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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红色税收的经验与启示
——山西省红色税收历史回顾及历史贡献

2021-05-10

山西财税 2021年3期
关键词:公粮边区根据地

一、山西红色税收的历史回顾

(一)税收制度演进

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制度,主要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农业税收制度,第二类是工商税收制度。从税种收入结构来看,农业税收为主体,工商税收次之。农业税收中,又以救国公粮为主要税种,农业税附加处于次要地位;工商税中货物税、营业税为主要税种,其余税种处于次要地位。

1.农业税收。抗日根据地基本上位于农村,工商业比较落后,因此农业税收成为最重要的税种,也是一项最普遍、稳固和基本的财政收入。农业税收主要征收粮食、草料等实物,包括田赋、救国公粮、救国公草、公粮附加税等。不同时期各根据地政府对农业税收非常重视,进行了多次修订改进而不断完善。革命根据地时期农业税制的演变,先后历经了筹粮筹款、恢复改革田赋征收,然后用救国公粮取代田赋,再到“合理负担”,最后到统一累进税。总的来说,山西革命根据地农业税征收方法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得到不断改进。田赋恢复时按照土地数量、分优劣等级征收;改救国公粮后以户为单位、以每家每年秋收后人均实际收获量为计算标准;实行“合理负担”期间,将农户按财产划为等级分摊数额;实行统一累进税是按照每户收入分等级制订不同的税率,收入越多税率越高。其中“合理负担”和“统一累进税”是抗日根据地农业税制的两次重大改革。

2.工商税收。山西革命根据地为保障战争需要,减轻工商业者负担,工商税制建设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改进完善的曲折过程。主要的税种有货物税、营业税、进出口税、临时贸易税、盐税、田房契约税、烟酒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制产税、特别税等。由于各根据地政治和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山西境内的晋绥、晋察冀和晋冀鲁豫三大边区,各自的工商税制各有不同。大致的特点如下:整体来看,晋绥边区根据地工商税收经历了建立、发展和加强三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形成了以出入口税、货物过境税、营业税和牲畜粮食交易税等税种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晋察冀边区和晋冀鲁豫边区税制经历了从(工商业)统一累进税——关税和特定目的税——所得税和地方税——流转税的发展过程,形成了以(工商业)统一累进税为主线的税制体系。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成立,随后建立了华北税务总局,税制实现统一,全区共开征统一累进税、出入口税、货物税、烟酒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等九种税。

山西革命根据税收虽然行政隶属关系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但为了增加收入,保障供给,在财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显示出许多共同的特点:

简化税制,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旧中国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各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大力简化税制,普遍将税种缩减到几个到十几个,晋绥边区的工商税收一度仅有4个税种。晋察冀边区推行的统一累进税,将多项税费统一征收,提高了效率,方便了民众,成为革命根据地时期财税政策的一大亮点。

因地制宜,设置适合本地区的税种,努力扩大税源。晋绥、晋察冀、太行、太岳所处的地理区位不同,资源条件不同,主导产业不同,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绝不能照搬其他根据地的财税政策。晋绥根据地一方面吸收借鉴了晋察冀根据地的统一累进税,同时根据本地区牲畜交易量大的特点,因地制宜,开征了牲畜斗佣税。在临县、兴县等管理较为严格的地区,牲畜斗佣税成为当地的主要税源之一。晋察冀根据地内,部分地区矿产资源丰富,因此开征了矿产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税收收入。

灵活务实,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调整财税政策,增加或减少税种、提高或降低税率。在严酷的战争环境中,激烈的斗争使得军事、经济形势风云变幻,为了应对不利因素,保障税收收入,唯有快速反应,以变应变。这一点,在出口税、入口税、货物税等税种上表现得极为突出。为了扩大根据地产品出口、禁止战略物资和重要民生物资资敌、限制敌占区商品向根据地倾销、保护根据地传统产业,边区政府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灵活调整税目、税率,以税收杠杆来调节经济,确保税收收入。

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纠偏。根据地的财税政策和财税工作是在不断的摸索中逐步成熟完善的,在这一过程中,有成绩,有不足,也有失误,各根据地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调整政策,纠正错误,推动了税收工作稳步前行。

