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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公正心理基础与公民道德建设

2021-04-17杨宇琦

关键词:公民道德公正司法

杨宇琦 陈 华

[提要]报复公正与社会道德情绪和司法制度认知密切相关,是人们关于罪与罚的主观认知与估量,具有功能主义与道德主义两种心理逻辑。功能主义逻辑认为刑罚能够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反映出人们对社会秩序的渴望;道德主义逻辑认为刑罚是违法犯罪者应得的后果,折射出人们对社会道德的认同。报复公正在道德情绪、道德范围、道德载体上具有丰富的学理与现实价值。报复公正心理基础可以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启示:善用道德情绪传播道德观念、凝聚道德共识、强化道德认同;立法中体现道德道义的法律价值,释法中表达法律制度的道德底色;规范践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展现道德信念,避免惩罚价值的错误归因。

2019年10月,大连13岁男生杀害10岁女童一案,在网络空间中酝酿成一场关于犯刑事重罪的未成年人应该严惩还是教育保护的全民性大讨论;2019年底,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被患者家属杀害一案,公众更是将治病救人的德行与恩将仇报的恶行放在一起进行道德批判,从公众心理层面对刑事罪案中的道德与罪恶进行广泛讨论和谴责。恶性案件所激发的社会义愤情绪不仅给法治精神的心理建设蒙上阴影,还给司法信任的民心培育带来冲击。面对刑事重罪凶手以及案件发酵所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要想有效避免司法案件走向舆情事件,不只是法学、传播学研究者需要面对的问题,还需要心理学研究者投以关注,深入理解司法实践中的道德内涵。民众对司法案件的社会认知往往围绕罪与罚展开,为减少司法信任的“民心损失”,疏解社会义愤情绪,就需要理解民众如何衡量罪与罚、如何认知司法公正、如何表达社会心理诉求。然而,国内心理学范畴内尚无切题概念作为参照,社会心理与社会治理研究者可以借助报复公正概念进入这一关乎道德的研究领域。

一、报复公正的心理逻辑

报复公正是指对故意的、道德错误的、或直接或间接伤害他人的行为主体的惩罚[1],或被定义为对违反规则、法律、规范的个人或组织的主观的恰当惩罚[2]。简言之,报复公正即指公平适当的惩罚[3],是一种通过单边的、强制的惩罚来实现修复(Repair)公正状态的心理期待[4],也就是对日常所说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期待。结合报复公正概念所具有的道德、法制、惩罚等重要内涵,可以认为报复公正指对逾越规范、冒犯道德、实施伤害的主体的惩罚,报复公正也指前述惩罚能够促使对“罪有应得”“罚当其罪”状态的社会认知。惩罚是报复公正的内核。

(一)功能主义逻辑:遏制潜在罪恶

刑罚具有震慑(Deterrence)与禁止(Incapacitation)两种功能[5],预防初犯与再犯。功能主义逻辑在于评估一个行为带来痛苦与快乐之间的感受差异,当行为引发的痛苦超越其带来的快乐,那么该行为就更有可能不会发生[6]。公众对法律和司法的认知更关注刑罚的震慑功能,但实证研究显示,并非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都受到趋利避害的现实原则的支配,刑罚的震慑作用仅在部分研究中或某些情况下得到经验证据的支持[7]。但是就公众对司法案件的热议内容来看,对于功能主义的报复公正需要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8],或许对报复公正的心理需要比报复公正的实际效用更值得重视。也就是说,可能从社会心理、道德心理的角度关注罪与罚的社会反响比从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的角度关注罪与罚的社会效用更具有意义和价值。

功能主义逻辑的第一特征是工具性,体现在报复公正的认知往往是由其社会功能所推动的,当舆情案件发生时,社会上持功能主义逻辑的个体占主流,网络热议充斥着对刑罚之震慑功能的无限认同[8]。功能主义逻辑主要表现为刑罚功能往往呈现线程式的认知过程,输入抽象且具有形式意义的刑罚信号,输出与震慑功能相关的认知信号,通过展示酷刑达到杀鸡儆猴、以儆效尤的目的。功能主义逻辑的第二特征是价值性,功能主义逻辑以发展的眼光,利用刑罚的宣示形式塑造刑罚的震慑效果,意图防范于未然,以维护社会秩序,促成社会成员对司法权威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精神的践行,于社会而言具有建设性的价值。功能主义逻辑的第三特征是客观遵守性,刑罚的功能被具体化、文本化、制度化为法典或法条,蕴藏在成文法中。理论上,每一个社会争议都应该可以通过具体的法条予以解决。作为功能主义逻辑载体的法律权威与法律规定,不以社会全体成员的唯一认可为必须,也就是说个体可以对某条法律不满意或不认可,但是不得不遵守,因为法律背书的刑罚不是出于满足某个社会成员的心理需要,而是出于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也侧面反映出报复公正功能主义逻辑的合理性。

