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的防控措施研究
2021-04-24李涛汤琳
李涛,汤琳
(1.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洗钱方式逐渐多样化,犯罪分子纷纷放弃高成本、高风险的传统洗钱方法,转而采取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高隐蔽性的网络洗钱方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2亿,较2020年3月增长248万,占网民整体的59.8%。(1)具体信息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ac.gov.cn/2020-09/29/c_1602939918747816.htm.在网络直播盛行的趋势下,未来几年内网络直播行业可能会形成巨大的产业链,成为资金流动的重要领域,“直播+”将会成为新兴的热点行业。以2020年为例,直播平台日均观众数超千万,礼物收益过亿元。与此同时,我国网络直播平台主要监管部门间的职责范围常有重叠或空缺,工作协调不畅影响了迅速打击犯罪的能力。网络直播中洗钱犯罪的发生快速、隐蔽,在具备一般洗钱犯罪的跨平台、地区性特征之外,其还有活动的短时、集中、不定时和资金额度随意的特征。通过直播平台洗钱的风险具体为何?如何做到快速、有效识别网络直播洗钱活动?如何完善监管机制?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期望提供新思路,推动网络直播平台健康发展,使互联网平台洗钱犯罪得到有效控制。
二、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的概念、风险类型及特征
(一) 网络直播洗钱犯罪的概念
洗钱,顾名思义,即将非法资金洗干净。洗钱犯罪是一种危害性严重的犯罪类型。我国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法律规范进行了修改,这显示了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根据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各种方法使之合法化的行为。换言之,目前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含7类。但从广义上讲,凡是将犯罪所得、犯罪收益通过各种办法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都是洗钱行为。例如,《欧盟反洗钱公约》第1条第3款规定,洗钱的犯罪对象包括所有刑事犯罪。英国、美国也有类似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的《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有7类。这是否意味着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中将处于被动地位呢?其实不然,在我国刑法中除了洗钱犯罪之外,还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后者实质上是一种广义的洗钱行为,只不过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将其分列为另外一个罪名罢了。
本文语境下的“洗钱”坚持广义论观点。相应地,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收益,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作为工具为其掩饰、隐瞒的行为。在本文中,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具体行为可能分别涉及刑法中的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罪名。
(二)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的风险类型
在讨论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具体方式前,笔者采取文本实证的研究方法,期望通过实证的方式来总结直播平台洗钱的风险类型,验证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的现实可能性。但因为洗钱犯罪行为方式的隐蔽性和网络直播平台的新兴性,网络直播洗钱犯罪最终能够进入司法环节的少之又少。“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2)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最高检央行联合发布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洗钱犯罪221人提起公诉707人[EB/OL].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103/t20210319_513155.shtml#1.,而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洗钱的案例则更少。即便如此,笔者仍然进行了一定尝试,以期说明其潜在的洗钱犯罪可能性。
在网络直播平台运行过程中,涉嫌洗钱的常见行为主要有“充值”“打赏”和“挥霍”等。以2016年至2021年4月为时间段进行案件检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将关键词“洗钱”“直播”“充值”“打赏”和“挥霍”分别组合作为检索条件进行人工筛选,剔除无关信息,共收集到通过直播平台进行违法所得消费的案件142例;将关键词“虎牙币”“Y币”“抖音币”与“充值”分别组合作为检索条件,剔除无关信息,共收集到通过金额大于20万元的直播虚拟币交易转移资金的案件37例;以关键词“开发”“直播”为检索条件,剔除无关信息,共收集到通过开发直播平台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9例、金融诈骗案件31例,共40例;将关键词“购买号”“购买银行卡”“购买支付宝”“购买微信”与“直播”分别组合为检索条件,剔除无关信息,共收集到通过购买身份账号进行直播间打赏、刷礼所得资金转移案件61例;以“直播”“养号”为检索条件,剔除无关信息后共收集到直播平台养号案件44例。
