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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服务主体行为取向与行为结果研究
——基于河北省C 市D 村的调查

2021-05-05王海菲刘雪菊孙金明

关键词:补贴志愿供给

王海菲, 刘雪菊, 孙金明

(1.廊坊师范学院 社会发展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2.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文理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背景

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是社会和学界持续关注的焦点,其中关于养老服务供给主体。Rose 认为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家庭、市场以及政府部门三个主体[1]。Johnson 在此基础上提出福利供给的四主体之说,将社区和志愿部门包含在福利供给主体中[2]。对比我国现行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本文主要采纳Johnson 的福利供给四主体说法。目前,家庭、市场、政府以及社区志愿部门四类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在养老服务行为中,既包含对于养老服务的直接补给,也包括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补给。那么,不同主体的服务行为与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这一行为结果有着怎样的关系呢?这是目前有待思考的问题。同时,鉴于城乡经济二元架构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研究工作还需要在城乡之间加以区别。不同于城市基础养老资源的先发优势,农村地区很长时间以来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当人口流动的现实对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传统,造成威胁的情形出现时,其他养老服务主体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发挥作用的空间逐渐提升。因此,针对不同养老主体的行为取向,本文将从补充养老服务行为供给和补充养老服务需求两个维度进行思考,进而探讨农村养老服务行为主体的行为取向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本研究以河北省C 市D 村作为具体调查地点。D 村户籍人口1537 人,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306 人,其中低、高龄老年人口约分别占78.7%、21.3%。从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来看,D 村养老服务主体包括家庭、政府、市场和社区志愿服务部门四类服务供给主体。这其中,家庭养老仍然是D 村老年人的主要养老形式。政府部门的福利供给主要表现在养老政策性资金支持。一方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年满60 周岁且连续参保15 年以上的参保老人的每人每月补贴117 元。另一方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且年满60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得补贴53 元。在市场主体上,仅有个别失能老人会选择去Y 乡养老院养老。社区和志愿服务方面,该村王姓、李姓以及张姓三大宗族都有宗族的长老会。长老会也在职能上承担了宗族内部孤寡老人的养老服务。资料收集阶段,笔者曾于2018 年夏和2019 年冬两次进入D 村,以非结构式访谈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不同养老服务主体的养老行为和老年人实际养老质量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通过资料分析,本文研究的重点从补充养老服务供给和补充养老需求两个层面进行反思性研究,探讨农村养老服务主体行为取向 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回顾

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下,家庭、政府、市场以及社区和志愿部门几大主体,其行为取向和行为结果处于变化的环境中。同时,囿于养老行为结果的个体差异性和控制行为取向的较高难度,在已有研究中,往往不加以具体区分不同主体行为取向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而是更倾向于一种资源整合性的研究思维和一体化研究路径。但是,正如米尔斯所提出的“无知之幕”,所有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必须是揭开研究现象和问题背后的“无知”,达到格尔茨所谓的基于地方知识的“有知”。因此,对于不同养老主体的养老行为,研究工作也需要在分析不同养老主体发展路径和目前演变状态的基础上,来探讨具体情境中不同养老行为主体其行为取向和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

首先,家庭在养老福利服务中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在行为取向上,家庭照料、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是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主要行为表现[3]。另一方面,在行为演变路径中,费孝通先生认为传统中国社会中,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熟人环境、以父系血缘关系为核心的人际关系和以伦理为差等的礼治秩序构成了这一社会的基本特征[4]。其中,血缘关系是核心。梁漱溟指出传统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5]。林南则称之为强关系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反映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家庭是传统“孝文化”和养老职能的承载者。传统社会家庭养老主要承担着补充养老服务供给的角色。但是,在人口城乡流动、城乡空间居住距离扩大以及农村人口“空心化”,使得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出现缺失和弱化[6]。家庭照料和精神慰藉功能逐渐丧失,也促使家庭代际互助不具备现实条件[7]。贺雪峰认为乡村的人际关系趋向于理性化[8]。表现在农村养老服务中,代际之间呈现出城乡空间居住,这动摇家庭代际互助基础,即使“隔代照顾式”随迁和“女儿养老”的家庭功能自适应调整亦难以扭转变局[9]。这样,原则上家庭养老已经从传统社会的补充养老供给转向了补供给与补需求并存的状态。

