镇经营买卖生意或置有产业者,则与城镇居民一样编入保甲。对那些往来流动的商贩和没有固定住处而所需投宿的旅店,或是客商投宿旅店、船埠、寺庙者,由所投宿的店主、埠头和住持“询明来历,并将骑驮伙伴数目及来去日期,逐一填注送官”[14]249,加以控制。与此同时,政府又把那些经济繁荣的大城镇细分为若干段落,设立总甲以负总责[14]255,进一步加强对大城镇的控制和管理。例如在《福建省例》中就规定:在城镇中“保甲长管理一甲之事,族正为一族之纲,而两邻住居切近,更当休戚相关,互相稽查”,并指出“纠众持械互斗者,该保、族、邻即预防阻止,如劝阻不从,即赴地方官报明,免其连坐”⑥。故而保甲制度被 称之为“弭盗良法”。

清代中前期,无论是僻远乡村还是城镇,清廷制定的保甲条例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与执行。清代的保甲制比明代保甲制更具有广泛性和严密性等特征。清朝建立后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保甲制度,除少数特权者外,无论是城镇固定居民还是流动人口,无论是汉人还是少数民族,无论是士绅官宦还是旗民子弟,无论是僧道尼姑还是脚夫乞丐,都通通被编入保甲。[12]3481-3482保甲制度在清廷高度重视下,在各级地方官员全力推动下,在宗族的支持下,逐渐得到巩固,成为清代中前期基层社会重建的重要成果之一,为清代地方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保甲制度成为清政府控制地方基层社会的一个重要抓手。《诸罗县志》载:保甲为“县令一耳目之力,势不得不有所寄,无能出胥役、保长、通事者矣”。⑦官方的“一切催征钱糧、命盗词讼等事”[15]667都必须委托保甲等地方人士来办理,地方官员对于市街日常事务的管理也只能依靠保甲长等来进行,因而保甲长等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县衙非编制内的差役,在调解民案、办理公差、禀报案情方面发挥着重要职能,“是清代官治组织的最末端。”[15]667

清代的保甲制与宗族制有着密切的联系,保甲长往往来自于宗族的头面人物,保甲的推行多需要宗族的支持,而宗族的发展也需要依托保甲。据相关学者研究,清雍正四年(1726年)七月,清廷重申严格保甲之法,并同意在部分地区增设族正,以弥补人少之地保甲之制未能实行的空缺,从而出现宗族的保甲化。[16]保甲与宗族的结合对于巩固清朝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和治理起了重要作用,但也随着保甲制和宗族的发展而出现种种弊端甚至异化,保甲制成为加重对民众盘剥的工具。

