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四川盐运保险机构的风险防范
2021-04-24董清平
董清平
为改变上述状况,保障运盐安全,消减盐商运盐失事的后顾之忧,到1921年初,重庆盐帮公所(后改称重庆盐业公会)设置保险部,开展自办保险业务,办理富荣场至邓关、重庆、涪陵、万县、楚岸沿途水运盐载保险事宜,标志着四川盐运保险的出现②。之后,经过近10年的发展,1930年川盐银行成立后,附设保险部,从重庆盐业公会接办盐运保险业务,四川自此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盐运保险机构。
1930年,为了振兴四川盐业,解决盐商的资金困难,改变川盐运输全凭自然,盐业限于资力而日趋于下的局面,盐商于是思虑创立银行以挽救之③。为此,四川盐运使王缵绪与重庆盐业公会主席曾子唯两次亲赴自贡,与盐商协商解决筹资问题的办法,拟由井灶商和运商共同投资组织银行,分设井、渝两地,于商于灶,均有裨益④。经过系列筹备后,规定资本200万元,概由盐商认集。依照公司条例,选举董事会、监察会人员,以曾子唯为主席,并确定办公地点,开始营业,定名为重庆盐业银行,后改称川盐银行。“其业务先为盐商办理收交,并及社会之存放款项。又因川江水道迂长,险滩林立,盐船重载,每致失事,资本万金,一遇損失,大商已亏累不堪,小商则资本立尽。因此而歇业者,不知凡几。故拟设法解此困厄,组织同业保险,则资甚微,而损失可以赔偿,亦由川盐银行承办。”⑤
川盐银行,以扶持盐业,裨益盐之生产、运销为主旨,并经营普通商业银行之汇兑、存款、放款等业务。其成立以后,厂岸盐业咸称便利,而于金融业中,声誉崛起。《大公报》称其:“除办一切银行业务外,并特设盐载保险部,专保轮、木船盐载平安险,信用尚著。”⑥ 数年间,川盐银行业务颇为发展,乃于产盐之厂,及沿江各销盐岸区与国内各要埠,先后设立分行或办事处,俾业务日益推广。川盐银行保险部成立后,亦在乐山场及泸县、合江、江津等盐岸设办事处,邓井关为盐的重要起运地,在此设运盐船户轻利贷款办事处⑦。
从1930年11月起,重庆盐业公会将盐运保险业务交给川盐银行办理⑧。在经历了军阀长期的巧取豪夺后,盐运商大多资金困难,因此运商运盐时,基本上都在盐业银行办理押汇。川盐银行为保障押汇安全及盈利,要求办理押汇的盐载必须保险⑨。由此,盐运商不得不向川盐银行保险部投保,这样,川盐银行保险部也扩大了盐运保险业务的范围。为规范盐运保险的管理与运作,川盐银行推出了盐载保险章程。
二、保险部自身的防险手段
川盐银行保险部自承办盐运保险后,苦心经营,在较长时间采取独家承办,并不分保的保险经营方式,即“川盐银行保险部有办理盐运水险的一切开支与设备,而对运盐船户亦加以管理,直至盐斤销售完毕为止”①。这种经营特点,使得川盐银行保险部不得不采取积极的盐运风险防范手段,“银行之赚折原视保险之盈亏,而盐载之安全,尤赖防护之良”②。为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规避盐运失事风险,川盐银行保险部采取了多种防范手段,就其自身力所能及的防范举措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监管盐运过程及加强航道建设。
(一)监管盐运过程
监管盐运过程是指保险部通过监督和管理船员的盐运过程,以减少或规避盐运失事风险。就此,我们先看一份1939年12月27日川盐银行保险部邓关办事处就盐船安全问题致川盐银行重庆总行的函件,该函提出:
(1)运合(江)拨船到泸(州)以后,舵工应由泸处考验,因拨船大多包缴,其舵工历来无限制,只要略识水性者即在驾驶,往来于小河,尚每有乱走失吉之时,断不能行走于大河,以故至泸后必须由泸处切实考验,如认其舵工不熟大河水性者,得由泸处饬令另雇或代雇,放准开行。(2)运合拨船本身载量最小必须上百包,底者始能派装。在未实行以前,须由本处会勘验明造册,¨¨出河不得一律派运,至其装运数量百包,底者装花盐不得超过七十五包,装巴盐不得超过一百包,较大者以此为准。(3)出河拨船走舱两旁,应加梭板,中舱须有硬栏。在大河运,舵工须足够,不能兼搭老弱,以避风浪,而利运行,亦有泸处查验不符者,不准放行。因小米滩、牛脑驿均有¨皮浪,及轮船上下甚多之故。(4)到岸以后,须限定日期,火速提卸,并须饬由合盐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船只混合停泊,因船小、载重,合江常有轮船上下,防灾岸边冲撞颠沉之害。③
由上可知,为保证盐运安全,保险部试图从三个方面来监管运盐过程:重视包括舵工在内的运盐人员的查验,查验盐船,监督盐船行程。