图1 与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相关案件数
上述数据反映了部分直播平台行为的反常理性和反逻辑性,而这些反常行为(直播养号、虚假身份刷礼等)都暗示着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洗钱犯罪的可操作性。虽然目前实务中并没有出现利用直播平台洗钱被判处洗钱罪等相关罪名的案例,但不能否认其现实存在的可能性。只是由于洗钱犯罪的高度隐蔽性和直播平台的新兴性,此类案件鲜有进入最后宣判环节的。这其中存在着较大的犯罪黑数。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推进,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将会走进执法、司法的视野。
1.外包开发直播APP
2014年,市面上出现了多达400多款直播APP,目前软件商城剩余直播软件在60款左右,经历过直播平台的井喷发展、行业竞争和严格监管,留存下了符合规范、能够持续运营的平台。这并非意味着不合规直播平台消失了。相较于现有直播平台少则30%、多则超过50%的平台分成,注册一个空壳公司并将直播APP的开发转由外包完成,对于黑产洗钱是性价比高、更安全高效的洗钱方式。这类直播平台一般不会出现在正规软件下载市场,而是通过网页链接方式下载安装,无需申请许可且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监管。
在APP的开发方面,目前直播APP的软件开发市场已处于饱和状态,软件开发商争抢客源导致价格竞争,具有基本功能的直播APP的开发价格已处于较低水平。这降低了直播方式洗钱的成本。
在运营阶段,则需租用或购买服务器、支付宽带费用、雇用运行维护人员、招募主播等。对于将要在软件商城上架的直播平台来说,后期的运营维护费用是最大的开支。用于洗钱用途开发的直播APP在开发方面不需要设计过多的功能,客户通过和开发方沟通,设定非实名的登录方式、直播功能、聊天功能、送礼功能便可完成洗钱所需的资金流转和最终归集。在运营维护方面,整个洗钱过程所需时间短,无需过多人员参与直播互动。其软件下载主要通过二维码和网页下载链接方式,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便捷性。开发方又提供了免费代码维护服务,节省了运营费和宣传费用。
图2 直播平台洗钱犯罪方式
通过搭建直播平台,规模化的洗钱团伙会建立两类公司:一类专门用于招募主播;另一类用来单独招募全职或兼职刷手,均用不同的银行账户身份信息进行刷单,每天刷定额资金的同时,将刷单行为模拟为正常账户交易,防止相同账户刷单数额过大引起银行风控预警。此种动用较多人力、多笔刷单的行为被称为“蚂蚁搬家”。待通过直播软件完成洗钱任务后,随即予以关停。
2.买号、盗号
不法分子一般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各类账户。其获取手段主要有:①网站购买账号。社交账号可通过二手网络交易平台获取。②购买虚假手机号。③发布收购或租用信息。在各类网络社交平台发布租用或者购买账号的信息,从而获得具有真实个人信息的直播平台账号或收款二维码。④购买身份四件套,即使用相同身份信息的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卡、银行U盾。通过购买的虚假身份,不法分子会用其批量注册用来发展下线的账号、资金交易账号、直播平台账号,层层规避风险。
3.充值点卡
众多主流网络直播平台都设有各自的虚拟币。各大平台的虚拟币均可在电商平台甚至是跨境充值平台找到购买点。
电商平台上有直播平台各币种点卡充值网店,以批量充值虚拟币。点卡的充值方式主要有:①实物点卡充值。实物点卡充值方式为“购买点卡—卖家发货—买家从实物点卡获得卡号、卡密”。②虚拟点卡充值。使用虚拟点卡的充值方式则为“购买点卡—发送卡号、卡密”。③系统自动充值。自动充值方式为“网店购买—自动充值到账”,省去了自行填写卡号、卡密的步骤。客户在电商平台上与卖家沟通,留下直播平台账号,平台虚拟币便会在短时间内自动到账。此类手段将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在直播平台上购买虚拟币的方式,转变为向电商或跨境充值平台付款的方式,资金链到电商、跨境充值平台环节就终结了,使直播平台虚拟币充值来源无法和不法分子的第三方支付账号交易信息相关联。
4.利用养号刷量
MCN(Multi-Channel Network)是一种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由于某些MCN机构越发偏向以做出可观数据来包装网络账号,而成为一种新的网络经济运作模式。直播间刷观众数、刷点赞数、刷关注量的技术实现已不成问题,由刷单骗取流量、包装账号的操作方式,也可被黑产人员用于洗钱活动。采用机刷方式,只需一台安装云控设备的电脑。云控设备主要的工作原理为模拟直播平台客户端和此平台服务器之间的通信,在几十到上万台不同手机中均可模拟观看、刷礼、点赞、关注、评论。云控刷量的优势有:①成本低。整套设备、工具只需十几万元左右。②操作方便。关注数、观看数、送出礼品数可以随意设计,评论和弹幕话术可在Word、Excel等多种软件上自行编辑,并通过运行浏览器插件程序或弹幕机器人程序进入直播间随机发送。③识别困难。由于均通过使用不同手机、不同手机号,一机一卡,以不同注册账号的形式各自登入直播平台,完全模拟不同身份用户进入直播间的状态,直播平台的监测系统只能将其作为普通观看用户识别。
此外,不法分子还会批量购买手机卡,用其在网络直播平台注册新账号,再通过“养号”手段,降低账号被风控识别的风险。主要方式为,按照直播平台规则在机器上写下脚本进行批量“养号”,再使用账号不定期浏览某一类型直播,进行评论、关注活动,模拟一个真实用户观看直播的行为,便可提高账号价值,安全进入直播平台后台“白名单”。
