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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知识的本性何为?
——兼评陈波新著《对话、交往、参与:走进国际哲学共同体》

2021-01-12颜中军

河南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关键词:论题修正逻辑

颜中军

(湖南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一、引言

2020 年7 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守望者丛书”(共21 册)策划出版了国际哲学学院院士、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陈波(以下简称“作者”)的新著《对话、交往、参与:走进国际哲学共同体》(以下简称《对话》),详细记录了作者融入国际哲学共同体的心路历程,系统阐述了作者对哲学是什么以及如何做哲学的理解。全书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辑访谈录;第二辑体悟录;第三辑会议录。第一辑收录了作者对六位当代著名哲学家所作的访谈,报道了美国哲学家哈特里·菲尔德在牛津大学所作的六次演讲,详细介绍了他们的智识历程、主要观点、学术贡献以及研究方法等。第三辑记述了作者筹备的系列国际会议(2011—2019 年)和学术讲座的举办情况、交流实况及其社会影响等。让人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全书第二辑,即作者的体会与感悟。在该辑中,作者精选了15 篇文章,具体而深入地探讨了作者对哲学是什么以及如何做哲学的思考,系统运用了傅伟勋提出的“创造的阐释学”五步法:实谓—意谓—蕴谓—当谓—创谓[1]。在入选的15 篇文章中,当数《逻辑知识的本性——蒯因哲学未完成的任务》《反驳威廉姆森关于二值原则的论证》《反驳克里普克反描述论的语义论证》《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哲学作为一项认知事业》5 篇最为重要或者最具启发意义。尤其是《逻辑知识的本性——蒯因哲学未完成的任务》位列第二辑15 篇文章之首,足见作者对它的重视以及它在第二辑乃至全书中的重要性。有鉴于此,本文将集中围绕该文进行讨论并与作者商榷。

二、蒯因逻辑哲学的基本观点及主要困境

蒯因是20 世纪下半叶最杰出的逻辑学家和分析哲学家之一,甚至被评选为过去200 年间最重要哲学家的第五位[2]249。蒯因思想深邃、极具个性,持有一种独特的逻辑观和哲学立场。他对各种时髦的非经典逻辑和传统哲学做了严厉批判,极力捍卫经典逻辑的正统地位,彻底贯彻自然化认识论和知识整体论,强调逻辑的可修正性。“‘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是其哲学研究最鲜明的方法论特点之一。”[2]249

作者对蒯因的逻辑哲学进行了创造性阐释,不仅揭示出蒯因逻辑哲学的基本主张(实谓)和真正旨趣(意谓),而且还分析指出蒯因的逻辑哲学遭遇的内外困境(蕴谓)。除此之外,作者站在同情蒯因的立场上,进一步阐明蒯因隐而未发之意(当谓),“遵循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的思路,发展出一种带有实在论和认知主义色彩的逻辑哲学(创谓)”[2]249-250。

首先,作者将蒯因的逻辑观概括为十一个基本论题(文字表述略有增减):T1只有真值函项和量化的逻辑(带等词)才是唯一合法的逻辑。T2 真值函项和量化的逻辑为我们关于世界的知识体系提供了标准记法。T3 集合论不属于逻辑范围。T4 高阶量化理论也不属于逻辑范围。T5 模态逻辑不是合法的逻辑。T6 没有必要发展关于命题态度词的逻辑。T7 关于逻辑真理的语言学理论是错误的。T8存在对逻辑真理的多种不同刻画。T9 逻辑真理具有三个显著特征:明显性、中立性、普遍性。T10 在倔强不屈的经验面前,包括逻辑在内的所有知识原则上都是可修正的。T11 在实际操作层面,要尽量避免修正逻辑,采取最小代价策略[2]250-255。

其次,作者还列举了蒯因为上述十一个论题提供的部分理由。这些理由实际上可归为三类:(1)为逻辑或逻辑真理提供划界标准。即逻辑或逻辑真理具有某些典型特征,例如外延性、完全性、中立性、简单性、普遍性、明显性等。经典逻辑恰好符合这些要求,而各种形形色色的非经典逻辑或多或少不具备某些特征,所以理应被排除在逻辑范围之外或者视为不合法的逻辑。(2)奉行自然化认识论和知识整体论。逻辑是构成知识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现实世界保持着某种程度的联系,具有某种程度的经验相干性,与其他知识一起共同接受经验法庭的检验和挑战。因此,逻辑在原则上具有可修正性。(3)全面贯彻实用主义方法论。由于逻辑位于知识整体的核心,其经验性成分较少,所以在实际操作时要尽量避免修改逻辑,采取最小代价策略,除非影响到知识整体的平衡并且具有充足的修改理由。