总体而言,罪行严重程度与报复公正需要成正相关关系,罪行越严重,越强烈地需要刑罚[9]。然而,罪行严重程度对报复公正的影响并非点对点的线性对应关系,刑罚功能效果(对再犯可能性的评估)不会直接影响报复公正的需要,但可以通过道德义愤(Moral Outrage)的中介效应影响报复公正的需要[10]。因此,报复公正的功能主义逻辑在理论假设与现实效果上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在报复公正的话语范畴中,仅从功能主义角度探讨公民道德建设的机制与效果可能还不够全面,而道德主义逻辑恰好可以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助力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主义逻辑:犯错就要受罚

日常生活的道德规范蕴含着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善”,当以“恶”为本质的罪行发生时,就是突破了集体所认同的道德原则。因此一定程度上来讲,以恶止恶、以暴制暴才能满足对等对待的道德需要。自古以来,“杀人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恶有恶报”的正义逻辑就被广泛传承,甚至深深印刻在国人的文化基因中。即便在国外,也有“an eye for an eye”“tit for tat”的俚语,其背后是以全人类的朴素道德观念为基石与支撑的报复公正逻辑。罪行发生之时,也就是道德规范被突破之时,情绪因罪行而被唤起,尤其是旁观者、受害者对“恶”的愤慨、恼怒,是谋求报复行为的直接动因。在舆情案件中集中表达的愤怒与对司法的认知紧密相连[11],情绪性的社会感受与法理性的司法制度通过“罪与罚”的表现联系在一起,而这种联系的本质便是社会上普遍遵守和认同的道德价值规范。无论如何,道德情绪作为推动复仇的动机力量[12],极大地影响着人们对罪行的感知[13]。

道德主义逻辑的第一特征是应得性(Deservingness),主要是指违法犯罪者应该被惩罚,即俗话所说的恶有恶报、罪有应得。“以暴力压制暴力”和“以伤害平复伤害”的言论或观点代表的正是报复公正的核心:惩罚。因为罪行挑战和伤害了全社会的善念与善意,只有将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的回击才能重申并维护社会的善,而“被报复”是违法犯罪者应承担的道德责任,是报复公正应得性的最大价值[14]。道德主义逻辑的第二特征是情绪性,主要指道德情绪,例如道德义愤或者羞耻愧疚。情绪性不仅体现在道德情绪是报复公正的主要“催化剂”,放大和增强了人们对报复公正的需要,还体现为传播报复公正心理需要的“润滑剂”,个体对伤害与被伤害、公正与不公正、惩罚与不惩罚进行认知与判断,因道德情绪介质而联结在一起,甚至出现强烈的共情与同情。道德主义逻辑的第三特征是主观认可性,指社会成员对道德所界定的社会规范普遍遵守,对道德所指涉的社会价值普遍认可,对道德所激活的社会情绪普遍感受。报复公正道德主义逻辑源于个体对公正的朴素的心理认知,其中的道德内涵无须明文规定,社会成员会自发地遵守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并避免突破相应的道德约束。

事实上,一个罪行的罪量,本质上反映的是该行为“恶”的程度。在司法话语下,“恶”对应着刑量;在社会话语下,“恶”则对应的是公众普遍唤起的道德义愤(或道德情绪)。也就是说,从“恶”到“刑”再到“愤”,是一个从个人行为到社会反应、从专业审判到主观评价、从制度响应到情绪表达的过程,贯穿其中的便是社会层面的、普遍共识的、行为约束的道德体系。因此,要想实现公民道德建设,可以从司法中的“罪与罚”入手、从公众的道德情绪入手,以报复公正的社会心理需要作为工具或介质,加强公众的司法信任与认同,强化司法制度保障下的道德认同与道德约束。