(二)征收管理特点

山西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征收管理,是贯彻税收政策,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临时性措施的征管情况和特点。临时性措施是指各根据地都采取一些临时的措施筹集资金来保证财政支出的办法。比如红军在山西境内时实施的扩红筹款(扩红筹款是指为了抗日救国红军在山西境内东征实施的一种财政筹集办法,性质类似于临时性税收)。1936年,红军在山西境内历时75天的东征,沿途执行“有力出力,有钱出钱,有枪出枪,有知识出知识”的政策,一边宣传抗日救国的道理,一边配合地方党组织发动群众筹募抗日救国经费。比如,1936年,红十五军团转战岚县并挥师北上的过程中,扩军500余名,其中七十五师的两个团扩编为两个师。红三十军在石楼、中阳、孝义、汾阳、交城、离石、(今)交口县等地扩充红军300人。1936年,红军在汾阳三泉镇之时,公演了文艺节目,召开了群众大会,在街上书写大字标语,大力宣传抗日救国,发动群众,筹募抗日救国捐。同时在南北马庄、三泉、张家堡、赵家堡、南垣村等村,向当地财主、富户征收了抗日救国捐款。南北马庄被派了抗日救国捐的有七八户人,如开明士绅李希孟就交纳抗日救国捐360块银元。对捐款者,红军还给留下收据,收据用白布条加盖红军印章制成。红军两次到汾阳,所到之处,广泛发动群众打土豪筹募抗日经费,既在政治上打击了土豪恶霸,又在经费上得到补充,还给当地穷苦的农户分发了粮食衣物。1936年,红军东征活动在霍县到侯马之处,其间大力发动群众,宣传抗日救国,积极筹款扩红。从3月中旬到4月底,短短一个多月即筹款40万元,扩红7000余人,组织地方游击队20多支,播下了抗日的革命火种。这种筹捐款类似于税收的性质。

救国公粮的征管情况和特点。与传统田赋制度相比,救国公粮具有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特点,但存在着纳税依据不合理、隐瞒土地、暗箱操作等缺陷,1938年9月,晋察冀边区在颁布《征收救国公粮条例》规定:每人收入平均小米1石4斗以下者不征,1石5斗至2石者征3%,2石1斗至3石者征5%,按相应递增,最高至10%,在公粮征收上,实行合理负担,纠正了“富户捐”和“摊派制”偏向。1940年3月,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颁布了《合理负担摊款办法实施条令》,既改变了原来的摊派不合理,又符合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扩大了征收面和征收额。这一办法改变了原来的富户捐献摊派制,增加了边区政府的财政收入。比如,从1941年到1948年,按照党的政策,晋绥边区改进了征粮条例,宣布实行每年征收一次公粮的制度,具体征收办法为:以每户全年收入为课税对象,人均不满五斗粮食免征,五斗起征百分之一,最高税率为十石以上征收百分之三十。条例既照顾了极贫苦农民,又不侵犯地主阶级的基本利益。从此后,晋绥边区逐步走上了定时征收公粮的道路,政策上贯彻党的统一战线原则,实现了从临时性税收向固定性税收的转变,使边区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来源。

“合理负担”的征管情况和特点。“合理负担”最早见于民族革命战争战地总动员委员会的《工作纲领》,该纲领第三条乙项写明:“实行合理的负担,改善人民的生活:一在动员中,坚决的实现有钱的出钱,大家拼命的原则。二实行减租减息并救济失业或灾民。三改善工农劳苦大众的劳动条件及生活待遇。四免除过去一切摊派,剔除中饱。五坚决的实行合理的负担。六坚决实行已颁布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合理负担最早实施于包括五台、繁峙、代县、神池在内的晋东北十八个县。1937年11月8日太原失守后,日军咄咄进逼,国民党节节败退,游击队风起云涌,晋察冀地区陷于异常混乱的状态,各个部队就地筹款,就地供应,方法是根据“合理负担、有粮出粮、有钱出钱”的原则,按财产把村分为十一等,户分为十九等,特等户按财产情况直接由县分配。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当时,无所谓税率和税收制度,任何机关、部队都可以无标准地要粮要草、筹款,亦无所谓预决算,一般是随筹随支。”到中后期,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实施的“合理负担”政策,征收重点从依据财产摊派款项改为依据当年收入征税,日趋合理。具体办法是:将本县农村约30%的富裕户编为10个等级,其中地主、富农编为1-5等,其他富裕户编为6-10等,大地主豪绅编为特等。县政府明文规定1-10等的富户,由编村负责按等级比例筹粮筹款;特等富户,由县政府直接分配粮款数额。这样,抗日粮款大部由有钱富户负担,赤贫农民则以劳力支差充抵捐款。这就使70%的穷苦群众免除了负担,既保证了抗日军粮和经费的需要,又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

