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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角度浅谈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控制

2021-04-03徐兆敏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21年16期
关键词:结算价承包人单价

徐兆敏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四川 广汉 618300

1 概述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每一个阶段的进展都在影响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只有在建设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注重造价控制,才能保障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不超过限定金额。各阶段合同都是建设过程中付款的依据。只有管控好各阶段合同,才能做到控制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

2 合同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关系

2.1 编制招标控制价合同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关系

招标控制价是对施工图进行计量计价的结果,是最高限价,也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投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控制价的内容初步了解工程的组成。投标报价的编制需使用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部分费率等[1]。竣工结算是以投标报价为基础,投标报价是以招标控制价为基础,招标控制价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竣工结算价。招标控制价的主要完成步骤分为计量、组价和使用费率。如若招标控制价中出现较大的计量、组价、费率的误差,不利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如若招标工程量远远小于实际工程量,投标人可增加子目单价,项目总价增幅明显小于单价增幅,结算时按照子目单价和实际工程量结算,总价增加,不利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如若招标工程量远远大于实际工程量。投标人可酌情减少子目单价,增加其他项目单价,同样不利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例如:在某工程项目中,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量是1000m2,但招标控制价中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量误算为120m2,投标人提高此项的报价,但由于招标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小,总价的增加幅度明显小于单价的增加幅度,前期并未发现问题,竣工结算时难度增加。同样地,组价错误和费率错误会造成施工合同双方出现争议,给施工承包人提供了变更的依据,增加竣工结算难度。

2.2 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关系

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人双方自愿签订,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条款,尤其变更条款、结算条款等条款是建设工程结算依据。目前,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上仍然有用词歧义、没有明确约定变更条款、没有明确约定结算条款等问题。如若施工合同中出现此类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人均会争取自身最大利益。例如:某工程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二次搬运费如何进行结算,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人意见不一致,增加竣工结算难度。

2.3 监理合同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关系

监理服务是指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一种服务。监理服务是对建设单位人员不足或者单位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的一种补充服务。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站在专业的角度控制工程进度、质量、成本,管理合同、安全、信息,协调参建各方工作关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专业性问题。首先,监理应该明确知道现场施工的内容,清楚现场施工情况与施工图异同,这样才能知道竣工图、竣工结算书的内容是否有误。其次,监理单位需要认真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的支付申请,避免多报、乱报事件的发生,避免建设单位向施工承包人超额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竣工结算。最后,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应仔细审查,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解决专业性问题。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监理单位没有提供合格的监理服务,把工作内容仅仅停留在签字上,给建设单位造成困扰,同时无效的监理费也增加了建设工程成本。

3 合同内容控制

3.1 编制招标控制价合同内容控制

编制招标控制价合同中制定的各项可执行的违约处罚条款可以提高招标控制价的质量,也可以对编制单位起到警惕的作用。建设工程结算是以招标控制价为基础。工程结算过程中不会改变原有子目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按实结算。如若出现工程量偏差、子目组价错误、费率错误,则会影响工程结算。合同中可以写明,如若工程招标控制价中发生漏项,则编制单位按漏掉每项子目向建设单位进行赔偿,如若每项子目工程量与图纸实际工程量误差超过固定百分比,则编制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赔偿,如若工程招标控制价偏差超过固定百分比,则编制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赔偿,赔偿的金额可以是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这样可以保障建设单位收到成果文件质量。建设单位可以在合同条款中写要求抽查招标控制价中部分子目的组价、工程量、费率,若抽查的部分子目错误率超过固定百分比,则可要求编制单位进行返工并且赔偿,这样可以进一步保障招标控制价的质量。保障招标控制价的质量是控制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的前提。

3.2 施工合同内容控制

通过合理化施工合同条款是控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最直接的方式。在施工合同中制定良好的结算条款和变更条款,有利于控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施工合同的结算条款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控制至关重要。结算条款中会约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等的结算依据。一般来说,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各项综合单价按照投标报价执行,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实计算。措施项目费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结算时按相关文件执行。总价措施中的夜间施工费、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可由施工承包人自主报价。其余单价措施及总价措施可以约定结算时按照投标报价的总金额包干使用。税金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税率计取,若政策调整,则执行新的税率规定。施工合同的变更条款往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人最关注的条款。部分施工承包人会计划通过工程变更谋取更多的利润。一般来说,对于变更项目,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则按已有的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报价有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执行。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仅替换工程量清单所套定额子目中的主要材料,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其它材料费以及材料耗量均相同的项目。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该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相应配套计量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编制综合单价。材料发生变更时,若材料是首次报价中已有的材料,材料单价按投标报价中的单价执行,若属新增材料的,按施工期间工程造价信息地区价格执行,若该材料没有信息价,则由建设单位组织材料认价。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清晰结算条款和变更条款控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

3.3 监理合同内容控制

约束监理行为最好的方式是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服务的范围和内容,界定清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理化加大对监理违约行为的处罚力度。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员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的支付申请,并制定监理人员未完成审核任务的处罚措施。施工承包人往往有意识地超额申报,监理人员应按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建设单位进行抽查内容,若发现存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虚报内容,对监理单位进行罚款。施工承包人的变更申请单应先交由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后在申请单上写明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再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合同附件中可以建立监理服务机构评价反馈,在施工结束之后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等人对监理服务进行评分,评分高低作为下次委派工作任务的依据,从侧面增加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监理服务质量。

4 合同规范管理

4.1 规范合约双方关系

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双方权责关系,建设单位采购工程、服务、货物,应该按照合同按时付款,承包人提供工程、服务、货物,应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双方作为平等主体各尽其责。建设单位不得依仗自身权利设定明显不合理条款,例如:不合理缩短完成时限、要求承包人前期垫付大量资金等。承包人不得依仗自身专业优势糊弄建设单位,例如:工作成果不能达到合同要求、拖延工期等。规范合约双方关系有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有助于工程竣工结算价控制。

4.2 合同智能化管理

控制好工程竣工结算价须要合同的系统化管理。将所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合同按照类别归纳放入基建系统中。每当合同出现纠纷的时候,将合同有纠纷的条款进行标注,按季度或者按年提取问题条款,分析总结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共同商讨如何制定条款,尽量将执行合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降到最少,通过基建系统汇总问题功能分享并提醒其他工作人员。工程建设过程中要运用合同的智能化管理,全面、合理、科学地分析工程竣工结算价控制的各个环节[2]。

5 结语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项目管理体系[3]。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力与义务,制定合理可行的违约处罚条款,保障招标控制价的质量、监理服务质量、工程质量,让建设工程项目进入良性造价管理循环,控制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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