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土地情感及其在土地征收中的双重作用
2021-05-05刘玉珍
程 军, 刘玉珍
(1.南京工业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2.河海大学 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3.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00)
一、研究缘起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在“坚持城乡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全面推进,均需要依托一定的土地空间。具体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涉及土地征收并将集体土地国有化;农业现代化则涉及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在土地流转或征收的基础上方能实现。然而,学界已有研究与田野调查的结果均表明,土地流转与征收仍然制约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从空间的角度看,土地征收体现为城市化进程中乡村空间不断地转化为城市空间,即土地性质由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可称为土地城镇化[1]。在土地性质转变的同时,农民的身份由有地农民转变为失地农民、无地农民或者城市居民,亦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补偿。然而,土地征收与流转并非一种纯粹的经济交易,而是影响到村庄社会系统运行以及农村居民的生产空间、生活方式和土地情感等社会因素。简而言之,土地征收与流转不仅涉及主体生产生活空间的客观变化,还涉及主体在情感体验上的主观变化,如高兴或悲伤、获得或失落、怀旧或恋新等。已有研究表明,失地农民的情感体验较多体现为一种与失落、悲伤、焦虑、疏远以及怀旧等相近的消极情感[2],甚至因此而产生精神损害,且遭遇的文化适应难度越大,精神损害也就越大[3]。可见,在土地征收与土地流转等实践中,土地情感具有重要影响但却不同程度地被忽视,这在实质上体现为土地政策的人性化不足。土地情感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并将其纳入土地政策的制订与执行过程中,从而突显土地政策的人性化,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更加重视和关注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的必然要求。因此,在土地征收与流转背景下,对农民的土地情感予以关注,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
在土地权利的意义上,土地征收与流转涉及经营权、承包权或所有权的全部或部分让渡,因而往往会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侵害,并可能对农民的土地情感产生较大影响。相比于土地流转,土地征收会造成农民在获得经济补偿后丧失全部土地权利,会催生农民生活结构与生活方式的“突变”,因而通常会引发农民主体更大程度的情感波动。同时,由于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征地拆迁通常可能激发村民以地博利的冲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本文重点探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情感的转化机理与作用。农民的土地情感既可能是积极情感也可能是消极情感,在实质上体现为主体对于土地的一种情感体验并进一步影响指向土地的情感行动。因此,正视土地情感及其呈现逻辑就具有理论与实践层面的重要性了。本研究将在文献回顾与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尝试解析土地情感的内涵,阐释土地情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转化机理,进一步创造性地分析原生型土地情感与次生型土地情感的作用,从而揭示土地征收过程中所蕴含的农民土地情感的演化逻辑,丰富关于土地流转与征收的理论解析,并为实践工作提供政策参考。
二、文献回顾
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土地情感的生成
土地可在不同程度上满足人们在环境、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因而会生成不同的土地情感。Quinn 认为,正是因为土地为农民提供生存、工作、休憩和社交的场所,所以土地对于农民还是“具有历史、符号意义和富有情感的地方”[4],土地情感甚至是中国农民的一种信仰。
(二)土地情感的变迁
一般而言,农民对于土地的情感较多体现为积极情感,但是农民的土地情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20 世纪80 年代初,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民对土地的财产关系以及生存与发展的依赖程度增强[5],农民的土地情感得以强化。然而,自21 世纪以来,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中,农民的土地情感则呈现出矛盾的特征,即既出现了诸多人地分离而产生故土难离等积极的土地心理,也出现了土地厌弃等消极的土地情感。可见,农民的土地情感是十分复杂的,通常是“恋土”与“厌土”交织,在想逃离土地却离不了的矛盾心态中保持着与土地若即若离的情感关系。
(三)土地情感的影响因素
