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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本与乡村法治:亲友联系的作用机制

2021-04-12边燕杰王学旺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守法时事法律意识

边燕杰,王学旺

(西安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实证社会科学研究所,陕西 西安 710049)

一、引言

党的十六大以来,解决“三农”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农村工作的重心。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将其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其中法治建设既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乡村社会现代化成效的重要衡量标准。乡村法治包含两个方面的重要内容:一是农村居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形成守法惯习,在法律范围内开展社会生活与生产;二是农村居民参与社区自治,依法管理乡村事务,完善基层治理。本文从这两个方面入手,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农村数据,研究乡村法治建设的社会机制,重点考察亲友联系作为社会资本的影响作用。

诚然,乡村法治建设的正式渠道是党和政府主导下的法治宣传和教育等过程,并且通过乡镇政府、派出所、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等机构来推动农村居民守法和用法。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乡村法治是在农村居民的相互沟通、彼此切磋、潜移默化、互相影响的非正式过程中得以落地生根的。换言之,没有人际传播和互动影响的社会机制,就不能形成知法、懂法、用法、稳定守法的公民,法治就不会真正地深入农村居民心中。

研究乡村法治的社会机制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通常认为,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情、面子、互惠等关系伦理抑制人们的法律意识,私人圈子减少人们的公共参与,乡村社会的“礼治”秩序与依法而治的法治秩序存在根本的矛盾[1-3]。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送法下乡”之外,农村居民“迎法下乡”,乡村社会的法律权威日益彰显,民间纠纷的解决走向明法析理的过程[4];农村居民依法抗争,从腐败干部手里夺回正当权利[5-6]。这就产生了一个“二律背反”的认知困境:在改革开放时代,农村居民的亲友联系产生的社会资本究竟是提升乡村法治的积极社会机制,还是抵制乡村法治的消极社会机制?若是前者,我们应该寻找其中的机理,以此来拓展、稳固、深化农村法治建设;若是后者,我们则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其负面影响。

二、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一)社会资本与乡村社会

社会资本是嵌入社会网络中的各种资源[7],对社会治理、企业发展、个体地位获得、主观幸福感的产生都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社会资本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前者是指群体、组织、社会总体基于各种社会网络联系而孕育的集体信任和互惠规范,后者是指人际联系纽带所传递的有形与无形的资源。本文在微观层面上使用社会资本概念,分析农村居民的亲友联系纽带如何影响他们的法律意识、守法行为、社区参与。

微观社会资本的形成机制是什么?现有文献提供了三种主要理论观点,分别是纽带观、结构观和资源观。纽带观认为,社会资本的本质是人际联系性,联系纽带的强度是社会资本的直接体现,提出了强弱关系相对优势两大命题。弱关系命题认为,弱关系纽带往往跨越群体边界,联系着异质性的个体,有效地传递非重复性信息[8];而强关系命题则指出,关键信息和人情资源更多是通过强关系纽带而流动的,特别是在欠开放的社会系统中尤为如此[9]。结构观认为,社会资本来源于社会网络结构,而网络结构有紧密和松散之分。紧密网络是人人互联的状态,易于产生以合作和信任为基础的集体社会资本,构建公共秩序[10]。而在松散网络中,虽然有些人联系紧密,其他人并未建立稳定的联系,产生了“结构洞”,占有者由此获得信息来源优势和信息使用优势,这是赢得竞争的社会资本[11]。资源观认为,社会资本的核心是社会纽带和社会网络蕴含着的社会资源,因此强调在实证研究中,测量联系人的资源标识,通过“定位法”测量人际联系纽带的结构达高性、广泛性与多样性,用以测量个体的社会资本[7][12]。不难发现,上述三种理论视角都承认,人际联系纽带是社会资本概念的基础。

本文作者认为,纽带观更能捕捉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费孝通于1940年代就敏锐地察觉到,生活于基层社会的农村居民,按照关系的亲疏远近开展差序性的人际交往,编制个体中心网络,运作短缺资源[1]。从现代社会学和社会网络分析的角度出发,在以差序格局为结构特征的乡村社会,亲戚和朋友属于强关系纽带,是农村居民社会资本的主要来源[13],是日常接触、社交餐饮、春节拜年、求职协助、创业帮扶等社会行为互动的主要载体,成为社会网络的测量手段[14-16]。所以,以亲友联系为基础的社会资本概念,在乡村社会中具有较高的适用性。为此,基于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本文从亲友联系的广度和深度来测量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