清朝建立后,清统治者为了加强基层社会的控制和治理,还积极支持乡约、联庄等组织的重建。

乡约起源于宋代,明代得到统治者的倡导和大力发展。明代乡约成为“一个地方为了一个共同目的,或御敌卫乡,或防盗安民,或劝善惩恶广教化厚风俗,或应付差徭等等,而依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组织起来的民众组织。”[17]满清入主中原后,致力于恢复明时的政治体制,积极倡导儒家学说,其中就包括以儒家治国理念,进一步强化乡镇基层管理,在全国普遍建立乡约就是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清初设立乡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宣讲圣谕”[18],主要目的在于圣谕的宣讲,达到控制乡镇百姓的思想和行为,稳固基层社会秩序。但乡约组织在城镇乡普遍推广后,开始出现乡约行政组织化现象”。乡约在部分城镇则演化成街庄等社会组织,有一街一建的街庄,也有数街联合而建的合立公约,即联庄公约。这种联庄公约由立约的街庄共同遵守,联庄内设庄总、庄董、庄正,他们与庄内各宗族族长以及当地有名的绅耆等共同负责和监督庄内事务的管理。[19]这种联庄合约的社会组织,通常是以一个主要的市街为中心,结合周边街道而成。“街庄“或“乡约”的集会地点一般都是在市街的主要寺庙广场。城镇在街庄联合中占有重要地位,城镇因为人口众多,经济繁荣,不但是联庄中各街庄的地理中心、经济中心,而且是联庄所需经费的来源,其经费大抵是由城镇的士绅、铺户和业户所捐。因此,联庄组织内的主要城镇对联庄合约的制定和执行都有重要影响。当然城镇居民也必须遵守联庄合约,维持好地方秩序,共谋境内治安和福利。联庄对城镇居民有调解权,对破坏庄规者由城镇中的头人行使处罚权,这种规定虽然是民间所设立,没有官方的背书,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官府也尊重和默认这种街庄中的“自治权力”。有研究者通过对北方乡约的研究,认为乡约出现 了等下化的趋势,承担了部分州县官府的职能。“乡约行政组织化以后,乡约开始承担一些本应由州县官府承办的职能,使地方官有可能从繁琐的公务中摆脱出来,从而有利于提高州县的行政绩效。清代北方乡约被赋予基层司法职能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就是典型的例证”。[18]乡约联庄不等同于保甲,而是与保甲并行的一种具有自治性的社会组织。乡约联庄在清中后期也出现与宗族相结合的趋势,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清对基层社会的控制与治理。乡约等基层社会组织不仅在内地普遍推广,而且在部分边疆地区如新疆也广泛推行。[20]

清代中前期,保甲乡约等基层组织的重建,对于社会秩序的重建和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保甲乡约不仅禀承官府之命办理众多事务,贯彻清廷与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律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将城乡居民的诉求上报官府,成为反映民情的“传感器”。故而在维护和巩固了清朝统治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决定清王朝中央政府与地方统治机构的权力能否深入到城市基层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清中前期的持续稳定繁荣提供了可靠、有力的保证。但随着保甲乡约的发展,其弊端也显现。

三、会馆等同乡组织的重建

同乡组织是以乡土籍贯为纽带建立的民间会社组织,清代城市中的同乡会组织以会馆为主。会馆的出现大致可上溯至明永乐年间,明中叶到清咸同年间是会馆的兴盛时期。在清代城市社会重建过程中,同一地域的商人、士人、官员等为了互助,联系乡谊,传承了明代会馆的组织形式,在各级城市中陆续建立了若干以会馆为主体的同乡组织,有部分同乡组织也逐渐演变为同业组织。何炳棣先生认为:会馆是“同乡人士在京师和其他异乡城市所建立,专为同乡停留聚会或推进业务的场所,狭义的会馆指同乡所公立的建筑,广义的会馆是指同乡的组织”。[21]日本学者加藤繁则把会馆的兴起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等社会背景联系起来,把会馆分为一般同乡人的会馆和商人的会馆。[22]也有中国学者认为会馆可以是同乡组织,亦可是同行组织。[23]从国家管理的视阈来看,清代会馆是城镇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它们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一定的“自治”功能。会馆一方面在经济上与封建生产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对调节城镇经济生活,保证城镇经济平稳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会馆在政治上,它们作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政政治的补充,巩固其在城市基层社会的统治,“并悄然滋长、积蓄着与传统生产方式和与封建官府相对立的力量。”[24]清朝城市重建过程中,清统治者对于同乡组织的合法性予以默认,允许不同类型的同乡组织在城市中建立。大多数情况下,各地城市会馆等同乡会组织的建立都是在有一定权势或声望的官员、士人、商人的支持下,通过募捐或合资等方式建立起来的,会馆都是自建的馆舍,一般规模都较大,功能较齐全,主要有以“祀神、合乐、亦举、公约”为会馆的主要功能。[25]176主要活动有祭祀、聚会、集议、存货、借寓、购置土地等,并为遇到困难的同乡提供一定的经费,或修建义冢,创办义学等。会馆作为城市重建的产物,也对城市社会结构、经济结构重建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随着清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商品经济的繁荣,全国各地大量新会馆得以创建。会馆的社会功能也日益增加和规范化,会馆的建设不仅是城市重建的结果,同时会馆的兴建反过来又对城市重建产生了积极影响。清代中前期,会馆在城市重建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会馆作为民间自发性组织能有效地执行城镇社会整合功能。会馆从起初保护各省间往来贩运的商人和远离家乡移民的权益,逐步发展到在政治、宗教、社会各方面都有相当影响的机构。会馆本身的设置就是建立有序的社会状态,为其自身的经济政治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这同时也切合了政府对社会稳定的愿望。[25]211会馆作为流寓异乡者的同乡组织,主要针对的是流动人口,其组织体系不仅可以弥补政府对城镇流动性社会管理的不足。而且能整合社会资源,将那些所谓“陌生人”世界重建成一个熟人世界,使优良的传统道德规范得以发挥约束个人行为,从而保持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26]稳定的社会秩序正是城市重建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