二、报复公正的道德内涵

前文所述及的报复公正概念与理论,均显示出报复公正具有丰富的道德内涵,且与司法制度、社会情绪具有紧密关系。报复公正的道德内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深入解读:道德情绪、道德范围、道德载体。

(一)报复公正所指涉的道德思考通过道德情绪反映出来,反映公民对道德的诉求

不论是功能主义逻辑还是道德主义逻辑,报复公正所指涉的道德通过道德情绪反映出来,罪行越严重越能激活更强烈的道德义愤,而越强烈的道德义愤越能唤起公众对惩罚的需要,也越能唤起对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社会道德的认知和共识。换句话说,道德情绪是推动功能主义认知与道德主义认知的关键动力。

1.道德情绪是传播道德信息的介质

通过道德情绪,公众将现实中的道德越轨、道德失范转化成可以感受的道德义愤与道德焦虑。所谓道德焦虑是社会道德在受到损害时,公众面对潜在的道德受损(moral loss)时,自身的道德观念被挑战,进而产生的一种指向内在的情绪感受。而所谓道德义愤是公众对越轨行为、失范行为及其主体产生的情绪,是一种指向外在的情绪感受。一个道德失范行为、道德越轨行为之所以能够被广泛的关注与热议,往往就在于其挑战了那些遵纪守法、严于律己的群众的道德观念体系,能够使信息的受众(接收到伤害行为及其事实信息的对象)对外产生道德义愤、对内产生道德焦虑,这也就是为什么司法舆情事件往往能够在短时间内被广泛关注与讨论,并且公众愿意参与讨论的原因。因此,对罪行的道德认知通过道德情绪这一介质传播出去,凝聚成为具有一定共识的社会道德约束,强化了源自内心深处的社会道德准则。

2.道德情绪是强化道德认同的介质

一个让成员有归属感的社会,其内在必定存在着某些被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体系,其中道德规范体系就是促成社会成员归属感的一个重要方面。换言之,公众对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规范体系在心理上认可、在行为上遵守、在社会网络里彼此信任,成为对这个集体或社会的道德认同。然而,罪行(失范或越轨)往往挑战了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道德信念,甚至是道德底线。例如,不应该偷盗他人财物、不应该强占他人列车座位、不应该伤医闹医,因为上述行为都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僭越。而这种对社会道德的僭越,就会唤起如前所述的道德焦虑与道德义愤。在面对道德失范、道德越轨时,这些道德情绪就像是警铃一样,提醒着公众,自身道德认同被侵犯、社会道德规范被突破,进而在心理上强化了对“什么是道德的”与“什么是不道德的”的认知。因此,道德情绪本质上除了让人对道德保持警醒外,更重要的是它一直维护着个体(或公众)的道德信念与道德认同。

3.道德情绪是反映道德诉求的介质

道德情绪反映道德诉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道德诉求往往通过情绪化的语言或行为表现出来,二是道德诉求是在道德情绪共识基础上形成道德判断、主张道德后果、平抚道德感受。如前所述,罪行的社会心理影响是破坏了社会的道德秩序与公众的道德感受。因此,作为“罪魁祸首”的加害者,往往成为受害者与旁观者谴责的对象,是道德义愤的情绪出口,而谴责、咒骂、侮辱往往是旁观者表达自身道德情绪的方式[8]。在社会广泛的道德义愤催化作用下,对于行为或事实的性质进行了出于情绪与直觉的判断,形成了凝聚情绪共识的道德判断。通过情绪化的语言与行为从侧面反映出公众希望参与事件、惩罚加害者、维护道德平衡的道德诉求。当然,这种诉求不以直接的物理伤害为目的,而是以抚慰旁观者的道德感受与主张加害者的道德后果为目标。通过情绪化的表达能够促进公众道德情绪释放,抚慰道德感受;而主张加害者的道德后果则更多表现为让加害者在精神上感受到道德压力与道德谴责,而在现实中接受应得的惩罚与制裁。所以公众的道德诉求可以通过道德情绪的表达反映出来。