再次,作者进一步揭示了蒯因的逻辑哲学遭遇的若干困境。这些困境可分为两大类:内部困境和外部困境。内部困境主要包括:(1)蒯因的逻辑划界标准具有鲜明的特设性,几乎就是为经典逻辑量身定制的。(2)蒯因的某些论题有循环论证之嫌疑(例如T8),缺乏必要的解释力。(3)蒯因的逻辑哲学内部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甚至悖论(例如逻辑可修正性论题与意义变化论题、彻底翻译论题之间的矛盾),破坏了其融贯性。外部困境主要包括:(1)蒯因画地为牢,将逻辑限定在真值函项和一阶量化层面,对其他类型的逻辑持有排斥态度,与当代逻辑多元化发展的实际情形背道而驰。(2)蒯因的逻辑哲学前后不一致,在不同立场之间摇摆不定,招致诸多误解(例如卡茨的可修正性悖论[3]及其变种[4-5]和用逻辑修改逻辑的悖论等[6]),遮蔽或者弱化了其应有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陈波方案:如何发展和完善蒯因逻辑哲学

作者视蒯因为英雄,甚至是他心目中唯一的英雄。他十分赞赏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和逻辑可修正论。所以,作者并不是要彻底推翻蒯因的逻辑哲学,对其进行颠覆式革命,而是站在同情蒯因的立场上,继续发展和完善蒯因的逻辑哲学,为其提供更坚实的理由和更合理的辩护。

首先,作者澄清了蒯因逻辑哲学中核心概念和关键论题的真正意涵,从而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清除一些可消解的虚假困境。在蒯因的逻辑可修正性论题中,“可修正”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也是常常引发争议和误解的概念。作者注意到,蒯因在谈论可修正性论题时,使用了不同的词语来表达。例如,readjustment(再调整)、redistribution(再分配)、re-evaluation(再评价)、retract(撤销)、rescind(废除)、exempt(免除)、restore(恢复)、refute(反驳)、reject(拒绝)等[7-9]。由此可见,在蒯因的逻辑可修正性论题中,“可修正”一词的含义非常丰富,至少存在六种修正方式,可将其归为三组:(1)加强或削弱。例如,把存在陈述加强为全称陈述,或者把全称陈述削弱为存在陈述。(2)纳入、废除和替换。例如,为了获得更为实质性的结论,将恰当的前提纳入理论之中,或者废除原理论中的某些陈述,或者用新陈述替换旧陈述。(3)否定。这不仅意味着把原标记为假的陈述转变成标记为真,而且还包括把原标记为真的陈述转变成标记为假。作者发现,不少学者将“可修正”直接等同于“否定”,特别是由假到真的否定。很显然,这并不符合蒯因的本意。因此,他们对蒯因的相关批评和指责也就不能成立,卡茨的可修正性悖论及其变种是子虚乌有,并不存在于蒯因的逻辑哲学之中。同理可知,如果准确理解了“纽拉特之船”的真正寓意以及修正方式的多样性、层次性,那么就不难明白所谓用逻辑修正逻辑的悖论也不是蒯因逻辑哲学所固有的。因为它并不会导致悖论性矛盾、恶性循环或无穷倒退。

其次,作者诊断了导致蒯因逻辑哲学遭受内外困境的原因,进一步消解了部分真实存在的困境。例如,蒯因的逻辑观之所以偏离当代逻辑发展的主流,原因在于:“蒯因给逻辑加上了太多的本体论重负,在逻辑和本体论之间施加了过于紧密的联系。……主要出于本体论考虑以及方法论和美学上的偏好(例如完全性、简单性和优雅性)。”[2]256作者认为,“在蒯因的逻辑哲学中,有许多矛盾、冲突甚至悖论,其中最明显的是他关于逻辑所说的和所做的之间的鸿沟”[2]256。因为理论上的激进态度与实践上的保守策略之间以及不同论题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冲突甚至矛盾(例如T1、T2 和T11 之间,T10 与T11之间)。如前所述,“可修正”的含义和方式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而蒯因在讨论意义变化论题和彻底翻译论题时却“忘记”了这一点。蒯因一方面把逻辑置于某种特殊地位,处于知识整体核心;另一方面强调逻辑与其他知识的连续性。不难看出,逻辑在其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构成整体的知识和链接整体知识的纽带(工具)。总之,蒯因的逻辑可修正性论题是不彻底的,关于逻辑到底是否可修正是模棱两可的。