(二)社会资本与乡村法治

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是抑制还是促进乡村法治建设?实证研究提供了肯定的答案。董磊明等发现,农村居民依靠亲朋关系纽带调解民事纠纷颇为有效[4]。麦宜生发现,如果与各级干部保持了稳定的亲朋关系,农村居民更倾向于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17]。何绍辉和黄海也发现,农村居民不是单纯依赖情感原则,而是理性地通过关系纽带将纠纷引入法律渠道[18]。应星发现,“赤脚律师”基于长期的人情交换而非短期的经济交易,向亲戚、邻居、朋友等提供法律服务,不但获得农村居民的欢迎与认可,赤脚律师队伍也得以壮大[19]。同样,普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根据人情互惠的道义逻辑,向农村居民提供法律服务[20]。本来,农村居民诉诸法律是自利之举,但意外的后果是农村暴力违法事件减少,农村居民更加知晓、认同、遵守和运用法律。换言之,基于亲朋关系的社会资本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他们的法律需求不断增长,是“迎法下乡”的社会基础,加上持续增长的人口外流和回乡创业,农村社会结构从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21-23],当地干部也开始习惯于按照法律规则处理乡村日常纠纷[24]。

社会资本的普遍作用是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赤脚律师”们勇敢地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乡村社会进行宣传造势,成为乡村社会的“时事”,引起农村居民和媒体的广泛关注[19]。农村居民口耳相传、讨论、评议乡村社会的重磅事件,正是他们学习、理解、认同和掌握法律的生动过程。除这些事件外,乡村社会更细微的法律实践对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也有重要影响[4]。农村的年轻人更加重视个人权利,大胆地动用法律向年老父母索要财产权利、争取自由空间。这也是农村社会舆论的焦点,但有趣的是,年轻子女的“夺权”行为不断地被模仿,年老父母们逐渐地接受和承认年轻人依靠法律规则主张的权利与自由[25]。这些研究说明,人际联系引发的时事关注是农村居民增强法律意识的非正式过程,社会资本以信息传递的方式助力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提升。

除乡村社会中演化出的“时事”外,正式机构不断地向乡村社会传输法律资讯。政府机构和媒体,包括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针对乡村社会的法律需求,将农村纠纷案例、司法判决、法律更新、法律法规解读等作为实时资讯投向农村,落实党和政府的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政策。自然,正式渠道的普法需要借助农村居民的人际联系与互动取得显著效果:一是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总体较低,法律资讯只有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居民转译为乡土语言后,才能在乡村社会得到广泛宣传。二是农村远离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媒体与正式机构同乡村社会的直接接触有限,它们要成功深入乡村离不开村庄人际关系网络的作用。可以说,只有充分借助农村居民之间广泛的人际互动才能有效地将法律信息传播和扩散,形成乡村社会懂法与用法的氛围。

(三)研究假设

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推动农村居民稳固守法惯习,积极参与社区事务。这是因为,一方面,农村居民更加明晰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不被允许,对权利与义务有更清晰的认知,能够准确地评价和指引自身的行为。另一方面,明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关联,农村居民更有意愿投入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为此,我们提出以下研究假设,用以指导我们的数据分析。

假设1:社会资本提升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具体地说,亲友联系越广泛和紧密,时事关注程度越高,法律意识也就越得以巩固和加强。

假设2:社会资本促进农村居民形成守法惯习。具体地说,亲友联系越广泛和紧密,农村居民的时事关注程度越高、法律意识越强,从而激励农村居民养成守法惯习。换言之,时事关注和法律意识是亲友联系影响守法的中间作用机制。

假设3:社会资本促进农村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具体地说,亲友联系越广泛和紧密,时事关注程度越高、法律意识越强,农村居民越主动积极地参与社区事务。换言之,时事关注与法律意识是亲友联系影响社区参与的中间作用机制。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

扎实的实地调查是掌握乡村治理现状、揭示法治建设规律的重要前提。2010 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0)是迄今为止最为深入详细的考察乡村社会状况、聚焦法治建设的权威性、代表性的大型抽样调查项目,是分析乡村法治建设不可忽略的数据资源。本文使用CGSS2010 的农村样本数据。CGSS2010 随机抽选了4561 名农村居民为调查对象。调查问卷除包含个人的基本信息外,还设有独立的农村模块,而且开辟了法律意识、守法行为、社区参与等与法治关联的模块。这既充分挖掘乡村社会的特点,又将乡村法治建设置于城乡社会治理的框架内,符合本文的研究需求。对于部分存在缺失值的样本予以剔除,相关数据分析的样本量是3650人左右,约占总样本的80%。