(二)报复公正所指涉的道德范围是指法律能够管辖,但管辖力度不能满足时代与心理的需要

前文已述及报复公正的两种心理逻辑,一种是以功能为主导的功能主义逻辑,主要表现为震慑的社会效果,可具象化为法律制度,通过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实质性的法律制裁遏制潜在罪行的发生;另一种是以道德为主导的道德主义逻辑,认为罪与罚具有“因果”关系,罪作为前因必然导致罚的后果。两种心理逻辑的矛盾之处便在于对罪行的管辖到底是法律还是道德。当然,社会秩序具有正式与非正式两种行为约束体系,但是从惩罚的道德心理角度上讲,并不能区分出法律还是道德更让公众心仪。

在此必须认识到报复公正之于道德的影响力具有范围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就表现在道德与法律对伤害行为的管辖范围有差异。按照法律管辖与否、道德管辖与否的标准,可以将行为大致类型化为四种:第一种是法律、道德皆不管辖,这些行为就是正常合法、合理行为,不存在对法律的逾越与对道德的破坏;第二种是法律管辖、道德不管辖,这些行为是与己无关的纯纠纷行为,例如纯经济纠纷,往往与旁观者无潜在利益关系,也不伤害道德感受;第三种是法律不管辖、道德管辖,这些行为是纯粹的失德行为,例如背信弃义、钻法律空子等,它们或轻微、或不涉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只能面对道德谴责;第四种是法律与道德均管辖,这些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违法犯罪行为,且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与传播力,会对公众思想或认识造成消极影响。而报复公正所指涉的范围仅涵盖了第三种与第四种的部分。

1.法律不管辖、道德管辖的行为

具体而言,法律不管辖、道德管辖的行为,往往是轻微的伤害行为,但是伤害了集体所共有的道德情感与道德认同。由于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低,往往免于处罚或不必处罚。尽管行为的短期社会后果较轻微,但从长远来看,道德失衡与缺损并未因为时间流逝而被弥补,社会整体的道德损失是累积增加的。同时伤害行为对道德的破坏即便在公共空间的记忆中被压抑至不可感知,但是一旦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将会立刻唤起对原有被压抑记忆的道德情绪,甚至是放大原有道德情绪的程度。因此,虽然法律不管辖,但是报复公正的需要仍然存在,尤其是在法律灰色地带游走的加害者,社会成员对其惩罚的意愿并不会因为现行法律的不管辖而消失。所以,报复公正需要以道德手段或其它形式弥补道德缺失,可谓为弥补法律制裁的“缺位”。换句话而言,法律无法管辖那些突破了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会给公众“过无应得”的主观感受,公众难以接受自己的道德认同被践踏而无能为力的状态,这种状态于受害者而言极有可能发展为私力救济,成为“冤冤相报”中的一环,于旁观者而言则更有可能诱发社会对立、社会歧视、社会隔阂、社会仇恨。

2.法律管辖、道德也管辖的行为,但法律管辖力度不足以弥补道德损失感受

法律与道德皆可管辖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惩治力度较小,不足以弥补道德受到的伤害时,报复公正的社会心理需要才会被凸显出来。这种状况除了具有前面述及的潜在影响外,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影响将会更直接和更消极。如果说法律不管辖、道德管辖的状况让人意识到法律制度中可能存在某些缺失、不足与漏洞,那么法律管辖、道德也管辖的状况则会让人对法律制度渐渐失去信心与认同。何以至此?从报复公正的道德主义逻辑出发,说明这种情况是“罚不当罪”,刑量小于罪量,惩罚的象征意义并没有达到社会道德平衡“拨乱反正”的效果,因此道德认同被破坏的事实并没有被修复。从报复公正的功能主义逻辑出发,这种情况法律制裁程度明显弱于公众的心理期待,也就是说法律制裁的震慑效果弱、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调节作用弱、潜在罪行发生的可能性并没有降低,因此法律并未起到其应有的社会影响与治理效果。不论是从功能主义还是道德主义逻辑,法律惩治力度不能挽回道德损失的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体制的怀疑与不信任,从价值与功能的角度瓦解法律在公众心理上的权威形象,更会成为推广法治精神的心理阻碍。