统一累进税的征管情况和特点。统一累进税制度采取粮秣款三种形式征收,全年所需粮秣款一次征足。原则上每年只收一次,此外任何机关不得再征粮、款、柴草。其主要特点:一是把所有按资产或收入征收的税都统一于一种税制中,即把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烟酒税和烟酒牌照税都合并到救国公粮中,征收统一累进税。二是把边区各级政府征税的权力完全统一于边区政府,除村款开支仍由村自筹外,县区以上的收支统归边区政府统筹统支。三是实行税率累进,按照收入多少分级,制订不同的税率,收入越多,税率越高。“统一累进税实行后,除调剂出入口贸易,保护边区经济的出入口税和带有财产登记性质的田房契税外,其他捐税一律废除,田赋亦停征。”这就实际取消了各种苛杂和摊派制度,避免了税收混乱的情况,由抗日县政府统一征收,统一支配,以收量出。随着统一累进税制的实行,税收的征收逐步走向了公平、合理。统一累进税直接向财产所有者和收入的所得者征收,不转嫁于任何人,是当时最为进步和公平税收制度。

工商税收的征管情况和特点。根据地时期的工商税收,税收的征收管理是根据政权的发展、巩固和壮大不断完善和规范。比如,晋绥边区严禁敌区物资倾销,1947年规定“我区土产输往敌区者,如系资敌之军火原料、粮食、棉花、牲畜,禁止输往。我区之剩余或非必需之土产,如烟酒类、水果、红枣、核桃、花生、胡油、毛绒、各种皮子、迷信品、纸张、盐碱、土产药材、老牛、公羊、肥猪、肉类、丝麻制成品等,轻税输往;土布、毛巾、袜子及其他棉制成品,提高税率输往,以换取必需品入境。”又如:太岳根据地关于开征的出入口税制度明确规定:①出入口货物,对我利大,对敌利小,仅征轻微之税或免税;②对敌我均有利,斟酌需要之缓急,课以较重之税;③对敌利大,对我利小,课以重税——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直至禁止入口。为了加强出入口税的管理,抗日政府在通往敌占区的交通要塞设立了税务稽征卡(亦称缉私卡),在根据地内的集镇均设立稽征所,执行抗日民主政府出入口税稽征办法和征收比例(即税率)。同时,根据地严格惩处抗拒纳税商人,以保证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如《晋绥日报》1947年6月5日报道:代县市一个大商“征收营业税以前,即造假账,涂改单据,隐资金,少报盈利,欺骗税收机关,更煽动40余家大商拒绝纳税。经群众告发后,复在该商店搜获伪造‘代县县政府’公章和‘县税务局验讫证’,政府已按群众要求,将其逮捕依法严办。”这些税收管理制度的建立,打破了敌人的经济封锁,保障了根据地的供给,为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强有力的物资保障。

二、山西红色税收的历史贡献

(一)坚决执行党的税收政策,全力组织收入,为夺取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提供了持久财力保障

山西,作为我党开展敌后抗战和推动全国解放的主要基地之一,从1937年8月八路军主力开赴山西以来,各边区政府正确执行党的收入政策,废除旧政权苛捐杂税,以合理负担、救国公粮、统一累进税等形式筹集公粮钱款,开征工商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不仅源源不断提供军资军需,而且逐步探索建立了适应战时特点的新税制。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由抗战初期的仅一成左右,发展到抗战中后期的近一半左右,而这些收入的2/3甚至4/5都用于军事开支,极大的保证了军队需求。进入解放战争阶段,山西红色税收以相对雄厚的实力不仅支持抵御了蒋、阎反动军队的进攻,还以“认借”的方式,在各根据地筹集了大量的军粮军资,为刘邓大军挺进中原、组织淮海战役和平津战役提供了强大后援,随着华北地区逐步解放,山西又迅速成为支援全国解放的总基地。