(二)变量设置

1.因变量:守法惯习与社区参与

公民是否形成守法惯习?我们注重具体守法惯习和一般守法惯习两个方面。在具体守法惯习方面,我们关心农村居民对于交通规则的遵守惯习。只有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乡村社会才能井然有序,才能有“社会基础”获得游客的光顾、商户的青睐、投资者的重视,这是华西村、大邱庄、南街村等著名村庄建设的经验。在一般守法惯习方面,我们关注农村居民对于一般性的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CGSS2010 包括了询问被访者“遵守交通规则”和“遵守法律法规”程度两个问题,分为从不、很少、有时、经常、总是五个层次。我们重新编码,将从不、很少、有时等三个选项赋值为0,表明没有形成守法惯习,将总是、经常两个选项赋值为1,表明已经形成守法惯习。由此形成了两个守法惯习的二分类变量:遵守交通规则和遵守法律法规。

社区参与是指居民参与社区事务,行使法定的自治权利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是农村居民实现社区自治的组织依托。村委会每五年的换届选举是农村居民行使自治权利的机会。同样,参与村委会工作、向村委提意见是农村居民行使自治权利的合法途径。后者更能反映农村居民日常的社区参与情况和社区参与的主动性。所以,我们选择参与村委会工作和向村委提意见来测量农村居民的社区参与状况。被访问的农村居民回答了在过去一年中,其在所处社区是否参与村委会工作、向村委提意见,有过参与行为编码为1,否则为0。由此,在社区参与方面,也形成两个二分类变量:参与村委会工作和向村委提意见。

2.自变量:社会资本

关于农村居民开展社会交往的广度和深度,CGSS2010 调查设计了三个相关题:(1)空闲时与不住在一起的亲戚聚会的频率,使用五点测量:从不、一年数次或很少、一月数次、一周数次、每天。(2)空闲时与朋友聚会的频率,也是同样的五点测量。(3)亲友一般性社交的频繁程度,也是使用五点测量。我们采用因子分析方法,将亲戚聚会、朋友聚会、社交时间合成一个自变量社会资本。借鉴边燕杰和李煜的做法,将其转换成取值为1 至100 的连续变量[26]。因子分析的KMO 值为0.628,特征根值1.235,累计贡献率为100%。

3.中介变量:法律意识和时事关注

法律意识是农村居民对法律的知晓、理解和运用能力的综合。这体现在农村居民对基本法律知识、公安局的职能、检察院的职能、法院的职能、如何请律师、如何申请法律援助、如何诉讼(打官司)这七个方面的了解程度。了解程度分为完全不了解、比较不了解、无所谓了解不了解、比较了解、完全了解,分别赋值为1至5。七个项目的克朗巴哈系数(Cronbach’s α)为0.913,它们的一致性程度非常高。所以将这七个项目加总,形成关于法律意识的一个Likert型的连续变量。

时事关注是农村居民对于公共空间的时事的关注程度。我们以农村居民阅读有关时事方面的报刊和图书的频率,以及与他人议论有关时事的话题的频率来测量。阅读与讨论时事的频率分为从不、很少、有时、经常、总是,分别赋值为1至5。这两个项目的克朗巴哈系数为0.7183,一致性程度较高。所以,我们将这两个项目加总,形成关于时事关注的Likert型连续变量。

4.个人特征变量

我们将农村居民个人的基本信息作为控制变量放入统计模型,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政治面貌、收入和职业经历。编码方式如下,男性为1,女性为0;党员为1,其他为0。教育是指农村居民个体接受的最高教育程度,分为没有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共八个层级,分别赋值为1 至8,视为连续变量。收入是指农村居民上一年度家庭的总收入,对收入取自然对数再放入回归模型。职业经历是指农村居民是否外出务工,短期或长期外出务工赋值为1,从来没有外出务工赋值为0。为了使统计表格更容易阅读,我们使用男性代称性别,党员代称政治面貌,外出务工代称职业经历。

(三)统计分析模型

本文需要分别检验社会资本对法律意识、守法惯习、社区参与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基于三个因变量的测量性质,使用两种统计模型。

1.多元回归模型

法律意识是连续变量,接近正态分布,所以采用多元回归模型(OLS)分析社会资本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检验假设1。模型1是在控制了个人特征变量之后,看社会资本变量对于法律意识的影响效应。模型2 加入中介变量时事关注,检验时事关注是否是社会资本作用于法律意识的中间机制。