3.理解报复公正所指涉的范围

当然,两种状况所界定的报复公正指涉范围并非言说法律不好,更不是想要在道德与法律中进行二选一,而是法律暂时地未跟上时代的步伐,没有在社会转型期对社会道德问题予以响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而这种“感受到公平正义”正是报复公正所涉及的道德内涵,即从公众的道德心理、社会心理出发的对罪与罚平衡的主观感受。之所以报复公正的道德诉求会存在、道德情绪会传播,就是法律制度中的道德成分没有与公众的道德世界契合起来,在法律制度与道德思维的拉扯中,使法理与情理简化成为看似不能调和的二元对立。但事实上,法理与情理应该是一个司法裁决的一体两面,法律和道德共同维护的是社会的善、人性的善,两者的初衷不是冲突的、两者的目标不是冲突的、两者的手段亦不是冲突的。从这个角度上看,代表法律的司法公正与代表道德的报复公正有较深交集,但由于针对罪行的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并不总是统一、两者之间管辖范围并不总是统一,关注这些差异才是理解报复公正助力公民道德建设的突破口,法德共治才能实现道德建设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报复公正所指涉的道德载体是关于“善与恶”“罪与罚”的处世信念

要想理解报复公正的道德内涵,以及利用报复公正这一介质助力公民道德建设,需要站在公众的角度去理解罪行及其后果。很显然,面对一个罪行,将之置于道德语境之下,必须要从善与恶的范畴去贴近公众的真实心理感受。总体而言,报复公正道德内涵主要包含了两条道德信念,分别是“善恶有报,罪有应得”与“犯错受罚,罚当其罪”。

1.心理秩序——“善恶有报,罪有应得”的道德信念

“善恶有报,罪有应得”作为一句被广泛使用的俗语,在个体的精神世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善恶有报,罪有应得”俗语自古以来就有,具有半宗教半社会的含义,讲究罪恶与惩罚之间的轮回关系。从社会心理的角度上讲,不论哪个时代,对于善恶有报、罪有应得的认同与期待,往往都出于维护自身事关道德的心理秩序。这种心理秩序不仅涉及个体内心世界中对于“何为善”“何为恶”的主观标准,还涉及对于“善的后果”与“恶的后果”的主观期待。一旦一个罪行发生,不论是否被发现,“应得”的惩罚是罪行的最终归宿,这种带有唯心主义色彩的感情期待,消解掉了个体对于惩治恶时无能为力的感受,同时将惩治恶的责任替之以“天意”“报应”等神秘力量,通过“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自我安慰满足自身内心惩治罪行的心理需要。因此,“善恶有报,罪有应得”的道德信念是公众面对罪行时维护自身心理秩序的利器。

2.社会秩序——“犯错受罚,罚当其罪”的道德信念

“犯错受罚,罚当其罪”相较于“善恶有报、罪有应得”的道德信念,更倾向于现实层面的意义。所谓“犯错受罚”,是对罪与罚之间联系的要求,罪行的发生必然导致惩罚的施予,这是对社会道德秩序的保护,也是法律制度的功能之一,还是评判法律好坏的基础标准。若罪而不罚,势必在公众心理上塑造司法体制违法不究的形象,破坏的是对法律“惩恶扬善”的道德信任与法治认同。所谓“罚当其罪”,是指罪量与刑量的成比例性,罪行对社会的伤害与制裁对加害者的伤害应该等量,这个符合公众道德心理预设,即以不道德回应不道德、以伤害回应伤害、以暴力回应暴力,这是社会道德秩序能够在公共领域约束个体行为的道德基础,也是从最原始的社会中延续下来的“对等原则”。若罚不当罪,会加深执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形象,破坏的是对司法的制度信任与心理依赖。从某种意义上说,报复公正之道德内涵蕴藏着公众对制度理性的呼唤,依靠对制度的道德价值的默认与依赖,主张制度对保障社会秩序的意义。

从心理秩序与社会秩序两个方面可以看出,报复公正道德载体的基础是对社会与人性之善的理性追求与感情期待的结合,一旦报复公正不能满足公众的心理预期,就意味着对罪与罚的心理平衡被打破。当然,文行至此强调了道德的重要意义与作用,但是这并不否定道德标准与道德认同的个体差异,同样也不承认因存在个体差异而否定通过报复公正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潜在可能性。之所以从全局的角度去讨论具有个体性的道德问题,就是希望从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去理解道德认知与道德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不论是个体还是群体,对善的推崇与对恶的谴责都是面向自身和面向他人的。一个人依照道德准则约束自己的同时也利用道德准则评价他人,并影响自己的社会关系。同理,一个人在谴责他人的恶或赞扬他人的善的同时也希望将自己置于他人的视野之中,左右社会关系网中与己相关的社会行为。也就是说,在道德语境下,自己与他人是辩证统一的,是被统一在善的框架之下。而“善恶有报,罪有应得”与“犯错受罚,罚当其罪”针对的人性之善、社会之善,是面对罪与罚的社会事件中最核心的道德期待,是对人性之善、社会之善的道德失衡的“扶正”。

