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小股东力挽狂澜难从容
2021-04-16
2月4日晚间,*ST同洲公告称,公司董事会会议以4票同意、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两项议案。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议案是由合计持股4.52%的股东吴莉萍、吴一萍、林则安等中小股东联合提出。2月9日晚间,*ST同洲再次公告称,合计持股3.57%的公司股东陈磊、迟常卉子联合书面向公司2021年第二次臨时股东大会提出增补李文为独立董事候选人。2月22日,*ST同洲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四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议案均获得通过。
【微评】
应当看到的是,股东大会通过相关董事增补议案,使得多年来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不符合《公司章程》中“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其次,此次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增补事项,系由公司中小股东联名发起,并经由董事会、股东大会两级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审议通过,实现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固有职能。此外,起初人们担心的公司内部争执加剧,目前看来并没有在此次临时股东大会中表现出来。实际上,国外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在董事会上投反对票的现象比比皆是,只是到了温良恭俭让又特别在意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国内,似乎出现反对票就成了难以示人的“家丑”。
不过,此次事件中尚存一些值得深思和推敲的制度问题。比如有评论指出:此次提出增补董事的5名股东合计持有*ST同洲的股份已经达到8.09%,是否应该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是否构成了举牌?此外被市场人士质疑的4名新增董事的共同“福建色彩”应当如何看待?公司实际控制人失联情形下,公司进行重大决策时如何体现、维护其合法权益?延续至今的*ST同洲第五届董事会严重超期服役问题又何时解决?以及当初投反对票的两位董事提出的:在此情形下,提名股东(中小股东)是否有必要对其所持股份作出一定锁定期承诺?相关问题都值得人们思考。
当下*ST同洲正需要“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但愿此次临时股东大会能够开启公司的重生之旅。
茂化实华:解聘总经理的逻辑与程序合理么
2月8日晚,茂化实华公告称,公司以通信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3票反对、1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议案》。并以同样表决票数通过了另外两则关于《关于公司财务总监代行总经理职责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工程师职责的议案》。为此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就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董事会召集、召开、决议过程及是否符合规定进行说明。
【微评】
此事件之所以引起深交所关注,一是解聘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的原因及合理性;二是相关董事会召集、召开、决议过程及是否符合规定。
按照茂化实华的公告,解除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曹光明职务的原因为“公司发展需要”,至于是公司的哪些发展需要,并未明示。通常而言,法律并未对公司解聘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理由及标准加以明确规定,除非高级管理人员丧失相关法律规定的资格,受到法律制裁等;换句话讲,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这一事项属于公司“自治”领域,由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即可,就像现在茂化实华董事会所做的这样。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事件中公司解聘总经理兼总工程师的理由就是充分合理的。对照董事会公告与9人董事会中3张反对票和1张弃权票的投票理由来看,事件几方对“公司发展需要”的理解显然并不一致。显然,公司认为存在“公司发展需要”,而在被解聘的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曹光明看来,自己长期在公司履职经历和任期间公司保持连续盈利的业绩,换人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其他两位投反对票的董事也认为解聘理由不充分。独立董事则对解聘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是否具有必要性,持保留意见。显然,董事会公告中模糊的“公司发展需要”并不能令投资者清晰了解董事会决议的真正理由,不利于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董事会认定的“公司发展需要”并不一定是大多数公司股东们认为的“公司发展需要”。在交易秩序维护角度而言,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对称是保障资本市场有效安全运作的关键,这或许才是事件引起交易所关注函的焦点所在。
此外,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此次董事会会议系采用通信表决方式召开。坦率地讲,疫情期间,通信会议成为很多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主要手段。但董事会不是表决会,显然通信会议在这一方面并不充分,或许这也是深交所向茂化实华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相关董事会召集、召开、决议过程及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理由吧?!
奈雪的茶,同质化竞争的锅不背
近日,奈雪的茶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冲刺“新式茶饮第一股”。然而,自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前三季度以来的连续亏损为此次募集资金带来阴影。有一种观点认为,造成公司连续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所谓“同质化”经营问题。
【微评】
从企业角度来看,所谓“同质化”经营,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竞争,原本就是在具有某种“同质化”的环境下展开的,而不同行业之间就不存在竞争问题。恰恰相反,“同质化”几乎是所有竞争活动展开的现实前提,只有通过竞争才能打破所谓的“同质化”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获得新生。一方面,通过减少“同质化”经营,避免竞争风险,无可厚非;另一方面,企业也须敢于直面“同质化”竞争挑战,唯其如此,才能成为市场优胜劣汰的真正幸存者。所以,经营者“产品缺乏有效壁垒、门槛低、且配方易被模仿”就不是竞争本身带来的问题,而是企业自身竞争能力弱,尤其是缺乏持续竞争能力的体现。对一个企业而言,竞争能力的保有没有完成时,永远只有现在进行时。
倒是从市场秩序维护与市场效率角度而言,人们有必要反思:到底是通过积极鼓励竞争(甚至是“同质化”竞争);还是通过人为干预、减少所谓“同质化”竞争,来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到底是通过资本聚集、规模扩张、铺摊子、撒胡椒面的方式,还是通过提升技术与质量水准,跳出所谓“同质化”竞争窠臼,进而获得竞争优势和效益回馈,哪个更值得人们警惕与反思呢?
点评人杨为乔系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