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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经济立法的思考

2021-05-10谭天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公共数据流通流动

谭天

上海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优质的制度供给,也是引领和推动上海2035年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国际数字之都”、实现城市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保障。

一、促进数字经济的法治体系框架

数据资源确权、共享开放与交易等与数据要素相关的法律制度成为数字经济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一是数据市场的监管职权及其配置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共治的数据要素市场治理体系,坚决打击和防范数据滥用和不当使用行为。二是数据交易市场的培育促进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明确数据交易的标准和形式现今尤为迫切。

二、国内外数字经济立法的经验

《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明确了“优先发展” “包容审慎监管”等理念,鼓励政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人海式管理向数字化治理转变,并提出了从政府管理到政府、平台、行业、公众多元共治的转变要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暂行条例(草案)》首次提出“数据权益”保护,明确规定收集、处理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须得到明示同意,禁止大数据“杀熟”,拟设的“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制度”推动公共数据深度开放、全面共享。

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更多偏重于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堪称全球最严格的数据和隐私保护法规;美国出台的《开放政府数据法》《金融服务信息保护法》等法案则偏重推动数字经济的创新与发展,保护数据交易自由同时也兼顾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白俄罗斯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则采取了较为激进的模式,2017年所通过的《数字经济发展法案》合法化了加密货币采矿和交易等活动,并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吸引外来技术与投资。

三、关于上海数字经济立法的思考

(一)数据的流通、交易

在数据运行的各个环节中,数据的流通和交易占据着重要地位,是增加数据价值属性的关键环节,降低数据利用的门槛将为各数据主体之间的数据流通、数据交易、数据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与法治保障。因此,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制度,要调和数据主体流转的利益冲突,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规则,增加數据的交易价值,稳定数据的流通秩序。在数据利用方面的立法,可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数据的质量管理、公共数据如何更好地实现市场化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融合、数据交易的规则、数据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数据的安全保护、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数据的跨境流动

规范数据的跨境流动方面,主要从保护个人隐私、保持市场的健康秩序、维护国家安全三个角度考虑。上海“国际数据港”的建设,需要从立法层面促进国际数据流通便利化,推动形成国际数据产业集聚区,将上海打造成为国内数据要素配置核心节点、国际数据流通的战略链接。2020年11月,上海市政府出台《上海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提出要推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并对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在临港开展安全流动试点、带动长三角数字出口服务贸易、探索建立长三角数据流动机制、参与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合规融合方面作出具体要求。2021年1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公布《关于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国际数据港,开展国际合作规则先行先试,积极参与数字技术、贸易、税收等国际规则制定。

(三)数据的治理能力

数据治理能力是上海城市治理能级提升的关键环节。因此,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好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为产业发展升级赋予新动能。二是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使“上海标准”成为国际国内更多的行业标准与管理标准。三是深化贸易和流通创新方式,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等新型贸易业态。四是把握好数字经济发展的未来方向,探索打造联通全球的网络枢纽新高地。

(作者系上海市立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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