三、基于报复公正道德心理基础的公民道德建设理路

报复公正是司法公正在心理学话语下转译的结果,体现在司法制度、司法裁决中刑罚所具有的道德隐喻与人性光辉,对罪与罚的心理认知是报复公正的核心,也是司法公正孜孜以求的民心目标。个体的道德修养与社会的公正存在着共生关系[15],而一个公正的社会又反哺于公民道德建设[16],实现了从个体向集体、从微观向宏观、从低层次向高层次的“道德跃迁”。因此,以报复公正作为干预和影响公民道德建设的媒介,是将冰冷的、抽象的、理性的司法制度对社会道德之匡扶手段,辅以温暖的、感受的、情绪的报复公正道德认知,促进对司法的理解以及对道德的认同。

边沁(Bentham)认为,法律的基础是人们对快乐与痛苦的主观衡量[6],受到趋利避害的天性所影响。这看似与道德、德行无直接联系,但是在道德建设过程中,道德的路径与法治的路径殊途同归,相辅相成。所以报复公正助力公民道德建设的目标除了包含对善恶的肯认,还应该包含对司法的敬畏与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司法制度就是规定社会道德的底线与原则,是历史长河中所沉淀下来的那些具有情绪共识、认知共识的道德原则。这并非要为道德观念、道德内涵、道德原则的可变性、时代性诡辩,而是要说明法律中那些譬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基本道德心理需要总是被社会成员所认可,进而意识到公众的这些心理需要对于社会治理、道德建设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惩恶扬善不只是口头上的心理需要,更应变成实实在在的社会行动,这是报复公正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媒介的价值根基。报复公正作为公民道德建设之媒介何以可能?或许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思考。

(一)善用道德情绪传播道德观念、凝聚道德共识、强化道德认同

在实际生活中,道德义愤是推动报复公正认知的核心动力[17],是个体寻求惩罚、反映心理诉求的关键性因素。但落脚在公民道德建设语境下,必然面对选择以提高公民个体道德水平还是以提高社会整体道德水平为目的的道德建设总方针。公民道德建设并不是所有公民道德水平的简单累加,它既有道德建设成果的叠加放大效应,又有道德建设过程的边际效应。前者代表公民道德建设初期,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速度大于公民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速度,后者代表公民道德建设后期,道德建设速度边际递减的状态。此道德建设过程的动态发展,实际上就是处理公民道德建设中关注于人还是关注于社会的非典型冲突问题。而道德情绪恰好可以消解道德建设过程中“个性”与“群性”的紧张关系[18]。已有研究者发现,公民道德建设应该重视道德情绪的教育作用[19],但遗憾的是并没有详细说明利用道德情绪助力公民道德建设为何有效。

当然,道德情绪始终是情绪的一种,具有非理性的特征。例如,道德焦虑容易诱发消极的道德判断,进一步则很可能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20],这便是道德情绪对公民道德建设消极影响的表现之一。有学者概括出道德舆论中存在的三重误区,分别是情感优先的道德判断、情绪笼罩中的事实遮蔽、理性缺位后的无效沟通[21],他们简化与弱化了复杂的道德认知,有碍公民道德建设的顺利开展。可以发现,三重误区中情绪因素是对道德舆论加以纠偏的核心所在,也正因如此,合理善用道德情绪,才能抓住调和道德舆论、纾解社会情绪、建设公民道德的契机。自豪、内疚等道德情绪可以促进亲社会行为,羞耻、愤怒、焦虑等道德情绪易诱发反社会行为[22]。但是辩证地看羞耻、愤怒、焦虑等道德情绪,可以看见羞耻能够成为约束个体行为的道德手段,以道德自省的方式控制自身行为,而愤怒与焦虑则能够成为制度建设的监督手段,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因此,善用道德情绪,以此为媒介实现了公民道德建设上的合法性与正义性。