(三)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的行为特征
1. 表演行为异常
与正规的直播平台相比,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为了节省主播演出成本,通常不会有常规直播中的表演节目,主播不会与观众进行很多互动,而仅持续感谢观众的打赏。在缺少监管的外包开发的直播APP中,主播直播内容尺度大,有的直播间会根据刷单量的大小进行违法表演。
2. 主播身份异常
在主流直播平台,每个账号都会设置视频区,供上传视频使用。十万以上订阅数的正常主播账号视频区均有超过百位数的视频数量,且视频内容均与直播内容有关。异常的主播账号为完成刷单洗钱活动,不会长期经营账号,但为避免引起平台风控系统的怀疑,不法分子会上传少量、低质的视频加以应付。
异常主播账号视频区的特点为:(1)视频数量少。如某注册时长超过1年的账号视频区仅有个位数视频,且大部分视频时长均在几秒到十几秒之间,视频中的弹幕数量少。(2)视频内容与直播内容无关。比如,视频区为游戏直播或秀场互动视频,而直播间仅为无表演的感谢刷单活动。(3)视频粗制滥造。多数视频模糊不清,素材或整段视频均从其他视频处剪辑而来,特效粗劣过时,与巨大的单日收入明显不符,且与常规热门主播账号制作内容差别明显。
3. 开播时段异常
参与洗钱的主播通常不会借助洗钱刷单活动增加人气,所以不会使用具有真实身份信息的账号,而是使用其他账号以规避风险。此类帐号多为注册后放置未使用的账号,大多注册时间长但活动频率低,长期无动态、少动态,账号数月内仅有少量直播活动,通常存在长达几十日的静默期。如果参与洗钱活动,则会出现短期多次开播特征,如连续两三日开启直播,后继续保持无活动状态。同时,为了追求洗钱的“效率”,异常直播间有效直播时间较短。例如,直播统计数据平台的数据栏显示账号在零点开播,在夜间或深夜结束,而实际上主播在直播间进行直播活动长则五六个小时,短则两三个小时。
4. 礼物收益异常
对比同时间段正常账号的礼物收益与送礼人数成正比现象,异常账号出现短时间内礼物收益巨大而同时段送礼人数少、送礼人数多而同时段礼物收益量少的特征。根据“财团输出”项来看,正常主播账号礼物收益的财团输出占比小,而异常账号财团输出占比大。从账号获得礼物种类个数与金额占比来看,异常账号礼物收益呈现巨额礼物占比大的特征。异常账号礼物收益高峰和绝大部分占比均由少量赠送大额虚拟物品的用户组成。
5. 送礼账号异常
涉嫌刷单洗钱的账号多为同一伙人注册,主要用途为刷单送礼,并且出于隐瞒真实身份信息的需要,不法分子通常不会发送生活动态、娱乐动态。这些账号的粉丝数量、空间和论坛中动态少但资金流出异常巨大,单日可送出高达万元的礼物。此类用户账号名称会存在多号同一格式特征,也会出现一号在多个直播间大量刷单现象。直播洗钱活动中洗钱团伙注重伪造主播账号的各项数据,但通常不会面面俱到地填写信息、增加被关注数量、发布动态等以维护所有用于送礼刷单的账号。此类缺少动态与身份信息、名称为同一格式的账号大量连续刷单的非正常行为,也是网络直播洗钱的重要表现。
三、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的防控难点
(一)监管合力有待凝聚,边界有待明确
自2016年起,我国网络直播增势迅猛,国家逐渐加强对网络直播的监管。目前,网络直播平台主要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内设的文化市场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工作,国家网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内设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网络视听节目相关工作,工信部门内设的电信管理机构主要组织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工作,公安机关内设的网络安全保卫机构主要开展直播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扫黄打非”工作等监管主体负责指导“扫黄打非”工作和专项治理。在“净网2018”专项行动中,这些监管主体分别对网络直播、短视频、电商平台等多个领域进行了集中整治。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也可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
监管主体分散是目前我国网络直播监管较为明显的特征,这在发挥相关部门专业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除了监管权限分散,监管权限边界不明确且存在交叉和重合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不同监管主体又针对网络直播发布了十余部规范性文件但多为位阶较低的“规定”和“通知”。当前整体制度设计不足、缺乏高位阶法律规范仍为网络直播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形成体系化监管格局仍需要一个过程。
(二)监管有待加强,自律机制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软件商城可见的直播软件达50余款,但对于外包制作、未经许可的直播软件无法进行有效监管,监管部门无法获知每个直播间的开播状况,也无法时刻对直播间违法行为进行监控。目前各直播平台并未完全落实实质性的有效监管措施,对直播平台自律的信任度也不高,各直播间的一些乱象还没有得到有效抑制。
直播平台承担监管责任不扎实的原因主要为:(1)监管需投入成本。直播间需安排监管员进行直播活动监管。(2)违法成本低。(3)灰色收入获利多。基于监管漏洞,直播间会发生一些违法行为,洗钱活动也可能借机提高人气。高资金流和高分成对于直播平台均意味着巨大的收益,高额回报成为一些直播平台不愿进行有效监管及提供信息、协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