农民的土地情感会受到宏观的历史文化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个体以及群体差异性的影响。年龄和生活安全变量对土地依恋产生显著影响[6],性别变量亦对土地情感产生影响,男性相比于女性存在更浓的土地情感,且随着农民群体内部的分化,他们在生活和心理上弱化了对土地的依赖,农民的土地情结开始逐步去除[7]。学术界在肯定土地情感客观存在的基础上,还探讨了农民土地情感的变迁与影响因素,这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然而,学界研究也在两个方面为本研究提供了研究议题与拓展空间:第一,土地情感的内涵。由于研究偏好,学术界主要聚焦于积极的土地情感,而对于消极的土地情感有所偏废,因而关于土地情感内涵的理解也不够全面。第二,土地情感的“突变”机理与可能应用。作为一种情感,土地情感也必然受到特定情境的影响。有研究表明,新型城市社区居民的土地情感,就可能在唤醒、累加与释放的过程中逐步演化为对社区空间资源的争夺,从而对社区造成一定的破坏性后果[8]。因而,土地征收与流转等特定土地权利的转移可能会引发农民土地情感的“突变”。基于此,本研究将在厘清土地情感内涵的基础上,全面解析土地情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转化机理与双重作用,得出结论并提出政策建议。
三、土地情感的内涵
如何理解农民的土地情感呢?人们在长期耕种的过程中,土地用以满足人们的各种实体性需求,便形成了对于土地的依赖。以土地依赖程度为基础,人们对于土地的多种情感开始形成并被进一步建构。这种情感在多数情况下体现为一种正面而美好的情感,但负面的情感也会在特定情境下出现。综合既有研究与田野调查,笔者认为,农民的土地情感是指以人们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和使用为基础,在土地为人们提供就业、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多项功能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对于土地的一种持续稳定的内在心理体验[9]。农民的土地情感是相对稳定的,但是当特定土地流转与征收等涉及土地权利转移的事件发生时,农民的土地情感亦可能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境中,农民这种相对稳定的土地情感体现为一种原生性情感,转化后的土地情感则是一种次生型情感。
具体而言,可从4 个方面一窥土地情感的内涵:第一,农民的土地情感是一种互动性情感。土地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有一定的物质与情感功能,同时这种功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则可能会影响到农民的土地功能需求能否满足以及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第二,农民的土地情感是一种“评价性情感”[10]。农民的土地情感是农民主体指向土地并依据土地对于农民劳动所给予的回馈而作出的评价,通常涉及对于土地积极或消极意义的评价。在实践中,积极情感主要体现为与崇敬、美好、愉悦、感激等相似的情感。农民的土地依赖在传统的乡土社会是非常强烈和不容忽略的,以至于农民有时认为自己是土地来源的一部分,属于土地,是土地的儿子[11];将土地视为人们的保护神,并建造具有地方性特色的土地庙以拜祭土地神。第三,农民的土地情感是一种融合历史性与情境性的情感。历史性是指在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基于农民主体的生命历程,农民对于土地的情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情境性则是在特定情境中,土地直接或间接给予农民的回报具有比较意义上的优势或劣势,从而形成农民对于土地的情境性评价,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土地情结是土地情感的历史性体现。与土地耕作相比,基于土地征收或流转可能带来收入以及生产生活方面的变化所具有的优势或劣势,农民的土地情感也会发生变化,可以理解为一种“情境性情感”。第四,农民的土地情感具有行动的潜在性。行动的潜在性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民土地情感的性质及其强度是农民是否会采取保护土地行动的潜在前提;另一方面,当涉及土地权利让渡时,农民可能会采取差异性的情感行动。例如,土地情感深厚的农民在耕种土地的过程中,会对土地采取保护性措施;或者在土地流转与征收过程中表现出依恋与不舍的情感,形成“禀赋效应”,流转或征收意愿低,自种的倾向性较强。
四、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情感的转化:由原生型到次生型
在面临特定的土地事件时,诸如土地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征收时,农民的土地情感会发生变化。在事件发生前,农民既有的土地情感是一种原生型土地情感,而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情感会发生变化,从而衍生出新的情感,即次生型土地情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情感变化的根源在于农民群体面临“得”与“失”的权衡:第一,在“得”的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安置方式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可见,这种“得”是一种基于补偿而形成的“费用”。第二,在“失”的方面,农民将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以及相应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记忆和预想恰似一对孪生姐妹,它们共同在行动过程中产生建构作用,影响行动者的判断与决策。据此可以推测:在征地以前,农民会预想到失去土地后可能面临的境遇,包括因为全部或部分失去土地及其某种权利而引发的情感体验;同时先期失地农民的经历则又可能成为后期农民的一种社会记忆——与此相关的记忆和预想将会在征地背景下,形成农民可能采取的行动决策并对农民的行动过程与结果产生影响。调查发现,原生型土地情感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主要可能转化为4 种次生型情感,后者则可能直接转化为指向土地的情感行动。调研中发现,农民土地情感的转化(即“突变”)规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图1):第一,在情感性质上,通常会发生逆向转化,即积极的土地情感可能转化为权利丧失感等消极情感,而消极的土地情感则可能转化货币兴奋感等积极情感;第二,在情感强度上,也是呈现出“强者恒强”的趋势,即强度较高的积极性土地情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愈可能转化强度较高的权利丧失感等消极情感。