(二)坚决贯彻党的“发展经济、保障供给”财经总方针,秉持人民至上,改善群众生活,推动了战时经济发展

抗日战争时期,山西各根据地“以百分之九十的精力帮助农民增加生产,然后以百分之十的精力从农民取得税收”(1943年10月1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写的题为《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对党内的指示)。一方面,坚持取己与取民相结合,通过在各根据地开展经常性的大生产运动,边区政府还发放贷款,资助农户垦荒。1940年晋绥根据地成立了“晋西北春耕委员会”,为农副业的生产和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颁布了《奖励垦荒办法》,晋察冀根据地在1942年春耕中,边区政府向20个县调剂粮食、籽种约3万石,借用各种农具约10万具;共修滩地35万余亩,开生熟荒地124万余亩,共扩大耕地面积182万多亩。大力发展公营事业,有效减轻人民负担。晋绥根据地积极发展边区商业贸易经济。另一方面,积极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按照收入多少纳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累进税制度,鼓励农业生产,奖励工业发展,规范商业运营;采取征收出入口税和货物税方式,便利军需民用,促进生产事业,保护对外贸易限制资金外溢,不仅打破了敌顽经济封锁,筹集了大量的税收,还促进了根据地经济发展。

(三)贯彻和践行党的税收主张,开创了人民民主税收的先河,实现了党的税收理论从探索走向成熟的伟大转变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山西作为我党推动和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伟大事业的“居中”区域,在异常艰苦的环境中,各根据地贯彻落实党的税收主张和税收政策,蹚出了一条适合山西的税收发展之路,在汲纳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税收理论的科学养分,贯彻毛泽东、朱德、邓小平等党的领导人税收思想,承袭土地革命时期税收实践的有益经验基础上,在制定、调整各革命根据地税收政策,指导、总结税收工作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发展和完善了中国革命税收理论。坚持把党的统一战线思想贯彻到税收工作中去。抗日战争爆发后,以牺盟会为核心力量,采取“发展进步势力,争取中间势力,孤立顽固势力”的策略,不失时机的掌握部分地方政权,不仅使山西成为坚持、扩大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典范,也为山西开展红色税收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山西各根据地把适时和适度调整税收政策作为扩大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重要策略,其中晋察冀边区统累税的制定和执行,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执行统一战线方针表现在财政建设问题上的又一示范,由此确实保障了各抗日阶级的切身利益,使统一战线更加巩固与发展”(《解放日报》1941年9月7-8日刊文)。晋冀鲁豫边区在推行统一累进税时过程中,曾学习借鉴晋察冀边区实施统一累进税的经验,通过“调研-实践-分析-座谈-实行”的闭合式流程,多次制定和调整统一累进税政策,确保了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在根据地的正确贯彻落实。

(四)开辟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税制,为新中国税收制度建立和发展发挥了“试验田”作用,探索出一条符合国情、顺应民心的税收发展之路

从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到1949年新中国诞生,山西各根据地不但相继建立健全了税务组织机构,并逐渐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税制体系,而且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较好地解决了根据地几百万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保证了几十万部队的战争供给。自抗日战争起,山西各根据地始终坚持和贯彻党的税收政策方针,创新开展税收工作,在税种设置,税率、税目、税基选择,减免税政策等税收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同时税收征收、税收会统、税款解缴、稽查缉私和队伍建设方面也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1945年抗战胜利后,中共中央北方局、八路军前方总部撤销,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军政经济联合办事处,财政体制改为边区政府统收统支制度。1948年5月,基于革命战争不断胜利推进的现实选择,晋察冀、晋冀鲁豫两大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同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以原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解放区税务机构和人员为基础,成立华北财经委员会和税务总局,结束了华北解放区十多年来多种税收制度并存的局面。1948年12月4日,华北首届税务工作会议召开。1949年6月4日,中央财经委员会成立。1950年初,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召开,政务院发布以华北财税为蓝本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财经统一的过程中,一方面借鉴了山西等解放区的税收实践经验,完成了新的税收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山西也成为最早执行新的税收制度的区域之一,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和最终实现全国财经统一发挥了“试验田”作用。可以说,山西等解放区不仅为新中国税收工作建立夯实了制度基础,还为新中国的税务管理机构奠定了机构和人力基础。

(本报告为《建党百年与税收之山西红色税收》课题总报告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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