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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中结合启示的判断

2021-04-10王彦华

专利代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聚烯烃隔膜生物质

王彦华 姜 涛

一、 法理介绍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而实际情况下,发明均是从解决某个技术问题出发的,所以很容易满足具备显著的进步。所以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重点和难点。《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三步法”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基本原则,“三步法”的第三步即是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二、审查原则

“三步法”具体为: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三步法”的第三步,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这就表示我们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起点是技术问题,众所周知,创新应该是从技术问题出发的,只有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时,人们才会想办法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从而给出技术手段,最终形成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评判发明的创造性时,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特征对比,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确定了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后,再从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出发,去现有技术中寻找是否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及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从而将整个现有技术整体作为选择对象进行相关选取和考量,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不是现有技术。如果区别技术特征本身都不是现有技术,那么发现该技术问题本身就是发明人的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现有技术更没有办法去评述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了;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再判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是否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也就是说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的落脚点是“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即从现有技术出发,是否可以获得本发明。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能够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那么现有技术必然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也给出了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的三种情形:(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那么在实际操作层面,具体应该怎样考量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出发,进行解析。

三、审查实践中的应用

案例1,技术问题:现有技术中在智能设备开始工作时,如果绿色能源不能为智能设备的整个工作过程提供足够电能时,就直接切换为市电供电,不能够充分的最大效率的利用绿色能源来供电,从而使得节能效果不佳。

技术方案:计算蓄电池可供电时间,达到蓄电池可供电时间后转换为市电进行供电。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一种多路供电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对智能设备的供电方式进行控制的供电控制器,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方式包括蓄电池供电和市电供电,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智能设备开始工作时,控制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方式为蓄电池;计算所述智能设备在预设工作时长内所需的目标电能值;比较所述目标电能值与所述蓄电池当前的剩余电能值;若所述剩余电能值小于所述目标电能值,则计算所述剩余电能值供所述智能设备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长;当达到所述实际工作时长时,将所述智能设备的供电方式由蓄电池切换为市电。

权利要求分析:由于本申请背景技术已记载现有技术中“如果绿色能源不能为智能设备的整个工作过程提供足够电能时,就直接切换为市电供电”,所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供电开始时,由蓄电池供电,根据蓄电池的剩余电能判断其是否可以满足负载需要,如果不满足,则计算出可以继续使用的时长,达到相应时长时,切换为电网供电。

经检索,发现对比文件CN101291076 A,其公开了如下技术方案:当太阳能蓄电池处于过放电状态时,会迅速的切换到市电供电模式,当太阳能恢复正常供电时,又自动由市电切换到蓄电池向用电负载提供电能。

也就是说,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先用蓄电池给负载供电,当蓄电池的电能使用完时,再切换为电网为负载供电。

那么根据“三步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就是:供电开始时,根据蓄电池的剩余电能判断其是否可以满足负载需要;如果不满足,则计算出可以继续使用的时长,由时长作为由蓄电池向电网切换的标准。

基于该区别,又检索到现有技术中其他对比文件,例如,CN109831019 A:

步骤S 1、市电停电时,切入储能电池对家电进行供电;

步骤S 2、计算储能电池当前的剩余电量;

步骤S 3、以停电前家电的负载功率为基准,计算剩余电量能供电的预计供电时长;

步骤S 4、接收用户根据所述预计供电时长输入的调整信息,根据所述调整信息对家电的载功率进行调整。

可以发现,对比文件2公开了蓄电池开始工作时,利用供电时长作为衡量剩余电能可以供电的标准,也就是说其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本质还是用时长衡量电池的供电能力。

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时长作为由蓄电池向电网切换,但笔者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蓄电池的电能使用完时,再切换为电网为负载供电,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供电时长衡量蓄电池放电完成,即用时长衡量电池的供电能力,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上给出了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动机,具备结合启示。

案例2,技术问题:目前商用锂电池基膜材料主要是聚烯烃隔膜,然而,其容易出闭孔温度高、高温尺寸稳定差、亲液性不足等难点,常用的表面涂覆,通过利用陶瓷、芳纶等形成复合隔膜材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聚烯烃隔膜材料的高温尺寸稳定性和电池的循环性能,但简单地涂覆并没有改善其聚烯烃隔膜的相互作用力,容易产生“掉粉”现象,如果使用有机溶剂,对环境造成污染,不符合锂电池可清洁、绿色环保的发展战略。