图1 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情感的转化
(一)货币兴奋感
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预期能够获得较大额度的征地补偿费,这往往能催生农民的货币兴奋感。在直接动因上,土地征收一般是源于工程项目建设以及城市化率的持续提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民个体或群体可以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及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的区位以及补偿内容进一步从以下3 个方面催生了被征地农民的货币兴奋感:第一,相对较高的征地补偿费对于农民家庭经济状况具有显著的改善作用。在各地实践中,实际补偿时通常是依据“制定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土地年产值的数十倍。第二,土地征收通常伴随着房屋拆迁,因房屋拆迁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或实物安置也会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第三,对于青年群体而言,家庭以及个人支配货币数量的增加将可能为他们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当然,在兴奋程度上,青年群体的兴奋程度远远高于中老年群体。
(二)权利丧失感
土地征收具有政府的强制性质,但是农民通常会将其看作一项有利可图的交易,尽管农民并不享有定价权。农民的预期是:土地征收后,他们将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将失去土地以及各种土地权利。“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三权分置模式,旨在强化集体所有权与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上激活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农民能够预期到,他们的各种土地权利都将因为土地被征收而不复存在。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农民在失地后确实将不再享有或者部分丧失土地的各种土地权利。简言之,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主体已经可以预期到土地权力丧失的消极情感体验。
(三)安全不足感
由于对于土地的各项权利丧失,农民的安全感会减少。在传统农民的视野里,土地不仅承担着收入功能,还承担着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自21 世纪以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有效性。然而,对于传统老农而言,土地不仅是“生”时的财产,而且是“死”后的归宿。调查时,有多位年长农民表达了相同的担忧,即“活的时候已经没有了土地,还怎么能够入土为安呢?”简言之,土地征收政策的确为农民提供了相应的社会保障,但是仍然会在两个方面造成农民安全感的缺失:一是土地征收会为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产生不利影响;另一则是对于死后不能“入土为安”的担忧。
(四)生活破坏感
农民的生活具有整体性,体现在各种要素在时间与空间中的相对稳定的组合。一旦要素组合方式以及时间、空间本身发生变化时,必然引发生活的变迁。征地后,土地作为一种生活要素在失地农民的生活系统中被抽离后,他们的生活必将在重新组合中发生变迁。费孝通在研究中指出,“生活系统常向着调和统一的路上去,所以任何一种生活受外界的物质或精神的影响而发生变迁时,在同一生活系统的各部都不能不发生调适的作用,因而引起其他生活的变迁。”[12]农民的生活调适,尤其是年龄较大的失地农民,他们可能难以适应甚至根本无法适应“无地”生活。在征地前后的比较中,生成了一种生活的破坏感。失地农民的生活破坏感会进一步演化为两种情感:其一,对于征地之前生活的怀念;其二,对于征地之后生活的忌惮。生活破坏感非常不利于失地农民的社会适应。
五、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情感的双重作用
人类的行为实践,客观上是理性与情感共同作用的结果。然而,由于理性长期占据了实务界与学术界的核心位置,情感的研究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境地,正如特纳所言:社会学家对人类行为的每一个方面都进行了研究,相比较而言,对情感的动力机制却几乎没有注意[13]。土地情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作用尽管在学术界几乎被忽略,但是在实务界并没有被完全漠视,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往往对于农民的土地情感是具有些许认识的。田野调查与理论分析发现:农民土地情感的作用机理体现在原发性作用与继发性作用两个层次(图2)。所谓土地情感的原发性作用是指农民原生型土地情感的主体差异、性质与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农民的土地被征收意愿;所谓土地情感的继发性作用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原生型土地情感转化为次生型情感后进一步引导农民主体在征收过程中的行动实践。基于次生型土地情感作为行动实践的前置因素,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需要更加注重土地情感的继发性作用,从而推动土地征收在实践中的开展。
图2 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土地情感的双重作用
(一)原生型土地情感:原发性作用