(三) 身份识别受限,制度落实力度有待加强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交易作出详尽记录,以便判断是否有洗钱风险。自2006年《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以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已经历长达十几年不断强化的规范性建设过程。中国人民银行在2018年6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制度,同时加强对个人身份证件的有效性核查。虽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作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制度,被各部门、机构不断强调,要求做好建立健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开展方面仍遇到一些阻碍。
1.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实施遇有阻碍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实施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客户信息收集渠道有限,金融机构主要客户信息都是通过客户自身提供、公开平台获得的;不能保证时效性,金融机构无有效手段做到经常核实客户的身份情况和职业、住所变动情况;成本过高,金融机构往往要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合规人工成本和第三方信息收集成本。根据汤森路透(Thomson Reuters)的全球金融机构调查报告,受访机构的直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成本为4800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2018年,368家受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的义务金融机构中,有近70%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体现出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3)具体问题及详细数据参见搜狐网:一文读懂——2018反洗钱监管处罚汇总解析[EB/OL].https://www.sohu.com/a/286967364_650080.
2. 三方平台身份识别设置缺乏
在移动支付平台方面,移动支付模式涉及主体主要有移动运营商、商业银行、移动支付平台、认证机构。目前洗钱活动所使用的移动支付方式主要是第三方支付和第四方支付。近年来,由于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控制系统不断完善,一些不法分子转而雇佣程序员开发第四方支付软件。相较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跑分,对第四方支付平台跑分则较难监管,有的支付平台甚至开发出虚拟币以供跑分使用。这些软件往往缺乏ICP和SP许可,也不会在软件商城等公开渠道发布下载链接。
在直播平台方面,大型直播平台的用户可通过手机号和其他关联平台账号注册、登录,登录后不用强制进行身份信息录入便可进行直播送礼活动,其用户身份信息未达到非金融支付机构的信息录入要求,更无从有效建立身份识别制度。而通过没有资质证照的简易外包开发的直播软件在登录方式方面较少设置身份认证限制,无需填入完善的个人信息,从内部来看没有有效的监管设置可言,而外部监管体系又较难察觉此类直播软件的存在,使得黑灰产分子能够通过这类来历不明的网络载体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四) 信息不通畅,信息共享有待推进
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不通畅等问题是相关治理工作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在可疑报告的调取上,侦查机关向金融机构调取洗钱犯罪嫌疑人资金账户数据时,需履行严格的手续,且单次获取的数据量有限。《反洗钱法》未赋予地市一级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相应的调查权,因而申请调取数据、协助调查一般要到上级机构。多个行业部门业务规则的限制在保证相关工作规范进行的同时,也使涉案数据的收集、获取耗费了大量时间,成为侦查工作效率提升、改进的重要方向。[1]
职能差异、专业分工不同导致部门数据共享视野不同,相应技术处理制度缺少义务设立的相关规定,导致监管数据信息传递效率受到影响。具体表现为:向外部获取数据渠道不通畅,各平台信息均为本部门收集,以保护用户隐私为由,各平台仅共享少量信息;各部门虽有各自开发的数据平台,但接口不同,且相互开放程度低;数据获取的审批程序或严格,或缺乏相应规范,获取数据手续繁杂、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积极性。直播平台与移动网络支付平台间虽有资金支付渠道关联,直播平台与网络社交平台也有用户登录关联,但不会向各互联网服务企业甚至侦查机关开放过多用户数据,企业利益特性和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都是实现信息共享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
(五) 数据庞杂,处理效率低
