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金融政策推动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绿色低碳化转型探析
2021-04-25王锐王桤伦
王锐 王桤伦
摘 要:近年来,我国逐步完善绿色金融政策,通过建立健全绿色信贷及债券标准,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形成绿色金融长效发展机制,推动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绿色低碳化转型。绿色政策发挥降低资产风险、降低参与成本、拓宽配置空间的作用,持续为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转型提供动力。此外,在绿色信贷的环境效益体现与业务认定标准、绿色债券发行机制与收益体现、碳金融工具定价及创新等方面,政策仍有较大的优化空间。商业银行应利用政策机遇,优化资产转型风控及资源配置机制,实现信贷由高碳向零碳的动态迭代,加强绿色债券的发行、投资及承销力度,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关键词:绿色金融政策;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绿色低碳化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11.008
中图分类号:F8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21)11-0076-07
为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化转型,我国正在推动落实“双碳”战略,并通过完善绿色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绿色投融资活动。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政策导向,积极优化资产配置,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一、政策推动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绿色低碳化转型
(一)建立健全绿色信贷原则及标准,为商业银行投放绿色信贷指明方向
我国绿色金融政策的首要着力点,是引导银行将环境因素纳入信贷管理,并完善绿色信贷认定标准。一是根据环保标准和产业政策,建立“一票否决”、差异化授信、名单制管理“三位一体”的绿色信贷原则。1981年,国务院要求银行对未通过环保审查的项目不得贷款,从而正式将环境因素纳入信贷管理。此后,环保及金融管理部门出台政策要求,银行应实施差异化授信,支持节能环保项目,抑制“两高”行业,对存在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二是建立健全绿色信贷的认定标准。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别于2013、2018年明确绿色信贷投向行业,此后也根据发改委《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进行了调整。这些政策认定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同时受限于衡量产业链绿色减排效应的技术尚未成熟,在激励绿色信贷发挥环境保护效益上仍有优化空间。如核电纳入发改委、人民银行认定范围,但不在银保监会目录。光伏发电设备制造作为清洁能源产业,属于政策支持范围,但设备重要材料晶体硅的生产却是高耗能高污染,属于限制投向行业。
(二)规范绿色债券标准并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拓宽商业银行绿色资产配置空间
随着非信贷类金融产品发展,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加快完善步伐。一是统一规范绿色债券(以下简称“绿债”)标准。人民银行、发改委于2015年相继放开绿色金融债(以下简称“绿金债”)、绿色企业债发行。证监会、沪深证交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也随之出台措施,将绿债范畴扩展至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然而,由于国内绿债标准彼此之间、及其与国外绿债标准相比,均存在着显著差异,给发债主体融资造成不便,也不利于激励商业银行发行、投资绿债,影响绿色项目融资效率。在监管协调合作下,人民银行、发改委及证监会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删除化石能源清洁利用类别,实现了国内绿债标准统一,并为其与国际标准接轨奠定基础。二是丰富绿色金融产品体系。2015年,我国正式确定“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2016年,我国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绿色金融范畴。目前,绿色金融体系正在持续实现对信贷、证券及衍生品、基金、保险、环境资源权益等主要品种的覆盖,极大丰富了商业银行绿色资产配置空间。
(三)推动形成绿色金融长效发展机制,激励商业银行强化绿色资产配置力度
绿色政策体系从宏观政策、监管考核、银行机制三个层面,逐步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长效发展机制。一是出台财税、信贷等方面优惠措施,降低绿色融资综合成本。人民银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以及即将推出的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向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资金,降低绿色信贷的资金成本,并将绿金债纳入货币政策工具抵(质)押品范畴,进一步拓宽银行绿色信贷资金来源。此外,通过财政贴息、政府基金担保降低企业绿债融资成本及信用风险,并通过完善相关机制,撬动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投资绿色企业债、绿色地方债的风险,更好参与绿色PPP项目。二是加大对银行绿色金融监管考核力度,推动资金流向绿色领域。在考核机制上,既对银行发展绿色金融的组织、制度、流程等方面进行定性评价,也将定量评价范围从绿色信贷扩展到绿色债券,并为绿色股权投资、租赁、信托、理财等预留考核空间。三是引导银行将绿色因素纳入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发展机制。推动绿色因素与各项流程深度融合,不仅要将绿色因素全流程贯穿战略、授信、内控、披露等,而且更要注重优化资源配置机制,尤其是在信贷额度及经济资本(风险资产)分配、FTP定价、拨备计提等方面向绿色领域倾斜。