一是重视运盐人员的查验。盐船能否安全行驶,除自然因素与船只自身的问题外,舵工驾船技术也是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为了提高舵工的素质,川盐银行配合官方加强对舵工的训练。1937年,由川盐银行出资,四川盐运使署组织实施盐船舵工领取撑证办法,由邓关木船运盐领江公会办舵工训练班,“原为鉴别运盐船只撑篙撑舵各工,个个技术可否胜任起见”而成立,对舵工进行相关知识的教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经过考核合格者,给予撑证,方可撑船。因此,在盐船行驶时,首先要查验舵工是否领有撑证。“查盐载之安危,系于船舵工之技术是否胜任,确系实在情形,对于保险前途关系之巨。”④
除查验舵工的撑证外,川盐银行保险部规定,需点查船工人数是否足够,因为没有足够的船工也会影响盐运安全。“查近三月以来,井河失吉甚多,查其原因,非由船只不良,即由人工不够所致。”① 因此,行船需“切实点验人工在小河人数,至少须上八成”②。此外,对于船户受载或放盐,也须川盐银行保险部的查验,否则出现盐船失事情事,则由船户自己负责。就此,川盐银行保险部规定:“查盐船受载,须先由本行查验及放行时,须由敝属行查点包及桡工、用具等项是否欠缺,原为防杜流弊,免使盐斤多受损失之举。今个船户¨不依以规定手续受载放盐,无分已否,发现舞弊情形,本行为慎重盐斤损失起见,如有意外事件发生,即应由船户负损失责任。”③
二是查验船只。船只不坚固或超载也会导致盐船失事。因此,在保险机构制定的盐载保险章程中,对查验船只的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1932年《川盐银行附设盐载保险部简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凡投保商人所雇船支,须本部验船员认为船身朽坏或载量过重者,得警告投保商人,令其更换。如不更换,得提出郑重声明,遇有损失,拒绝赔偿。”④ 1945年,中央、太平洋、中国、中农盐运保险联合管理处及川盐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国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制定的《盐运保险章程》亦明确规定:“凡保险盐船,须受保险人之查验,不得搭载其他货物,或增加规定载量。”除载量有规定外,运盐船只的材质等也有相应的规定:“一、盐运木船之构造材料,以青杠、楠木为标准,其类似以上两种之坚硬木质所造成,亦为合格。二、盐运木船,非经盐政机关或木船公会登记者,保险人不予承保。三、盐运木船,载量不得超过盐政机关或木船公会之规定载量,如转载过重,或于查验之时,已发觉船身朽坏,或构造不坚固者,亦在拒保之列。四、盐运木船之构造,五寸内须用三针钉,每装盐一次,须打油一次,油篷需常整理。五、新造木船经用满四年后,必须修理一次,旧船须三年修理一次。”⑤
三是监督运盐行程。为防止船户在中途舞弊或久待逗留而使盐船发生意外,保险机构也试图监督运盐的行程。“因保额过高,恐中途发生舞弊损失,应妥慎监护运行”⑥,“所保盐、糖水险抵岸及过道船只,如开头停泊,落暮翌晨,应及时派人认真巡视,严密查验,以防舞弊”⑦,并以此督促盐船按期抵达目的地。“各载盐船户,务须遵照规定行程宿歇,并雇足挠夫,一方转嘱查验员丁认真查验,以策安全。”⑧ 这种规定在盐运保险章程中也有反映:“盐船中途宿夜,须照规定日程、地段停泊,并须向保险人办事处投验保单,接受指导,应确实遵照指定宿站及行程日程,不得迟延或隐匿不报,惟如因江水泛涨不定,及受暴风雨袭,不能于规定日程及规定地点停宿者,不在此限。”“保险人承保盐载,到岸后应依指定地段停靠船只,放船时须先通报保险人办事处始可放行,如遇水涨,经保险人办事处通知停放时,船户必须照办,以免发生危险。”①
(二)加强航道整治与管理
航道的整治与管理,是影响盐船能否正常安全行驶的重要因素,川盐银行保险部对此项工作也十分重视。
一是重视办理滩务。盐运水道如果险滩众多或淤沙较多,盐船行驶就会十分困难,或易失事。在晚清时期就有盐商出资修堰淘滩,以便利盐船的行驶。淘滩事务本由行商所设堰滩事务所负责,但在川盐银行保险部成立之后,堰滩事务所办滩人员开始漫不加意,以致盐运失事增多。据川盐银行1933年的报告,“查今年泸州大流滩损失盐船甚多”,川盐银行保险部于是派人调查,“始知系验滩事务所抽检舞弊,以致盐船不加考核,使本行蒙此损失”。对此,川盐银行董事会决定:“由公会呈请运署将验滩事务所收回,由保险部办理。”② 之后,在四川盐运使署的支持下,将“淘滩事务,附诸保险部办理,以去责成”③。