金融机构普遍采取“模型筛查 + 名单监控 + 人工甄别”的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监测模式。[2]此类监测模式存在的问题有:数据处理时效性差,数据扫描和异常信息识别耗时长,一旦量级达到PB级别,仅扫描就需要数百小时。初始阶段客户部分信息录入不全、基础信息审核渠道有限且需耗费大量成本和数据格式不同导致整合出现问题,较难获取完整且有效的资金链。传统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更新不及时且精准度不高,需要指明特定场景和具体字段,大多使用单一监测标准。过高的数据要求直接导致可疑交易的误报和漏报,使得监测分析难题多依赖人工解决。同时,在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监测分析上,其模型更新应具备较强的时效性,但部分金融机构对风险数据的处理能力不足,缺乏专业人才,不具备信息风险模型的自建和及时更新条件。对于具有短时性特征的网络犯罪,速度迟延会导致侦查机关丧失重要的情报线索。
四、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的防范对策
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防范对策的研究,多沿用较为传统的防、控二分研究法,笔者认为对此类犯罪前置预防,并在其前期、中期、后期三阶段进行过程性防范,更能发挥全面规范和整治效能。
(一) 法律预防
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除此之外,还有2016年至2021年出台的十余部部门规章也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数量众多、内容重叠的法律规范有待整合和协调,使得监管效果受到抑制。可通过制定效力更强的专门行政法规对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进行规制,如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增加互联网服务企业的自律监管条款,设置企业内控制度,明确相应处罚条款等。涉及洗钱犯罪的直接适用《刑法》,以洗钱罪论处。
通过行政规定强化平台责任,具体可参考德国《网络执行法》的做法。德国在此法颁布之前,对违法的网络信息内容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但由于平台处理机制信息不透明,即使网络平台在自律方面有所懈怠,通常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3]2018年1月1日《网络执行法》生效,建构了3项重要制度:一是社交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二是投诉处理程序(4)德国《网络执行法》第3条第1款规定:社交网络平台必须提供给用户一个易于识别且能直接、持续利用的投诉程序,即用户投诉友好程序。与报告义务(5)德国《网络执行法》第2条第1款规定:凡是每年收到100起以上投诉的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有义务就其处理制作报告,报告应以德文撰写,每半年制作一次,并在联邦公报与自己网站主页上易于发现且可供随时调取之处公布。,三是违反义务的处罚机制和罚金数额(6)德国《网络执行法》第4条规定:对虚假新闻等违法内容处理不力、不当的社交网络平台将被处以第一档最高50万欧元的罚金,若大量违法内容未被删除或屏蔽,处以第二档最高5000万欧元的罚金。。2019年7月2日,脸书就因违反《网络执行法》有关违法言论报告披露的要求,被裁罚200万欧元。(7)脸书在2018年上半年透明度报告中称仅收到886起违法言论投诉,其中362起被删除或屏蔽。脸书因“只提供了违法言论投诉数量的一小部分”且其设立的投诉渠道“过于隐蔽”,违反《网络执行法》。参见张毅荣.德国向脸书开出200万欧元罚单[EB/OL].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19-07/03/c_1124704628.htm.德国司法部根据《网络执行法》对脸书的严厉制裁给其他互联网服务企业自觉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履行义务提供了警戒。
行政处罚应成为平台自律的强大推动力。违法成本低与巨大灰色收入是阻碍平台自律监管有效落实的重点因素,也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超过违法所得,才能有效改变网络直播平台履行平台责任不力的状况。
(二) 制度预防
制度完备是立法被有效践行的最直接体现。健全的制度不仅要求职能机构设置应确保其高效运作、权责明晰,还要求具体实施制度发展成熟。这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落实和配套政策的支持。
1. 构建权重适宜的部门监管体系
可行、高效的制度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有力实践保障。要克服目前网络直播监管机构设置重叠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权重,将主要决策和执行权归集于个别部门,其他部门予以辅助。目前,网络直播专项整治行动大多由网信部门牵头,负责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相较于其他部门,其具有更多网络直播信息获取和管控渠道。因此,可将部分监管职责归集到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更具网络直播监管范围广泛性、处罚直接性、强职能关联性的部门,其他部门则更多担当协作和信息提供工作,应主导部门的协查、信息获取等请求,积极提供协助,形成“高效牵头,多方辅助”的监管体系。网信部门对于网络直播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同性质案件,决定移交给相应行政、司法机关处理。
2. 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力度