其次,会馆维护了同乡同业利益,对城市商业也起到一种管理和监督作用。会馆建立的首要功能是联络乡谊,收留和资助贫困同乡,为同乡提供一个良好的庇护之所,保障同乡的权益。城市是流动人口的集中地,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商贩云集,通过会馆这些异乡的流寓之人可以实现自我的保护和发展,促进了城市商品流通的同时,也将这些人紧紧地凝结成一个以地域为基础的利益整体。古语有云:“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商人在商言商,部分商人唯利是图,为了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对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和商业行规产生极大的冲击,因而各行业的会馆组织都要共同议订各自的行业章程,即行规,以规范工商业者的经济行为。行规统一规定了商品的价格,“一议定价之后必须俱遵一体,不得高抬减价”。行规还规定了手工业品的规格、质量与原料分配,以及规定各铺号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如苏州银楼业行规就有:“如有以低货假冒,或影射他家牌号,混蒙销售易兑者,最足诬坏名誉、扰害营谋。一经查悉,轻则酌罚,重则禀官请究”的规定。⑧通过一整套规章制度,使商人们尽可能远离不道德的事,使商业社会有效地融入到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内,从而保障了城市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

清代中前期,会馆在城市生活中不仅扮演着城市商业运转枢纽的角色,而且还对于城市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会馆的数量的多少往往成为一个城市商业是否发达的一个标志。会馆维护了商人团体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对商业活动中遵守契约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这对城市商业重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再次,会馆不仅促进了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对于城市居民的文化生活的丰富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会馆建立后,为了联谊,会馆中的“会首”均为城市中有一定政治地位,或是有雄厚财力的人士,这些“会首”不仅出面排解会馆内部与会馆之间的各类纠纷,还常常兴办各种有利于同乡的善举活动,义务地为会馆成员及同乡等谋取福利,如办学堂解决同乡子女教育问题,救助同乡中的老弱失业者和贫困者,發放救济粮,购买墓地以丧葬同乡死者,资助缺乏路费的过境同乡,兴建义渡和码头方便同乡经营者的运输往来等。在北京,“银号会馆”各会员“善过相规劝,患难疾病相维持”,又有270亩义园,“厝同人之没而无归者,使不暴露”[27]。而在江南各城市的一些会馆还建立有善堂专门为同乡们提供各种慈善服务,因而会馆的存在对清代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同时,会馆还会在每年的祭祀活动中举办庙会活动及文化娱乐活动,这些活动成为城市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会馆举办的祭祀活动仪式,成为同乡人团结的一种象征;而举办的庙会成为城市市民最为重要的娱乐活动之一。庙会期间观看各种戏剧表演成为百姓津津乐道的事,《锦城竹枝词》中就有“旗人游猎尽盘桓,会馆戏多看不难”,“更有堂哉难及处,千余台戏一年看”等记载。[28]