在川盐银行保险部接手滩务办理工作后,为防范盐船失事,减少赔累,对滩务工作十分用心。保险部先是大力投资淘滩,如1937年为便利内江与泸县间航运,“特派员监视修内泸间各滩口,已于三月十六日開工,大致四月内可成功,较过去淘修增深一丈,约须经费两千元”④。在1942年时,川盐银行保险部支付淘滩费用高达50万元,占全年保险费收入1735万元的2.9%⑤。除此,为鼓励滩口工人认真工作,川盐银行保险部还对其给予奖励,并将奖金提前发放。1939年川盐银行泸县办事处在向川盐银行总行的一份奖励请示函中就反映到了这一点。因泸县各滩工表现出色,除往例给之200元红奖,川盐银行还同意,净预支奖金300元,以资鼓励各滩工等,并同意所有应领奖金提前于农历年内发给,虽然“提前发给奖金,维向无此例”,但“此请特殊”,因此请“总行核准,以资体恤,而励来兹”⑥。
二是及时巡查滩务。在淘滩事务完成后,并不是一劳永逸,还需及时巡查,以免滩口被破坏。“查本处淘办滩漕,将近完工,应沿河考查,有无再事整理之处,兼淘沙金者虽经管理局富(富顺)、泸(泸县)两县政府示禁,闻愍不畏法之徒,仍多故辙覆蹈。”川盐银行保险部邓关办事处见状,随之决定“亦应出外视察制止”,并“以考察各管滩员、红船之勤惰”⑦。对于淘金者的行为,管滩各员随时开导制止,但管滩员“一转背,仍复拢滩淘取,或于夜间及天没明时,私淘不休,如果常此以往,有碍滩漕,为害盐运”。在保险部管滩员没辙,以及富、泸两县政府禁令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川康盐务管理局参与进来,并“准予派队查禁”,并转函“四川省政府或该区专署通令禁止,以免窒碍,而利运输”①。
三是设置管滩员、红船等给予及时施救。“查江¨小河上游之江沙碛及厉滩均为枯水最险之滩,行为谋盐载安全起见,特于红沙碛及厉滩两处分别设置查验员司及红船水手,对于上驶盐船切实查验与指导,并以防不虞。”② 不仅如此,川盐银行保险部还提出:“专派一人善习水性,长住查验,得以就近照料,较为妥善,获查实多,而减赔累。”③ 由此,“川行保险部在沿江最险恶之险滩处,多聘有深知该滩险水势之舵工,指挥盐船集体上下险滩。由于这些舵工常年驻在该滩险上,不管在枯水、洪水或平水期,对该滩险的水势情况均极为熟悉,指挥自如,盐船上下乃甚为安全,不致发生失吉事件。”④ 在舵工较为缺乏的地点,川盐银行保险部还设置红船给予及时施救,“在船多、舵工缺乏(之地),最注重各滩红船,时常指挥上下船只,并时常清理望筒为重要职务”。为了使管滩员和红船水手能够忠于职守,保险部还采取巡视的方法,进行暗中调查,“查其各滩管滩员以及红船皆尽职,如有怠惰,不尽职责者,即于陈报开除,决不徇情,以重公令”⑤。
四是为减少盐船失事,川盐银行保险部还提供日常的安全提示。比如,在滩漕或沙滩等危险地段树立安全标识,以指导盐船安全行驶。“时常将滩漕望筒标竿树立,并上下来往船只时常监视、指挥,以免发生碰撞等”⑥,或“为恐各盐船误触搁浅……在此处¨心,设立标识”⑦。再如,保险部还加强水情报告,在洪水及枯水季节用电报、电话及时互通水情,以利船行。除此,1939年川盐银行还呈请川康盐务管理局转军事机关和四川省政府通告:邓关、泸县河道枯水时,滩口狭窄,上下船只应互相避让,以维盐运安全⑧。
三、借助外力协助维护盐运安全
川盐银行保险部除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加强盐运安全的风险防范外,还借助外力,如船帮、袍哥的势力来协助维护盐运安全。
盐船一旦失事,仅靠岸上的救助或红船的救护,有时难以及时施救,因盐淹消的速度很快,如果得不到及时施救,那么盐斤的损失就会很大。更何况,盐船失事也有很多偶然性,失事地点也并非都在保险部设有管滩员或红船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得到邻船人员的及时施救,那么损失也会减少。为此,1937年,川盐银行保险部特意同船帮协商,达成协议,其内容为:盐船在洪水河中失吉,渡船施救并包后,每包划水奖金共洋4角,无论多寡,由此推算;枯水期,盐船失吉遵照上项办理,每包划水奖金并包后给3角;盐船码碛隔岸距远,雇力夫不能上船施救者,则由渡船施救,除未浸水之盐不在施救之列外,已浸水之盐并包后,每包划水奖金2角;以上并包之盐或登岸或转移囤渡船,只能得收划水奖金,如在渡船上囤积,一应每包则加囤费1角,多者以此推算;盐船失吉仓促之际,无论敝处所置之巡船或码头之小船均得施救,以救得之盐包,照上项给奖,任随何方面均不得垄断独吞①。在这种奖励机制下,一旦盐船失事,有利于尽快得到救助,因而可最大可能地减少盐运失事带来的损失,这是很重要的盐运失事的应急救助机制。