其次,政府部门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承担着“拖底”的职能。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农村地区建立了一批公办公营性质的养老院,基本保障了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保障问题[10]。而后,在国家“小政府,大社会”等社会治理策略转型下,为激活养老市场,相关部门又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了民营化改造以及对公建民营、民营养老机构等各种性质的机构进行了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11]。因此,在养老机构层面的政策是一种间接的养老服务行为,抑或可以称之为对于养老供给的补贴。同时,政府部门也存在着对于直接养老需求的补贴,具体表现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下文简称“新农保”)。新农保政策规定,农村未满60 周岁的居民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养老保险,在满60 周岁后,每月将取得财政养老补贴[12],这是以农村老年人口为对象的直接补贴。但是,有学者研究表明新农保在保证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的质量上是有待提升的。聂建亮通过实证研究发现虽然农村老人认为当前的养老保险对其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却普遍认为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偏低,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能力不足[13]。综上,政府部门这一行为主体在农村养老服务中,既注重对于养老供给与需求的补贴,也扮演着政策导向者的角色。

再次,养老服务市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补给者,在养老服务中承担着补充养老供给者的角色。在传统家庭养老占主导的情境下,农村地区对于“孝”的传统思想占据一定的地位,选择养老服务市场养老,往往会被冠之以“不孝”之名,这致使养老服务市场并没有先发优势[14]。近年来,伴随着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农村少子化状况以及人口流动的影响,农村地区老年人的机构养老意愿和能力有所提升[15]。国家也在政策上,积极推进农村地区养老服务市场发展。但是,对于大部分中西部农村地区,受到地域经济水平的影响,农村地区尚未形成养老市场[16]。也就是说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市场是有待激活的[17]。

最后,社区和志愿部门是福利服务的重要主体。在农村地区,传统志愿部门是基于血缘(抑或可以称之为宗族)和地缘而形成的养老志愿服务主体,在养老对象范围上,多为贫弱无依的老年人。目前,农村社区和志愿部门的养老服务出现了基于互助合作的地方特色模式,例如集中居住互帮互助的河北省肥乡互助幸福院模式和老年协会会员间互助的浙江安吉老年协会模式[18]。因此,社区和志愿部门在养老服务中主要承担着补给缺失的养老供给的角色。

综上,在养老福利服务中,不同行为主体在补给养老供给还是补给养老需求的行为取向上存在差异。其中,家庭、政府的养老行为取向既包括对于养老需求的补充又涵盖了对于养老服务供给的补充,而市场和由社区、志愿者构成的第三部门则倾向于补充养老供给。多种主体并存的发展模式是目前、甚至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养老服务状态。那么,在农村环境中,不同主体在养老服务补给行为上,存在的行为取向与行为结果呈现怎么样的特征呢?这些特征对于提升农村老年人口 养老水平有着怎样的影响呢?

三、补供给与补需求的行为取向

文本以河北省C 市D 村作为调查研究的个案,通过农村养老行为取向和行为结果相关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来尝试回答以上问题。但是,一方面,对于养老行为这一具体研究内容,其现实表现的多样化特征,难以操作化概括。另一方面,养老行为取向是由养老行为实施主体来加以表现,其无法脱离主体而存在。因此,从养老主体的行为来思考上述问题就具备了一定的必要性。