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适用上,将客户信息录入与核实标准提高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的标准应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重要目标。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6月公布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2012年1月公布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支付机构落实账户开立实名制并为身份信息真实性负责、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作了详细规定,然而均未正式出台。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虽然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登记和核验,但远未达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的标准。有学者针对这类问题提出了“捆绑式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即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客户严格遵循实名制,采取虚拟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方式,提供在银行开户的信息,经过同名、划转金额一致的认证后方可使用,此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和提现资金需全部来源于银行账户。[4]虽然第三方账户绑定银行卡制度实施了一段时间,但由于大量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余额自动适用活期利率、理财方便快捷、跨平台和提现转入银行账户均免收手续费、用户基数巨大促成使用需要等优势,愈来愈多的用户更偏向于将资金直接存入第三方支付帐户,形成新的随用随取的资金池。[5]犯罪分子为避免资金直接从银行账户流入第三方平台账户,乘机采取了一些手段:①前期分阶段从银行账户转入资金,汇总到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经过沉淀后再集中进行洗钱活动。②不经过银行转账,而直接从同伙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入资金。③通过电商购买产品并选择退货,将退货款转入自己的第三方支付账户。④将银行账户资金提现以购买手机充值卡,在大型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的多为话费充值卡,直接充值进入第三方支付账户。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按金融机构标准执行。网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服务行业重要主体、众多打赏与直播带货交易发生平台,也应着手进行用户身份信息制度的完善,逐步建立起用户、主播身份识别制度,并与第三方网络社交平台关联登录账号,及时更新信息。
3. 出台推进企业监管科技业务的政策
可借助行政手段的执行力、权威性,促进监管科技(RegTech)这一新兴技术产业发展。监管科技已在全球范围内引起关注,德勤(Deloitte)就各国监管科技的发展情况,发布了一份名为《The RegTech Universe》的分析报告。截至2017年7月13日,报告已覆盖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的前153家监管科技公司。监管科技公司的业务种类主要是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开展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反涉恐融资、反金融欺诈等合规性检查。[6]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早在2014年10月就设立了创新项目,给予金融科技企业充足的政策支持。(8)项目主要有5项内容:(1)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直接帮助。(2)为金融科技公司提供自动化的合规指导与建议,帮助其理解现行监管要求,提升业务合规性。(3)实施“监管沙盒”。(4)广泛听取学研机构和企业的意见,进行机构合作和技术共享。(5)鼓励国际合作,鼓励英国的金融科技公司拓展海外市场。因此,可适当考虑通过政策激励措施,给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制度上的支持,为监管科技赋能。
(三) 技术预防
除上述从宏观层面构建的立法预防、制度预防外,微观层面的金融交易身份识别技术和操作层面的系统搭建,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可将技术预防分为智能身份识别技术预防和平台实时监管技术预防。
1.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智能化建设
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所面临的问题,结合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以赋予传统金融监管手段新活力的监管科技成为重点研究对象。如在客户身份识别中常面临的客户常住地变更信息收集难题上,运用监管科技便可有效缩短客户尽职调查的时间并降低成本。其方式为:通过收集大量数据,提取关键内容,同时结合客户在本机构的其他业务信息,金融机构可以采集到客户的手机号注册地、收货地址、硬件IP地址等信息,然后通过数据筛选并建立模型,推断出客户的常住地。渣打银行和科技公司Instabase合作,使用其提供的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加速其对企业客户信息的调查。南非标准银行(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已经构建了Myinfo和Myinfo Business两大数据平台,囊括了用户的多维数据,用于验证客户身份。因此,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构建应积极参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的经验,朝科技监管目标发展,将耗费繁重人力的数据处理、核对工作使用算法替代,从而大幅提高客户身份识别效率,缓解风险控制、审查、复核等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