再次,作者遵循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精神,试图发展和完善蒯因的逻辑哲学,使之更加稳健、更加自洽和更具解释力。在作者看来,蒯因的逻辑哲学非常重要,特别是其逻辑可修正性论题和知识整体论,涉及逻辑、思维与世界之间的关系,关乎对逻辑知识本性的理解和把握。他和蒯因一样把逻辑视为知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赞同逻辑是可修正的并且修正逻辑需要好的理由。这意味着逻辑及其可修正性需要系统的证成。作者提议的修正方案包括四个部分:(1)基本预设。存在作为外部世界体系架构的“客观逻辑”和对“客观逻辑”进行描述、刻画、重构的“理论逻辑”,持有一种自然主义逻辑观。(2)实在论证成。逻辑是自然进化的结果,对人类具有生存价值。逻辑不仅根植于认知方式、思维方式和言语方式之中,而且最终建基于世界之上。逻辑规律不仅是思维的规律、认知的规律和语言的规律,同时也是实在的规律。逻辑通过真谓词指向世界,通过量词对外部世界做了存在性断定,有自己的本体论承诺。逻辑理论的构建依赖于我们如何对世界进行概念化。(3)认识论证成。逻辑习得本质上是一个归纳过程,是对客观逻辑的表述、抽象和理想化。客观逻辑首先体现在日常非形式论证之中,理论逻辑对客观逻辑的刻画,实际上就是对日常思维实践中的推理程序、规则和方式进行刻画。然而,刻画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允许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概念化,由此导致逻辑整体多元论。(4)构建、修正和评价一个逻辑系统的基本程序与标准。逻辑系统的建构和权衡与科学理论没有本质区别,都必须使用假说演绎法,大体上需要经历目标化、概念化、形式化、对象化、现实化、实用化六个步骤。

四、陈波方案未完成的任务及其可能修正

前文主要述介了作者对蒯因逻辑哲学所做的创造性阐释。我们将以同样的方法对待作者提议的方案。由于第三部分已经阐明了陈波方案的基本内容(实谓)和关键论证(意谓),所以接下来着重指出陈波方案存在的问题(蕴谓),进一步挖掘陈波方案中隐而未发的潜在论据(当谓),改善或增添新的论证理由和辩护策略(创谓)。

首先,除作者所提炼的较为明显的十一个基本论题及其部分理由外,在蒯因的逻辑哲学中还存在四个更深层次的元论题和潜在预设:(1)形而上学的一元世界假定。这是蒯因之所以强调本体论和个体化标准的根本原因,并由此导致逻辑一元论(一元世界的逻辑结构也是唯一的,即一阶谓词演算)和逻辑实在论(逻辑处于世界之内而不能独立于世界之外)。逻辑不仅是科学语言的结构、知识整体的核心,而且还是世界体系的构架[10]。(2)数学的逻辑主义还原计划。蒯因之所以为逻辑划定如此严苛的标准,强调逻辑的普遍性、中立性、简单性、明显性等特征,除了为知识整体提供稳固的核心、为刻画世界结构提供标准语法,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在于为数学提供可靠的基础,继续完成弗雷格、罗素未竟的遗愿。这也是他排除各种形形色色的非经典逻辑的重要理由。因为其他逻辑或多或少具有自己特定的本体论承诺,而数学也具有自己的本体论承诺,因而它们不宜用来为数学奠基。(3)行为主义的意义理论。众所周知,蒯因是逻辑实用主义奠基者。他严厉批判逻辑实证主义的“两个教条”,将逻辑经验主义与实用主义相结合,将语言分析与自然主义相结合。例如,他在批判逻辑真理的语言学理论,反复强调逻辑真理的明显性时,主要就是从行为方面来论证的。这也是他的彻底翻译论题的一个潜在预设,即根据语句行为的明显性来进行翻译并且衡量翻译的准确性。在翻译时要遵循既有的逻辑规律,因为这些逻辑规律在行为上具有明显性,所以只需要把那些行为上明显的陌生语句确立为真语句即可,如果所断定的语句明显有错误,那么可归为语言间的差异。(4)隐秘的绝对主义逻辑观和逻辑例外论。尽管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开启了逻辑可修正之门,但他仍然赋予逻辑特殊的基础地位,将其置于知识整体核心,在方法论上常常把逻辑当作修改的例外。而他的一元世界假定导致逻辑一元论,实际上排除了其他逻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与此类似,在彻底翻译论题和意义变化论题中也预先假定了逻辑的意义是绝对确定、唯一的、无可替代的,是编撰翻译手册的先决条件,否则不可比较。