二、政策为银行资产配置转型提供内在动力
(一)防范气候金融风险,实现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與环境气候的双向良性反馈
我国很早就开始重视环境风险与银行资产风险的相互作用。1981年,国务院就明确提出“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旨在通过双向反馈作用促进“环境风险”与“信贷风险”持续降低。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加快,碳排放跃升导致气候变暖加剧,气候金融风险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银监会就在各项政策中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识别和防控企业造成的气候变化等环境和社会风险。气候金融风险,作为全面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银行经营存在巨大隐患:如果银行持续向高碳行业提供资金支持,碳排放量继续上升,可能引发气候环境灾难,严重削弱实体经济消费及生产能力,并造成抵质押品损毁或贬值。为应对气候变化,政府动用政策干预,推动能源及生产技术变革,使得化石能源及相关产业的高碳资产蒙受重定价带来的贬值损失。上述因素通过综合作用,削弱甚至摧毁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将造成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全面上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综合来看,气候金融风险既来源于气候变化本身,也受到由此带来的气候政策变化的影响。由于经济社会是共生系统,“金融资源配置(金融机构端)—实体经济(企业及消费者端)—环境风险(自然环境端)”存在着双向反馈效应。从系统论角度看,金融政策持续在商业银行(资产)端添加绿色因素,引导其优化资产配置,并通过经济与环境双向反馈效应,推动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如限制银行资金流向“两高一剩”领域,鼓励加大对具有绿色发展效应领域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强化应对气候风险的能力。
(二)解决环境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降低商业银行等绿色融资参与主体的成本
经济活动产生的碳排放等环境污染具有外部性,仅依靠市场机制难以激励市场主体主动控制碳排放。面对“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动用政策干预,推动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将环境因素转化为市场主体的收益或成本,优化经济决策,提升社会效益。传统上,我国使用税收、罚款、补贴(贴息)、转移支付等财政手段,兼顾调节正/负外部性,对企业实行约束或激励。然而,加大财政支出必然增加政府负担,且受限于政府债务水平管控,而税收罚款容易造成价格扭曲,影响市场运行效率。
聚焦金融领域,政策通过优化监管机制,释放政策红利补贴市场主体,激活正外部性下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的潜在资源,并完善资源产权分配与交易机制,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解决环境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一是降低银行绿色信贷资金成本,并通过信贷传导渠道,降低企业绿色融资成本。如人民银行正在加快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将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向银行提供长期限、优惠利率的资金,重点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领域。由于兼具规模、价格、期限补贴效应,预计能够有效降低具有碳减排效应项目的成本。二是适度降低绿债发行门槛,给予募集资金使用更多弹性空间,完善担保增信机制,降低企业绿债融资成本,推动银行发行及投资绿债。三是完善碳排放权额度分配及交易机制。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正式启动,先期纳入发电行业,其余八个高耗能行业将在“十四五”期间逐步纳入。其重要意义在于:解决了以往各试点地区碳排放权分配测算方法存在差异的问题,将其统一调整为基于实际产量的行业标准法,显著提升分配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三)促进绿色投资与消费,拓宽商业银行资产配置空间
近年来,绿色金融政策引导银行助力降低“两高一剩”行业产能等无效低端供给,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成效。从能源替代和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路径与其他经济体没有明显差异,基本遵循产业链顺序推进全流程脱碳化。在此过程中,我国将逐渐降低化石资源使用,推广绿色能源升级,摆脱部分自然矿产资源高度依赖进口的局面,筑牢能源安全的发展基石;此外,鼓励企业革新绿色低碳生产技术,争取在一些领域对国外实现“弯道超车”,尤其是要破解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保障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安全与稳定,更加积极有效的参与全球竞争。最终,实现社会净零碳排放。