土地情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原发性作用,主要体现于原生型土地情感对于土地被征收意愿的影响,通常会因情感的性质、主体与强度而有所区别:第一,由于情感性质不同,积极的土地情感对于土地征收多发挥阻碍作用,消极的土地情感多发挥促进作用。简言之,积极的土地情感会由于征地事件的刺激而形成对于土地的“不舍感”,增强“土地依恋”。第二,在情感主体方面,持积极情感的主体多为年长农民,尤其是男性年长农民,其他主体多持强度不同的消极情感。因此,男性年长农民多是土地征收的反对者,而其他主体多为土地征收的支持者。第三,在情感强度方面,土地情感的积极性越强,则越可能转化为较低的土地征收意愿。反之亦然。在土地征收的进程中,原生型土地情感的作用体现为:无劳动能力的年长农民、中青年农民(极少数开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农民除外)被征收意愿较高,因而会较早签署征地协议;有劳动能力且有种地意愿的年长农民,被征地意愿较低,因而可能会推迟甚至拒绝签署征地协议。
(二)次生型土地情感:继发性作用
土地情感的继发性作用主要是指原生型土地情感在转化为货币兴奋感、权利丧失感、安全缺失感与生活破坏感等次生型土地情感后进一步引导、促生农民主主体接受或拒绝土地征收的实践行动。韦伯认为,社会行动的情感式(affektuell),尤其是情绪式(emotional),是通过当下的情感和感觉状态所决定的行动[14]。以货币兴奋感为代表的4 种情感体验,仅有货币兴奋感具有较强的积极性,而以生活破坏感为甚的3 种次生性情感均具有消极性。当前,征地的推动力主要就在于货币补偿及其催生的货币兴奋感,但是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业以及生活适应方面存在的问题所引发的消极情感则已经成为征地工作的突出掣肘。货币兴奋感倾向于转化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配合行动,权利丧失感、安全不足感与生活破坏感则倾向于转化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反对行动。同时,这4 种次生型情感不是单独转化为行动的,在实践中通常是同时发挥作用从而转化为具体行动的。也就是说,4 种次生型情感之间的中和则可能在总体上催生农民对于征地的反对行动。反观当前的土地征收政策,征收补偿费一再提升,但是征收难度依然较大,诸如征地进程缓慢、征地冲突频发等,这些问题的症结可能正是在于农民原生型与次生型的消极情感体验未能得到及时抚慰,从而成为后续土地征收工作的负面示范。总之,在次生型土地情感层面,积极情感发挥促进作用,消极情感发挥阻碍作用。次生型土地情感的继发性作用至少具有两点启示:第一,基于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情感转化,应注重以搬迁后潜在的“正面效应”引导农民群体[15],从而减少向消极情感的转化;第二,在次生型土地情感生成后,应该更加注重实践策略,从而防止征地冲突被激化。
六、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为了助推土地征收、土地流转等地方实践,除了在费用补偿方面更加合理以外,其余的发力之处则在于将农民的土地情感纳入土地征收与流转的政策与实践中。因而,农民的主体性及其所包含的情感能量本应是政策与实践的基础因素。关于土地征收中的情感因素,已有学者借助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分析框架,强调“积极的情感会导致赞同性行动,消极的情感会导致攻击性行动”,指出在征地拆迁实践应注意引导“钉子户”的情感因素[16]。土地政策,涉及公共利益的理性协调,然而在政策制订与执行的客观意义上,情感的因素没有必要排除在外。恰恰相反,情感是促成“无偏倚性”的重要手段,即在形成我们应当做什么的决定的过程中,实践理性必然吸收情感关切[17]。因此,既然农民的土地情感确实存在并会进一步对农民的土地行动产生影响,那么就应该将农民的土地情感纳入相关的政策制订与执行过程中,从而更好地推进农地征收与流转。事实上,土地情感已经在实践中被有意无意纳入政策执行中,例如,在征地实践中,由易到难、逐步推进的工作策略,事实上在无意识间遵循了土地情感的逻辑,一方面,持消极土地情感的农民往往具有较高的征地意愿,从而较早签订征地协议,而较迟签订协议的往往是土地情感呈积极状态且较强的农民群体,征地意愿较低甚至拒绝签订征地协议;另一方面,在土地征收的后期,则可能采取关系控制的方式开展思想工作,通过人际压力、心理控制和人情感化,转化抗争中的亲友[18]。因而,基于农民土地情感的客观存在,在明晰其生成与运作逻辑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制订与执行层面的改善与优化,可以更好地推进土地流转与征收,既是可行也是可为的,只是还需要将土地情感更好地融入土地政策中。如上文所述,将土地情感应该纳入土地政策的制订与执行过程中,突显土地政策的人性化,是我国新时代更加重视和关注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人民为中心”根本立场的必然要求。因此,本研究并非单纯是呼吁将土地情感纳入土地政策中,而是要在解析土地情感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将其更好地融入政策之中。
现行政策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农民的情感因素,基于本研究的分析路径,本研究建议从政府制订与政策执行(即征地工作实践)两个层面将土地情感因素落实到政策中:第一,在政策制订层面,尤其是地市级以下的相关政策,在制订时注重听取农民的感受,吸纳农民的意见。具有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参与、农民直接参与或者以农民代表参与听证等方式,将农民在具体项目准备阶段中的参与尤其重要。第二,在政策执行层面,在严格按照统一区片价等地方政策实施的基础上,在征地的进程安排、具体的就业安置以及社会保障模式、拆迁安置小区的区位选择、空间设计以及公共服务等,应在认识到农民群体异性的基础上,吸纳不同亚群体的农民代表参与民主协商,实施合作治理,进而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予以实施。政策执行的良好实践,不仅可以推进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农民在“失地”后更好地融入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