技术方案:锂电池基膜涂布用浆料以纳米陶瓷、PVA和纳米纤维素为原料,其中,纳米纤维素作为增稠剂,PVA作为纳米纤维素的分散剂和纳米陶瓷的粘结剂。

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一种锂电池基膜涂布用浆料,其特征在于,包含:30-50重量%纳米陶瓷;0.1-3重量%的P V A;0.05-2重量%的纳米纤维素;0.01-0.1重量%的抗菌剂;以及余量的水。

权利要求分析: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纳米陶瓷材料提升基膜的耐热性,采用纳米纤维素容易形成三维网络结构,同样具有提高热稳定性效果,PVA作为分散、粘结作用的助剂属于较为常规的基膜材料,抗菌剂属于常规的添加成分,因此,检索重点为纳米陶瓷和纳米纤维素。

经检索,发现了对比文件CN102124591A,其公开技术方案如下:是由多层多孔质膜构成的隔膜,所述多层多孔质膜含有以热塑性树脂为主成分的树脂多孔质膜和含有耐热性微粒子作为主成分的耐热多孔质层;作为耐热性微粒子,优选为具有电绝缘性的无机微粒子;具体地,可以举出氧化铁、二氧化硅(SiO2)、氧化铝(Al2O3)、二氧化钛(TiO2)、BaTiO3、ZrO等无机氧化物微粒子,粒径范围为0.1μm-2μm(公开了纳米陶瓷);在耐热多孔质层中,也可以使用N-乙烯基乙酰胺、水溶性纤维素衍生物、交联丙烯酸树脂以外的树脂粘合剂;作为这样的树脂粘合剂,可以举出例如:聚乙烯醇(PVA);耐热多孔质层,使用在介质(溶剂)中分散有耐热性微粒子等形态的组合物(耐热多孔质层形成用组合物)来形成,N-乙烯基乙酰胺的聚合物或者水溶性纤维素衍生物,在上述组合物中的功能是作为增粘剂。

上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锂电池基膜涂布用浆料”及其中的“纳米陶瓷”“PVA”“水”成分,那么根据“三步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就是:权利要求1浆料中水溶性纤维素具体选择为纳米纤维素。

基于该区别,又检索到对比文件CN104993084A,其中记载了:一种生物质纳米晶涂层聚烯烃锂离子电池隔膜,所述隔膜包括聚烯烃多孔膜和覆于聚烯烃多孔膜一侧或两侧的生物质纳米晶涂覆层;制备方法中包括:(1)将生物质纳米晶和水加入到搅拌罐中搅拌均匀,得到生物质纳米晶浆料;(2)将生物质纳米晶浆料涂布于聚烯烃隔膜的一侧或两侧。从上述公开的内容来看,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生物质纳米晶(纳米纤维素的下位概念)加入水中制成浆料涂布于隔膜上;对比文件2中还记载了:本发明通过在聚烯烃隔膜表面涂覆生物质纳米晶图层,显著提高了隔膜的熔融破裂温度,提高了锂离子电池的安全性,由于生物质纳米晶很容易均匀分散于水中,该发明的制备方法采用水做溶剂,具有安全环保的特点。

综上,对比文件2看似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与该申请中相同,能够带来启示将“生物质纳米晶”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组成成分。然而,其还记载了:由于目前业内使用的无机材料主要是氧化铝陶瓷颗粒,由于其固有的高硬度对机械设备的摩擦损耗大,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设备磨损聚使烯烃隔膜陶瓷涂层厚度越来越薄,涂层厚度一致均匀性难以控制,不利于大规模连续化生产;由于生物质纳米晶密度远小于陶瓷等无机纳米颗粒,涂层厚度相同时增加的重量比聚烯烃陶瓷隔膜少,相同条件下组装的锂离子电池能量密度更高;采用的生物质纳米晶使锂离子电池隔膜与电解液的亲和性优于聚烯烃陶瓷隔膜,界面阻抗更小,相同条件下组装的锂离子电池内阻更小,有利于提升锂离子电池的性能。可见,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将陶瓷纳米颗粒完全替换为生物质纳米晶,所起的作用并非使生物质纳米晶与陶瓷纳米颗粒以一定配比共存于浆料中,共同达到提高热稳定性的技术效果,而是给出了明确的反向教导,因此,该文件实质上并不能带来将生物质纳米晶用于与纳米陶瓷组合得到基膜涂布浆料的技术启示。

四、结语

结合启示的判断以技术问题作为发明的起点,以能够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落脚点,以现有技术的整体作为判断对象,是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中的最重要的一步,判断一份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应该从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并且结合现有技术的状况来整体考虑,考虑现有技术整体是否存在结合启示。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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