其次,在作者的论述中存在几处相互抵触或含混之处。(1)完全性是逻辑系统非常重要的元性质,体现了逻辑系统的表达力,即是否囊括全部有效式。因此,是否具有完全性构成评估逻辑系统优劣的重要指标,而不仅仅是审美上或方法论上的偏好[2]256。(2)作者认为蒯因逻辑哲学最突出的问题在于“所说的”和“所做的”之间存在鸿沟[2]256。原则上可修正与方法上避免修正之间存在冲突。但他又赞同蒯因的最小代价原则,认为逻辑难以修正不等于可以免予修正,可修正仅仅表达了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对逻辑的修正要付出极大代价,所以要有充足的理由,必须慎之又慎[2]272-286。(3)如前所述,蒯因是个世界一元论者,持有自然化认识论立场,所以他不得不对本体论标准做了限制,拒绝承认任何内涵实体或抽象对象,否则将与他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立场相矛盾。同时,一元世界的体系构架也具有唯一性,对应于标准记法。所以,导致问题的真正根源不在于本体论承诺标准太严格或者逻辑与本体论之间的联系过于紧密[2]256,而在于其理论背后所预设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立场。(4)作者把蒯因“力场”隐喻转化为知识的“金字塔”[2]261也是不妥的。因为知识的金字塔比喻更倾向某种基础主义,与蒯因“核心-外围”知识整体论的旨趣相背离。尽管蒯因注意到了知识整体内部存在不同层次和结构,但它们仅仅有程度之分,而无种类的分别。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蒯因的知识整体是单一的,全部知识共同面对经验法庭的挑战。

再次,为了更好地完善蒯因的逻辑哲学,准确把握逻辑知识的本性,或许我们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出进一步修正:(1)蒯因的逻辑哲学错综复杂,在逻辑可修正等问题上摇摆不定,根本原因在于他的理论预设存在不一致。因而,需要全面揭示蒯因逻辑哲学的基本预设,包括一元世界的形而上学假定、自然化认识论、实用主义方法论、行为主义意义论、数学的逻辑主义还原计划等。正是这些理论预设,才导致蒯因独特的逻辑观,如论题T1—T11。也正是这些预设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才导致蒯因逻辑哲学遭受到各种困境。(2)正如作者指出的那样,蒯因的逻辑可修正性论题涉及对逻辑知识本性的理解,但蒯因的整体论方案总体上来说还比较粗略,缺乏翔实而充分的证成。因此,作者在哈克(S.Haack)、谢尔(G. Sher)、麦蒂(P. Maddy)等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新的证成方案和评价标准。但笔者认为,作者提议的方案仍然比较宏观,还可以更具体些。这也符合作者所强调的做哲学的基本方法:从小问题入手、以小见大,聚焦于一点,专精而深入[2]147。例如,我们可以聚焦于逻辑常项。因为逻辑常项是构成逻辑系统的关键要素,逻辑系统可视为逻辑常项意义的展开。因此,可以从逻辑常项所具有的二重性来合理解释逻辑的实在性与超越性、普遍性与可修正性等特质。

五、从逻辑常项的二重性看逻辑知识的本性

众所周知,逻辑学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而推理形式由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两部分组成。它们不仅刻画了公式的形式结构,而且还是制定推理规则的依据,是逻辑真和逻辑后承的“引擎”[11]。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逻辑常项是逻辑的基础,逻辑就是研究逻辑常项一般性质与普遍规律的科学。基于逻辑常项的“逻辑运算的刻画蕴含着逻辑作为整体的刻画”[12]。然而,到底什么是逻辑常项?它具有怎样的特征?扮演何种角色?逻辑常项有含义和指称吗?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对逻辑常项的理解,而且进一步涉及对逻辑自身性质、范围和限度的反思。通过对逻辑常项的深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逻辑常项实际上具有二重性。

(1)双重角色:句法生成与语义计算。逻辑常项与逻辑变项相对,代表逻辑公式中的不变部分,即形式结构。所有公式都是逻辑常项的有穷组合。通过反复操作这些逻辑常项,我们可以从原子公式(输入)递归地构造复合公式(输出)。但仅有句法生成还不够,还必须为逻辑常项匹配相应的语义。因为“一个未经解释的形式系统只是符号的集合,因而不能看成是形式逻辑。倒可以看成是数学或物理理论的形式化系统”[13]。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语义才是关键,句法只是表达语义的载体。同一个形式系统允许存在不同的语义解释。语义解释主要针对非逻辑符号,而逻辑常项的含义必须保持不变。否则,就是不同的逻辑系统,刻画了不同的逻辑真理,由此导致逻辑系统的变异。