此外,我国正在坚持扩大内需的战略基点,推动需求侧改革,努力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国务院于2021年2月出台政策,要求加快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促进绿色产品消费。但目前,金融管理部门尚未出台绿色消费贷款的统一认定标准。人民银行在2019年修订的绿色信贷统计范围中,已经纳入个人经营贷款,但尚不包括消费贷款。银保监会在最新的绿色融资统计制度中,从过去注重生产端,逐渐扩展到贸易和消费领域。部分银行正在发力绿色消费金融领域,推出绿色住房按揭贷、新能源汽车消费贷、绿色信用卡等创新产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需要政策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
三、政策推动银行绿色资产业务发展仍有较大空间
(一)绿色信贷的环境效益体现与业务认定标准仍待优化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有力支持社会绿色低碳化发展。从截至2021年6月末的数据来看,我国绿色信贷具有明显特征:一是规模增长较快,但占比较低。央行口径本外币绿色信贷余额已经接近14万亿元,增速明显超过同期各项贷款总体水平,较2018年末增长近70%,规模稳居世界首位。但是,对公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已经超过六成,而绿色信贷占比则低于10%,比较而言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二是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是绿色信贷投放的主力。六家国有大行绿色信贷余额合计达到7.2万亿元,占比超过五成,主要股份制银行也普遍达到千亿级水平,并仍在加快投放步伐。三是信贷投向和减排效应具有指向性。用于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发展清洁能源超过70%,投向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超过56%。其中,投向具有直接或间接碳减排效益项目的贷款合计达到9.37万亿元,占绿色信贷比重为67.3%,有力支持了碳减排工作。
从业务实践来看,商业银行绿色信贷的资产质量整体表现较好,近5年不良率始终在0.4~0.7%之间,信用风险远低于各项贷款总体水平。但是,绿色信贷业务发展也存在制约因素,尚需政策发挥推动作用:一是绿色信贷的環境效益尚未全面体现。以往,国内无论是监管评价或银行内部考核,一般是将项目节约标准煤折算为碳减排量,但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且尚未对投放行业实现全面覆盖。从公开数据看,商业银行绿色信贷加权平均利率与对公信贷整体基本持平。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叠加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导向下,预计绿色信贷利率整体呈现下降趋势,其账面盈利水平很难具有突出优势。因此,将绿色信贷碳减排效益显性化非常重要。目前,已经有银行依据信贷投放在产业链中的碳足迹,探索构建信贷碳减排综合效益指标,以更好反映信贷环境效应,为决策提供参考。二是绿色消费信贷认定标准尚未统一。这虽然防范了贷款“洗绿”、“漂绿”的风险,但也制约了产品创新。实际上,从产业效应来看,以绿色需求拉动绿色供给,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根据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公布的数据,全国建筑全过程中的碳排放总量占比已达到51%。部分银行推出了绿色节能建筑按揭贷款,可以带动生产端绿色建筑材料、新能源储能设备等行业的发展,极大缓解碳排放压力。
(二)绿色债券发行机制与收益体现仍有优化空间
现阶段,商业银行主要以发行绿金债、承销或投资绿债的方式参与绿债市场业务。根据Wind数据测算:截至2021年9月末,我国境内绿金债(不含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约为5937亿元。商业银行占比78%,是主要发行机构。综合来看,商业银行发行绿金债存在着不利因素,规模与成本仍有优化空间。一是以资产证券化方式为绿色信贷腾挪空间受限。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曾经发行过绿色(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但监管可能出于风险防控等方面考虑,现阶段已经停止审批对公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绿色信贷证券化流转也就随之暂停,因而难以实现可持续的流量化经营,以及绿色资金循环周转。二是绿金债价格对绿色项目自身优势的体现有待发掘。当前,银行对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在4.5%左右,绿金债发行利率相对较低,普遍在3~4%,但考虑承销费、评估费等,盈利空间其实较为有限。更重要的是,银行绿金债大多以3~5年期为主,期限溢价与对公贷款相比总体较低,且大多使用专项台账方式管理,募集资金与绿色项目并不存在直接对应关系,所以息差收益主要还是来源于期限错配,是银行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作为代价换取的。从市场机制来看,只有在风险和收益上将绿色项目与绿色债券挂钩,才能更有效的支持优质绿色项目,并提升银行业务积极性。
此外,商业银行承销及投资绿债均具有较强优势。根据Wind数据测算:2020年至2021年9月,绿债发行规模约10318亿元。商业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占比超过70%,占據较高的市场份额。从投资角度看,商业银行以及旗下理财产品是绿债市场主要投资者。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的数据,商业银行在各类绿债中的投资占比已超过50%。当前,人民银行在绿色金融评价体系中,已经将承销、投资绿债分别纳入银行定性、定量考核因素。此外,在当前信用债风险普遍上升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绿债尚未出现重大违约事件,其中的重要原因可能是:商业银行推动战略合作,对绿债融资企业也有加大信贷支持的倾向,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三)碳金融工具创新需要准确定价与配套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碳金融服务。根据融资性质,银行碳金融服务分为:一是推出债权类碳融资产品,以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质押贷款、CDM项目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碳中和债券及ABS产品、碳资产售出回购、碳保函等为主。二是提供理财等碳资产管理业务。如收益来源于存款利息及碳排放权配额的绿色结构性存款等。三是碳金融中间业务。如为碳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为绿色项目融资方提供资金存管、财务顾问服务。