会馆的建立,对于其后各大中城市相继建立地缘性的同业组织、业缘性的同业组织和地缘性的多行业组织等民间经济组织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中,地缘性的同业组织与会馆有着密切的关系。同乡工商业者的行业组织,早期就是在会馆的影响下建立的,即所谓的“货行会馆”,“为贸迁有事,杩祀燕集之所也”[29]。业缘性的同业组织是以同业为基础建立的行业组织,主要是本地同行工商业组织,也有的是不拘于地域限制,而只以同行业为基础建立的行业组织,但其内部仍有地域的划分。康熙年间,一些城市的同业组织中还出现了以工匠为主体的社团组织,如康熙五十四年(1715)苏州踹匠王德建立的“踹匠公所”。乾隆年间丝织业有机匠组织“西家行”和“东家行”等。[30]地缘性的多行业组织是由地域商帮建立的各种行业同乡工商业者都参加的组织。如乾隆初年上海的“浙绍公所”就是在上海进行贸易、设立铺户的绍兴商绅所建,其中包括钱庄、银店、炭栈、碗店、豆行等。[31]清中期后,这些大大小小同乡组织在经济发达的工商业城镇普遍存在,对于城镇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四、结语

清朝虽然是一个以少数民族为主体建立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王朝,所建立的统治虽然与明朝及历史上其他以汉族为主的王朝有一定区别,但是却也有很多共同之处。以往的研究多重视国家层面的政治制度异同,而对基层社会治理方面有所忽略。实际上,清朝不仅继承了明朝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而且也更加全面地继承了明朝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较大发展。清朝统治者与历代统治者一样,除了运用国家机器来对基层社会进行控制和治理外,更多地是通过非官方的社会组织来实现的,其中宗族、保甲、乡约等具有自治性的组织在清前中期基层社会控制和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具有自治性的社会组织都是延续了明代甚至更早的传统。清朝统治者为什么要继承明朝的政治制度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满族本身是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一员,而非域外之人,满族自身的发展历史就充分说明这一点,满族的文化虽然具有独特性,但总体上也是属于大中华文化体系的一部分,正是因为如此,他们一旦取得政权之后,除了保留满族的部分政治文化和风俗传统外,更多地是在大中华文化体系中寻找生存智慧与治国理政之道。[32]清朝建立以后,清统治者为了巩固满清贵族的统治,不得不提倡“满汉畛域”;但同样是为了维护满清贵族的统治,他们也不得不推行“满汉一体”,并大量地袭用明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无论是提倡“满汉畛域”,还是实行“满汉一体”,都是主动或被动、自觉或不自觉地融入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历史进程之中。在清朝统一的国家制度、统一的疆域的条件下,不仅汉族、满族加快了融合的过程,而且蒙古族、藏族、回族以及中国境内其他各民族都加快了融入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构建进程之中。虽然清王朝的君主专制政权本质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消弥民族矛盾,甚至还制造民族矛盾,加重民族压迫,但不可否认的是,清王朝对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融入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成为历史不自觉的工具。这并非率意拔高,也与晚清资产阶级革命派高举民族主义大旗,提倡“反满革命”不相矛盾。首先,资产阶级革命派之所以提倡“反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挽救民族危机,为了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清统治者已经成为帝国主义的代理人,反满就是反帝。其次,“反满”并非反对所有的满族人。孙中山等革命党人曾明确地指出:“民族革命是要尽灭满洲民族,这话大错……我们并不是恨满洲人,是恨害汉人的满洲人。”正是因为如此,“中华民族”这一新的民族学概念才在晚清时期得以提出,并逐渐得到各民族认同。“‘反满并不影响进步的革命者和知识分子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中华民族作为中华各族的统一族称,一经提出就得到国内各族有识之士的广泛认同,包括满族在内的相当部分人士也对一体化的中华民族观持肯定态度。”[33]也正是因为如此,当推翻清朝统治之后,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即将新成立的政权命名为“中华民国”,并将“反满革命”提升为“五族共和”,进而升华为“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合成一个中华民族”的新思想。[34]