(2)双重功能:描述功能与演绎功能。相对于逻辑常项的两种角色,逻辑常项同时兼具两种功能:描述功能和演绎功能①。前者意指逻辑常项所能刻画的公式类型及范围,后者指根据逻辑常项的真值条件所能得到的有效公式集。对前者的研究,主要是逻辑常项的表达能力(例如函项完全性),即基于这些逻辑常项能够刻画哪些逻辑公式。往往逻辑常项及其组合一旦确定,所能表达的公式类型和范围也随之确定。相反,若扩大逻辑常项的描述功能,允许容纳更多的公式类型,或者刻画某种新的逻辑关系,那么就需要增添新的逻辑常项,由此导致逻辑系统的扩充。对后者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系统的元性质上。我们不仅要利用逻辑常项的规则建构起相应的推理系统,而且还要进一步评估这样建构的系统是否达到我们的预期目标,即评估逻辑常项的推演能力是否囊括全体有效公式并且不会产生任何矛盾。逻辑系统最重要的元性质包括(但不局限于)完全性、可靠性和一致性等。

(3)双重承诺:含义实在与指称虚无。虽然同一个逻辑常项可以采取不同的记法,但归根结底是逻辑常项而非逻辑记法决定了逻辑系统的表达力。更确切地说,逻辑常项固有的含义、功能和角色,决定了逻辑系统所能刻画的公式类型、有效推理和逻辑真理集。逻辑常项的记法多种多样,不具有实在性。因此,维特根斯坦拒斥逻辑常项记法,认为逻辑形式不可言说,只能显示[14]。另外,逻辑常项是个功能符,表示形式结构,有含义而无指称;逻辑变项是个占位符,表示实在对象,有指称而无含义。例如:¬p与p的对象都是p所代表的事态,p∧q、p∨q、p→q、p↔q的对象都是p与q所代表的事态。所以,逻辑常项并不指涉对象,而是基于对象的运算,以形成真值函项之类的东西。它们之间具有内在联系:逻辑变项之间的关系需要借助逻辑常项来表达,而逻辑常项需要借助逻辑变项来显示。所以,逻辑常项又被称为“变元结合的逻辑常项”(variable-binding logical constant)[15]。二者具有互补性和统一性:逻辑常项的指称虚无性恰好由逻辑变项的指称来填充,而逻辑变项的含义虚无性恰好由逻辑常项的含义来弥补。虽然逻辑常项不依赖于对象而超越对象,但它并不能完全脱离对象或逻辑变项而独立存在。这正是康德意义上“抽象掉”“一切感性的东西”之后所剩下的先天纯形式。因为“抽象掉”和“抽象出”不同:前者导致纯粹的先天概念,后者导致经验的后天概念。“不依赖”与“相脱离”也不相同:先天概念不依赖或者超越任何经验,但不能绝对脱离经验[16]。准确理解了“对象”与“关系”、“不依赖”与“相脱离”、“抽象掉”和“抽象出”之间的区别,也就不难理解逻辑常项的先天性、形式性与逻辑常项的含义实在性和世界相关性之间并无冲突。

六、结语

综上所述,《对话》不仅详细记述了作者如何逐步融入国际哲学共同体的心路历程,深刻阐发了作者对哲学是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哲学等元哲学与哲学方法论问题的认知与感悟,而且还生动呈现了作者自己如何做哲学的具体实践与积极探索。从中可以得到几点启示:(1)哲学首要的是思想家的事业,要学会独立思考,与大师展开对话,不仅要“我注六经”,更要“六经注我”,在前人的基础上“接着讲”;(2)要瞄准学术前沿,直面哲学问题本身,从具体的小问题入手,在夯实知识基础的前提下努力做出原创性思考;(3)要采取“创造的阐释学”方法,从实谓、意谓、蕴谓、当谓、创谓五个方面逐层推进,做深度的义理分析和严格的逻辑论证,努力说出不同的东西。作者对蒯因逻辑哲学的创造性阐释,对克里普克名称理论的系统批判,对威廉姆森关于二值原则论证的反驳以及对新符合论的建构,对当代元哲学和哲学方法论等问题的思考,就是最好的例证。

注释:

①亨迪卡最先明确区分了逻辑的演绎功能和描述功能。这种区分同样适用于逻辑常项。因为逻辑常项是逻辑的核心要素。逻辑的描述功能和演绎功能集中体现在逻辑常项的描述功能和演绎功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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