2. 搭建网络直播平台实时监管系统
由于网络直播平台中直播间数量众多,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人力和财力成本成为平台自律监管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对于网络直播的监管系统建设可参考域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做法。可采用延时监管技术,使得直播画面的呈现落后于直播实际进行的时间。在此期间,网络监管部门对视频内容进行审核,一旦发现有违规、违法内容,即可将直播信号阻断。
有学者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管理人员不足、处理效率慢的缺陷提出了“直播平台实时智能监控系统”(Real-time and Intelligent Monitoring System,RIMS)建设方案,以期用智能系统代替繁杂的人力监管。网络直播监管系统的搭建可引入延时监管技术与网络工程学者的技术规划等技术路线。首先,延时监管、异常通道流量检测均为现成并投入使用的技术。其次,动态视频监测具有可行性,动态识别技术已能识别人的动作和面部表情。人脸识别有助于进行有关人员信息或人口信息比对。再次,对于视频画面的动—静状态分析及人员性别、年龄识别已成为简单且通用的技术。最后,开发的直播监管软件应具有全平台的普遍适用性,无论是直播平台自行开发,还是联合科技公司开发,都可遵循业内统一硬性标准建立。从节约人力成本、划定统一监管指标、提高监管效率上看,将直播监管技术应用于各直播平台应成为平台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 主体预防
网络直播平台是预防体系的主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自我防范义务。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可以从网络直播平台内部风险控制系统部门设置、直播活动的实时监测以及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即时上报流程三个方面进行建设。
在内部风控部门设置上,可参考发展较为完善的直播平台的做法。其风控系统由企业内相关部门(信息技术部、运营保障部、财务部)、风控专门部门(风险管理部、信用评估部)、首席风险执行官、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董事会构成,按从低到高的风险等级触发不同级别的风控相关部门介入管理。[7]其设置方式对众多直播平台具有借鉴意义。
在实时信息监测上,收集用户的各类交易数据、弹幕数据、直播间数据,通过离线接入和实时接入的方式进入风控引擎,规则库配置算法模型并对接入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对可疑程度按等级划分,并设置相应的黑名单。在主播入驻认证方面,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相关信息,进行扫描验证。对于用户注册,则先通过直播平台账号直接注册、第三方账号授权登录途径,再通过手机号和实名方式完成用户账号认证。
在发现和上报流程上,首先,对于刷单、洗钱行为的监管,可从直播间资金流、IP流量监测直接获取可疑信息;其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通过用户举报、管理员核实举报信息方式,进行直播阻断并报告相关部门;最后,对于整体监管体系设置,可研发建立流量监测、有关行为监测等程序,以代替大量人力监控。
五、网络直播平台洗钱犯罪的防控对策
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的洗钱犯罪集合了互联网技术、第三方支付技术等,使得传统侦查手段越发难以应对。针对此类案件,亟需将先进网络技术作为对抗犯罪的武器,利用大数据技术、部门行业信息联合优势,从技术规制、资金流、信息流三个方面展开。
(一) 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有效规范
1. 网络直播平台的数据提供义务
网络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活动盈利,就负有对直播内容审核、监管的义务。各国针对网络服务平台数据获取和报送作出了规定。如英国《调查权利法》规定,政府可要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页浏览数据、IP地址、电子文档和密钥等数据;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规定,公共机构可为保护重大公共利益获取数据控制者的数据。[8]在公共利益面前,平台在打击网络直播洗钱活动中有着不可推卸的数据提供义务。
2. 网络直播平台的监控上报责任
网络直播平台可通过编写大额打赏触发提示程序,做好应急备案与技术准备,设立平台检查人员,对未出现表演交流活动却仍有资金持续转移情况的直播间、小流量主播与新号主播直播间突然出现大量资金流入的情况,持续进行重点监视,对出现洗钱特征行为直播间立刻切断直播,锁定直播间涉及资金交易的账号,将信息及时传送给监管部门和侦查机关。在外部规制上,通过立法手段强调各类网络直播平台的数据提供责任,同时通过行政规范,将平台未能有效审核主播资质、未尽直播内容审查义务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