在D 村,养老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特征。首先,政府部门在养老服务上承担着养老政策实施者的角色。其中,新农保政策规定,年满60 周岁的参保老人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据调查,该村老年人参保比例约占老年人口总数的90%,低龄老年人全部参保。而且作为20 世纪80、90 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试点城市,C 市对于已经实施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且年满60 周岁老人每人每月补贴53 元,D 村老年人称之为“双女费”。因此,在县、乡两级政府层面,养老服务职能主要表现在养老人口资料收集、协助发放养老金和困境老人院舍养老安排三方面内容。但农村老年人在实际补贴中有差异,具体见表1。

根据表1 可知,目前,不同家庭结构类型每月可获得的补贴是不同的。其中,一子一女家庭和两子家庭每月养老补贴收入为117 元或234 元,两女家庭每月养老补贴为170 元或340 元。在理论上,独生子女家庭按照政策也应该与两女家庭相一致。但是,由于D 村并没有出现这样的家庭结构,本文姑且暂不对其进行探讨。此外,三子家庭或其他多子家庭由于在D 村存在的比较少,且均为未投保高龄老年人,而且这一类型老年人口较少,本文亦不作深入研究。这种政府以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家庭政策进行的福利服务,是直接针对农村老年人口的福利政策补贴,其目的在于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此外,列入农村低保家庭的老人,每月每人可收入252 元的低保补贴,如果个别低保老人选择院舍养老,这部分补贴将直接发放给入住养老机构。鉴于此,在政府养老层面,D 村是以补充老年人养老需求为主的服务行为。

表1 家庭结构与家庭每月养老补贴情况

家庭养老是传统和目前农村地区的主要养老主体。D 村处于山区,以旱田耕作为农业经济来源,由于土地较为贫瘠,农作物产量不高,D 村农户们收入有限,数十年来D 村人在非农忙时节都要从事建筑业工作补贴家庭支出。目前,在从事建筑业的人口结构层面,多为50、60 以及70 后,且呈现出“双栖型”的模式[19]。本质上,这部分人住所仍为D 村。近十几年,伴随着城镇化进程,户籍政策和人口流动的影响,离开D 村上学、务工的80、90 后人数逐年上升。截至2019 年岁末,当地在籍青年人(以35 岁作为上限)约占D 村青年人口总数的47%。笔者发现实际在村长期居住的青年人比率不足9%。鉴于此,D 村空巢家庭是一种常见的家庭形态。同时,这种人口结构状况,反映在养老服务中,表现为家庭这一养老行为主体在养老服务直接供给上缺失的态势。一方面,在物质给养上,由于城市生活的高支出状态,子辈家庭对于父辈家庭的供养范围和能力有限,甚至在食物供给中表现出农村父辈供给城市子辈的情况[20]。另一方面,在精神慰藉层面,传统家庭养老的陪伴式供给服务已经为地域空间距离所取缔,父辈与子辈、孙辈之间的情感慰藉有所减弱。因此,在D 村,家庭养老更多地表现出农村老年人自己供养自己的状态。

养老市场作为福利服务的重要主体,通过提供养老服务供给来补充家庭养老不足的情形。在我国东部城市地区,养老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近几年,人口老龄化趋势推动了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在生活照料、医疗救治和精神慰藉等领域市场养老功能不断开拓。然而,受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影响,中西部地区在养老市场上,发展仍然较为缓慢。D 村位于河北省北部山区,距离C 县城约15 km。根据2019 年末统计资料显示,C 县城共有养老机构7 家,其中民办养老机构2 家,剩余5 家均为公办性质的养老院,主要用于供养城市低保、农村五保老人。D 村所在Y 乡,有1 家民办养老院。养老院现有床位30 张,入住老年人2 人,且均为孤寡高龄老人,养老院配备兼职养老员1 名,养老员不具备养老护理员资格,仅负责打扫卫生和做饭工作。养老院始建于2009 年。在这之后近十年,养老院共为18 位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养老院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D 村老年人对养老院评价普遍不高,认为养老院环境差、养老服务水平低而且活动起来也缺乏自由,所以入住养老院的意愿并不高。同时这种较低的院舍入住意愿,也与我国农村地区养老机构供给状况有关。在院舍养老的供给上,相对于东部发达城市地区,中西部农村地区在养老服务供给的数量较少,而且质量较低,缺乏专业养老护理人员。在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上,仅仅包含基本生活照料,缺乏应有的医疗保障和精神慰藉服务。这种院舍养老服务供给状况与农村老年人对于养老院的入住期待之间存在差距。

