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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关于水产品中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对比分析

2021-04-14

现代食品 2021年3期
关键词:国际标准限量制品

◎ 张 胜

(浙江天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 衢州 324400)

在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以改善食品品质、颜色、香味和防腐、保鲜等为目的,加入到食品中的天然物质或者人工合成物质。该规定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颁布的《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CODEX STAN 192—1995,Rev2019)一样,针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等进行了规定,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也使我国水产品生产中出现了技术性壁垒。对此,需要做好两个不同标准的对比分析,对国内标准进行适当的优化调整,促进水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1 水产品分类对比

在国内标准中,将09.0(水产品及其制品)类别分为6 大类,分别是鲜活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及相关制品,半成品水产品、熟制水产品、水产品罐头及其他水产品。而在国际标准中,将0.90(水产品及其制品)类别分为了4 大类,分别是鲜活水产品及其制品、加工水产品及其制品、半保藏水产品及其制品和全保藏水品产及其制品。对比两个标准在类别划分方面的差异性,主要是国际标准在09.2(加工的鱼和鱼制品)提出的包括软体动物、棘皮类动物和甲壳类动物在内的加工水产品对应的是国内标准09.02(冷冻水产品及其制品),以及09.04(熟制水产品)。另外,国际标准09.2.5(经烟熏、发酵、干制,以及盐腌的鱼和鱼制品),对应了国内标准09.03.04(压干、风干、烘干水产品)、09.04.03(熏烤水产品)、09.04.04(发酵水产品)以及09.04.01(熟干水产品)等多个类别。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相比国际标准,国内标准对于相应类型水产品的划分更加细致[1]。

对于经过油炸或者烹调的水产品,国内标准中为09.04.02(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国际标准则在09.2.4(烹调或油炸的鱼和鱼制品)的基础上,做出了更加详细的划分。在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分类方面,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虽然在序号和详细程度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过两者的内容基本都能够对应,也表明了我国在水品产分类方面已经基本完善,能够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

2 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标准对比

2.1 允许使用类别

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在水产品食品添加剂功能分类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国内相关标准将食品添加剂分成了22 个大类,而CAC 提出的相关标准中,将食品添加剂分成了27 个大类。两者共同具备的大类有16 类,包括消泡剂、漂白剂、抗氧化剂、膨松剂、护色剂和水分保持剂等,对比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对于食品添加剂功能种类的划分更加详细,独有的食品添加剂分类有11 类,如固化剂、发泡剂、上光剂、推进剂和包装气体等,国内标准中独有的食品添加剂分类有6 类,如营养强化剂、被膜剂、食品用香料及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等[2]。另外,即便是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在两个标准中也有着不同的功能,以焦亚硫酸钠为例,在国际标准中可以作为防腐剂、抗氧化剂或者漂白剂,国内标准则一般只将其作为防腐剂和抗氧化剂;山梨糖醇在国际标准中能够作为螯合剂、稳定剂、增稠剂、疏松剂以及甜味剂,而在国内标准中,仅用作水分保持剂。

2.2 允许使用数量

对国内标准(GB 2760—2014)和国际标准(GSFA)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数量进行统计,结果如图1所示。

图1 两种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数量对比图

在国内标准中,规定适用于水产品的食品添加剂共有109 种,其中80 种需要结合生产需求适量使用,29 种则为限量使用,这其中包含了能够被应用于其他类型食品加工需求的75 种食品添加剂,有15 种没有相应的食品添加剂编码(INS),不少食品添加剂都是传统食品加工中使用的天然动植物萃取剂,如高粱红、柑橘黄等[3]。在国际标准中,规定适用于水产品的食品添加剂有155 种,其中93 种需要结合生产需求适量使用,62 种限量使用。统计数据显示,两个标准中共同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共有50 种,其中38 种为适量使用,12 种为限量使用,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纽甜、β-胡萝卜素、磷酸盐类、安赛蜜以及山梨酸钾等。

3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对比

(1)国内标准存在较国际标准更加严格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定包括了使用限量和适用范围,在两个标准中,共同允许的能够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12 种,不过国内标准中的使用规定有39 条,国际标准中则有108 条,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明确,国内标准在多数情况下,较国际标准更加严格[4]。例如,国内标准规定,预制水产品和水产品罐头中,磷酸盐的用量不能超过1 000 mg·kg-1,国际标准规定,半保藏鱼和鱼制品以及全保藏鱼和鱼制品磷酸盐的用量不超过2 200 mg·kg-1。经常作为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的二氧化硫、亚硫酸盐在水产品中的应用受到了严格限制,国内标准规定,以上两种物质只能用于干制食用菌和藻类或者食用菌及藻类罐头,其他水产品不能使用,而这两种物质在国际标准中的适用范围更广,除去绝大部分藻类产品,其他很多水产品同样可以使用。

(2)国内标准存在较国际标准相对宽松的规定。结合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分析,在两个标准共同允许限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国内标准较国际标准宽松的只有1 类,山梨酸和山梨酸盐,这种食品添加剂在国内的适用的食品类别有18 个小类,国际标准中则只有12 个小类。结合使用限量分析,在依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国内标准规定,海蜇腌制产品中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可以作为膨松剂和稳定性使用,干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不能超过500 mg·kg-1,在国际标准中,规定只有硫酸铝铵可以被用于软体动物、棘皮动物和甲壳动物的烹制,依照200 mg·kg-1的标准限量使用[5]。

4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4.1 存在问题

(1)部分食品添加剂没有INS 编号,无法实现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我国食品添加剂中有不少天然的动植物提取物,但因为质量不稳定,纯度不高、安全性毒理学评价不规范等原因,并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仅在GB 2760—2014 中做出了规定,这样虽然很好的迎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接轨,对水产品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影响。

(2)行业监管力度不够,存在滥用问题。当前,市场水产品加工中,存在着柑橘黄、亚硫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滥用的问题,容易引发相应的食品安全问题,导致行业信任度下降[6]。

4.2 解决对策

(1)应该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好对食品添加剂的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国内独有的食品添加剂能够尽快得到国际标准的认可,对于存在争议的规定,则应该适当进行调整优化,在迎合居民膳食习惯的同时,做好风险评估。

(2)应该关注标准的推广应用,广泛征求意见,引导行业参与,立足我国水产品生产加工行业的现状来对标准进行制定,提升其适用性。可以借鉴CAC的做法,对通用标准和行业产品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确保行业标准能够直接对通用标准进行引用。

(3)应该做好专项整治,强化监督管理,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对无证流动摊点进行清理整顿,开展必要的宣传教育。

(4)应该积极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中,掌握国际话语权,进一步提升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7]。

5 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着人们的健康以及社会的稳定,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针对食品添加剂这一特殊的“双刃剑”,应该从整体层面做好把控,及时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进行修订,推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规范化,保障食品加工安全,实现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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