2.二元逻辑斯蒂模型

守法惯习和社区参与的相关变量都是二分类变量,所以采用二元逻辑斯蒂模型(logit)来分析社会资本对于守法惯习(假设2)和社区参与(假设3)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其中,社会资本对于遵守交通规则的影响效应,通过模型3和模型4来实现,先是社会资本的总效应(模型3),然后检验时事关注和法律意识的中介效应(模型4)。同理,社会资本对于遵守法律法规的影响效度,通过模型5(总效应)和模型6(中介效应)来实现,逻辑同上。与守法惯习一样,社区参与也有两个二分类变量,即参与村委工作和向村委提意见,分别通过模型7-8和模型9-10来分析社会资本的影响效应和中介作用机制。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1 是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皆为2010 年的状况。在守法惯习方面,92%的农村居民形成遵守交通规则的惯习,98%的农村居民形成遵守法律法规的惯习。虽然都很高,但仍有8%的农村居民明确表示他们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惯习,2%的农村居民明确表示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惯习,比例虽小,但他们会破坏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影响乡村法治建设。与之相反,在社区参与方面,只有近10%的农村居民参与过村委工作,近15%的农村居民向村委提过意见。农村居民的社区参与积极性不高,这是乡村法治建设面临的棘手问题。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社会资本均值仅为28.228,远低于中间值50,总体上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总量较低,社会资本的差异性较大。法律意识的均值为16.014,低于中间值21,说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偏低。时事关注的均值为3.566,低于中间值6,标准差1.679,说明农村居民的时事关注程度总体水平不高,虽然不乏关心和讨论社会时事的活跃分子。高达1/3的农村居民有外出务工经历,这是乡村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农村居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介于小学和初中之间,个体之间的差异很大,主要由于年轻人的受教育机会多于老年人所致。农村居民的家庭年平均收入23000 余元,标准差高达32800 多元,表明收入不平等的程度很高。这些数据说明,农村居民已经不再是一个同质性高的群体,相反地,他们的教育和收入异质性很高,职业流动性较强。

(二)假设检验

1.社会资本与法律意识

社会资本能够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吗?表2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模型1中,社会资本的系数为正,且通过显著性检验。设想一位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较低,如取值20分,当上升到中等水平,如取值70 分时,他的法律意识将提高1.65 分,这相当于在教育方面上升一个层次的效果,影响效应显著。模型2 加入时事关注变量,社会资本的系数大幅减小,但仍通过显著性检验,时事关注的系数为正且显著。这说明,社会资本通过提高时事关注程度,间接地提高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支持假设1。

模型1 和模型2 均显示,外出务工的系数都是正向且显著的。这是社会资本效应的另一种体现:外出务工使得农村居民跨越了城乡边界,不但增加了阅历和见识,而且获得了城市联系纽带,将法律意识带进乡村。模型还表明,男性比女性、党员比非党员,具备更高水平的法律意识。受教育程度和家庭收入也都有提升农村居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表2 法律意识的多元回归模型结果

2.社会资本与守法惯习

表3的统计分析结果反映了社会资本对农村居民守法惯习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机制(假设2)。在遵守交通规则方面,模型3表明,社会资本的系数是正的且显著,说明社会资本提升农村居民遵守交通规则的惯习。设定一位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由取值较低的20分上升到中等水平的70分,提升50分,他遵守交通规则的概率将提高50 个百分点[(e0.01-1)×50]。模型4 表明,通过提高农村居民的时事关注程度和法律意识水平,社会资本间接地促进农村居民遵守交通规则。

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模型5显示,社会资本的系数是正的且显著,说明具有直接的提升作用。设定一位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取值由较低的20 分上升到中等水平的70分,升值50分,那么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概率将提高96 个百分点[(e0.019-1)×50]。模型6 显示,时事关注程度对于遵守交通规则和遵守法律法规并没有产生直接的中介作用,但是法律意识的中介作用是非常显著的。总的说来,社会资本的系数减小,显著性水平降低,但是法律意识变量的系数是正的且显著,说明存在较强的中介作用,这些统计分析结果支持假设2。

表3 的模型均显示,外出务工促进农村居民遵守交通规则,但是对遵守法律法规没有显著效应。这可能说明,外出务工者在城市形成了遵守交通规则的惯习,但是他们在务工期间并没有形成一般性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惯习,其原因需要深入探究。令人欣喜的是,总体上,受教育程度显著地促进了农村居民遵守交通规则和遵守法律法规,这说明提高农村居民整体的受教育水平是推进农村居民守法的有效途径。

3.社会资本与社区参与

表4的统计分析结果反映了社会资本对社区参与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假设3)。在参与村委会工作方面,模型7 显示,社会资本的系数是正的且显著,说明社会资本提高农村居民参与村委会工作的积极性。如果一位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由较低的20分上升到中等水平的70分,增加50分的话,那么他参与村委会工作的概率将提高35 个百分点[(e0.007-1)×50]。模型8显示,社会资本通过提高农村居民时事关注程度和法律意识水平,间接地促进农村居民参与村委工作。