在社区和志愿部门这一养老服务主体上,D村传统三大姓宗族在乡村治理中,作为一种传统的参与力量发挥着作用。其中,养老服务层面,宗族内部高辈分的老年人往往会受到其他人的照顾,例如在农忙时节,老人可能获得其他同宗族人的帮助。对于孤寡老人的丧葬也是由宗族内部负责筹款办理。但是,伴随着青年人口外迁的趋势,宗族在老年人养老服务的影响力上也有所式微,原有基于志愿精神而进行的养老帮扶活动也变得不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补充养老供给层面,传统社区与志愿者作为养老服务主体而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究其原因,不同于城市地区,基于市民社会的合作意识,而产生的社区养老服务和志愿者群体。农村地区的社区与志愿部门是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而形成的公益社会组织。当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受到人口迁移的影响而发生变化,这种志愿部门所能发挥的功能也变得极其有限。

总之,在D 村政府部门、家庭、养老市场以及社区志愿部门都在养老福利服务中表现出一定的补充养老供给与养老需求的行为。其中,政府部门在行为取向上,主要通过福利政策性养老金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需求。而家庭、养老市场以及社区和志愿部门则在行为取向上更倾向于补充养老服务供给。那么,不同主体的补给养老行为,对于农村老年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有着怎样的 影响呢?

四、补供给与补需求的行为结果

研究过程中,笔者通过非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行为结果资料,进而对D 村不同养老主体行为取向与行为结果进行分析,见图1。

其中,在政府这一养老主体层面,养老金补贴与“双女费”补贴是农村老年人的主要收入。在粮食蔬菜基本能够满足自给的农村地区,这部分针对老年人养老需求的补贴多用于老年人自身储蓄、就医花费以及日常人情关系支出,其对于农村老年人而言十分重要。

通过访谈,笔者发现对于农村老年人,政府养老政策补贴他们大都用于对外支出,用于自身老年生活质量改善的投入所占比例较低。此外,不同家庭结构状况,老年人口的生活质量改善程度也存在差异。对于未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补贴仅为农村养老保险补贴,而对于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老年人还可以获得双女费的补贴。因此,在政府政策性补给养老行为中,双女家庭更加具有优势。同时,农村地区较低的养老金收入、传统防患于未然的储蓄意识以及老年人对于家庭的责任感则制约着老年人将这部分收入用于提高自身养老质量。

在家庭养老层面,D 村传统家庭养老的服务供给模式伴随着青年人口迁移而出现变化。大多数农村青年人或为子女接触到更好的教育资源,或因寻求城市工作机会而选择定居城市。这种子辈与父辈之间的分离式居住模式,造成传统家庭养老服务中家庭补给养老供给的缺失。因此,农村空巢老年人更加趋向于自我养老。在一定情形下,老年人甚至承担着反向供给子辈的任务。这也造成了农村老年人生活质量普遍较低的现实。

图1 D 村养老行为取向与行为结果

在市场养老层面,不同于城市地区养老服务市场的快速和多样化发展。受到地区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中西部农村地区,养老市场发展缓慢。具体表现为养老机构在数量上不足,在质量上养老服务质量偏低以及在养老形式上单一的状态。因此,在养老服务效果上,农村地区市场养老在养老服务供给上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在D 村,老年人对于市场养老的整体评价较低,认为这是在自我养老、家庭养老都不能够达成养老诉求之后的一种选择,事实上也仅有孤寡或失能老人会入住Y 乡养老院。其他老年人则对入住只管基本食宿的院舍存在着一种抗拒。产生院舍养老抗拒行为的原因并非传统的孝道意识,而是在于农村市场养老的低水平状况。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农村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供给上几乎都处于一种较为低速而且持续低水平的发展状态。因此,农村养老市场这一主体在养老供给的质与量上有待提升。

