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乳制品标签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03-31容慧李小丽何晓红罗柳慈张霞
容慧,李小丽,何晓红,罗柳慈 ,张霞
(1.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 510623;2.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广州 510623;3.华南理工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广州 510640;4.广东省天然产物绿色加工与产品安全重点实验室,广州 510640)
0 引 言
乳制品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国进口乳制品贸易持续增长,其贸易额约占我国进口食品贸易总额的14.4%;其中乳粉年均进口量突破100万t,约占国内乳制品供应量的两成左右;婴幼儿配方乳粉进口量从2011年的5.7万t增加到2015年的17.6万t。“十二五”期间,进口乳制品不合格批次占进口食品总不合格批次的9.2%,其中标签不合格是主要原因之一。乳制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乳制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1 进口乳制品标签相关规定
1.1 通用标准
进口乳制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前,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主要有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以及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另外,与乳制品标签息息相关的还有通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1]。
1.2 产品标准
按照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我国部分乳制品标准,如GB 19645—2010《巴氏杀菌乳》、GB 25190—2010《灭菌乳》、GB 25191—2010《调制乳》、GB 19302—2010《发酵乳》、GB 13102—2010《炼乳》、GB 10765—2010《婴儿配方食品》和GB 10767—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等,均对对应的产品标签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
1.3 其它规定
除了标准以外,我国还有一些标签的要求以法规规章等形式作出规定。如“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规定,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另外,《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等对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转基因产品等的标识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进口乳制品如涉及相关的内容,均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
2 进口乳制品标签常见的问题
2.1 食品名称
(1)使用的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也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名称[2]。如某发酵乳,并没有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但品名却称为“酸乳”;某产品名称为全脂牛奶,其配料表添加了乳糖酶等其它辅料,但未标注产品类别“调制乳”,容易让消费者误解为该产品为纯牛奶。还有些产品混淆了“鲜牛乳(奶)”和“纯牛乳(奶)”,且标注的“鲜牛乳(奶)”或“纯牛乳(奶)”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1/5。
(2)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没有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奶)”或“含××%复原乳(奶)”,“复原乳(奶)”与产品名称没有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或者字样不醒目,其字号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1/5。
(3)使用“音译名称”,如品名为“芝士”,但没有按标准规定标示对应反映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干酪”。
(4)以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图形介绍食品[3]。如某调制乳产品名称为哈密瓜调制乳,标签上面有哈密瓜图片,但实际用的是哈密瓜香精。
(5)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企图混淆产品的真实属性[4-5]。如产品实际是酸乳饮料,但标签产品名称中“酸乳”使用较大的字号,而“饮料”则用很小的字号,且与标签背景颜色相近,不易辨识,容易让消费者误解为该产品是酸乳。
2.2 配料表
(1)各种配料没按规定标示标准已规定的具体名称或等效的名称[6]。如配料表中使用音译名称“忌廉”,而不是用标准的名称“奶油”。
(2)配料表的排序混乱,没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如某巴氏杀菌热处理酸乳配料表标示为全脂牛乳、嗜热链球菌、保加利亚乳杆菌、稀奶油、白砂糖、明胶、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应该为全脂牛乳、稀奶油、白砂糖、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明胶、嗜热链球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
(3)特别强调“含有”、“含量较低”或“无”的配料没有进行定量标示[7]。如某乳制品标签上强调“高钙”,但没有对应标注“钙”的含量。
(4)所使用的配料不符合我国的有关规定。通常出现的问题是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未获得许可的新食品原料,或者使用只允许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例如使用在我国未被批准使用的霉菌菌种作为成熟干酪的发酵剂。
2.3 净含量和规格
通常出现的问题是法定计量单位和字符高度标示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净含量没有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如1 L装的纯牛奶净含量字符高度未达到4 mm。
2.4 日期标示
有些产品的标签上只标注保质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有些产品没有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且没有注明日期标示顺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不清晰,如有些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但没有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有些日期标示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5 营养标签
2.5.1 营养成分表
常见的问题是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不符合GB28050表1的规定,如某灭菌乳的脂肪含量标注为3.51 g/100 mL,钠标注为50.2 mg/100 mL;将“益生菌”等非营养成分标注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了能量和核心营养素以外的成分,但没有采取适当的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使用了营养强化剂,但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营养素标注值超出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等。
2.5.2 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常见的问题是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可以进行声称的条件但进行了含量或功能声称,如某全脂奶宣称“无乳糖”,但其乳糖含量大于0.5 g/100 mL;或者有些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没有使用标准规定的用语;还有一些产品标签通过“研究表明、临床试验”等描述暗示产品的功效,企图误导消费者。
2.6 其它问题
(1)标签中外文与中文没有对应关系,且外文字大于相应的中文字。
(2)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中未注明产品的类别、婴儿配方食品属性和适用年龄;婴儿配方食品标签上有婴儿和妇女的形象。
(3)未标明提示内容。如炼乳产品没有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婴儿配方食品未标明“对于0~6月的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可供6月龄以上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未标明“6个月龄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应未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没有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当配制和使用不当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给予警示说明等。
3 措施及建议
3.1 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商应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负责,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加大必要的资源投入,配备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升落实进口食品主体责任的能力,规范进口食品的标签标示。
3.2 加大法规标准的宣贯力度
食品标签方面的规定繁复多变,建议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培训和宣贯,增进企业相关人员以及政府执法人员对有关规定的掌握和理解,并建立畅通的咨询渠道,对各方理解存在分歧的问题及时释疑。另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标签科普教育,提升公众对食品标签的认知能力,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消费,使食品标签的管理达到既定的目的。
3.3 加大监管的力度
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进口环节和流通环节的乳制品标签监管,对标签不合格的乳制品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查处,尤其是严厉打击标签虚假标注行为,消除虚假标签导致的市场信任危机,营造有序的企业经营良好社会环境,使企业着力于产品质量的提高。
4 结 语
乳制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得产品信息的最直接途径。进口乳制品的标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消费群体正确发挥监督作用,各方各司其责形成合力,才能保障进口乳制品的质量安全,实现进口乳制品标签的科学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乳制品行业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