道德情绪具有易感性,在道德信息传播过程中,能够让受众轻松卷入进道德情境中,并唤起强烈的道德义愤或道德焦虑。而情境信息是理解公正的重要路径[23],可以说在具体且细致的情境中,道德情绪成为道德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润滑剂,加速信息接收者对社会是否公正、社会道德是否失当的理解及认知。相较于司法文书与法律条款,专业的名词与抽象的逻辑客观上会阻碍公众“感同身受”,不利于理解“因人而异”的道德情境,不能有效理解情境中的道德原则与道德信念。而报复公正认知中涉及罪与罚的道德部分,能够强烈地唤起道德情绪,让“感同身受”不再困难。基于情境的道德信息在认知加工过程中强化或修正道德观念,在社会关系网中凝结成由道德情绪联结的道德共识。不论该道德共识是被逾越还是被遵守,都会激活相应的道德情绪,道德共识中所蕴含的各项道德观念与道德原则都将因道德情绪而被强化。

(二)立法中体现道德道义的法律价值,释法中表达法律制度的道德底色

法德兼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回应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心理需要[24],德治与法治应当双管齐下。但不应只是简单地在法律与道德对社会治理与公民行为塑造效用之间划上等号,而应正确地将德与法融合起来。有学者认为,应当把重要道德准则转化为法律规范[25],这样的说法并不妥当。道德与法律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将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规则,并不能证成公众道德水平的提升,反而将公民道德建设的复杂性简单化而流于形式,更何况界定哪些是重要道德准则本身就没有标准。法律是基于制度理性而产生的各类社会纠纷的操作化处置规则,具有兜底的性质,为解决纠纷人为地、集体意志地设定了一条底线与红线。但是道德却具有个体性、多样性与情境性,不同社会成员因其成长环境与经历不同,在认知世界中会组织出不同内容的道德体系,这些道德体系可能大致上相同,但是对具体事件、行为的道德判断标准与程度会具有差异性,无法统合出具有普遍共识的、立法形式特征的“道德法规”,这样的法规既不细致,也不具有操作性。道德不断法制化,只会一步步将道德奉上神坛,让社会沦为一个不可接受任何轻微“污点”的存在,这无异于是对道德建设的“捧杀”。

所谓将德与法正确地融合起来,不是宣扬摈弃立法、司法、执法的专业性,而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体现社会的善、人性的善,是对公众的道德心理诉求予以回应,也在于跟上时代变迁、社会转型过程中道德之流转。有学者认为法治是道德建设的基本保障,应该力避以道德代替或否定法律,通过降低自证美德的标准与门槛来实现道德与法律的恰当融合[26]。这种融合形式便是一种正确的法德融合实践。一方面,能够在公共空间树立一种道德受到法律保护的集体意识;另一方面,降低自证美德的门槛与标准,本身就是一种复合公众道德心理期待的形式。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讹诈的新闻本就让社会道德水平受到极大的冲击,助人者若是被高标准地要求自证清白,无异于是对社会道德的二次打击,而这个二次打击若来自于法律制度,具有一般性,并非像讹诈事件那样具有偶然性,对社会道德的冲击会更甚。这便是为什么需要在立法中体现道德道义的法律价值,在释法中表达法律制度的道德底色。

不论是道德道义的法律价值,还是法律制度的道德底色,都离不开道德或法律对一个行为的管辖合法性。正如前文所述及的两类报复公正所指涉行为,公众对这两类行为是具有心理期待的,但是法律制度却因种种限制条件而未对公众的心理期待予以响应。例如,成年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致使独居的父母在家中过世多日才被发现;又如,父母未合格履行教育责任,任由未成年子女在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此两类行为都令人反感,常常在网络空间中凝聚起广泛的抵触情绪与谴责之声,甚至呼吁制定相关规定予以惩处。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前一种行为属于双重管辖但管辖力度不足的类别,后一种行为属于单一道德管辖,两种行为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实践中都没有响应公众“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道德期待或与之不相符。那么公民道德建设,就是需要在法治建设进程中,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将那些原本没有被恰当管辖的行为给管辖起来,在各级各类法律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定位那些被寄予道德期待的行为,为制度理性添加上道德底色。