清代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历史发展阶段,中国境内各族经过漫长的历史磨合,逐渐增强了“中华民族”认同意识,从而为20世纪以后筑牢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奠下了基础。可以说,中华文明之所以能够延续数千年,而没有象巴比伦、埃及、印度等文明古国一样出现文明中断,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历史上虽然多次出现王朝更替,但是没有一次是大中华文化体系之外的域外之人成为统治者,中国境内各民族的向心力不断增强,认同感不断提升,故而中华文明能够避免其他文明古国那样的灭顶之灾。

注释:

①据对中国知网(CNKI)搜索查阅,目前还无系统研究清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专文。

②家族是以“家”统族的社会群众组织,一般表现为数世同居共灶的大家庭,或者是以一个同居共灶大家族统辖成为附户的一群族人。

③《福建省例》,《行政例(上)·申禁械斗》,第856页,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翻印,1964。

④(清)席裕福编《皇朝政典类纂》卷35,《户役六·职役》,光绪29年刊重印本。

⑤《清圣祖实录》卷125,康熙二十五年四月辛亥。顺、永、保、河四府指当时的顺德府、永平府、保定和河间府。

⑥《福建省例》,《行政例(上)·申禁械斗》,臺湾文献丛刊199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翻印,1964年,第856页。

⑦周锤瑄《诸罗县志》,卷3,《秩官志》,台湾文献丛刊141种,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翻印,1962年,第51页。

⑧参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卷1;彭泽益《中国行会史料集》等相关内容。

参考文献:

[1]施坚雅.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M].叶光庭,等,译,陈桥驿,校.北京:中华书局,2000:731-732.

[2]沈大明.《大清律例》与清代的社会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3][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4]李文治,江太新.中国宗法宗族制和旗田义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26-131.

[5]瓦冈.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M].北京:商务印书馆,,卷397,《礼部·风教·讲约一》光绪三十四年。

[6]清世宗.上谕内阁(雍正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谕)[M]//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7]冯尔康.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8]张根强,张向飞.论清代宗族法三位一体的社会控制功能[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科版),2007(2).

[9]周晓冀.近世山东宗族的重构与地域开发——以清代以降鲁中地方志为中心[J].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19卷),2017:40-43.

[10]施由明.论清代江西农村社会的全面宗族化[J].农业考古,2013(1).

[11]刘熙.释名(卷二)[M].北京:中华书局,2016:23-24.

[12]赵尔巽,等.清史稿·食货一·户口[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3]台湾私法附录参考书(第2卷上)[M].台北:南天书局,1995:255.

[14]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省通志稿[M].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发行,1970.

[15]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M].台北:台湾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79.

[16]常建华.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J].河北学刊,2008(6).

[17]陈柯云.略论明清徽州的乡约[J].中国史研究,1990(4).

[18]赵占银.清代北方乡约与州县行政[J].社会科学论坛,2010(4).

[19]唐次妹.清代台湾城镇研究[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171.

[20]杨军.浅议清代新疆乡约制度创设及司法职能[J].思想战线,2008(6).

[21]何炳棣.中国会馆史论[M].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6:11.

[22]加藤繁.清代的北京商人会馆[C]//中国经济史考证(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101.

[23]寺田隆信.清代北京的山西商人[C]//郑天挺纪念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90:560-582.

[24]张研.清代经济简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454.

[25]王日根.明清民間社会的秩序[M].长沙:岳麓书社,2003:176.

[26]赵世瑜.明清时期社会管理中的官民的“自域”与“共域”[J].文史哲,2006(4).

[27]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14.

[28]杨燮,等.成都竹枝词[M].林孔翼,辑录.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50.

[29]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5:11.

[30江苏省博物馆.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M].北京:三联书店,1959:40.

[31]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上海碑刻资料选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第98号碑文.

[32]何一民.清代前期城市文化的重建[J].社会科学,2019(9).

[33]何一民,刘杨.从“恢复中华”到“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百年来“中华民族”概念内涵演变的历史审视[J].民族学刊,2019(4).

[34]魏新柏.孙中山著作选编[M].北京:中华书局,2011:246-247.

收稿日期:2021-01-22 责任编辑:许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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