综合来看,商业银行目前不能直接参与全国碳交易市场,所以主要通过投放碳权抵质押信贷,承销或投资碳排放主题债券,创新碳金融服务等,推动碳金融产品创新。值得期待的是,政策层正在推动完善气候变化投融资标准,并考虑逐步将碳交易市场主体范围扩大到符合标准的机构和个人。随着全国碳市场逐步成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有机会直接参与碳配额交易。当然,就现阶段来看,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碳排放权定价与交易机制正在不断完善。银行开展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碳回购等业务,需要在参与市场业务中,助力完善碳价格发现机制,形成客观准确的碳排放权定价,也需要政策在权属登记、价值评估、质押物处置等方面加以规范并提供便利,提升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效率和动力。
四、商业银行应加快资产配置绿色低碳化转型步伐
(一)优化资产转型风控及资源配置机制
商业银行应积极提升对环境气候风险的管理能力,加大资源配置向绿色领域倾斜力度。一是优化资产绿色低碳化转型风控机制。银行应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价格形成,加强对企业环境气候影响的监测,动态完善客户环境信息数据库,细化客户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更加突出授信政策的差异性;完善投融资活动的碳足迹测算与追踪方法,确保资金真正用于绿色领域、尤其是环境效益较高的项目;优化环境气候风险测算与压力测试,提前储备应对手段,夯实风控能力。二是优化资源配置机制。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差异化设置绿色资产和棕色资产的风险权重,并即将推出先贷后借、优惠利率的碳减排支持工具。银行资源配置应积极与监管导向对接,在信贷额度、风险资产(经济资本)、内部考核资本成本率、FTP定价等方面,强化对绿色资产的倾斜力度,激励分支机构、子公司齐心协力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二)实现信贷由高碳向零碳的动态迭代
由于化石能源消费仍将在2030年碳达峰前保持刚性增长,金融业务调整也需要科学谋划、稳步推进,因此商业银行需要防范“运动式减碳”,先立后破,实现信贷由高碳向零碳的动态迭代。一是应逐步降低煤炭、石油等高碳排放领域的信贷投放。将高碳客户区分为主动进行技术创新及改造的头部企业、跟随公共政策调整的常规企业、无力进行升级改造的被动企业,强化信贷分类施策力度;逐步调整产品结构,以贴现、供应链融资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业务替代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传统产品,实现产品有序轮替。二是应根据产业链脱碳顺序,稳步提高低碳资产占比。结合发达国家经验与国内现状来看,我国产业链脱碳应遵循“电力部门脱碳→非电力部门电气化→终端设备节能提效→碳排放端绿化”的顺序。因此,商业银行应逐渐加大对清洁能源、绿色储能、节能减排、碳捕捉封存、绿色交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信贷投放。
(三)加强绿色债券的发行、投资及承销力度
商业银行作为国内债市主要机构参与者,应利用好传统业务优势,积极参与绿债业务。一是积极发行绿金债和绿色资本类债券补充资金和资本,支持绿色资产投放。当前市场竞争激烈,银行稳存增存压力较大,应提升主动负债能力,加大绿金债发行力度,合理平衡资金缺口与期限溢价,带动负债端成本下行,支撑绿色资产投放。此外,由于实现“双碳”目标需海量投资,监管也在探索银行发行绿色资本类债券的可行性,以缓解其资本约束,释放更多资金支持绿色领域。二是积极拓展绿债的承销和投资业务。随着国内绿债标准实现统一,绿债创新进程正在不断加快,碳中和债券、气候债券、转型债券等新品种层出不穷,为银行丰富债券投资品种、满足客户融资需求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机遇。此外,建议监管部门出台政策支持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流转,提升商业银行流量经营能力,并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创新
商业银行应将政策支持与业务优化结合起来,加快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一是开发完善资源环境权益金融产品。除了碳排放权,政策层正在研究推出基于水权、排污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商业银行需顺应形势,围绕客户需求,创新基于知识产权、用能权、排污权和节能收益等抵质押品的轻资产绿色信贷产品;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可以承接支付结算、资金托管、财务顾问等业务,从而提升非息收入,缓解资本约束。二是积极参与绿色资本市场业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具有数字化、智能化等“新基建”特征的绿色技术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助推高成长潜力的企业上市及再融资。三是创新绿色消费信贷产品。建议监管尽快出台绿色消费信贷认定标准,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产品体系,引导社会提升绿色消费理念,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推动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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