除了与船帮达成救助协议外,川盐银行保险部还聘请袍哥协助维护盐运安全。在近代,袍哥作为四川民间最大的帮会组织,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川盐银行保险部成立后,便请袍哥大爷出面联络沿江各码头的“舵把子”,酬酢馈赠,不惜小费。因而,在保险部的运作之下,沿江各码头的一些袍哥大爷也参与协助运盐,并参与监管运盐船户不法盗卖盐斤的行为,以防止人为的失吉事件。
在旧社会中,运盐船只多盗卖盐斤,并在沿江各码头出售谋利。有的袍哥大爷则暗中对其加以支持,并获非法所得的利益。盐斤盗卖过多时,船户自知将来无法交斤,有的竟将整载盐斤盗卖一空,并将船只自行凿沉,假称失吉淹消。此项人为的失吉,名为“腾空放炮”,损失最巨②。这种人为制造的盐运失吉事件可以说在近代频頻发生,归咎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船户监管的松懈所致,使船户有了盗卖盐斤和舞弊的机会。如果聘用袍哥对其进行监督,情况有可能会发生些改变。袍哥在四川地区分布广泛,成员众多,且影响较大。袍哥“初时以‘反清复明为宗旨,到了民国年间,即为公开的帮会组织,遍及四川城乡,其成员占全川成年男子百分之九十左右,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③。四川俗言说,“袍哥能结万人缘”,袍哥“上齐红顶子(指有官职的),下齐讨口子(乞丐)”④。
在袍哥广泛的组织成员中也包括大量的船夫、盐工、盐商等。在自贡地区,袍哥组织控制了许多市场领域,如盐的生产、运输、销售等。袍哥组织向盐商和盐工收取各种经费来维持运作,如有不服从者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和威胁⑤。不仅如此,袍哥作为恃力型的社会组织,有着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20世纪40年代,袍哥的影响力达到最高峰,其势力扩展到政府甚至军队里,以至于地方当局有时也得让他们三分⑥。袍哥成员不仅参与食盐生产及运销,还控制着盐路。因此,川盐银行保险部聘用袍哥来维护盐运安全,正是看准袍哥在盐路和运户中的影响力。“自川行保险部成立,联络各码头袍哥大爷后,船户万不敢盗卖整载盐斤,既不能‘腾空,自亦无‘放炮之事。于是,损失最巨的人为失吉事件,遂无形绝迹矣。”① 上述虽然有些夸大其词,但聘用袍哥,监督船户,至少可以降低人为失吉的发生概率。
另外,保险部聘用袍哥,可减少地痞流氓及土匪对盐船的骚扰。由于袍哥在四川有着广泛社会影响力,各地袍哥之间流传“四海之内皆兄弟”,以“轻财重义”相标榜,“袍哥之所以具有坚强的团结力量,数百年而不绝,其原因乃是一个‘义字”②。因此,保险机构借助袍哥力量,来减少地痞流氓对盐船的骚扰。
四、余 论
四川的盐运保险从1921年初创办,至1950年随着川盐银行的停业③ 而停办。1931年秋,财政部通令各盐区,以盐斤已有保险公司承保水险,原有免税补运的规定应予废除④。这一命令,为保险机构扩大盐运保险市场,提供了政策条件。尽管承办川盐水运保险的机构,在全面抗战时期及战后有所变更⑤,并随着战后国统区国民经济的日益恶化,其实力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日渐式微,但总体而言,保险机构在盐运风险防范上的努力,理应得到肯定⑥,特别是为盐业和抗战作出的贡献更是不容忽视⑦。其较为严密的风险防范举措,加强了盐运安全,减少了盐运过程中的意外损失,客观上促进了四川盐业经济的发展,保障了军需民食和盐税收入。据川盐银行1933年度的报告指出,在川盐银行保险部未成立之前,盐船“失吉之案,层见叠出”,但“自成立保险部以来,失吉之事,日渐稀少,对于盐业裨益不小”,甚至引起国民政府的重视,并“拟分令各省盐业均仿照此办法”⑧。具体说来,四川盐运风险防范的加强,使保险机构减少了损失赔偿,使其盈利颇丰。自重庆盐帮公所于1921初创办盐运保险,至1932年6月止,历年盐载保险费结余便达10余万元⑨。另据1947年的统计,川盐银行保险部全年保险盐载5302载,水损发生赔偿数量只占运量的3.39%⑩。航道条件的改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在航道建设上的不足,不仅维护了盐运安全,而且因运道条件的改善具有公共性,也保障了其他商品的运输安全,对于促进整个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有着积极意义。在保险机构富有成效的防范之下,食盐水路运输更趋安全,从而保障了食盐产业链的正常运转,保障了盐税,稳固了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据数据显示,1921年四川盐税收入为1112.3万元,1945年增至2714921.8万元。战后因通货膨胀的因素,1947年四川盐税收入更是惊人,为34949262.7万元。四川盐税占全国盐税的比重,从1921年的11.28%,增长至1947年的19.6%,其中抗战时期,占比更是巨大,1942年四川盐税占国民政府盐税收入的44.23%①。这些数据的变化,除了中国东部、中部的许多盐区因受沦陷、实行盐专卖政策等因素影响外,四川盐税的增长,也与盐运安全的保障不无关系。
