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颁布
2021-04-14刘昊
新疆社科论坛 2021年2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分总则、内容和形式、组织实施、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社会科学普及的目的、定义、指导思想、原则等内容。第二章内容和形式,对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开展形式以及不得从事的活动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组织实施,主要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职责、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履行的职责等。第四章社会责任,明确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各级各类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科学规划部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各类媒体平台、公共文化场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单位要以及公民个人,组织、支持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的社会责任。第五章保障措施,对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资源整合与共享、人才队伍和智库建设、平台建设、品牌建设、示范体系建设、交流合作机制、志愿服务、捐赠、绩效评估激励机制、成果评奖等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本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对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供稿人: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