表3 守法惯习的logit模型回归分析结果

在向村委提意见方面,模型9表明,社会资本的系数是正的且显著,显示了提升作用。设定一位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由较低的20 分上升到中等水平的70分,增加50分,那么他向村委提意见的比率将提高50 个百分点[(e0.01-1)×50]。模型10 反映的作用机制是:社会资本通过提高农村居民时事关注程度和法律意识水平,间接地促进农村居民向村委提意见。总体而言,表4的统计分析结果支持假设3。

与此同时,外出务工却抑制农村居民的社区参与,既降低了参与村委会工作的积极性,又降低了向村委提意见的积极性。外出务工意味着农村居民离土离乡,生活重心外移,与社区的联系性减弱,大大减少了他们对于原生社区的参与机会。党员是社区参与的中坚力量,4个模型一致反映,党员非常积极地参与村委会工作和向村委提意见。在乡村法治建设中,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十分关键。

(三)稳健性分析

首先,只有略多于2%的农村居民尚未形成遵守法律法规的守法惯习,这说明乡村社会的守法程度高,但变量遵守法律法规的分布是否影响回归分析结果呢?我们采用补对数—对数(Cloglog)模型替换logit模型,重新回归分析。回归结果与模型5、模型6 所反映的规律完全一致,说明logit 模型得到稳健的结果。为了简化表达和节省空间,稳健性检验的结果未予展示。

其次,采用KHB 中介效应检验方法,分析社会资本对守法和社区参与的作用机制的稳健性。具体的操作过程是,将遵守交通规则、遵守法律法规、参与村委会工作、向村委提意见轮流设为因变量,法律意识作为中介变量,社会资本作为自变量,并加入其他控制变量,进行四轮的KHB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表明,总效应和间接效应全部通过显著性检验,直接效应中只有遵守交通规则、向村委提意见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进一步表明,假设2和假设3得到支持,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在促进守法与社区参与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表4 社区参与的logit模型回归分析结果

再次,检验变量社会资本的操作方式是否可靠。我们将形成农村居民社会资本的三个维度——亲戚聚会、朋友聚会和社交时间,轮流作为自变量,重新分析表2、表3、表4的所有模型。我们将亲戚聚会、朋友聚会、社交时间中相近的分类合并,最终三个变量由五分类转换成三分类,再纳入模型。重新分析得到的模型结果,总体上与本文展示的模型结果一致。这说明,社会资本的操作方式是可靠的。

五、结论与讨论

依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农村数据,本文分析了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如何影响乡村法治建设,得出如下主要结论:首先,社会资本促进农村居民守法和参与社区事务。其次,社会资本通过提高农村居民时事关注程度,进而提升其法律意识水平,间接地作用于守法和社区参与。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是影响乡村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再次,外出务工推动法律下乡,促进农村居民守法,但是降低农村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最后,党员更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加强乡村党组织建设,是乡村法治建设的必要举措。

社会资本对乡村法治建设的影响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乡村社会目前是一个异质性高、流动性强又延续差序格局的复杂社会。如何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呢?正式渠道的努力不应忽视非正式的人际联系的作用。农村居民的社会资本是乡村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具体而言,丰富农村居民线上线下的信息交流渠道和平台,增加农村居民人际联系性,尤其是增加外出农村居民同乡村社区的联系,定制推动事关农村居民社会生活、生产和社区利益的法律资讯,激发农村居民交流讨论热情,进而稳固农村居民守法惯习,提升其社区参与积极性。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为此奠定了基础,农村党组织也应充分发挥联系群众、引领群众的作用。

本文的实证分析也表明乡村法治建设的艰巨性。首先,外出务工的兴起,丰富了城乡之间的联系,但是外出务工形成外出居民和留守居民两大群体,削弱了农村居民之间的人际联系。要想留住青壮人口,需要繁荣乡村经济社会生活。这说明乡村法治建设不能脱离乡村经济的发展。其次,教育对乡村法治建设同样喜忧参半。教育提高了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稳固农村居民守法惯习。但是,教育却降低了农村居民社区参与的积极性,这反映乡村难以留住人才。接受更多教育的农村居民本应是贯通城乡信息交流,引领乡村社会生活,推进乡村振兴的鲜活力量。然而,他们却不断外流。人才的外流抑制乡村社会公共空间和公共秩序的蓬勃发育。由此可见,培育人才、留住人才、吸收人才也事关乡村法治建设的进展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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