社区和志愿部门养老层面,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宗族志愿组织,在传统补充养老供给上,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宗族在农业活动中,以“帮农”的形式帮助农村老年人处理农忙事务;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于孤老的丧葬服务上,本家青年人对于孤寡老人负有丧葬的义务。传统文化中,这种力量是农村养老服务中对于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但是,受到青年人口城镇化迁移影响,宗族作为一种农村社区中志愿养老的服务主体,其在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角色地位有所下降,宗族在养老服务的功能上呈现出弱化,表现为出现例如D 村帮农、帮丧行为衰退的现象。也有些学者也基于老年人权力地位下降的视角对此做出过解释[21]。由此可见,农村地区传统以宗族为行为主体的社区和志愿养老部门,在提升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质量上的作用是弱化的。

综上,本文通过政府、家庭、市场养老以及社区和志愿部门几大行为主体补充养老供给与养老需求的行为结果资料进行分析,发现相对于补充养老供给,补充养老需求的行为对于提升农村老年人养老质量具有更加直接的作用。但是,农村老年人较低的养老补贴、传统的储蓄意识以及对家庭强烈的责任感,制约了其将养老补贴用于自身养老质量的提升。同时,家庭、传统社区和志愿部门对于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供给存在着缺失和弱化。农村养老市场所提供的养老供给在数量上存在着不足,在质量上呈现出低水平、滞后性的状态。这些共同导致了农村养老服务在供给中的弱势状态。同时,这些也与农村老人养老服务 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五、总结与反思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首先,在农村地区,政府在农村老年人养老中以养老金发放的方式补贴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需求,这种直接资金支持是农村老年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但是,由于受到较低的养老金收入、农村老年人传统的储蓄意识以及强烈的家庭责任感因素的限制,农村老年人很少直接将其用于其自身养老质量的提升。此外,不同家庭结构获得的政策性养老资金数量是不同的。相对于非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家庭在政策性养老中更具有优势。其次,在家庭这一养老服务主体上,伴随着青年人口城镇化迁移和农村人口空心化的趋势,家庭的养老功能有所式微,子辈提供的养老服务供给存在缺失,农村老年人在现实情景中更倾向于自我养老。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父辈对于子辈的反向供给状态。这些因素共同导致农村老年人养老质量偏低的现实状态。再次,相对于城市地区市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供给中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服务内容的丰富性以及服务质量的较高水平。农村地区市场养老数量较少、质量偏低,农村老人对市场养老评价不高。因此,市场养老在补充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最后,在农村社区和志愿部门中,传统宗族组织的志愿性养老服务活动,受到青年人口迁移的影响,宗族组织在传统养老服务中的供给作用有所弱化。因此,无论是政府这一养老服务主体基于补需求而采取的福利政策性资金支持,还是家庭、市场养老、社区和志愿者部门在补充养老服务中的行为取向,目前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鉴于此,笔者认为提升农村老年人养老质量,既需要针对不同行为主体的差异化行为采取必要的导向性措施,也需要挖掘农村养老服务行为主体的行为张力。第一,在政府政策性资金支持中,一方面,需要将资金政策与实物补贴相结合,提升农村老年人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强匹配养老政策建设,减少农村老年人消费支出的顾虑,促进农村老年人消费意识的提升。第二,对于家庭这一养老服务主体,需要强化子辈群体家庭责任意识和孝文化教育,提升子辈群体的养老服务意识。第三,在农村市场养老这一福利服务主体上,需要改善农村养老环境、激发养老市场活力以及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质量,农村自然环境资源优势也有待于转化为养老市场的资本优势。此外,农村社区传统宗族组织在志愿养老服务中功能的式微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是否可以通过引进现代社会外源性、合作性的志愿力量方式来补充这一养老供给的不足呢?这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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