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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场的兽药采购及兽药在奶牛疾病防控中的安全使用

2021-03-31肖喜东

中国乳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生物制品兽用奶牛场

马 震,肖喜东,罗 鹏

1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南阳 473000

2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兽药饲料监察所,河南南阳 473000

3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南阳 473000

0 引言

为维护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要求,2020年7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1],限制使用抗生素类药物。这一公告的发出,对奶牛场兽药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奶牛场通过饲养奶牛,繁殖奶牛后代和生产生鲜乳,向社会提供优质后备母牛和优质生鲜乳,同时获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兽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是奶牛生产中必须的投入品,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决定着奶牛养殖的成败,直接影响畜产品安全。奶牛场要加强兽药采购、验收、贮存、使用要求,强化兽药(医)从业人员责任;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管、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指导、管理;规范奶牛场的兽药应用。现结合基层奶牛场实际情况,对基层规模奶牛场兽药的采购及兽药在奶牛疾病防控中的安全使用总结如下,供从业人员参考。

1 兽药采购和验收要求

1.1 供应商资质

奶牛场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兽药均应是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兽药或批准进口注册的兽药,其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兽药国家标准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所采购兽药的生产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 M P)认证企业[2],经营企业必须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企业。

1.2 兽药核查

采购兽药时,应按照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国兽药信息网)查询结果和采购合同约定,对所购进批次兽药进行核查,符合要求方可入库[3]。

1.3 批签发信息核对

采购兽用生物制品时,应在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中核对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信息,不得采购和使用兽用生物批签发数据库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1.4 关注相关通报

1.5 合同签订

采购兽药应当与供货方签订供货合同、索取相关凭证(如与所购货一致的产品批准文号、质量检验合格证、购货发票等);合同中要约定兽药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采购兽用处方药的应当有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

1.6 建立兽药入库验收台账

台账内容应包括兽药企业名称、兽药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入库数、库存数、供货人电话、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负责人签字[4]。

1.7 特殊兽药

兽用麻醉药品(如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普鲁卡因注射液)、精神药品(如盐酸氯丙嗪注射液、注射用苯巴比妥钠)、毒性药品(如盐酸吗啡注射液)、中枢兴奋药品(如安钠咖注射液、硝酸士的宁注射液)的来源、保管、使用应符合兽用处方药中特殊兽药的相关规定。

1.8 其他要求

不得购进人用药(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用于人类医疗的药物)、原料药(批准文号为“兽药原字”的原药,只能用于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制剂)及国家规定禁用的药物。

2 兽药贮存要求

2.1 贮存条件

兽药贮存条件应符合兽药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兽药仓库应设置在辅助生产区,具有固定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柜)等区域和兽药贮存相关的设施、设备。仓库内合格药品与待检药品及不合格药品分区域存放,有明显标记标示出合格区(绿色标注)、待检区(黄色标注)、不合格区(红色标注)[5],保证兽药质量。

2.2 分类贮存

兽药应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贮存条件要求,分类、分区、专柜存放,以保证兽药质量;存放时兽药外包装与兽药仓库地面、墙壁、屋顶等之间均应保持10 cm以上间距;内服、注射与外用兽药,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应分库存放;不同的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2.3 特殊兽药贮存要求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中枢兴奋药品及危险性药物需设单间专柜,原则上由执业兽医师和仓库保管员双人双锁保管。

Of note, the prevalence of overweight and obesity has been steadily growing in the general population and among inpatients and represent important risk factors of morbidity and mortality[23-27].

2.4 兽用生物制品贮存要求

兽用生物制品应保存在冷库、冰柜或阴凉室内,按要求的温度保存;活疫苗(弱毒苗)-15 ℃以下冷冻保存,灭活苗2~8 ℃低温冷藏保存[6]。

2.5 兽药保管员

兽药保管员要定责定人,认真做好兽药入库和出库记录;检查兽药贮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正常,并做好记录;定期对库存的兽药盘点检查,及时提出临近有效期的,剔除过期变质的兽药。

3 兽药使用要求

3.1 减少抗生素的使用

用于奶牛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的兽药应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按照《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 0 1 6—2 0 2 0年)》和《全国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行动计划(2017—2020年)》等有关规定;尽可能减少抗生素类药物使用,采用益生菌类、中药类药物代替;必须使用抗生素治疗疾病的,从《兽用处方药品种名录(第一批)》中,根据药敏试验结果选择,并经执业兽医开具处方,认真执行用药期间(含规定的最低休药期内)畜产品(牛奶及牛肉)废弃要求,处方笺应当保存3 年以上。

3.2 合理用药

兽药使用按照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在执业兽医指导下合理用药,包括给药途径、剂量、疗程、休药期等。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在奶牛产奶前至少1个休药期内停止使用[7]。

3.3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要求

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应结合当地奶牛疫病流行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按规定执行免疫接种和抗体监测;针对奶牛个体还要注意避开妊娠后期、泌乳盛期,注意疫苗对牛奶的影响,接种疫苗后需要废弃牛奶的,应按规定期作废弃处理。

3.4 认真做好用药记录

用药记录应载明牛舍编号、奶牛编号、年(月)龄、体重、妊娠及泌乳情况,诊断结果,使用兽药的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用药日期、用药剂量、休药期、执业兽医、负责人等内容。兽药使用记录应保存3 年以上。

3.5 其他要求

在使用兽药或兽用生物制品时,应进行药敏试验和少数个体(小群)试验,选用预防和治疗效果好、副作用小的兽药或兽用生物制品。治疗疾病时,对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要进行观察、记录;疗效不佳时,及时调整用药;发生奶牛死亡时,应请专业兽医进行剖检,分析是药物原因或疾病原因;出现严重不良反应时,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 兽药(医)从业人员要求

4.1 专业要求

奶牛场应设技术场长、专职兽医(聘请执业兽医师)及兽药管理人员。技术场长及兽药(医)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内疫病流行形势、掌握本场实际情况。

4.2 兽医室要求

奶牛场应建有兽医室,负责本场奶牛疾病预防、诊断与治疗;兽医人员不得与外界交叉诊治,确需会诊的应严格消毒后在隔离场所进行。

4.3 技术培训

定期对兽医人员、兽药采购管理人员、兽药使用人员进行用药安全、畜产品安全等相关知识培训。

5 监管要求

5.1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奶牛场的监管,下发《畜产品质量要求告知书》,普及兽药安全使用的技术知识,加强技术指导和新技术推广;奶牛场要强化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签订《畜产品安全承诺书》,安全用药、拒绝药残,保证质量。

5.2 良种推广和技术服务机构

良种推广和技术服务机构要做好良种奶牛的推广,加大良种补贴、推广良种奶牛[8];对奶牛场的疫病防控提供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加强疫病监测和疫苗抗体监测,指导奶牛场有效防控奶牛疫病。

5.3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奶牛场的动物卫生监督,查验免疫、用药、治疗、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各类养殖档案;做好奶牛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口蹄疫等疫病的引种检疫和平时检疫监督,指导奶牛场做好疫情处置、兽医卫生消毒、处理等工作[9]。

5.4 畜产品监测机构

畜产品监测机构要经常深入奶牛场进行生鲜乳抽检,重点检测兽药残留、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和黄曲霉毒素M1等指标。

6 小结

新公告的发布对奶牛场的兽药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奶牛场作为奶业的源头,要提高认识,把好安全关,切实履行好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政府部门要引导奶牛场减少用药、规范用药;监督、检测、服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抽检监测,监督企业的用药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向社会提供优质、安全、无公害的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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