(三)规范践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展现道德信念,避免惩罚价值的错误归因

规范践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就是要兼顾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通过司法的制度理性维护公众“善恶有报,罪有应得”与“犯错受罚,罚当其罪”的道德信念。从表面上看,规范践行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法治社会中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的贯彻与执行,是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基石,既是政府执政合法性的来源,也是各项社会治理措施能够得到公众支持、执行、参与的渊薮;更深一层讲,规范践行实体法与程序法暗指在法律制度建设与法治精神培育过程中,制度理性与道德感性融会贯通,并在公众对公共空间、社会事务的想象中,营造出道德认同与司法信任一体的心理世界。如果一个社会“罪无应得”“罚不当罪”,势必会瓦解公众对司法体制的信任与对司法权威的认同,同时也会消解司法体制中的道德内涵。因此,规范践行法律制度,杜绝钻空子、走后门等行为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形象,也只有法律为道德背书,才能切实保护道德的价值,将制度理性与道德感性并举,营造出一个道德与司法互相拱卫、互相呈递、互相融合的心理世界。

既然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驾护航,但为何层出不穷的司法审判新闻报道中,公众能够看到出于制度理性的审判结果,但不能体验到出于道德感性的心理认同呢?这很可能是因为公众不能在司法审判中、新闻报道中获得符合自己道德信念的心理体验造成的。例如对嫖宿幼女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嫌疑人,网络舆情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判决太轻,欲杀之而后快;又如,对参与校园霸凌的未成年者,网络上往往一片呼吁重罚或加快未成年人犯罪入刑之声。究其原因,判决结果不能符合公众的道德期待,尤其是在强调家庭亲情伦理与尊老爱幼文化的双重语境之下,司法审判的惩罚力度若不能平抚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道德所造成的伤害,便会产生“罚不当罪”的心理体验,甚至被认为是违法犯罪成本太低,变相地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理性、法律逻辑或许不能被每一个社会成员所理解,但是在法律理性与法律逻辑中,应当体现出符合时代特征的道德信念,也就是说,制度理性需要灵活高效地响应时代的变迁、公众的诉求。法与德不是二选一的选择题,而是社会治理的一体两面,让公众正确理解法律之于道德的关系,维护制度理性中的道德心理根基,才能有效实现社会治理。而惩罚,正是沟通制度理性与公众感性认知的桥梁。

按照边沁(Bentham)的理论,惩罚的震慑作用是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6],但在公民道德建设的语境下,司法制裁所带来的震慑并未让公众体验到应有的震慑效果期待,甚至还产生了反效应,这又是为什么?从本质上讲,是公众或社会机构对惩罚的期待与宣传出现了定位偏差,即惩罚价值的归因错误。经验研究已经多次证明,人对惩罚的震慑感知不一,司法制裁并不总是带来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效果[27]。也就是说,当公众寄希望于惩罚能够达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时,就已经陷入了功利主义思维的陷阱,一旦所作不能达到所求,就会产生心理上的失落,即此处所指感到道德失落(moral loss),也就势必会阻滞道德认同的建立。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破解这一困局?按照报复公正的两条心理逻辑,当功能主义逻辑行不通时,道德主义路径可以为之一试。这一路径的核心是宣传司法制裁对恶的“报”,即强调“应得”,让公众从司法制裁中体会到法律的“德行”,也体会到法律对社会行为规制的合法性,让罪与罚的应然联系在认知中形成普遍的社会共识。法律制裁的震慑功能在短期内可能有所成效,但是在长期的法治建设、道德建设过程中,不正法纪不能传播法治意识,更不能提升公众对道德的认同,甚至会适得其反——助长“按闹分配”的社会感知及对道德意识、法治意识的瓦解作用。因此,避免用功利主义思维去理解社会的善与恶及用功利主义思维去理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

四、结语

报复公正具有丰富的道德内涵与坚实的心理基础,在报复公正道德心理基础之上探索公民道德建设之理路,不是纯粹的法治建设之路径,更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道德建设办法,而是从认知深处、精神深处、人性深处去培育对司法的信任和敬畏,同时利用对司法的信任与敬畏来守护公众的道德感受与道德信念。在加强法治社会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背景下,报复公正所兼顾的道德与法制色彩,给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与出路,它不再局限于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关系论证之中,而是以道德心理作为纽带将两者糅合在一起。当然,报复公正也有其局限性,例如惩罚期待、道德感受都具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性,无法在实践中彻底规避,但是报复公正的心理逻辑与道德内涵所展现的基本思路,是平衡个体差异、统合社会感知、实现道德建设的有效方向。因此,要想有效加强公民道德建设,还需要从多元融合、多维共建、多方参与的角度探索多位一体的公民道德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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