(二) 对网络直播平台资金流进行有效管理
1. 搭建大数据技术处理平台
随着金融交易数据量急速增长,为提升监管获取数据量和处理数据的效率,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可通过大数据、网络分析等技术进行足够体量的数据收集并做可视化处理,确认高可疑性洗钱活动,并作出可疑交易报告标记。[9]面对巨量数据处理速度慢、耗时长的问题,通过云计算技术,监管机构可将数据计算任务分配到云服务商的多台服务器上,提高数据收集、分析效率。
2. 建立移动支付平台高标准协同监测机制
我国《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了支付机构制定和完善可疑交易标准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备案的义务(9)《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支付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客户特征和交易特点,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机构业务特点的可疑交易标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备案。,赋予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行制定标准的权利,但并未明确对“可疑”的统一认定标准。[10]移动支付平台内部存储了大量交易信息,但无法全面纳入反洗钱监测系统,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评估以及等级划分、尽职调查无法有效开展。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和金融机构建立协同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模型建立数据存储和可疑数据上报系统。
(1) 设定指标以过滤低质量可疑交易报告。在金融交易数据的采集模式上,我国的有关做法与红旗指标(RedFlags)相类似,主要是以大额交易报告为主、可疑资金交易为辅的报告模式。英国则是将对可疑交易的判断授权给金融机构,利用识别资金交易和客户身份不对称的报告,以过滤低质量可疑交易报告,减轻数据分析繁杂的工作量。
(2) 金融机构与数据公司合作搭建系统。在数据处理和报送平台的搭建上,可参考各国金融机构与数据公司合作搭建系统的案例,积极以自主搭建和与数据公司合作形式,结合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立更高数据收集、处理和报送效率的实用金融数据平台。例如,奥地利央行与银行业集团奥瑞普共同推出了一个新的软件平台,由央行提出建立新监管数据报送、存储与分析的框架,由央行和银行集团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管理。该框架的核心是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的数据报送标准、多维度的数据组织和存储方式来简化监管数据报送流程,在央行和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之间提供了直连通道,使央行能够自动获取商业银行原始数据,同时商业银行也能够自动上传由央行规定的标准化数据集合,保证商业敏感信息不被披露,大大减少了监管对象的合规负担。[11]墨西哥国家银行和证券监管委员会也正在搭建数据收集平台[12],目标是解决反洗钱合规成本高、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 对网络直播平台信息流进行有效管理
1. 网络社交平台信息共享与报送
近年来,网络社交娱乐平台多设有QQ、微信、微博、易信等登录通道,许多网站在用户注册账号之后会要求绑定微信账号、手机号加以验证,获得了大量用户在其他平台的关联信息。网络社交平台应根据涉及的洗钱相关敏感词汇触发记录,随时上报风控部门,同时将数据上报并针对可疑账号进行重点管控。网络社交平台应积极参与信息共享,其登录信息如时间、使用设备、IP地址等对各部门与平台自身的监管、侦查机关的网络轨迹追踪有极大帮助作用。
2. 综合多方信息建立多元化平台
在监管和侦查职责、信息获取程序设置上,各部门仍存在信息不通畅、请求权限层级高、部门内信息不完善等问题。目前,在公安部门反洗钱监管职责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加以明确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等制度设置还存在监管效率需要进一步提升的问题。因此,探索建设大数据信息共享和应用平台成为畅通协作途径、提高反洗钱监管与侦查工作质量的技术前提。在直播洗钱监管和侦查活动中,可与大数据、云计算公司开展合作,搭建集数据收集、验证、处理和可视化呈现于一体的数据分析和报送平台。结合金融机构、移动支付平台、移动运营商、社交网络平台、直播平台、第三方直播平台数据统计平台(10)这些网站以免费或付费形式给予用户不同程度的数据获取权限,统计平台实时显示各直播平台的直播观看人数、礼物数、年度、季度、月度、小时和分钟数据,且页面与被统计主体所在直播间直接关联,同时将数据以主播榜单、统计图等可视化形式呈现,提供了方便快捷的直播数据获取渠道。、手机卡和充值卡电商的各项数据和资金流等各类共享信息,设置不同等级的数据获取和使用权限,以适当赋权方式和职权认证制度简化数据获取流程,拓宽获取渠道,做到及时发现并迅速打击网络直播洗钱犯罪。
六、结语
伴随着网络直播经济业态的形成和发展,网络直播为新型洗钱犯罪提供了途径,使其成为缺少大众认识、缺乏有效监管、能够逃避侦查的洗钱方式。目前,关于新型洗钱行为的犯罪手法和防控措施的研究较为薄弱,需从立法、司法、行政和技术等多方面不断进行深入探索,从而在规范网络直播经济业态发展的同时,有效防控新型洗钱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