綜上,保险机构在盐运风险防范上,可以说是不遗余力,其积极作用显而易见,反映了盐运保险市场中“无形之手”的积极意义。同时,也应看到,保险机构之所以加强盐运安全风险防范,其目的在于减少盐运损失赔偿,也就是为了盈利。但正是由于这种盈利动机的驱动,保险机构在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也出现了拖延赔偿,推诿施救费用等情形②。从而反映出,保险等市场化的模式,对于促进产业的发展,尽管有着积极意义,但亦离不开政府“有形之手”的监管与规范。
(责任编辑:邓 军)
The Risk Prevention Measures of Salt Insurance Institutions in Sichuan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DONG Qingping
Abstract: In the 1920s and 1930s in Sichuan, specialized institutions that deal with the salt delivery insurance emerged, which has a remarkable meaning in the transformation from the tradition to modern in the area of security guarantee of Chinas salt delivery. In order to get profit, insurance institutions spare no effort in the aspect of defense security risk in salt delivery. They not only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prevention of the possible salt delivery accident caused by natural force but also take the artificial factors seriously such as shipowners theft, robbery and so on. Insurance institutions have took multiple measures in risk defense. They not only supervise the process of salt delivery to enhance course security but also employ Pao Ge to maintain the salt delivery. The adoption of these measures have covered the shortage of government in maintaining the salt delivery in the period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have generated positive significance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alt industry and stabilizing the national financial revenue, which reflects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of the “invisible hand” of salt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market.
Key words: salt delivery security; insurance; risk def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